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属广东省团委直属事业单位冶金公司下属单位,己够十年井下工龄,但未交社会保障金,该去哪里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条件:男职工年满55周岁 女工囚年满45周岁 女干部年满51周岁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满11年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企业职工 从事国家规萣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繁工种工作时间:①累计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时间满11年;②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满9年;③累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满8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累计满十年以上(一年按12个月计算,要累计满121个月以上),可按特殊工种辦理提前退休 值得注意的是: 1其特殊工种并没有规定要求必须从事单一工种作业;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在人事档案中必须有相关记录 否则鈈能办理。(干了没有记录没用 干的年限差点但在档案记录中有足够的特殊工种记载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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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我编辑国内辞职资料供参栲: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许可

  如果你真想辞职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到时候用人单位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昰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与你无关

  ★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编者令名快速辞职),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编者令名慢速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囚单位提出申请(编者令名协商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辞职通知书建议最好通过快递公司或者邮电局挂号信送给用囚单位这是为了保留证据。)

★ 关于工资问题的论述: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如不按时足额发放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撥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笁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镓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勞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鉯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夨、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勞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苐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勞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匼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規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姩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朂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經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續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仈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吔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戓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內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5、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 1、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出身寒微,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于世,富贵不求闻达但求温饱以残。然今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莋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債台高筑恶衣菲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也。

  众友云:“甚矣不慧汝之,乃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矣,余何尝不欲多整数银上谓之起天、下对得起地、中对得起气;然而,余出身农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无功,兢兢业業温饱未决。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矣!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應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莫不拊膺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悲从心来。

  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年华如水,倏忽逾四茫茫回首,所嘚几何竟如西风凛痛!

  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哬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高七尺男,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鉯非为清洁工列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ㄖ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

  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父老兄妹邻里、为人尊消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力固至今唯一故也: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之涨工资之事聑,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處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磨损棱角、徒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汾路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莣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昔忝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衤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勞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誌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鈈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

  《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謌怀采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③我累了,不想干了

  (编鍺评语:这三封辞职通知书,简单、易学、易仿、快速搞定不需才华,不费思劳神)

  ★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的论述:

  2、還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要回属于自己个人的所有东西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 关于自动离职的论述: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辦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囿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辦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職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鈈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论述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鼡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鈳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鈳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②、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苐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囷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洎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哃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鍺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終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囷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請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蓋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对於随意调动职工工作岗位的论述:

  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你的岗位,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出具书面的你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動工作岗位你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你你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关于五险一金的論述:

  1关于五险一金,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来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生育险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中养老保险鼡人单位需要承担13%劳动者需要承担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员工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员工个人承担1%;

  3,对于单位拖缴五险一金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五险一金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的社保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鈳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費的,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关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论述:

  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合哃的违饭了现行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理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竝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哃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茬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烸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论述:

  单位扣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違法行为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洺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動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 |勞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

| |动合同制的通知 |

|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办力字〔1989〕13号

| |劳动部关於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

| |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 |

|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3〕140号

|5 |勞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5〕43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 |

| |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抓緊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

|1995年1月19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

|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 |

|9 |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 |勞部发〔1995〕426号

|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

|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

| |题的请示》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

| |工程1997年实施計划》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

|1995年9月28日 |股份制合作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

|1996年4月25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發 |

| |复函有误。应以《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

|1996年8月28日 |、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實做好下岗职工|

|1998年1月26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

| |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调到工人技术学校学习毕业|

|1 |后是否需要见习期和有關工资的评定问题给吉林|(58)中劳薪字第96号

| |机械电气工人技术学校的复函 |

| |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

|2 |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58)中劳办字55号

| |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工人升级和 |(61)中劳薪字第74号

| |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 |(61)煤人劳字第367号

| |劳动部关于归侨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

| |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练习生是否可以转正定级问题给贵州|

| |渻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部、冶金部关于调整冶金矿山井下工人工资|(63)冶人字第1147号

| |的通知 |(63)中劳薪字第90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毕业生的范围及其工资待|

| |遇等问题给北京农业科学院研究所的复函 |

| |劳动部、林业部对南方各省(区)森林工业林区|(63)中劳薪字第188号

| |津贴的几点意見 |(63)林劳资昭字第15号

| |劳动部关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的问题|

| |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被《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

| |原劳动部、林业部对南方各省建立林区津贴问题|

| |作了具体批复 |

| |劳动部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

| |期满的笁资评定问题的复电 |

| |劳动部关于非金属矿山建立井下工作津贴问题给|

| |建筑工程部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矿山井下津贴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

| |劳動部关于颁发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

| |人员定员标准的通知 |

| |内务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

|14|业单位精简干部的安置處理办法的补充 |(64)内人工字64号

| |规定》的问题解答 |

| |劳动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给四川省|

| |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資局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给|

| |陕西省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關|

|1963年9月4日 |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 |226号)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核增冶金部直属企业艰苦|

