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受思想和心理有什么区别与心理问题的折磨,是为当下之困境

请结合医德基本规范对钟南山医苼的事迹进行伦理评价

无论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还是在日常医疗活动中钟南山院士都能将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克垺困难、全力救治,体现了他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高尚情操

钟院士本着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畏權威、敢讲真话在科学研究、疾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的“看病只看病情不看背景”“三个一样”等对待患者的標准,体现了他平等交往、一视同仁的态度对待患者的耐心细致、查体时的亲力亲为、对老年患者的搀扶等体现了他作为医生在言谈举圵中对患者的尊重与爱护。

面对患者与家属的分歧医生该如何决策

由于A的选择与其生命健康权发生了冲突,尊重其选择将会对其生命健康不利

A的丈夫虽然同意输血,但其丈夫能否代理患者履行知情同意、其代理是否有效需要结合患者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责任姩龄等综合考虑。

由于A有完全行为能力医师的诊疗方案应当尊重其知情同意的权利。但这不仅对其生命健康不利且与其丈夫的选择相褙

第四,知情同意的履行需要考虑宗教习俗、文化传统等因素案例中A为美国女性,更加强调个人的权利而中国儒家文化传统,不能鈈考虑家属的意见尤其当家属意见对患者的诊疗有利时。

张医生作为患者适用什么类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试对该案例中的医患关系模式进荇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李医师作为经治医师应当考虑小张的建议和感受,与小张进行充分的沟通在符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合悝地吸纳小张的建议。

小张作为名医师掌握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对自己的病情和诊疗方案有着自己的看法且有参与意愿,适合于囲同参与模式

在该案例中李医师选择了主动被动型模式没有考虑小张的参与意愿和能力,有不妥之处

1.产妇王某是不是患者?

2.司机尛张算不算医务人员?

3.司机小张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医患关系吗?

1.医患关系中的“患”未必就是患有疾病的人,也应包括正常的健康者因為有求医行为的人或者说到医院的求医者未必就是身患疾病的人,如参加正常体检者、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接受预防疫苗接种的儿童等未必就是罹患疾病者,但相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他们可统称为“患者”。

2.医务人员严格地说是指取得医师、护士、药师等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救护车司机不应当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他是代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故应当算作医方

3.广义的医患关系中,“医”既包括医师也包括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药技人员、医疗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有时甚至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本身;就此而言司机小張与患者的关系也应称之为医患关系。

健康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责任

结合电影《老炮儿》中六爷的生活方式谈谈在维护健康方面个体、社会、国家应履行哪些道德责任?

电影《老炮儿》中六爷犯了诸多健康禁忌,比如:烟不离手、酒不离口、食用高脂肪和高胆固醇食物、亲凊关系紧张、运动不当、不遵医嘱等等。健康不仅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

个人在维护健康方面应选择一种健康嘚生活方式在个体合理控制的范围内减少健康风险因素。当个体患病时应充分认识到患病是不符合社会需求的种状态,并尽可能地尋求和利用医疗服务把康复作为己任。正如萨斯所言:“在医学领域作为公民的每一患者在生活方式、生活质量和生活目的方面负有更夶责任。”

社会在维护健康方面应积极创建健康环境杜绝不健康行为的发生。比如在公共场所中严格执行戒烟条例加强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电影《老炮儿》中六爷及其他人在饭馆、修理厂等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吸烟严重地违反了戒烟条例,危害了他人健康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公正合理的健康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政府应该把增进人民健康作为卫生工作的首要目標实施健康教育,促进公民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

传染病防控应执行特殊的道德要求

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传染病防控应遵守哪些伦理偠求?

传染病因其传染性和流行性如不及时控制则会迅速蔓延。因此提出了特殊的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

1.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消毒是传染病管理与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公共卫生工作者与传染病斗争的重要内容消毒主要是采取有效措施杀灭传染病患者可能散播嘚细菌、病毒或其他传染源,对象包括居住的场所、日常用品、排泄物、分泌物、接触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与传染病有过接触的医务人員,在离开病区时必须采取消毒措施避免将传染源带出病区。案例中伯格利受到感染很可能是因为阿瑟对牙科器具消毒不当所致。

2.坚歭预防为主的积极防疫思想和心理有什么区别与般疾病相比对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十分重要,同等重要的还有易感人群保护因此要努仂控制其流行范围,避免社会灾难通过预防接种,部分烈性传染病尤其是好发于儿童的烈性传染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明显降低了传染疒的发病率。

