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中患者的关于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规定

2023-02-23
275普法内容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3、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4、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5、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6、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专业问答更多>>
诊疗患者的职务权利有哪些?
1、基本医疗权;2、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3、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4、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5、要求赔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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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哪些权利受限?
先要去法院确认哦,能确认的话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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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就医时享有哪些权利?
患者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平等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保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权利:(1)平等医疗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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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复印院方的什么病例呢,法律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患者有权复印院方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特殊检查同意书、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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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李曼宁律师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擅长: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咨询律师130-2652-2171
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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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认真研读和对比新旧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规定具有三个显着亮点。  亮点一: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既不会被指为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立法,也不会因过分强调患者利益而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诊疗、防御诊疗,这样的规定可以尽量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侵权责任法》在设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个重大改变。  与此同时,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难以举证,《侵权责任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医方若想表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三种例外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证明医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初步举证,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方承担。对此,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以药物损害为例作了解释,患者需要证明自己服药后发生了不良后果,但因为专业知识所限,并不需要证明药物中的何种成分导致损害。药物中的具体成分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亮点二:实现医疗法律的统一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在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既有适用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况,也有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情况。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所以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法律的统一。而且新法没有特别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这意味着医疗损害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是一致的,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亮点三: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以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虽然是患者提起诉讼,但举证的是医院,现在《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法学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忽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公认,目前的医疗事故有5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医疗质量管理而言,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未能遵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等原因造成的。换言之,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方面,是亟待加强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立法上采用这一过错推定原则,表明了立法上对医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诊疗技术规范等医疗行为强制性规范的态度。如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迫于本法的强制性规范,能更加自觉地、严格地遵守上述各种规范,那么未来的医疗事故发生率会大幅度降低。如此,《侵权责任法》将会既是一部处理医疗损害的法律,也是一部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强有力的法律,届时,该法律必将成为一部具划时代意义的人人交口称赞的法律。  发挥《侵权责任法》作用还需明确细则  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与否,直接影响医疗损害案件审理的公平性。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些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给广大医务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过分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过分检查和医疗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合理的检查,还需要卫生部颁布有关规范予以细化。  同时,关于赔偿金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的都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如果因为医疗机构具有一两次重大过失而使其陷入运转困难的境地,这显然不是《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因此,全面推广医疗事故责任险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旦建立医疗事故责任险,保险公司作为责任承担方,不仅参与医疗机构平时的运转监管,也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这会有利于医疗机构运转的规范化。另外,由于有赔偿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的参与,使得患方获得的赔偿额度有了充分的保障。规范地解决了问题,患方也不会到医院闹事,也保证了医院的正常工作。  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范,也“让医生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但不可否认,该法的实施,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卫生系统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院、依法执业和依法维权,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因此,首先医疗机构应当围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和安全义务,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依法治院等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医院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规范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积极探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要建章立制,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适应法律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尊重和保护患者权利,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药物管理等规定,加强处方和病理管理,严格按规定开具、保管、查阅、复印,确保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  最后,要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保证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患者至上、医疗安全第一的理念,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真正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医疗机构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医疗机构应以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为契机,大力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化建设,切实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法治观念,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医疗卫生管理水平,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责任编辑:许赫赫)}
一、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
1、医疗伦理责任 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也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2、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可被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代替) 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被迫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该患者死亡,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死亡;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⑥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义务的规定。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医疗机构将病历资料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进行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依规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的义务,并且规定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是确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义务,法律规定有两种后果:(1)《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关于推定医疗过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技术过错,其基础在于该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的义务,这种推定过错就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则可以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2)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推定过错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侵权责任。例如,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资料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账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医疗机构在履行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中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病历资料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对患者的损失予以赔偿。上述情形就是典型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职责,擅离职守,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管理也叫做医政管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构成,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伦理过错或者技术过错,而是须具备医疗管理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政管理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行为中,存在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该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当明确,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产品责任,其中最为特殊之处,就是医疗机构参加了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成为一方责任人,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我们将医疗损害责任作如此区分后,大家就很容易看到医疗风险在哪里,同时还发现这四方面责任中,往往医疗技术责任的比重反而不高,医患纠纷多出在医疗伦理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上。如还想详细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请咨询律图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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