乡村医生网卫生室配备几名医生?可以从医药代表处购药吗

五部门:95%社区卫生站2015年提供中医药服务
核心提示: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力争使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不健全、基础设施条件差、人才严重匮乏等突出问题,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得到明显改善。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启动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当前,尽管75.6%的、66.5%的乡镇卫生院、51.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57.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但是服务覆盖面还不够大,服务质量和水平还不够高,基层中医药工作仍然比较薄弱。  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指出,实施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扩大中医药服务覆盖面,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有利于充分尊重和实现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获得权,促进人人享有包括中医药服务在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力争使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着力改善基层中医药基础设施: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诊疗设备。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同时,为县级医疗机构培养1.5万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含500名民族医人员),对5万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进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专业大专学历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含基层民族医药人员),为城乡基层培养3万名中医类别医生,遴选8000名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为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人才,培训一批中医药预防保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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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底,北京市将实现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10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药品零差率重点在于明确补偿渠道 村医补贴由谁买单?
核心提示:卫生部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包括推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此同时,村医补偿渠道的明确和落实成为基药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点。
  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一步加强乡村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顺利推进。
  紧接着,卫生部再次提出确保在2011年底,村卫生室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基药制度实施前后村医收入差距大
  在试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乡村医生的收入来源一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报酬,即从国家补贴给每位农民20元钱人头费中得到几元钱;二是医疗收入,从一般诊疗费中分得几元钱;三是卖药收入,这也是村医的主要收入来源——80%以上的收入都来自卖药的钱。
  零差价后村医的收入来源有三条途径:一、公共卫生服务;二、一般诊疗费;三、财政定额补助(某地为每千户籍人口五千元固定补助)。村医收入结构由原来以药品收入为主转变为以政府补助为主。
  某县村医开办的诊所现有工作人员三人,按当地现行政策,一年公共卫生补助一年五六千元,定额补助五千元;处方补助全年定额两千多元,平均每天一个半病人有这四块五的补助。如此算来每人一年收入就是几千块钱。
  日,中国社院发布《新医改背景下的存疑生存与工作状况调查报告》,调研发现零差价实施后,收入有减少的卫生室达98.2%,因药物品种有限而不去村卫生室就医的患者比例高达72.5%。
  政策先行
各地补偿渠道仍在探索中
  实行药品零差率后,乡村医生失去了最为重要的药品收入,如何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是基本药物制度进入村卫生室之后,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尽管卫生部和各地卫生管理部门已经要求村卫生室开始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但对于“零差价”之后对于村医的补偿渠道仍未出台明确政策,各地都在探索中。
  重庆市最初实行定额补贴的政策,但由于补偿标准和此前的乡村医生的收入差距太大,而医疗业务收入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乡村医生的收入下降还是比较大的,村医积极性不高。最终重庆决定采用直补的方式,即乡村医生每次向卫生院报告药品采购计划之后,政府按照30%的加成率计算差价,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偿。
  但这种直补方式对财政的压力也是不容小觑的——重庆有18个贫困县支撑改革,重庆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中央能够通过转移支付或者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配套的补偿政策能够尽快出台。
  黑龙江实行了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国家、省、县三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二是村卫生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诊疗费等各项工作经费补助。据测算,每名村医每年应得补助平均为2.82万元左右。
  而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其办公经费、差旅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合理日常性运行经费支出,由县级卫生、财政等部门予以核定后,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非政府出资建设的,除对上述合理性经费支出,还要由县级政府补偿房屋租金。
  浙江缙云县对村卫生室采用运行经费补偿和建设资金补助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一是由县财政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对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进行补助。二是对一般诊疗费收入进行补助。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按每一服务人次5元收取,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
  安徽省将村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拨款;江苏省下一步可能会出台相应政策,比如苏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可由县级财政对村医进行补助;苏北地区则由财政出钱对村医进行补助,尽最大努力稳定村医队伍。
  基本药物制度重在落实配套补偿机制
  在去年10月12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介绍,全国31个省(区、市)均采取不同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专项补助,原来出台补助政策的部分省份,又再次提高了补助标准;各省积极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分配比例,一般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30%—40%拨付给村卫生室;
  卫生部下一步将重点开展的工作里,包括督促地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补偿,明确补偿渠道、金额和方式,保障基层机构正常运行,确保医务人员收入不减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表示,与基本药物制度相伴的配套体制机制改革才是最值得关注的环节。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而配套的补偿和运行机制改革没有跟上,那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最底层而言,可能会留下巨大的隐患。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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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幕已经开启,改变就在眼前。我们从今天起推出“医改进行时”专栏,追踪报道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状况,让读者了解医改的最新进展。2013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2013年农村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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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2013年新政策,2013农村医保新政策法规,农民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农村医疗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
(一)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三)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年限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二、调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适当调减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调减的资金用于门诊统筹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1、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由3%调整为2.5%;
2、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2.8%;
3、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至退休的划入比例由4.2%调整为3.7%;
4、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由6%调整为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划入比例由7%调整为6%。
四、适当拓展个人帐户资金的用途
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在原规定用途(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以及缴纳本人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费用)的基础上,扩大到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所有准字号药品,但其费用不累计计入起付标准。
