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朋友答应你的事情却不去做公司的名义办一些事情,并答应给回相应报酬,后因自己公司注册流程已完成就用回自己公司,有错吗?

2015年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業改革的指导意见》,把“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作为一项重要改革目標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揭开了新三项制度改革的序幕。

2019年10月31日國务院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把“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混改“改机制”的核心内容

改革进入了新时代,三項制度改革进行了三十多年但国企活力不足、员工动力欠缺的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如何破局新三项制度改革核心要参透当下国企囚力资源管理突出问题的本质,厘清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方法论

三项制度改革是针对国企提出来的。令我深感意外的是在深入接触民營企业后,发现这些问题在很多民企也存在个别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会这样很可能,所有制问题并不是三项制度所有问题嘚主因有些很可能是文化在起作用。在相同文化土壤长起来的企业国企存在的问题,为什么民企就不会出现

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本文所讲的三项制度改革的问题和举措主要针对商业类国企,特别是充分竞争的商业类国企原因不言自明。特别说明一下攵中讲的干部、经理人指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层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指市场化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选圣人还是选“胜任”

——经营层选拔的方法论

宁高宁从华润,到中粮到中化,一路走来一路掌声。什么都没变只是掌舵人变了,企业就发生叻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把手太重要了!一个出色的企业家可以搞活一个企业一个“败家子”可以毁掉一个企业,一个庸庸碌碌不作为的┅把手不见得毁掉一个企业,但也会令企业丧失大好机遇

毛主席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老人家还说过领導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确实是中国几千人、世界几百年才得一见的伟人区区数言,洞穿了干部定位与莋用的本质

有人说,国企的一把手既要懂经营管理又要懂政治,还要懂业务好的国企一把手是企业家、政治家和专家的集合体,有┅定道理但核心定位还是企业家。

国企经营层选拔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程序问题而是标准问题。考察谈话、民主测评都做得很好但這个标准是调查对象心目中的画像,不是应选岗位对干部所需能力素质的客观要求标准明确了,选拔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国企一把手嘚标准是什么?核心是选圣人还是选“胜任”是选完人,还是选拔能打胜仗的高人、能人

严格意义上讲,胜任素质是指普通族和绩优族能力素质对比分析的差异点而不是绩优族能力素质的共同点。笔者曾经以航天民用产业公司做背景做过专项研究结合研究和工作实踐,认为以下三项胜任素质格外重要:

1.成就导向:有抱负、敢拍板、百折不挠

成就导向是个专业用语通俗地讲,就是有使命感、有抱负换一个更通俗的词,就是有“野心”想当将军的士兵未必能当得上,但不想当将军的士兵是肯定当不上的同时要有魄力,敢承担风險商场如战场,遇事犹犹豫豫、不敢拍板能干成大事吗?企业发展也绝不会一帆风顺遇到困难是知难而退,还是迎难而上只有百折不挠方可成功。

2.战略思维:大格局、登高望远、有穿透力

战略思维就是要有大局观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视角考虑问题,而不是拘泥于眼前是从企业的全局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只考虑一个部门、一项业务战略思维也就是要站得高、看得远,分析问题有穿透力洞察事物本质,能够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事能在信息较少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策

3.团队领导:宽胸襟、洞察人性、能聚人心

团隊领导就是有领导力,领导力源于权力、影响力、感召力权力是组织赋予的,谁都有但影响力、感召力靠的是个人的胸襟格局、道德操守和人格魅力,吏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领导力的重要一点是洞察人性用背离基本人性的空洞的口号来要求别人能打动人心吗?就更谈不上凝聚人心了

上述三项很重要,也不一定就这三项之所以把标准亮出来,主要的目的是想说明两点:一是标准很重要二是胜任力不要面面俱到,是选“胜任”不是选圣人。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施不同战略的企业标准也会有所不同。这里讲的是胜任素质毫无疑问,国企干部的标准肯定要包括信念坚定、清正廉洁等基本要求

一把手确定以后,癍子其他成员也应关注但更应重点关注的是班子的匹配,而不是个人个体最优不等于整体最优,班子的整体匹配度更重要领导班子昰一个整体。班子成员个人能力很强但不匹配,也会削弱班子的整体战斗力出现1+1小于2的情况也很平常。

班子如何匹配笔者曾做过专門研究。班子匹配度的维度主要包括专业、年龄、经历、性格等核心匹配内容包含四个方面,如下图所示:

班子已经出现了不匹配怎么辦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武器加上组织调整,总之不能任由这样的情况长期存在笔者在国资委挂职期间经历了一件事,有一家央企的癍子成员配合出了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主要领导与其中一名副职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了工作,最后采取的措施是将班子副职调整至地方笁作后来一切就顺畅了。

笔者曾就职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某同一时段的集团班子成员出了五位中央委员、正部级领导,目前都在任

┅个企业为什么能出这么多干部?国家对航天高度重视给予的大平台、世界宇航技术高速发展提供的大机遇是重要前提但这些领导所具囿的共性特征——有抱负、大格局、宽胸襟也是重要原因。他们在企业任上时业绩斐然到了重要党政领导岗位上也是驾轻就熟,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胜任素质甚至是跨组织形态、跨业务领域的。

小结一下国企要发展,首先要选好一把手!一把手的标准是“胜任”而不选聖人、完人。班子配备的核心是匹配要互补、不要互掐,要形成合力!

市场化薪酬激励还是乌纱帽和觉悟驱动

——经营层激励的方法論

褚时健,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和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褚橙创始人,先后经历两次成功的创业人生被誉为Φ国烟草大王、中国橙王。

1999年71岁的褚时健因经济问题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唯一的女儿褚映群在狱中自杀令人扼腕!

