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杨超律师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电话:13981967323前言: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里都载明 “因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醉酒后导致身故的情形多种多样,有人因酒精中毒死亡,有人酒精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有人因醉酒后意识不清引发交通事故、意外高坠、意外溺水死亡,还有人因醉酒后吸入自身呕吐物窒息死亡。
那么是否因醉酒引发的一切身故情形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如果都拒赔,保险公司一律拒赔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注:保险合同中对醉酒的定义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笔者在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结合自身保险实务经验做出如下经验小结:
如上图所示,在保险公司的角度,只要死亡时存在醉酒状态,死亡原因无论是醉酒导致的直接死亡还是间接死亡,基本都会一律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因为醉酒状态极大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几率,所以结合保险条款应当拒赔。 在法院的角度,只有醉酒引发的酒精中毒直接死亡,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死亡这两种情形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其他因醉酒导致意识不清、反应迟缓引发的交通事故(非自驾)、高坠、溺水、火灾、窒息等死亡,法院会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错误的,这些因醉酒间接导致死亡的情形应当赔付保险金。法院的理由是:保险公司若要对醉酒后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不予赔偿,则需要明确罗列各项情形,并尽到对投保人的提示说明义务。但由于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的模糊性,究竟是醉酒直接导致死亡不予理赔,还是醉酒后发生的一切事故均不予理赔,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杨超律师对此的总结是:由醉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和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这两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但其他由醉酒间接引发的意外死亡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发布于 2020-07-12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