五、调整市内住院起付标准
(一)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的起付准备不变。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下同)和重度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65%、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参保人员,同一统筹年度在市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
(四)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人员应进行资格申报登记,并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六、调整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部分门诊慢性病,下同)办法,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
(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
(二)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500元。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按50%执行;69周岁(含)以下退休人员、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分别按65%、50%执行。
(三)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暂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参保人员应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在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当统筹年度内就医购药的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后,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类药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
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选择之外的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且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按照省卫生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的意见》(苏卫医〔2011〕70号)精神,由市卫生部门牵头,尽快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诊疗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较高等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形成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随着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
(四)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在原仅限慢性病用药的基础上增加医保甲类药品。
(五)参保人员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爱心医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和A类定点零售药店,按70%补助;在二级医疗机构,按60%补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50%补助。69周岁(含)以下、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上述基础上补助比例分别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
(六)一个统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元。在此基础上,三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15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000元、一类门诊慢性病增加到2500元。
七、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4%执行。筹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对于未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的标准按月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医疗,并可以结转;其余补助经费用于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住院等医疗补助。
(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限额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补助资金予以再补助;再补助的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补助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同。
(三)公务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医保用药分类支付的管理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符合《江苏省急危重症诊断标准》的急危重症住院病人,适当增加专项控制总额,年终结算;通过卫生部门推行临床路径管理,积极实行住院单病种付费。
(二)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基础上,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
九、建立对大重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机制
每年根据医保基金预算增收情况预留专项资金,用于当年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补助。具体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十、建立对未使用医保统筹基金参保人员的激励机制
对统筹年度内未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超过1000元的,次年可申领《专属卡》,从个人账户转入1000元以上的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也可用于健身消费等。
《专属卡》转入标准为:个人帐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最高可申请转入2000元;10001元以上的,最高可申请转入3000元。
2、不选择申领《专属卡》的参保人员,次年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50元,用于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专属卡》申领方式:有用人单位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参保的,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附则
(一)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直来,我国都在不断完善与扩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实上,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的农村医疗保险也是不例外的。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缴费方式不够灵活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实行集中缴费的方式,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因错过缴费期而无法享受翌年的合作医疗待遇。同时,还有一些外地的农民不能及时在迁入地交医保,这样在就医时引起一些麻烦。
  报销手续繁琐
  从票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农民往往需要在指定医院看病后,返回到用户所在乡镇地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返回指定医院报销,加大了农民的交通费用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区的农民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看病难、报销难的现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基本措施。
  加大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
  一是政府应提高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卫生费用不断增加。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投入要重点支持乡镇及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预防保健医疗网络建设。二是政府应积极鼓励各乡镇医院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注意吸引民间资本,采取合资入股、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改变医疗机构单一公有制的产权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和经济收益。
  提高乡村医疗水平
  一是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扶植和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院的行政联系,在村卫生所人员的资格确认、管理及专业能力培训等方面给予乡镇卫生院一定权力,这样既增加了村卫生室对乡镇卫生院的向心力,又提高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在业务及药品采购方面应推动村医疗卫生所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对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或退休专家坐诊或寻找对口扶持单位进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四是为乡镇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邀请专业人员教授村医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的方法,改变农村卫生所治病缺乏医疗设备的局面。
  大力普及各项卫生保健知识
  一是在医保进行初期,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通过印制“医保政策管理解答”等宣传资料,并组织人员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乡镇每家每户,同时通过在各乡镇、集市、交通要道等重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力争居民医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二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期,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报销流程,并耐心、细致地就社区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让居民近距离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提高大家参保意识。三是定期组织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到乡镇卫生院及预防保健站进行宣传和知识讲座,现场解答农民关心的医疗热点和难点问题,加深广大农民对卫生常识和保健知识的了解。