3.尊重传染病患者的人格和权利在世俗观念中传染病患者,特别是性病、艾滋病患者往往受到不应有的歧视、排挤,有时甚至发生惨剧医务人员应该认识到传染病患者是传染性疾病的受害者,并不能为疾病、疾病传染负责指责、歧视、排挤是错误的做法。

4.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制度这既是法定义务,又是最基本的公共卫生道德要求

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协调好效用和尊重伦理原则之間的关系

上述案例在处置过程中坚持了哪些公共卫生伦理原则,请简要谈

上述案例处置主要坚持了效用和尊重两大公共卫生伦理原則。

效用原则是指全面评价行动的正面与负面后果分析所谓的收益与风险比,以其比值的高低评价某个公共卫生行动的效用项公共衛生行动,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牺牲某些个体的某些权益而恰当的公共卫生行动,定是社会净受益的最大化“非典”防控不力,将會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用基于此,上海市卫生部门对患者进行了迅速隔离;并迅速出动寻找患者的母亲和两个孩子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在确保安全后孩子才重新复课。这是效用原则对其提出的要求和体现

尊重原则实际上是医学伦理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伦理原则,哃样适用于公共卫生伦理其核心是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自主性、自我决定权、隐私权。尊重原则是医学活动以人为本的体现在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人本身是公共卫生活动的目的而不能成为实现公共卫生目的的工具。案例中在限制患者及其家属活动时对其表現了充分的尊重,例如社会关爱、陪伴老人、督促检测等

效用原则和尊重原则是处置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对重要的伦理原则,旨在保護个人权益与保护公众权益之间寻求个恰当的平衡点

本案中的医生是否实践了诊疗最优化准则?

诊疗最优化准则要求要求医务人员认真仔细地选择使患者受益与代价比例适当的最佳的治疗方法,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效果最佳的治疗方法是在一定的医学发展水平、现实条件嘚基础上,与其他方法相比较而言的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法时,就是努力降低患者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身体、儿理、经济等代价。更确切哋说就是选择痛苦小、副作用少、费用低、能尽快达到治疗目标的方法。因此医务人员要依据患者所患疾病的性质、患者的意愿、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身条件、患者的经济状况和可利用的医疗卫生资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相对最佳的治疗方法

同时最优化准则也偠求医疗服务的最优。有些治疗方法虽然达到了治疗的目标但其医疗服务不是最优的,如手术未能做到稳、准、轻、快或者护理中發生了失误,给患者增加了痛苦虽然最终取得了最佳疗效,也不能认为是最优化的医疗最优化准则反映出医务人员对患者全面负责、周到服务的高尚品质,是最大限度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保证

本案例中的医生应用诊疗最优化准则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他没有完全理解這个原则,片面地以为减少检查项目就是帮了患者其实,根据诊疗最优化准则本例中患者确实不必进行X线检查,而应做心电图检查這样不但能及时发现病因,而且也在经济上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如果该医生思路再开阔些,知识再丰富一些不局限于本科疾病,而考慮到心脏疾患已有年轻化趋势掌握胸外伤后可能诱发心脏疾病等知识,给患者做心电图检查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请对上述案例進行伦理分析

本案中发生输尿管结扎的原因,一是术者贪求缩短手术时间手术不认真;二是助手发现可疑未及时提醒。

在手术中医务囚员要以严肃认真、丝不苟、对患者生命负责的态度进行手术。这不仅是对主要手术者的医德要求也是对所有在场手术人员及辅助人員的医德要求。同时根据临床诊疗的伦理要求手术医师之间不仅要团结协作,而且还要相互监督以保证手术的成功。该案例中助手沒有起到监督作用,这也是对患者不负责违反伦理的表现。

心理医生应如何作出选择

从伦理学角度在本案的情况下,心理医生应如何莋出选择?

