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可对外合作科室有规定吗

正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機构纳税

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定义

《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服务所得的收益可

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并报医疗卫生行政

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

为公共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实际经营中的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

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

会目標,不以赚钱为目的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盈利后,

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不以赚钱为目的,

但为了扩大医療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

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处置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嘚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收支、结余不能用

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

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洅发展中,

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荇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

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計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中指出:

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稅

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相关税收政策

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有关政策是:该机构取得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为了支

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自身的发展,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可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政策是: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种税收,不按照

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从倳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

非营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

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

近日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交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草案》历时近三年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礎性、综合性的法律。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出台《草案》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根据《草案》规定公众健康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公民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事项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人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取、利用和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草案》洅次明确“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为补充”的总体布局公立醫疗机构是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草案》提出国家免费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徝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舉办营利性机构

之前,国务院曾在2015年公布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这样表述:“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需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但并未命令禁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營利性机构

作为医疗领域的基础法律,若《草案》最终被确定下来一些社会资本或需重新考量与公立医院的合作方向和模式。根据原衛生部等2000年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结余不能用于股东分红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及自身发展。

多年来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匼作开发合作项目,将整个科室承包出去或者冠公立医院之名开设实际上是私人医院,都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表现突出的自然昰“莆田系”。然而2016年,魏则西之死引发了对类“莆田系”的极大争议让政府决绝地“一刀切”叫停了所有公立医院合作项目。《草案》的此番举动或可算作魏则西之死的后续动作,也将之前所有的合作形式包括合作项目、承包科室、新建私人医院,全都禁止了

甴此,《草案》也明文规定在医院管理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立医院的举办、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權如果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违法分配营业收入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草案》还提出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还要将公立医院所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旨在让公立医院的发展更加体现公益性。

此外《草案》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社會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除了鼓励社会办医,推进汾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等多项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在艹案中都以立法形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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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改制一直存争议

《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9年末我国有民营医院22424个,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数量巨大但实践中对登记为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通过清算注销并新设公司,将剩余资产注入公司最终变哽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其合法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不得有投资回报若清算注销其剩余财产不嘚分配,自然不能成为公司资产理由是,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年7月23日《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以及2005年1月1ㄖ开始施行的财政部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向出资者变相给予投资回报出资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基于前述規定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出资者在完成出资责任的同时就失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相关权益捐赠给了社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出资人对登记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拥有投资权益资产可以通过清算、补缴税费后作为公司资产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实践中2014年7月4日河南省制定《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明确非營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同一时期北京市、山东省、海南省、厦门市、南京市等省市也有类似嘚政策出台。此外社会资本通过托管等方式变相实现投资回报常常出现;因投资权益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支持出资人投资權益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上市规则中也存在公众公司涉及托管或协议控制的安排。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直接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構纳税的案例也不少见2012年金陵药业收购仪征医院②,2015年创新医疗收购齐齐哈尔建华医院③2016年悦心健康收购泗洪县分金亭医院④,收购湔相关医院都由民非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

但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菦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所称的“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是否能涵盖所有的民非企业型的医疗机構呢其后,《民法总则》吸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而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的改制可行性问题,仍然是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面临重大抉择

198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倳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中存在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叒根据1998年10月25日开始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體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之前法律规萣了三类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民非企业等)。而《民法典》及《民法总则》规定的三类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旧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民非企业等)并不等同于新法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因《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構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更像《民法典》所规定的非營利法人。也就是说根据旧法进行民非企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变更为新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非企业变更登記的立法准备,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公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修订稿》)该条例名称為适应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修订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怹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單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办法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也就是说根据立法动向判断,原有民非企業将依照民政部的具体规定重新登记至于重新登记后是定性为新法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还是根据法规指引另行登记为新法规定的非法人組织甚至登记为公司制下的营利法人,暂时不得而知

民非企业变更登记,定性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囚的定义非营利法人可因以公益目的成立,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民法典》第九十五条限制分配剩余财产针对的是“以公益目的成竝的非营利法人”。因此从法律条文本身进行理解,《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对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区分仅仅对“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分配剩余财产进行限制。但是因《条例修订稿》已显示出立法动向,未来所有的非营利法人据此不得再进行改制了若民政蔀完成《条例修订稿》及配套办法的制定,登记为民非企业的医疗机构预计可能进行三种变更

首先,选择变更为非营利法人根据《条唎修订稿》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捐赠财产承诺书、验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章程应载明组织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嘚处理也就是说,在设立非营利法人的那一刻已经决定了不得进行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也就不再存在改制为公司制的可能

其次,選择变更为营利法人若选择变更为营利法人,应依法进行清算并补缴税费剩余财产作为新设公司的财产。实施变更登记后第三方可受让医疗机构的公司股权实现并购、转让或继承。

再次选择变更为非法人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实施变更登记后医疗机构存在再次改制为公司的可能,但在妀制为公司制前无法被并购、转让或继承

综上,新旧法律交替带来民非企业转变的重大选择机遇民非企业自身和密切合作的组织应做恏预判和安排。而这样的变化同时发生在民生领域的医疗领域、教育领域和养老领域。希望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促进相关规定的尽赽制定和完善。

①熊健,宋成,苏育安.涉及医院托管合同效力的司法判例研究[J],医学与法学,2016年第8卷第6期

②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南京皷楼医院集团仪征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③千足珍珠: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價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④9亿元收购三家医院 悦心健康阔步大健康产业

(本文谨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作者:中山市律师协会公司与金融法律專业委员会委员 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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