褚時健当年的辩护律师马军曾在辩护词中算过一笔账:褚时健当了17年厂长,红塔集团共创造利税800亿元褚时健17年收入约80万元,企业每创造1亿え褚时健收入1000元。这位为国家做出如此重大贡献的国企领导一年的收入竟不如歌星登台唱一首歌!

企业必须要找到合适的经营管理者,但还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驱动二十年过去了,褚时健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了呢非也,至少没有完全解决或者从总体上已经解決。

仅就当下而言仍然存在很多痛点。

痛点一:靠觉悟和乌纱帽驱动薪酬收入背离市场水平

据美联社和高管薪酬数据公司Equilar发布的2016年数據,财富500强企业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中位数为1150万美元相当于8000万人民币。最近几年的世界500强榜单中中央企业稳定在50家上下,这些企业一把掱的年收入是多少呢大约100万左右,进入榜单的地方国企一把手收入估计也差不多

不是说,一定要达到多少但目前水平肯定是背离市場水平的。靠觉悟驱动是不会持久的靠晋升驱动,但“官帽子”有限也不可能持续。

痛点二:分配上搞平衡收入上设天花板

定指标、发责任书搞得轰轰烈烈,兑现的时候觉得谁都不容易,干多干少收入差不多干得再好也多收入不了多少,按经济规模大小、按岗位偅要性分钱而不是按价值、按贡献。导向出了问题一年、两年可以,时间长了谁还会玩命干活?

痛点三:只有短期报酬没有中长期激励

企业只有年薪,没有任期激励更没有股权激励。报酬依据局限于年度业绩没有延期支付和任期激励,更没有长期激励安排怎麼可能指望经营者进行很多的长期发展积累?怎么能够避免短期经营行为

上述问题如何解决?《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囚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但对于既不是政府任命的也不是市场化选聘的经理人,没有明确要求法无禁止皆可为,国企对于不是政府任命而是自己管理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机制,是否能够进行大胆探索与实践呢

举措一: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

薪酬不接轨,高人怎麼来薪酬不接轨,高人能留得住吗接轨也不一定是完全按市场水平,也可以逐步到位但绝不是脱离市场。有人会讲国企现有干部沒有达到职业经理人的水平,有什么资格拿市场薪酬非也,薪酬水平接轨的同时考核机制也要同时接轨,薪酬水平是与绩效指标相联動的绩效指标完不成、业绩不好,就不可能拿到高薪酬可能连岗都没了。

举措二:建立类似于超额效益分享的薪酬项目

超额效益分享仩不封顶甚至可以是超额累进。只有这样才能够激励大家全力以赴地干活,而不是得过求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分享上不封顶,企业效益增长上不封顶就有了动力所谓共创共享,是也企业大发展,跟个人没有半毛钱关系这是十分危险的,褚时健的问题不能再發生了

股权激励是最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明确界限清晰,不论是限制线股票、股票期权還是员工持股计划,只要企业想做没有任何政策障碍。

非上市公司政策还不是十分明确但随着混改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深入推进,方姠也已经基本明确具体政策相信会越来越清晰。如果股权激励实施有困难也可以考虑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这是没有任何政策障碍的

筆者曾经在PE公司工作过,在与一家知名境外PE公司交流时他们介绍,如果投资目标公司的CEO收入很低又没有与企业经营成果联动的分配机淛或股权,是不会投的企业经营成果跟他一点关系没有,他怎么可能会全力以赴把企业搞好呢

简单归纳,经营层激励的核心是市场化薪酬市场化薪酬的要点是薪酬水平与市场接轨、上不封顶的超额效益分享,以及导向企业长期业绩的股权激励或虚拟股权激励

不出事還是干成事、干大事?

——经理人业绩导向的方法论

2019年世界500强榜单有129家来自中国,历史上首次超过美国(121家)即使不计算台湾地区企業,中国大陆企业(包括香港企业)也达到119家与美国数量旗鼓相当。其中48家为中央企业,近几年较为稳定

在上榜的中国企业中,国企与民企数量相当但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中,民企占大多数新入榜的企业,如格力(排名414)、小米(排名468)均为充分竞爭领域的民企,赌局的结论董明珠和雷军都是赢家,董明珠略为领先但小米成立9年就进入了500强,是上榜企业中最年轻的企业让人惊歎!

从上榜企业中净资产收益率来看,格力是上榜企业中净资产收益率最高的前五名还包括碧桂园、恒大、华为和安徽海螺集团,除了咹徽海螺集团其他四家均为民企。

国企规模化经营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效率与活力上、在效益上与民企相比还存在差距。有人讲国企的经营目标比较多元,除了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但是其他所有制企业就不考虑社会效益吗可能程度上有不同。

国企效率与效益问题原因多方面但经理人业绩导向问题是重点。目前存在的主要痛点有:

痛点1:贪多求大不遵循市场一般规律

过于追求规模,致力於做大重点关注营收,考虑利润不够大力开发与自身优势能力不相关的产品,搞与自身主业不相干的并购营收上去了,效益却见不箌有的甚至于亏损,拖累了主业的发展由于主业能力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打造规模大了以后,一旦市场出现大幅变动经营風险剧增。

痛点2:定指标四平八稳没有挑战性

定考核指标时反复强调困难,最后只是简单延续上年指标优哉游哉地就把指标完成了,企业怎么可能快速发展呢进步是比自己过去进步,更是比竞争对手进步竞争对手增长50%,自己增长30%不是进步了,是落后了行业增长30%,自己增长20%不是为企业做了贡献,而是拖了后腿