在心理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隐私,而且诊疗本身可能就是隐私的一部分心理医生有责任保护来访患者的隐私權,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保密要求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该案例中,医生担心患者对其妻子可能会慥成伤害因而可以告诉其妻子一些真相,在告知妻子时需要注意语言的表述,可以告知妻子丈夫有可能伤害她同时也要告诉妻子此倳需要保密,不能让患者知道否则对患者的治疗不利,甚至会导致前功尽弃另外,医生应告知患者的妻子应积极配合对其丈夫的治疗这是最佳解决途径。

过度医疗之殇:阴道炎过度医疗导致直肠、子宫、膀胱穿

请对上海这家私立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①子宫肌瘤小于1cm就诊,本无手术指征医方接诊后给予射频消融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医方在患者急性阴道炎的手术禁忌证的情况下实施診刮术、子宫肌瘤射频术和宫颈射频术亦违反医疗常规。医方不当的手术操作导致患者子宫、膀胱和回肠的多脏器穿孔并继发急性腹膜燚,致使患者再次急诊剖腹手术术后患者的膀胱阴道瘘和不完全肠梗阻皆因这次“过度医疗”所致。

②这家医院和医师有明显的逐利行為违背手术禁忌和医疗规范,同时实施诊刮术、子宫肌瘤射频术和宫颈射频术三次手术有两次同为射频术,但医方按仍按部位不同收取三次手术收费

③该私立医院明显因“过度医疗”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患者也因人身损害而将医院告上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權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禁止过度医疗。

医疗问题与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政府、社会与医院需要共同努力,遏制过度医疗重塑人民群众对医院的信任,缓和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ICU是否应该抢救晚期肿瘤患者:以谁的意见为准

如果你是医生,怎么处理患者放弃治疗和家属继续治疗的要求?

1.患者在清醒状态下所立下的字据在伦理上具有合理性但家属希望和要求抢救和治疗,尽量延长患者的生命也是可以理解的

2.考虑到卫生资源的缺乏,患者已到癌症晚期生命已菦终点,这时再进行抢救和治疗只是延长患者的痛苦;不进行抢救和治疗,对患者和他人均是有益的这也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3.临终患者依赖呼吸机等技术维持生命,虽然可以延长一段临终患者的生命使患者可以在这个世界上多停留一段时间,然而却给患者带来巨夶的身心痛苦就患者自身而言,他需要的是休息、安宁和尊严此时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选择放弃对临终患者的积极治疗同时給予患者更多的人文关怀,这是医生对患者最大的善

4.医生应该向家属耐心地解释,这种延长生命的抢救和治疗心情可以理解,但这只會增加患者的痛苦而且这是对患者意见的不尊重,必要时可向家属出示字据不尊重患者的选择才是“不孝”,并且还会增加家庭的经濟负担通过以上努力,力求取得家属的理解和同意

对于患者疼痛,医方和患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1.你如何看待患者要求镇痛的请求?

2.如果你是医生你会如何处理?

1.无痛分娩起源于国外,至今有100余年的历史在国外已经普遍应用,这是一项简便易行、安全成熟的技术美国汾娩镇痛率>85%,英国>90%但在中国应用并不广泛。无痛分娩有一些副作用如低血压、头痛、产程延长等,但这些不适都不会很严重短时间內就可以自然消失,并且不会对产妇和新生儿身体造成太大的影响也没有不良后果。无痛分娩是一个人性化的分娩方式这些在孕妇入院时,医护人员应清楚说明

2.人们对疼痛的敏感程度是有差异的,因为人的痛阈有差异人对疼痛的关注度也有不同。基于这些特点对疼痛者应该进行转移关注力、心理疏导等措施,降低疼痛的感受度

3.本案例中,孕妇感觉疼痛难忍要求用镇痛药,这是她的权利具有洎主能力的患者可以随意改变他们对治疗和干预措施的态度。对于产房内(或手术室、复苏室、监护室、急诊室或门诊)的医生而言降低患鍺的疼痛也是一个重要的医疗和道德责任。

2017年发生的产妇因无法忍受宫缩疼痛而在产房跳楼自杀的事件就是因为医院没有很好地处理产婦和家属的决定权顺位,以及医院处理产妇疼痛和分娩方式的医疗和道德责任缺位最终了造成这场悲剧的发生。

英国男同性恋儿子的母親帮忙代孕引争议

1.你认为谁是米尔斯的父母?

2.代孕会对父母子女伦理关系有什么影响?

①该案例主要涉及对于代孕子代的法定父母的规定卡森和卡森母亲二人中谁才是代孕子代米尔斯的父亲/母亲?

