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前上海退休人员医保自负段是多少?

个人医疗保险要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窗口办理。一般缴纳养老和医疗,缴费基数可根据规定的不同档次确定,比例一般为养老20%,医疗8%左右。通常上,个人缴纳的情况是离职后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本人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挂靠等。

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城镇户口,在户口地以个人方式缴纳,持本人、户口簿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一般缴纳养老和医疗,缴费基数可根据规定的不同档次确定,比例一般为养老20%,医疗8%左右。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二、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人员可暂不发卡。

综上所述,职工个人离职后,针对出现社保中断停缴的情况,个人可以继续缴纳。目前和医疗保险都可以个人交,手续也比较简单。带上社保局要求的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办事人员会现场确定好缴纳比例和基数,如果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多缴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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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2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0.5%)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单位缴纳部分定额纳入个人账户,34岁以下210元,35-44岁420元,45岁以上630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1680元/年,75岁以上1890元/年(保持不变)。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500元(原15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原44岁以下65%,44岁以上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原44岁以下60%,44岁以上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原44岁以下50%,44岁以上60%)。

(1)200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原7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原小于69岁80%,70岁以上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原小于69岁75%,70岁以上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原小于69岁70%,70岁以上75%)。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原3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保持不变)

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 门诊费用报销是没有限额的,超过起付线花费多少按比例报多少。

(2) 对于在职职工而言,先扣除的是当期账户金(本年度账户),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扣除医保报销之后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使用历年账户金支付。

(3)上海个人账户的历年账户金是可以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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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报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0月份开始组织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规定期限)之前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

(1)具有本县户籍或取得本县居住证的居民;

(2)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共同生活子女;

(4)国家、省、市规定应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其中:(1)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必须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为单位参保;(2)2021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在保人员,不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因死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在县外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原因不再参保的人员,应当向所在村社申请退出参保。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出生或回归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县参加医疗保险或按照规定应当在我县落户的2022年度新生儿;

(2)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役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中止或退出职工医保等人员。

3.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人员,可在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

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参加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

(1)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

(2)已在县外常住地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

2022年度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统一为:个人缴费460元/人,财政补助990元/人。

下列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8.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资助参保人员以2021年9月30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数据为准。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参保缴费的人员不予退费,新增人员只增不减。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原则上与市级保持同步,如省、市出台明确政策并要求调整的,从其规定: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门诊统筹设一次起付标准100元。其中,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门诊部)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内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就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3)慢性病门诊特别规定。慢性病门诊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60%(肺结核病的报销比例为7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为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为50%)。

2022年度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报销待遇的病种共14种,分别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

(4)特殊病种门诊特别规定。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往年已备案的续保人员,不再重复备案)并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照当年住院医疗报销待遇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等10个病种。原先已按规定备案的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人员,继续按特殊病种门诊享受待遇。

(5)门诊报销其他规定。门诊报销仅限于在温州市域内就诊、购药时直接结算,事后不予办理手工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 20万元。

2.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内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1)在县内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县内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县外市内一级、二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较县内同级别医疗机构降5个百分点;

(5)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就诊的,需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外需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转诊,已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较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不属于转外就医病种范围自行转外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较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降35个百分点。转诊办法由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等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目录的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大病医疗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57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85500元。

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下降5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并在最高限额内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0%,个人自负20%。

1.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人员,全年享受医保待遇。

2.医疗救助对象自相关部门批准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待遇起享受医保待遇。

3.父母双方或一方属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在保人员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城乡居民医保在保人员的,当年不需缴费。新生儿因先天性疾病在出生后一直住院治疗的,虽然没有在3个月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但在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给予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到年底不足3个月,但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参保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待遇自参保次月起享受。

4.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役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中止或退出职工医保等人员在落户(回归)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5.已参加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在中途转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除本通知有特殊规定的人员之外,其他中途参保的人员,在参保缴费后第3个自然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其他医保报销规定

1.参保人员因紧急情况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部分按有关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紧急就医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补充保障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八)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3.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4.2022年度医疗费用报销受理截止时间。参保人员2022年度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员,要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再办理商业保险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三、参保流程及缴费方式