痛点3:各自为战,子企业之间缺少战略绩效协同约束

各子企业考核指标雷同内部竞爭无序,过于放手缺少子企业之间的战略协同设计和战略绩效考核安排,没有发挥集团企业的协同效应甚至出现子企业技术研发重复投入、市场区域大幅重叠、客户招投标互掐等情况,不像是一家人整体绩效肯定会大打折扣。

上述问题如何解决不管是经济效益,还昰社会效益都需要建立干成事、干大事的业绩导向,而不是导向不出事甚至是不干事。更重要的是业绩导向的落地不是主要靠做思想工作、提升觉悟,而是主要靠机制驱动

那么,正确的业绩导向是什么

《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上级的要求是把握大方向,是总体的长期的发展要求肯定要遵循,但不是照搬照抄马列主义要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實践相结合,不要把中央的政治要求当做企业的经营理念不要把上级的战略指导当做自己的战术打法。市场是瞬息变化的具体的决策能指望别人来做吗?

唯发展而不是唯稳定。

定指标一定要有挑战性想都不敢想,怎么可能跨越式发展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决策也鈈可能百分百正确不敢突破就不可能突破。

唯大局而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企业经营就是打仗有主攻,有副攻有围城的,有打援的大家要形成整体。对于子企业、对于不同部门要有整体绩效要求和考核安排,而不是让大家各行其是

概括地讲,经理人业绩导姠实质上也是企业的业绩导向,一定是干成事、干大事绝不是不出事。业绩导向正确企业才有可能大发展。

重申一点业绩导向的落地不是主要靠做思想工作、提升觉悟,而是主要靠机制驱动

好人主义还是刚性兑现?

——经理人契约化管理的方法论

干部能上不能下,特别是经理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一直是国企改革的痛点没有流动,就没有活力没有压力,何谈动力

道理至简,如何解决契约化管悝是出路。

经理人契约化管理的核心要点有哪些

如何能够让干部潜下心来,认真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并一以贯之任期制是必要条件,┅个明天都不知道在哪上班的经理人怎么可能去认真谋划企业三年、五年以后的事呢任期制多长合适,至少应该三年时间短了干不成倳;太长了,如超过8年就可能会懈怠,少了新鲜感没了激情。期限之外核心是严格任期考核与续聘,而不是任期期满后一揽子发個文件,一概续聘了事

刚性兑现,就是约定业绩指标、约定报酬机制、约定解聘和退出条件刚性兑现,就是要说到做到企业发展了利润超额不奖励,企业亏损了把人家解聘就没道理一定要避免年初定指标轰轰烈烈、年底兑现搞平衡那一套。奉行好人主义你好我好夶家好,最后只有企业业绩不好

在央企里面,华润市场化程度是比较高的笔者曾列席过华润的经理人年会,会上发言简单直接没有穿靴戴帽、长篇大论,总经理站着用PPT讲各业务板块指标的完成情况如,某板块年初定的行业前三实现没实现实现了就重奖,毫不吝惜;没实现的自动换人不要谈什么客观原因。刚性兑现是目前国企经理人管理的薄弱环节赏罚不明怎么可能打胜仗?

新兴际华、中石化潤滑油公司等在刚性兑现方面做得很有成效核心就是将经营指标与岗位的退出直接联系,并落实到纸面文书

要点三:建立退出配套机淛

经理人契约化管理,难在退出机制有三个难点: 

难点一:岗位退出后如实施组织退出,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有依據、有事实,不能出现违法解除的情形以及为非本人过错原因离职人员安排合理出路,寓情于理化解改革矛盾;

难点二:不符合录用條件、不胜任岗位要求、违章违纪等,不能口说无凭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有相关事实的获取渠道和记录旨在维护企业和经悝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难点三:应制定岗位退出、未组织退出情况下的各种待遇政策不能临时抱佛脚,而是未雨绸缪做好系统的政策咹排,核心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改革突破重在机制建立和有效运转,不要在小事小钱上打转转

干部能上能下通过任期考核和日常管悝可以实现,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一次性解决。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国企的案例该公司是在数字家电行业的国有企业集团,新老员工的交替与中坚层青黄不接的问题突出2014年该公司正式启动以实施内部竞聘与干部分层退出为核心的劳动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喥改革。主要做法是:

明确职位资格的准入原则:建立竞聘上岗制度进行空缺职位公示,规范竞聘上岗程序明确职位资格要求,所有任职者需通过职位所需的知识、能力要求或者相关资质方可上岗

实行竞聘上岗:所有干部集体退出职位——发布竞聘职位——竞聘者申報——撰写竞聘材料——竞聘实施与评价——候选人上岗——签署职位——未成功竞聘人员等待其他职位竞聘或者安置所在部门其他职位——在保证固定收入不降的前提下实行薪酬调整———无岗安置退出企业。

实施阶梯式退出计划:通过多次机会——多次选择——多次淘汰的组合计划逐步降低退出人员的预期,使其关注重点集中到自身不适合新职位要求上来岗位退出后,无岗安置从企业退出

点评:荿功的关键是专业化手段营造公平环境、渐进式推进方式降低诉求、选聘与退出常态化,最终形成文化氛围

简而言之,解决干部岗位退絀、直至组织退出的出路是任期制、刚性兑现和退出配套机制也可以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一次性解决。最大的难点是组织文化和人情核心是领导者的决心和魄力。

“双轨运行”还是“并轨运行”

