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病退每年什么时候办理省病退的规定

最近是社保局要求集中申请办理病退的时间,刚好公司里有一名员工顺利申请办理了病退。看到其申请成功,几个临近退休的老员工也开始蠢蠢欲动,纷纷咨询病退和正常退休有什么区别,待遇是不是差别很大等等信息,因此就将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一起分享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职场中的人,还是多了解下相关信息比较好。

病退的条件是这样的: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关于病退和正常退休,弄懂这3点就够了!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主要区别在于这3点上:

一、退休年龄的设定上。

符合病退退休条件的年龄是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也就是达到这个年龄的,如果患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即可办理退休。

而正常退休的年龄限制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身份需年满55周岁)。

因此,病退可以比正常退休早5-10年退休。

关于病退和正常退休,弄懂这3点就够了!

病退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即可办理退休,而正常退休的人员需要缴存社保累计15年以上方可退休。

因此,病退人员可以比正常退休人员少缴纳社保年限即可办理退休。

关于病退和正常退休,弄懂这3点就够了!

三、退休待遇的核算上。

我们都知道社保是交多拿多,而病退相当于提前退休,因此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限更少,同时无论是病退还是正常退休,养老金都是以上一年度当地职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核算,现在每年的社平工资都是逐年增加的,因此病退的退休待遇肯定会比正常退休的低很多。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现在每年都增加养老金,很多人退休时养老金根本不多,都是靠这几年每年不停的加养老金加起来的,早退一年,早赶上国家调整养老金的步伐,也是增加养老金的有效途径。

另外,国家规定病退人员的养老金,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而正常退休的不进行任何扣减。

弄懂了这3点,就清楚的知道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你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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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于所引文件《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已废止,2014年7月9日我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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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规定,我省自一九七九年开展职工退休、退职工作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企业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擅自放宽条件或者把关不严,有些职工怕政策变,怕子女接不上班,争先恐后办理退休、退职,形成一股“假病退风”。二是有些职工退休后又重新工作,有的身兼数职,挣几份工资,对社会上其他职工影响很大。三是有些企业老工人大量集中退休,招收子女补员不坚持条件,直接影响了生产和职工队伍的稳定,降低了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给企业管理带来许多困难。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决刹住职工退休、退职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特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坚持退休、退职条件,切实做好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对于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退职工,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及时退下来。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能随意批准退休、退职。在办理退休、退职中,反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坚决刹住“假病退者”。
    二、认真坚持因伤、病退休、退职的条件,把好诊断、劳鉴、审批关。办理因伤、病退休、退职者,必须是真正符合国家规定的“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标准和《黑龙江省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规定的病伤程度,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对任意放宽条件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对病退职工认真地进行病、伤程度的检查。实事求是地出具诊断证明。各地、市、县和各部门、各企业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切实按照国家规定的病退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把好审批关。各级人事、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继续做好招收退休、退职工作子女的工作。按国务院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但被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一律不准招收。
    四、严格控制退休退职的职工重新就业。原则上,对退休、退职职工不准继续留用或重新就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因生产技术需要,可准许聘请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职工做技术指导或顾问,绝不允许从退职退休人员中录用一般劳动力。
    为了严格控制退休退职职工重新就业,要加强管理工作。退休退职职工被聘用后,原单位停发其退休费和一切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其工资(其工资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并按企业规定发给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解聘后,由原单位恢复其退休费和其他福利待遇。聘请退休退职职工时,要由聘用单位、退休职工共同与原单位(或负责发退休费的单位)协商,三方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并报市(区)、县劳动部门备案,以便监督检查。今后凡不经原单位同意和不办聘用手续,用高工资拉撬私招适用和应聘者,一经查出,原单位有权停发并有再恢复其退休费及一切待遇。
    对过去已重新工作的退休退职职工,要按上述精神进行清理,企业需要继续聘用的,要补办聘用手续。
    对批准个体开办的退休、退职职工,亦按上述精神办理,原单位停发其退休费和一切福利待遇,停业后再予恢复。但参加家庭一部分辅助性生产劳动,可不视为本人重新就业。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退休、退职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贯彻以上几项规定,切实做好基层企业的工作,不要乱批乱退和乱用乱招,保证退休、退职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要加强退休、退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让他们遵守政策和法纪,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高尚品质。拒绝高薪引诱和腐蚀,退休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安定团结和实现四化多做贡献。
    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对本通知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可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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