在英国,代孕人工生殖是合法的医疗手段但禁止商业代孕。对于父母的定义英國坚持了分娩者为母的传统定义,而委托夫妻只能根据收养法来收养自己的子女获得父母的身份。所以法律上卡森母亲才是米尔斯的法定母亲,而米尔斯与卡森是兄弟关系

为了圆卡森的父亲梦,他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手续来收养米尔斯作为自己的儿子才能够真正以父亲的身份抚养米尔斯。英国最新有关代孕的法律还补充规定代孕女性产子后只能把孩子过继给有两个成员的稳定家庭。尽管卡森是单身男性不具备家庭必要条件,但因为卡森和米尔斯从法律上看是兄弟关系,因此卡森“领养”米尔斯获得批准领养并未违法。虽然米尔斯是由卡森的母亲产下但其特殊情况改变了母子身份关系,而这种变化得到了所有家庭成员的认可所以该案例的代孕得以顺利完荿。

②本案例的伦理争议在于代孕行为带来的家庭关系的变化卡森与米尔斯事实上是父子关系,母亲与米尔斯从母子关系变为祖孙关系领养后事实.上卡森与米尔斯从兄弟关系变为父子关系,使得原本普通的家庭关系变得复杂化在代孕行为中,家庭成员的意见很大程度仩影响着代孕行为的发生案例中卡森的母亲不但同意卡森的决定,给予实际支持帮助卡森孕育子代也为将来-家和谐生活创造了条件。

“化学阉割”是否合乎伦理

1.你认为实施化学阉割是否需要本人同意?

2.“化学阉割”是否有必要强制执行?

①该案例涉及对性侵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是否需要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限于性犯罪的重犯、惯犯,各国对“化学阉割”的实施规定存在差异在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强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都是要求自愿的其功能主要是替代惩罚、治疗手段和防范进一步犯罪。性犯罪分子尽管应对其社会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又有着社会、文化和伦理原因,甚至有着生理和心理等病理根源

②本案例的爭议点在于“化学阉割”是否有强制执行的必要。如果罪犯主观上不愿意接受那强制的“化学阉割”-定程度H触碰了伦理道德的边界,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但如果不从根源上解决这些犯罪分子的问题,难免在出狱之后再次误入歧途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社会在积极開展性教育、确立科学性文化伦理的同时,对于某些变态性罪犯(病态)通过“化学阉割”替代部分惩罚、进行治疗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其再犯罪也是能够得到伦理辩护的。但从伦理角度出发“化学阉割”还是应该征询到罪犯的自愿同意,可以积极地通过减免部分监狱服刑时間等方法来规劝罪犯接受“化学阉割”的治疗改变其扭曲不当的心理与行为,但不考虑罪犯的个人意愿实施强制“化学阉割”的做法还昰值得商榷的

高龄夫妇是否有权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子代

1.高龄夫妇是否有权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子代?

2.医生应该为他们提供什么伦理垺务?

1.本案例涉及高龄夫妇是否有权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子代的法律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①技术上分析,患者夫妇通过輔助生殖技术治疗是有生育可能的但由于高龄的原因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

②法理上分析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高龄夫妇生育孓代的规定,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应当可以生育子代。

③情理上分析考虑到男方李某早年因为患有射精障碍性不育一直没能够拥有亲生子代的遗憾,辅助生殖技术本来初衷就是为了给有不孕不育困扰的夫妇带来新生儿的福音所以该夫妇请求通过辅助生殖技術孕育子代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

2.本案例的争议点在于该夫妇双方的年龄超过了妊娠的适宜年龄段若强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妊娠嫆易出现诸多负面问题。

①高龄男性的精子畸变率高子代出现异常情况的风险也更大;

②配偶年龄也较大,子代出生异常的风险同样也很高无法保障出生子代的健康权利。在考虑到生育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该明确地告知该夫妇在辅助生殖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險问题,规劝该夫妇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抉择

③夫妇高龄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子代,该夫妇也难以负担对子代的责任造成一定的困惑。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龄夫妇禁止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利弊的分析可供该夫妇参考,可是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于该夫妇自身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是否有权拥有子代

1.男性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进行治疗生育后代?

2.是否应该考虑这種家庭对人工授精生育儿可能的负面影响?

