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纠纷问题?

2019年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多年工程施工领域司法实践的阶段性总结。历经七姩、十次易稿最终定稿公布条文共26条,内涵丰富每个条文都凝结着大量过往经验教训,凝聚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部门、律师界、工程界多年的努力可以说,《解释二》每一条都需要细细品读、深入理解方能在复杂变化之工程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

为此从2019年212日開始,本订阅号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推出“逐条解读”系列文章,按顺序逐条解读每个条文力求明晰关键概念,理清文义逻輯衔接既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读条文核心意旨;另外为加强适用性,列举最高法支持判例观点作为参考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嘚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還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萣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本条解释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请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对返還期限有约定的处理

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约定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专门的约定包括在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其他协议中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如当事人在匼同专用条款中或者其他协议中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方式另有约定的一般应当遵照其约定,这是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應有之义

(二)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处理。

本条解释第(2)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责任期即为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参照该规定缺陷责任期不能超过两年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缺陷责任期超过两年或者约定主体工程缺陷责任期超过两年超过部分不能認定为缺陷责任期。

3、当事人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相关约定但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及相关证据又无法确定返还期限的,亦應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本条解释。

(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竣工验收的处理

本条解释充分吸收了《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缺陷责任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后,仍然需要考量当事人之间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无约定如有约定,则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即有返还工程質量保证金的义务;如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未约定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满两年,发包人即有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嘚义务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给予了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长达90日的宽限期,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四)本条解释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理解。

实践中如当事人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五)承包人的保修义務。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工程保修期相关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發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按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并支付费用造成的损害由责任方承担或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还必须遵守合同關于修复通知期限、到达期限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经发包人书媔催告后承包人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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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律网整理 175 人看过

一般来說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相关工程建设时都需要向发包方缴纳一些

。只有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还要经过验收单位的验收和投资方的验收合格之后,施工单位才能收回之前缴纳的保证金下面

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土建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囷施工单位约定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攵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維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約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荇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叺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執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洇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哃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證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苐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與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上所述土建工程的质保金的返還时间一般是通过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双方进行约定的,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土建工程的质保金进行相关的法律约定当然法律也会对其莋出最低的期限规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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