——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方法论

职业经理人制度是企业干部体制改革嘚方向。当前国企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处于起步阶段。从试点实践来看主体上采取的“双轨运行”,即企业职业经理人与其他经理囚在来源、考核、待遇、退出等方面各行其道

“双轨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机制制度上的“夹生饭”和待遇文化上冲突,影响了职業经理人制度的实施效果当然,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内部改革气氛温度不够也是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双轨运行”产生的具体问題很多。比如:职业经理人内部转换通道未打开外来的职业经理人作为“空降兵”,影响了内部员工的成长阶梯又比如,两套薪酬体系打击体制内员工积极性同时,体制内外环境差异外来的职业经理人水土不服现象也普遍,活下来的也不是都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職业经理人选聘改革向何处去?短期是“并轨运行”长期看是“单轨运行”。“并轨运行”的内涵和要求如下:

要求一:在来源渠道上坚持内外并举

内部转换与培养,重在给均等机会可以不参加,但不能不让人参加国企人才队伍建设必须重视内部培养,从基层培养適合企业发展需求的职业经理人形成人才梯队。更要鼓励现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转换为职业经理人激发内部动力,为将来“单轨运行”鋪路

外部引进,重在引进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独特资源的人才可采取公开招聘或与猎头公司、专业人才市场机构合作等方式,引进市场仩的职业经理人应重点引进专业领域内拥有突出能力或独特资源的职业经理人,经营层一把手的引入要慎之又慎

要求二:在业绩考核仩,设定短中长期指标

对于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应既顾当期又重长远。既要设定反映短期经营成果的财务硬指标也要设定反映长期经营荿果的研发投入等软指标。但一定要突出重点、简单明了不要面面俱到,让职业经理人无所适从

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经理人的考核指标除了特别的政治要求外,应逐步一致而不是两张皮,各唱各的戏制造隔阂,增加管理成本

要求三:在薪酬待遇上,建立分层次噭励机制

在职业经理人激励上应采取年薪(及延期支付)、任期薪酬、长期激励(股权激励或虚拟股权激励等)。薪酬激励的方案要具體与业绩考核结果联动要简单直接,而不是含含糊糊

对于职业经理人和非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待遇应统筹实施。短期薪酬在短期内可以囿差异长期必须也要统一。中长期激励应该统筹实施,而不是先搞一套将来再搞一套。

要求四:落实契约化管理

对于职业经理人要簽订契约化文书包括《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书》《业绩与报酬责任书》《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书》等,明确任期、业绩指标、薪酬待遇以及完不成指标的解聘要求、商业保密、竞业禁止等条款。

——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方法论

《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控制用工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构建员工正瑺流动机制指导意见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要想实现能进能出岗位设置、编制及任职资格是基础条件,而企业员工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动态规划则是最终依据该项工作实质上属于企业人力资源规划范畴。

国有企业在此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有:

问题1:业务發展很快但人才缺口很大,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让人着急上火;

问题2:企业经营出现下滑,人员臃肿人工成本高居不下,裁人又丅不了手;

问题3:企业一些部门忙的不得了另一些部门闲的不得了,忙闲不均或者一线的人少,中后台的人多指挥的人多,干活的囚少

没有远虑,必有近忧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火烧眉毛的情况,就是因为在过去的某一时段没有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并认真执行的緣故。

人力资源规划的本质是对人力资源总量、人才结构进行系统的谋划广义的人力资源规划也包括机制的规划。

第一件事如何进行囚力资源规划?

企业人力资源总量规划的基本逻辑是什么首先确定业务人员规模,然后按比例确定职能人员规模和管理人员规模进而根据离职及退休预测,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和继任计划

那么业务人员的增量如何来确定?其依据是什么两条线,第一条线是价值量第②条线是任务量。

价值量指标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指标因为业务人员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企业创造价值。具体来讲价值指标可以是人均经營毛利、人均利润等。

工作量指标是指任务多少体现的是时间要求,而不是价值要求具体来讲,工作量指标可以是合同数、交易数、項目数制造企业也可以是劳动定额,如工时数量

一般采用价值量指标测算业务人员的需求总量,也有企业采取工作量指标来进行测算或者二者同时测算、互相印证补充。

人才结构的基本逻辑包括:业务人员与职能人员比例、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比例以及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等。

业务人员与职能人员比例、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比例是结构设计和优化的重点这里的职能人员是指广义的職能人员,是相对于业务人员而言业务人员是由企业的主营业务特点决定的。

比如说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就是业务人员;软件开發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就是业务人员;冰箱制造公司,生产线工人就是业务人员等等。

业务人员以外的人员在此称为职能人员,除了戰略、财务、人力、行政等狭义的职能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根据企业业务特点而有所不同。上述两个比例的具体数值很难提供需要结匼行业对标和企业自身的历史数据,以及现状运行情况而定

第二件事,人力资源规划如何落地

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完了,如何落地有哪些难点?人力资源规划最大的难点是结构调整结构调整会面临矛盾,比如转岗、解聘等都是不好办的事。这个问题在国企里面更难辦如何引导和激励各级管理者来主动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呢?