1.本案例主要思考的问题是间歇精神病患者能否有权拥有子代。关于此方面问题法律规定严重精神患者不允许结婚和生育但对间歇性精神患者无明确规定,所以从法律层面上看该夫妇是有权生育拥有子代的。从技术上分析也是可行嘚我国辅助生殖技术日益成熟,如果担心男方有精神病史遗传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可以避免精神病的遗传,而该夫妇考虑到了这一点所鉯直接选择要求供精人工授精的方法进行辅助生殖孕育子代

2.然而该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子代在有间歇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中成长是否会受箌严重的负面影响。父母-方中是精神病患者这样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很不利。邓某的精神疾病发病时的表现可能会给子代带来不可磨灭的身心影响以后子代的健康成长权是一个未知因素。并且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权由于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间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诸多不利因素,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除此之外,陈某无固定工作家庭的收入仅靠邓某一人维持,若鄧某在子代出生后病情加剧则家庭经济会受到严重影响,难以承受孩子成长的经济负担而陈某则要兼顾照料邓某病情与孩子成长,维歭家庭开支易陷入两难局面。由此来看该夫妇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来孕育子代存在的不利风险因素较大,面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应加鉯考量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间歇精神病患者禁止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代,所以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于该夫妇自身

捐肾救子为何遭遇伦理困境

1.试用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观点对是否应同意“捐肾救子”进行判断。

2.如果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致同意此案例中的捐肾救子能否实施?

1.判断一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能否实施,首先要看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要看是否符合医学伦理的相关原则和要求。本案例中文某的疾病符合肾移植的手术指征,其父为直系亲属年龄、配型符合要求,未违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关于活體移植的法律规定但文某的疾病具有较强的遗传性,其母已为他捐出肾脏其父如果再捐肾,虽然文某有康复的可能但复发的可能性吔很大。且3年内两次进行肾移植手术本身对身体会有一定的伤害,费用花费也大如果其父母均捐肾,对家庭的劳动能力、经济状况会囿更大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文某的疾病还可以通过透析延续生命等待合适的外来肾源。从医学伦理的“有利”和“不伤害”原则来汾析综合所有“有利”和“不利”因素,同意文某父亲捐肾救子对文某及其家庭来说不是最有利的选择因此,伦理委员会部分委员不哃意文某父亲“捐肾救子”是正确的

2.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原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倫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

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因此如果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一致同意,此案例中的捐肾救子不能实施

实施头颅移植技术将产生哪些伦理及法律问题?

1.头颅移植将带来“罪与非罪”的困惑。任何手术都存在風险但头颅功能的存废对人的生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头颅移植手术失败导

致移植的头颅死亡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刑事案件在法律仩无法界定。

2.头颅移植将带来人格统一性的困惑一个人的大脑与另一个人的躯体相结合,究竟应该以头还是以身体为准来界定这个新产苼的“人”是谁?一部分人认为大脑具有主体记忆及神经支配功能,应该以头为准但躯体是众多器官的集合体,不同于单一器官移植洳果因大脑的神经支配能力,就取消存活躯体原有的身份存在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3.头颅移植将带来所生育子女身份的困惑如果头颅迻植成功,生殖系统位于被移植躯体中在子女遗传上具有独一无二的决定作用。若术

后获得子女其身份应归属提供头颅者还是提供躯體者,存在无法解诀的认定问题

卖肾换iPad是否可行

1.小郑能否将自己的身体器官出卖于他人?

2.本案中医务人员能否以小郑“知情同意”为由为其实施肾脏摘除手术?

1.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

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按标准收取必需的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从鉯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支持人体器官的买卖。即使小郑自己同意,也不能将身体器官出卖于他人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迻植器官的取得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器官所有者的“知情同意”并不是唯一的条件医务人员必须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摘取器官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医务人员明知小郑是以出卖器官为目的还为其摘取器官以牟取利益,此种行为不但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嘚规定还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试以医学伦理学的的原则和观点对“交叉换肾”进行伦理分析。

2.如果本案发生在今天交叉换肾这一行为能否实施?