自发文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应于10日内召开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动员大会,部署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征缴工作,组织驻片驻村、村(社区)干部,走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各乡镇(街道)于2021年11月10日前集中完成人员的参保信息确认工作,筹资工作人员根据2021年在保人员名单,做好新年度的参保确认,尤其要注意新增人员的参保信息填报,明确在外地参保和停保人员的名单。做好精准参保,确保不缺一户,不漏一人。

各乡镇(街道)于11月15日前通过医保基层服务平台将确认好的参保人员名单推送给县税务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参保确认和数据发送同步实施,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医保基层服务平台开展自主申报。重点关注平台审核不通过人员信息,做好原因排查,勘误核实后做好重新申报。

11月16日至12月20日实施集中征缴。在此期间,以银行批量扣缴方式为主,其他缴费方式为补充。已确认参保的城乡居民需于12月20日前在签约扣款的银行账户上预存足额资金,并确保银行账户状态正常。

在12月20日最后一次实行银行批量扣缴后仍未完成缴费的城乡居民,可自行选择银行柜台、微信、支付宝、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缴费渠道,自主完成缴费。

村、社区选择整村缴费的,应当在集中征缴期前完成参保人员排摸、收费、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五)实施催缴及税务核销数据

县税务局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在12月1日集中整理11月30日之前的征收记录以及未缴人员信息,及时推送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催缴提醒工作。

对在12月25日18时前仍未完成缴费的城乡居民,县税务局在12月25日18时整点发起应缴数据核销,本年度正常征缴结束。

(六)零星缴费及未缴数据核销

12月25日正常征缴结束后,仍有参保缴费需求的城乡居民,需于12月30日前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做好参保确认,由乡镇(街道)医保工作人员重新发送应缴核定数据给税务部门,并由参保人员自主办理零星缴费。零星缴费渠道有银行柜台、微信、支付宝、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等。

2021年12月31日下午6点整,县医疗保障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对本年全部未缴数据发起核销。

2021年12月31日前未按时缴纳保费的人员,在2022年度内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后,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2022年1月10日前由本人或家属向各乡镇(街道)提交退费申请并附交相关资料:

1.重复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含资助参保)或者缴纳的费用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的;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亡故的人员(以死亡证明为准);

3.确认已参加职工医保并正常享受住院待遇的人员,或者已在县外常驻地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各乡镇(街道)提出退费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事后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各乡镇(街道)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完成申请退费人员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递交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完成最终的审核、退费工作,并将退费数据反馈至县税务部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站在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高度,站在讲政治、顾大局、惠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动员、周密部署,以第一人称的姿态、时不我待的意识,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集中打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阵地战、攻坚战、突围战,及时、高效、圆满完成各项征缴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奖惩。筹资工作纳入2021年度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总责,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列入驻片驻村(社区)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制订相应的奖罚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实现户籍人数达到99%以上的参保目标(具体任务数见附件),参保率达到99%以上的,县财政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为基数,按每人补助3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达到95%-99%的,按每人补助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对未完成95%参保任务的村(社区),一年内各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项目、技术支持及有关优惠政策将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支持,并取消驻村(社区)干部当年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因工作失误,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而未将其信息录入报销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分工合作,共同监管。建立参保和缴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合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确认、缴费指导和未缴费提醒催缴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县教育局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提醒和宣传动员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困境儿童等名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名单。县兵役机关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现役军人父母名单。县残联负责确定并提供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县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定期及时拨付医保资金,要把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的亏损资金。县审计局要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县检察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医疗保障局开展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打击骗保事件的联动机制,加大对骗保事件的查处、追缴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一)大学生医保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和报销待遇参照温州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2022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数

2.永嘉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日程表

3.永嘉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2022年度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数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人)

说明:1.总人口数来源于浙江省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系统(与省公安厅数据同步)2.“总参保任务数99%”是指: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人数与参加县外城乡居民医保人数、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之和,要达到我县户籍总人口数的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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