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省有过乡村医生再注册吗?

乡村医生被解聘需要什么步骤,工作20年,村长不给盖再注册的章就算被了吗???

  • 被辞退公司却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由其责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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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的传言是有些媒体断章取义地曲解了2013年出台的(年)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根据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对不符合规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规定不得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对已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乡村医生,不再为其办理执业再注册。而是按执业医师法注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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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7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明确“允许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免试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21年8月5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年)的通知》,明确规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据村医配置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招聘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定岗服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前可免试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为贯彻落实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衔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安徽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基层〔2016〕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年)的通知》(皖医改〔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乡村医生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等主要内容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条件、注册程序、执业范围和地点、责任主体等。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乡村医生注册有关条款的基础上,明确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途径,明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其中的乡村医生再注册有关事项。

四、制定《办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办法》的修订将有利于促进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顺畅就业;有利于吸引较高学历人才投身农村医疗卫生健康事业;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我省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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