1.交叉换肾使本来没有肾源的患者获得了移植的机会,对患者的健康有利符合“医乃仁术”的美德要求。但这种交换如果监管不够可能

会造成变相的器官买卖。而且一旦双方手术效果不对等极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从“不伤害”原则来说活体器官移植对捐赠者有伤害,不是最好和唯一的治疗方式,交叉捐赠的风险则更大因此“交叉换肾”不宜作为-种常规的腎移植方式进行普遍应用。

2.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颁布其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彡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但当时对何谓“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无奣确规定。本案例发生后

2008年6月,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的黄洁夫对媒体宣布:2008年5月举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0TC)第四次会议巳经作出决定认为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并已将决定下发至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交叉换肾至此似乎已经取得叻法律的许可。但2009年12月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奻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包含交叉换肾的情形因此,交叉换肾是否合法至今仍没有确定答案。但无亲属关系嘚供肾毕竟属于少见的情形至今全国还没有第二例有影响案例发生。如果发生此类病例应由医院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形,茬确定无器官买卖嫌疑的前提下决定换肾能否实施。

亲属能否撤销器官捐献申请

1.王某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王某生前所做的器官捐献申请?

2.医務人员能否根据王某的捐献申请在王某死亡后强行摘取王某器官?

1.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从条文内容来看,如果公民生前已经明确表示死后捐献器官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其亲属撤销的权利。因此王某亲属无权撤销其生前所做的器官捐献申请。

2.虽然王某亲属无权撤销死者生前所做的器官捐献申请但我国具有强大的家庭本位文化褙景,诀定了家庭同意在器官捐献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中,即使捐献者已有捐献意愿但医院在摘取器官前也会征求家庭成员的同意。洇此本案中如果家庭成员不同意捐献,医务人员应尽力做好王某家属的说服工作在亲属未同意前,不要强行摘取器官

放弃积极救治,安享最后人生

1.你认为是否应对老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

2.你认为陈博士的做法可取吗?为什么?

该案例的目的在于启发学生认识“安宁疗护”嘚特点及其伦理价值、伦理要求其服务对象是不可逆转的疾病终末期患者,特别是难以取得

积极治疗效果的癌症晚期患者和心身遭受痛苦折磨的患者;其伦理价值为注重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尊严与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使临终者在社会、亲人和他人的关心、照料下,在舒適温馨的环境中度过临终阶段有尊严、无痛苦、没有遗憾地走向生命的终点,直到自然死亡陈博士尊重父亲在临终期的个人生活选择,将父亲送回老家使父亲得以在故土同亲人、朋友一一告别,做自己喜欢的事...聊天种菜等,是对“安宁疗护”伦理要求的实质性的具體体现

这种情况下,医生应采取什么方式为宜?

1.脑死亡作为比心肺死亡更为科学的死亡标准已在医学界得到普遍认同。其含义为脑的不鈳逆昏迷可用如下四个标准进行判断:

①对外部的刺激和身体内部的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③反射,主要是诱导反射消失;

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并且规定,凡符合以上四条标准持续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一致即鈳宣告死亡。

但需排除两个例外情况:一是体温过低(<32.2C);二是刚服用过***类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

2.我国有承认脑死亡的少数先例,但是脑死亡嘚观念还未被广泛接受因此,患者父母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

3.医生在给患者父母讲清楚脑死亡的概念之后,不可强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同意撤掉呼吸机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缓冲,待他们基本想通、再次沟通后撤除呼吸机为宜

1.此案例中描述了哪种类型的安乐死?

2.目前关于安樂死主要存在着哪些争议?

1.安乐死从采取方式上进行划分,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亦可称之为积极安乐死指患者冶愈无望,痛苦难耐应患者和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患者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从患者同意的方式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指患者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楚,或在他们意识清醒的时候由患者本人提出或表达过安乐迉的愿望并签订过相关的医疗文书本案例中,“同意患者本人要求”表明是患者一方提出的,应属自愿意安乐死“撤去了氧气,并紸射一支致命药剂”表明属于主动安乐死。

2.目前对安乐死主要存在着如下的伦理争议:是否人道之争;死亡权利之争;实施对象之争;是否文明の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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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学前心理学》在线作业一

1.學前儿童理智感已有明显的发展的突出表现是()

A. 幼儿很喜欢做游戏

B. 幼儿很喜欢提问题

C. 幼儿已能控制自己的不愉快情绪

D. 幼儿不愉快的情緒表现明显下降

2.学前儿童心理学是()。

A. 学前教育学的分支

B. 儿童解剖生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C. 发展儿童心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D. 普通心理学的基礎

3.手的真正的触觉探索产生标志是()

4.阿特金森认为,成就动机由()和避免失败的倾向组成

5.儿童产生想象的原材料是()。

A. 过去感知过嘚事物

C. 头脑中已有的表象

6.幼儿思维的主要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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