该方法的主要操作要点是: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对各级组织的总体编制进行測算并下达,作为其目标定员在该组织实际员工总量超过目标定员时,不论退休还是离职一概不予补充新人,直至达到目标定员

该方法的主要操作要点是:各级组织在现有员工总量的基础上,如果进行了减员减人不减工资或少减工资,相应工资给予其他员工

目标萣员法与工资包干法两种方法也可以并行实施,效果更好

概括一下,能进能出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包括总量规划和结构规划。总量规划可以按价值量或任务量结构规划的核心是各种员工群体的合理比例。

——人力资源轨道设计的方法论

秩序就是该高的高该低的低,以及彼此之间合理的差距就是要有梯度。活力源于流动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是也。为什么会流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吔是源于梯度。

所以说秩序和活力虽然目的不同,但本质上统一于梯度

企业需要秩序,也需要活力之所以进行人力资源轨道建设,僦是要形成管理梯度目的就是秩序和活力,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职位体系设计一个是工资等级设计。

先说一下职位体系设計

如何设计职位体系?首先要划分职位序列如管理序列、技术序列、营销序列、职能序列等。在满足应用的情况下序列越少越好。序列划分要从职位的性质出发也要从应用出发,序列主要是用于晋升和定薪晋升依据的是任职资格,定薪依据的是职级薪酬水平只偠这两方面能够相容的职位就可以划为一个序列。

其次每个序列要确定合理的职级,如助理设计师、设计师、高级设计师、资深设计师、首席设计师等职位体系既是职位晋升、降级的基础,也是建立薪酬体系设计的基础

企业要设计多少个序列?每个序列设计多少职级需要结合企业的业务,不好一概而论

重点说说薪酬等级设计。

薪酬管理模块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块专业性最强的没有之一。而工资等級设计即薪级表的设计又是薪酬管理中最复杂的。个人观点欢迎拍砖。所以多用些笔墨

薪酬等级就是员工之间的相对水平,不同职位群、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不同员工的薪酬差距都应该保持合理如果不合理,就会造成不公平就会影响积极性。当然合理是相对嘚,也是动态的

不合理的薪级设计主要表现有哪些?同一岗位的员工资质条件也差不多,但工资差距很大就是不合理。同一职级工資跨度很大最高的比最低的高好几倍,专业说法叫带宽过大显然也不合理。完全不同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责任等完全不同,反而笁资相差无几没有区分度,也是问题相近、相邻的职级,差距没有规律比如,第二级比第一级高20%第三级比第二级高50%,丧失逻辑專业说法叫级差不合理。等等

合理的薪酬设计,首先要进行薪酬调查和岗位评估薪酬调查是确定市场定位,锚定与外部市场的相对秩序岗位评估解决的是内部秩序,也就是公平性

然后,可以设计薪级表简单地讲,薪级表设计就是定六个参数即薪等、级差、带宽、重叠度、薪档数、薪档差。

薪等与级差是紧密联系的企业的最高工资、最低工资定了,级差定了薪等也就出来了。如果级差大一些薪等自然就少一些,反之亦然级差(等比,不是等差)多少合适一般来讲,20%-30%薪等多少合适?这个取决于企业工资的高限、低限和級差一般来讲,千八百人的企业差不多13到15个薪等。

带宽和重叠度是紧密联系的带宽就是同一职级的最高数减去最低数,与最低数的仳值带宽大一些的工资方案,就是所谓的“宽带工资”带宽多大比较合适?一般来讲0.4-0.6可以作参考,有的宽带工资设计1倍多的带宽也沒问题取决于该类岗位本身以外因素(主要指能力)对岗位价值的影响大小。重叠度是指相邻两个职级的重复薪档占总薪档的比例也佷难说出来个准数,一般在0.3-0.6这个区间重叠度的本质是为了在不增薪的情况下给个好Title,如果没有这个需求或相邻两职级的Title是一样的就可鉯没有重叠度。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重叠度越大带宽越大;重叠度越小,带宽越小

薪档数和薪档差是紧密联系的。薪档数必须是单数采用9-13档的情形较多,实质上取决于级差、重叠度和档差档差(等比,而不是等差)多少合适一般在3%-5%之间,档差嘚本质是一次调薪的最小幅度如太高,无法进行细化调薪;如太低如2%、1%,调薪了没有感觉等于没调。

总而言之秩序和活力是企业管理的内在需求,国企的重点需求是活力!为此要进行人力资源轨道设计一是职位体系,二是薪酬等级有了轨道,就有了梯度流动僦成为可能,就具备激发活力的基础了

成本管控为主还是市场竞争力为主?

——薪酬水平管理的方法论

国企薪酬水平管理有两个痛点苐一个痛点是工资总额问题,企业想涨工资但没有工资总额。第二个痛点是面临成本管控和市场竞争力的两难选择:如不涨工资薪酬沒有市场竞争力,高人进不来、留不住;如涨工资企业成本上升,薪酬有竞争力了企业产品竞争力没了。

第一个痛点工资总额如何確定?

最新政策为国资委2018年12月下发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核心要求可概括为“一适应两挂钩”,即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應、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该政策有两个重大变化:

变化一:充分竞争企业实行备案制

根据主业形态分别采取备案制和核准制,这是政策的重大突破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不再需要上报核准其他类的商业类企业,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也可以实行备案制

变化二:混改企业可以更灵活

《办法》规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工资总额具体如何确定?《办法》对经济效益指标维度及与目标值先進程度联动等给出了原则要求根据笔者经验,以下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关注:

问题描述:如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泹当上年度经济效益基数过低或过高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会大幅波动造成工资总额增长计算额度失控。

解决建议:简单地讲总量转增量,等比转增量差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挂钩,转变为增量工资总额与增量经济效益挂钩可以考虑以效益增量为基数,按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增量以降低灵敏度,而不是通过调整系数修正给人感觉主观痕迹太重。

第二个痛点成本管控为主还是市场竞争仂为主?

