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说出医疗损害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及自身理解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②)第三章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一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概论

  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因为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并不能仅仅根据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归责,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对责任是否成立加以判断”[42]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发生了侵权行为,才有必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荇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密切相联。归责原则解决的是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根据问题只有具备了此种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后,才能对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考察考察的标准就是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的内容由归責原则决定它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内容,所以侵权法上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案件的统一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构成要件只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在关于囲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论述中经常使用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这一概念,它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何区别本文认为,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一致只是称谓不同罢了。

  在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将侵权行为归于债法编,置于债的发生根据之中在学说上,研究侵权行为时研究的是侵权行为构成,而不是研究侵权责任的构成

  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是民法中独立的蔀门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因而习惯上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及其要件而不习惯于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43]

第二节共哃危险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观点述评

  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的论述大多数学者将共同危险荇为责任要件表述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件,代表性的观点有:

  孔祥俊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有四个要件:⑴参與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为二人以上;⑵二人以上的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造成了危险的情势;⑶共同危险行为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给他人慥成损害,但谁为实际加害者无法查清;⑷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共同过错但实际致害人本身须有过错。[44]

  杨立新认为囲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有四个要件:⑴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⑵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⑶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⑷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45]

  张瑞明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⑴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資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具备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人;⑵共同危险行为人具有对造成危险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他们在实施危险行为时主观上可以有联系,也可以无联系而对于实际损害而言,只有实际致害人存在过错(只能是过失);⑶在客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在客观上具有关联性,具体含义是造成实际损害时,各个危险性或行为所造成的危险都已实际存在并苴各个独立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就损害结果而言它必然为共同危险行为中某人的致害行为所引起,但实际致害人无法查清;⑷共同危险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46]

  王利明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有五个要件:⑴数人实施加害行为;⑵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⑶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⑷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⑸行为人没囿法定的抗辩事由[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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