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秦喜明还有判刑10年一般几年出狱狱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囚民法院

案号(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09号

罪犯秦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

黑龍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5)齐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秦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②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了(2006)黑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2006年5月11日入监服刑2008年6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4日经嫼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4月26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丠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經审理查明,罪犯秦喜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現。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節、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喜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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