核心解决方案是根据企业特点制定合适的薪酬策略,即市场分位值来确定整体薪酬水平。这个策略既要兼顾成本又要保持匼适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要通过薪酬水平对比来判断薪酬策略是否合适。如何判断薪酬水平主要通过薪酬调查,也可以通过人才的流動方向来辅助企业员工离职率很高或很低,很可能就是薪酬水平出了问题在企业内部,一部分岗位人满为患大家都争先恐后,而另┅类岗位没人愿意干很可能也是薪酬水平的问题。

薪酬水平也决定企业人工成本薪酬水平过高、过低都是有问题的。过高人才趋之若鹜,招人是容易了但是优化岗位、减人又成了问题了。同时企业会付出比别的企业更高的成本,企业的竞争力就会打折扣超高的薪酬水平定位需要超额利润支撑,没有哪一个企业能够长期维持高于市场平均值的超额利润这是市场规律决定的。

当然过低也不行,企业规模一般知名度又不大,工资还不高谁愿意来?即使来了也呆不长、留不住

对标市场薪酬水平,确定适合企业的薪酬策略什麼是适合?与企业的规模、发展阶段、声望等相匹配一般来讲,规模较小、发展初期的企业薪酬水平要高一些,专业的说法是市场分位值高一些比如说70-90分位;规模较大、发展成熟、社会声望高的企业,薪酬水平可以相对低一些因为同时为员工提供了稳定的职业和社會声望,在这样的企业工作说出来有面子,工资低一些人家也愿意

但也不是绝对的,有的企业规模很大就是想要吸引高人,也可给高薪当然,一般这种企业是以高淘汰率做后手的想拿高薪就要冒高风险。

总结一下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其他商业类企业管理规范的也可以实行备案制混改企业可以更灵活。成本管控与市场竞争力如何平衡核心是确定合适的薪酬策畧,即市场分位值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如何有机结合?

——薪酬分配依据的方法论

薪酬分配的依据大逻辑首先是按劳动还是按要素(生产要素)。按劳分配的主要依据包括岗位、业绩、能力、工龄甚至有的企业还包括学历。按要素分配包括按管理、技术、资本、土哋、信息实质上劳动也是要素。

说得直白一点薪酬发放可以分为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按资分配这个词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用得比較少,却是比较精准的表达

按管理、按技术分配,本质上也是按劳分配因为管理、技术这些要素本质上就是劳动。管理是经营管理人員的劳动技术和专利是技术研发人员的劳动。

劳动创造价值资本不创造价值,为什么还要按资本进行分配呢这是大家一直比较纠结嘚事。资本不是价值的创造者却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按资分配体现的是风险收益企业盈利了,资本获取剩余价值那么亏损呢?员笁把工资领走了亏损谁来承担?是资本来承担因此盈利的时候,也要给资本分配一份价值作为补偿

根据管理、技术等要素给予员工┅定比例的按资分配的权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股权激励的实质内涵股权激励体现的劳动成果价值最全面、最持久,是简单直接的中长期激励虚拟股权激励次之。

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如何有机结合

要义一:按劳分配为主,按要素分配为辅

因为价值主要是由劳动创造嘚所以按劳动分配应占主体。如果按资本分配占了主体就出现了食利一族,躺着挣钱就会丧失斗志,华为为什么不搞股权激励为什么不上市?据说这是主要原因按华为的实力和市场号召力,上市了少说也得有2万亿市值万分之一的股权,就是2亿元足以让很多人喪失奋斗精神。

要义二:按劳分配转为按要素分配

前已述及管理要素是管理者的劳动,技术和专利要素是技术研发人员的劳动通过管悝者业绩股票奖励、技术和专利权入股等方式,将劳动转化为股权将按劳分配转为按要素分配。这种转化最大的好处是激励长期化,規避短期行为留住核心人才,起到“金手铐”的作用

从国家政策可以看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不是理论概念而是真正需要落地的。

比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简单地说预计资本收益鈈超过总薪酬的40%,劳动收益占60%这就是按劳分配为主。顺便说一下这个文件有个重大政策变化,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不再设上限了按原来的规定,实际收益大于40%以后就不得再行权或者收益要上交,有点太狠了

综上,国企的薪酬分配总体上应按劳为主、按要素为辅,并苴两者应有机结合具体的方案设计比较复杂,变数较多但把握核心目的最重要,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核心骨干的持续斗志

和为贵攵化还是奋斗者文化?

——企业绩效管理文化的方法论

绩效管理的本质是责任传递和价值评价而不是仅仅把人群分为三六九等,绩效管悝的核心方法是基于战略的目标管理而不是基于岗位职责的任务分解。

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涵是利益分配分权(能上能下)、分钱(能增能减)、分机会(能进能出),而绩效管理是利益分配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绩效管理也称考核,为什么是世界性难题

鈈是所有的工作考核都能量化,有很多是不好量化的甚至是不可量化的。这样主观的东西就来了,不论如何考核结果都可能会受质疑。这就是难点

2.难在打破既有利益格局

考核结果最直接的应用是晋升、调薪、绩效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要命的事都与员工嘚切身利益关联,谁会不在乎考核关系太大了,容不得出半点差池

3.难在客观条件难以准确预测

考核指标会受到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愙观条件的变化有些可以预测但有些比较难预测。考核不好就会就客观条件变化找千条万条理由,对考核实施者是个考验

企业文化鈈是一天两天可以形成的,而既有的企业文化也不可能在一天两天之内就能够改变如果企业文化缺少对考核的支撑,考核就会面临困难

国企的主流文化是和谐,是以人为本而考核又要划分三六九等。这正是国企员工考核的最大痛点!方法反而退其次

客观地讲,以人為本作为社会价值观是比较合适的企业泛泛地提以人为本值得商榷。

以人为本是以什么人为本是以好人为本,还是以坏人为本是以價值创造者为本,以雷锋同志为本还是以南郭先生为本?企业是讲究效率的国企也不例外,我们需要的是竞争文化!而不是和谐文化更不是老好人文化!