  相信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农村医疗保险将会日益完善,实现农村医疗保障全覆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2)筹资标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
  (3)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要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一倍。
  (4)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5)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近日,在成都打工的李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咨询新农合报销问题。因为治疗费用较高,他需要直接报销医疗保险,但他在就医的医院不能直接办理,而之前在本地乡镇医院就医出院时就可以直接报销。李先生便很纳闷,是不是只有在户口所在地才可以报销?在外地就医又该如何报销?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有的相关政策,患者在省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均可直接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暂时还不能实现直接报销,我市所有参与了新农合的参合农民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及住院,出院时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然后持出院证、发票、费用清单、身份证、新农合医疗本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报销,也可到当地医保中心(局)报销。因为目前我省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还没有实现全省联网,也没跟省卫生厅签订新农合管理协议,所以还暂不能直接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
  农村医疗保险新政策解析
  缴费方式不够灵活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实行集中缴费的方式,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因错过缴费期而无法享受翌年的合作医疗待遇。同时,还有一些外地的农民不能及时在迁入地交医保,这样在就医时引起一些麻烦。
  报销手续繁琐
  从票据上报、审批到取款需要很长时间,农民往往需要在指定医院看病后,返回到用户所在乡镇地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返回指定医院报销,加大了农民的交通费用开支,尤其是对偏远地区的农民更是存在诸多不便。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对策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看病难、报销难的现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基本措施。
  加大对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投入
  一是政府应提高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机制,保证农村公共卫生费用不断增加。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投入要重点支持乡镇及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预防保健医疗网络建设。二是政府应积极鼓励各乡镇医院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注意吸引民间资本,采取合资入股、设备租赁等多种方式,改变医疗机构单一公有制的产权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和经济收益。
提高乡村医疗水平
  一是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扶植和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院的行政联系,在村卫生所人员的资格确认、管理及专业能力培训等方面给予乡镇卫生院一定权力,这样既增加了村卫生室对乡镇卫生院的向心力,又提高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在业务及药品采购方面应推动村医疗卫生所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互利合作,以提高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对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吸引大学毕业生或退休专家坐诊或寻找对口扶持单位进行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医疗水平。四是为乡镇卫生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并邀请专业人员教授村医正确使用和维修设备的方法,改变农村卫生所治病缺乏医疗设备的局面。
  大力普及各项卫生保健知识
  一是在医保进行初期,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通过印制“医保政策管理解答”等宣传资料,并组织人员将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乡镇每家每户,同时通过在各乡镇、集市、交通要道等重要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力争居民医保政策知晓率达到100%。二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期,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和报销流程,并耐心、细致地就社区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解答,让居民近距离了解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提高大家参保意识。三是定期组织市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者到乡镇卫生院及预防保健站进行宣传和知识讲座,现场解答农民关心的医疗热点和难点问题,加深广大农民对卫生常识和保健知识的了解。
  相信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农村医疗保险将会日益完善,实现农村医疗保障全覆盖。
大病医疗是为保障居民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采取的是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互助医疗保险方式。目前,农村各项政策均在不断完善与补充中,农村大病医疗亦在实施,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农村五保家庭以及无业、家庭成员确有患大病的特殊情况等进行大病救助的一种措施。具体实施办法会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做适当的安排。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
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实看,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目前,除极少数农民参加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外,绝大多数农民是自费医疗。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肿瘤等大病、重病的发病率呈增长趋势,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从先进地区成功的实践看,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符合民心,切实可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切实研究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第一,要研究制定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第二,做好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做好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工作,要让农民切切实实得到实惠。
农村大病医疗是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关键措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2013年度,农村医疗保险区级和区内医院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超过70%,且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记者从宁波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明年鄞州区农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有新的调整和完善,惠民、利民力度显著增大。目前,2013年度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正在开展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政府补助额增加,参保范围扩大
2013年度农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0元,但个人缴费不作提高,仍为20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670元,较2011年提高了150元。2013年度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扩大到户籍在本区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区内住院报销比例超过70%
政策调整以后,参保人员在区级和区内定点医院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70%以上。
2013年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以下办法支付:区内社区定点医院支付80%,个人承担20%;区内专科定点和区级定点医院支付70%,个人承担30%;市级定点医院支付60%,个人承担40%;市外定点和市内非定点医院支付50%,个人承担50%;市外非定点医院支付45%,个人承担55%。
进一步向重大病患者倾斜
政策调整后,一个年度内住院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在此基础上,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同时,在今年已实施的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度将农村妇女的乳腺癌和宫颈癌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农村医疗保险。
新生儿医疗待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
2011年,农村医保已实施新生儿出生三个月以内、户籍外地迁入三个月以内和用人单位中断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三个月内人员可中途参保。在此基础上,2013年度,农村医保将其他未在年度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也纳入年度中途参保的范围,但对其设立三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另外,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在三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新政策 2013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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