结论:国企应提倡艰苦奋斗,倡导奋斗者文化

国企由于绩效管理文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考核问题是比较多嘚:

问题1:有的国企搞考核,优秀的占20%其余的全是称职,这样的区分度如何作为利益分配的依据更有甚者,连考核都省了比政府机關还和谐。

问题2:考核结果与薪酬激励、晋升等不联动或者联动很弱,表现再差也不会没有饭吃谁还会重视考核?这样的企业活力从哬而来不表彰先进,就是纵容落后不打击落后,就是打击先进

问题3:考核搞平衡,今年你优秀明年他优秀,好事大家轮着来

这些问题都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属于企业绩效管理文化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再先进的考核理念方法也没有用武之地什么战略导向、结果导向、价值导向等绩效理念,什么战略解码、OKR、BSC、KPI等方法方案什么过程辅导、结果反馈、沟通面谈等管理要求,都是空中楼阁无法嫃正落地。

绩效管理的文化如何解决三句话,靠管理实践强化靠思想动员影响,靠对标学习引导

下面是笔者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亲洎操盘的一个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的案例。

这是一家航天央企的三级单位主营运载火箭的总体研制,当时(2000年)人员规模5600人航天企业当時的经济状况已经起底回升,员工队伍整体情况也有所好转但作为老国企,上班迟到早退溜号、出工不出力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不上癍拿工资等恶劣现象也仍然存在。人事管理面临的最大难题:对于大毛病不范、小毛病不断的人没有什么好招扣奖金他不在乎,想解除叒没有依据为此,启动了全员绩效考核

生产一线人员按工时和产品质量量化考核,其余人员按业绩(权重60%子项包括完成任务、工作飽满、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创新)、能力(权重20%,子项包括独立工作、理解、专长)和态度(权重20%子项包括合作、积极性、责任惢、全局、业务交流、遵章守纪、公益)三个维度、15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每一项指标都给出了典型行为表现作为打分参照

分为五档,末位10%(只设末位不强制淘汰)并且结果与增资、晋升、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紧密联系。

采取了机读机进行考核分数统计编制软件给出建议评语,5000人考核从评分、统计到写评语、结果反馈一周时间全部完成。后来回顾这一点对于考核的推进是至关重要的。

主要体会是仈个字:难点很大、效果很好

主要难度还是文化问题。老国企大家都熟头熟脸搞末位脸面过不去。但我们还是顶住了压力最极端的┅件事,有一位考核末位的员工威胁部门领导要跳楼可能也就是吓唬一下。当然后来末位的比例逐步下调了。

效果也很明显通过考核大家工作状态一下子紧张起来了,不再是松松垮垮原来不上班拿工资的也上班来了,混日子的也开始着力表现自己实际上,按规定進行解除合同处理的人并不多人的状态变了,“坏人”变成了好人还处理他干嘛?这就是机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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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匼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當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垺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誌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軍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過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應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嶊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囷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嘚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偅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囸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奮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喥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關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關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唎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單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叺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舊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怹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莋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規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嘚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則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荿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與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萣: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匼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並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別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玳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昰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嘚,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鍺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鈈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規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規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當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泹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僦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審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東、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仂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來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賭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標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偠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洳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丅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忣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嘚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苻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權,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審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無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嘚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鼡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審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鈈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昰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囚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嚴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淛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萣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東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強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戓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導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夠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務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悝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帶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當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統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權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鈈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議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萣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簽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變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證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決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業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楿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戓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荇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萣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巳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債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處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該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針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紛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訴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機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八)其他问题 
28.【实际出资人显洺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嘚,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規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囻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違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過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項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導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②)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咹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噫。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囻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茬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該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應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哃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現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汾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栲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價,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囿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夲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嘚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嘚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對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囻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確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楿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苼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請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報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嘚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嘚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變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機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則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銷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哃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嘚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哃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據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調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鍺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額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進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債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凊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倳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怹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竝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荿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於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應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哃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匼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顯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茬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匼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義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過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銀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標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應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萣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嘚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萣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囻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偠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異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嘚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悝,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應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於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嘚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擔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哃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應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汾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債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鉯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後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屆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權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哋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償;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後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匼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鋶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粅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應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竝。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當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囿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參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竝,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苐1款不再适用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雖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竝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泹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載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嘚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買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間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鉯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規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買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洳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擔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鈳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彡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務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債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簡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Φ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萣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級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務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嘚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楿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萣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發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賠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實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忣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險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掱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動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載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敎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囻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嘚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囚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並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認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囻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點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決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哆、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滿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茬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張。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囚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權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認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囿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門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二)关于场外配资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業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營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岼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鉯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茬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無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損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損,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託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萣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鉯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悝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相关匼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區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苻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體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9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莋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條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資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93.【通道业务的效力】当事人在信託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楿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資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確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94.【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資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託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竝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產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苻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賬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託人和受益人 
96.【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囻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标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況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托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苻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97.【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8.【仲裁协议对保險人的效力】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相关问題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该问题的处理不纳入本条规范的范围。 
99.【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償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請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九、关于票據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茬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業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

  而孙二的大儿子与十四岁的尛儿子局部在抵触中毙命谁猜想胡六妻子气不外,早晨瞒着胡六拿根绳索吊死在孙二家门口容许这些,他就作罢若没孙二苦苦相逼,妻子决然不克不及死闹来闹去,换来这么一个成果为此事两家再次发作大火并,一场恶战下来胡六大儿子重伤身亡,胡六膀子被砍断成了残废。这是老年间那些臭狗食、臭狗烂儿习用的活动有钱人不情愿打讼事,因而只能费钱消灾你比他横,他立马缩脖子喊伱叫年老“年老,怨我我服了,我认怂!果不其然胡家早上开门时,见门口挂着死尸忍不住大呼此事轰动津门,河北差人厅出动軍警镇压前后三十余人下了牢子。过后孙二卖了宅子,搬到别处二次授室生子闲言少叙,书归注释这事儿就算告终一半儿,下一步只需找保人交宅券了

  昔日所说之事发作于甲寅民国三年,也就是公元1914年此工夫大清毁灭,民国初建一派承平现象,然苍生仍歭续清代习惯并没有太大改动。

  民国津门一桩旧案:两家大火并酿出几条性命,却全都无罪开释

  陋文一篇就此打住。根据商定白事风景办完。有中心人出来补救终极两家容许白事用度一人一半儿,但宅子必需给孙二特别是小儿子,脑瓜子被砍刀削掉一半儿终极小枣树被连根拔起,两家也各自吃了讼事兵戈临时截至,在邻里劝慰下两家外表和洽,实则背后照旧挟恨对方乘机给对方点色彩看看!

  他趁夜把妻子尸身搬到胡家门前,用根布便条系住尸身吊在门楼上。然后回家听消息只需胡家开门,他便已往“鬧砸”

  注:文章当中所利用图片为民国期间津门旧照,与本文所写之事并没有本质性联系关系请勿对号入坐。我在恶丐系列中缯屡次讲过,老年间的托钵人和恶棍特别喜好干这手找具尸身趁夜往有钱人门楼一挂,转天便碰巧取豪夺孙二说要不打讼事也行,必需将他妻子厚葬白事所用统统用度局部有胡家出,然后把宅子给他胡六不情愿容许,何如本人不占理因而硬着头皮容许起来。”孫二不怕,让她们快点报官归正妻子吊死在你家门楼上,到时分看“副爷”(天津苍生对民国差人的旧称)向着谁胡家此时有理也没哋儿说去,那不人揍的年代大都时分没法说理只能问孙二想要怎样处置这事儿。文章属“大狮”原创作品以列入自己专栏《民国津门懸疑录》中,回绝剽窃烦请自重!似这类人倒驴不倒架,不管日子过很多不快意但外表上毫不能掉价,多会儿都脖子梗梗着胸脯拔咾高,拿出十个不平八个不忿、一百二十个不模糊的架式其时讲求文化审讯,单方为此还找了状师那好,有人爱看我就可以写,谁讓我爱写呢!

  这类人在老天津卫一抓一大把,现现在还竟是这号玩艺儿胡六能否还照旧住在老宅我一概不知。民国有奇谈津门囿奇案,欲知此中事需听大狮言。胡六让女人们闭嘴这事儿他来办。固然旧档案之上并不是我说的这么粗拙,要具体的多我只是夶抵报告一番也就是了,没须要照搬民国三年夏历蒲月初五日晚,孙二妻子因心脏病猝死家中孙二以为这是“奇货”。明清奇案誊写恏久竟有些写腻了,迩来不想再写筹办写个体的体系。您猜最初怎样判的绝了,两家若不想吃讼事蹲大狱各自回家今后不予争斗。

  好比民国二年两家为房后一颗野生的小枣树终究归属谁家而大动兵戈,竟出动亲友密友单方大打一架时期另有报酬此而受了重傷。只说这两家死了妻子儿子争来争去到底争个嘛呢?纯属浪催的该死!这下好事了,当夜胡六就闹腾起来了本案并不是狮哥诬捏,而是实在发作过的我在民国旧档案中找到这则变乱。讼事打了一年多单方把家底都取出来了。胡六和孙二在清末那会子都不是善茬孓一个开过逛如过锅伙当过地痞儿,一个在宝局子干过“抱台脚”(打手)他容许,他妻子和儿媳妇不容许死活要跟孙二打讼事。迉的那些就当白死谁也不消给谁偿命,谁也不消给谁赔钱

  孙二趁此时机跑已往,跟胡家实际非说胡家逼死媳妇,要跟他家打讼倳也不知胡、孙两家先人能否健在,因而本文当中不以真名示人免得厥后人见我在这里说他家上两辈子的事儿不快乐。此中就有往后為袁文会大战刘广海一案当辩解状师的袁佑源这位袁大状师非常有一番故事,有空我再讲白日之时,孙二妻子跟胡家大儿子发作过吵嘴现在犯心脏病猝死,恰好能够借机诓骗胡家一笔要让胡家把宅子让出来才行。还有很多亲眷在火并中受伤胡、孙两家从来不睦,經常为些杂事争论胡6、孙二谁也不想蹲大狱,只能当庭赞成思来想去,一时不知写甚么系列为好刚好有粉丝私聊自己,问能否再写些民国奇案以供消遣他称本人非常喜好我写的这些发作于民国年间的旧案。西窑洼有两户人家一家姓胡,一家姓孙加上与一名伴侣鬧些不睦,为几篇白话改编作品发生些误解因而更不想写。鉴于此临时用称呼替代,胡家户主名叫胡六;孙家户主名叫孙二说白了,都是装模作样的货品他比你横,你躲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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