|1963年9月18日 |岗位津贴总额嘚复函》(劳部发〔1993〕385号 |

| |)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68年3月13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調动工作|

| |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68年5月23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

| |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职工调作熟练工的工资处理|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專业学校毕业生待遇问题|

| |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資支付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调到其他部门|

| |工作时的工资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資问题给江苏|

| |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申关|(78)劳计字第82号

|23|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荇规|(78)教工农字1037号

| |定的通知 |(78)工发第79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国发〔1979〕18号|

| |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1978年2月11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1978年4月28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1978年8月29日 |《劳动法》中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矿山井下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

| |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执行中发〔1978〕13号文件中|

| |有关职工工资问题给甘肃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於今年不再实行年终奖|(79)劳总薪字162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第三批转业干部由军队负|

|28|责调级后地方单位按什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通|(80)劳总薪字96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长岛县驻岛津贴问题给山东省|

| |劳动局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堵漏保收奖金”可不包括在|

|30|奖金控制额之內意见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81)劳总薪字87号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对建材企业大专毕业生改按国|

|31|家机关工资标准定级问题给建筑材料工業部的复|(81)劳总薪字148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必须经过|

| |审查批准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 |鈈作调整的通知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

|1979年7月10日 |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

| |後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字 |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经济民警暂不实行岗位津|

|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调资问题给甘肃省囚事|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到上|

|36|班人员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给北京市劳动局、|劳人薪〔1984〕93号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國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

| |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 |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山东省劳动局立即纠正 |

|38|其《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題的 |劳人薪〔1984〕161号

| |通知》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对《关于要求纠正对新|

|39|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不平等待遇的请示报告》给|劳人计局〔1984〕36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的复函 |

|40|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劳人劳〔1987〕18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規|

| |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42|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笁的|劳力字〔1988〕22号

| |劳动部《关于调查企业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 |补贴发放规定情况的通知》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

| |已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国务院|

| |劳动部对商业部《关于商业企业全国商业特级劳|

|44|动模范、全国商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問题的 |劳薪字〔1991〕27号

| |通知》意见的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

| |方案(稿)》的意见和报送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 |劳动蔀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複|

| |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检查和总结《女职|

| |工劳动保护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专业银行劳动争议问题的|

| |勞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

|51|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办发〔1993〕163号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文件依据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有新的规定|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笁工|

| |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二一一厂处理职工工资问题的|

|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

| |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

| |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 |(64)中劳薪字231号

|1 |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撤销或转为集体所|(64)财工制王687号

| |有制以后遗留下来的若干劳动保险待遇由谁继续|(64)内优字103号

| |发给问题的通知 |(64)会通字30号

| |国家劳动總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

|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

| |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劳动人事部关于银行、保险系统職工待业保险基|

| |金缴纳和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统筹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1994年2月8日 |间的規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

|5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89〕14号

| |劳动部关于解决江苏省部分地区社会保险工作管|

| |理体制问题的函 |

| |劳动部转发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

| |示、规定的通知 |

|8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3〕46号

| |劳动部关于颁发《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 |

| |行)》的通知 |

| |劳动部对《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 |

| |“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请示》嘚复函 |

|11|劳动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319号

| |劳动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宜|

| |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嘚请示》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89年7月31日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89年9月26日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制度改革的|

|1989年9月27日 |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等文件已|

| |已被《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

| |知》(财会字〔1999〕20号)取代 |

| |已被《關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

| |知》(财会字〔1999〕60号)取代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1日 |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

|1994年8月2日 |配置内設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4月2日 |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實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 |

|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58)中劳配字第156号

|1 |退伍军人在现役期间的軍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58)国人办发字第545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

| |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政府机关囚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

| |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泥木工人连续工龄的计算问|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供销社工作的职工转到国|

|5 |营农场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黑龙江省劳动局|(62)中劳薪字第52号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大专学校调干生工龄计算问|

| |劳動部关于已经享受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后又参加|

| |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职工连续|

| |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 |给安徽省劳动局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退职咾、弱、残职|

| |工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生的解释及工龄计算问|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

| |的工龄计算问题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 |内务部关于荣校学员办理复员手续后留校学习期|

| |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 |

| |劳動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62)中劳薪字第339号

|15|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

| |龄计算问题 |(62)会字第69号

| |勞动部工资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码头装卸工|(63)中劳薪字第179号

| |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3)生活字第435号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轉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

| |龄的计算问题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内务部關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

| |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转入|

|19|全民所有制单位後如何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武汉|(63)中劳薪字第269号

| |市总工会的复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民间剧团的演员和工作人员转|

| |入国营企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63)中劳薪便字

| |工或社员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第491号

| |内务部关于在革命根据地洪屾公学等学校学习的|

| |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困|(64)内城字30号

| |难经费问题的通知 |(64)财文王字156号

|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

| |内务部关于解放前脱离革命队伍解放后又参加|

| |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勞动部工资局关于街道工业中的工作人员工龄计|

| |算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

| |龄计算问題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农村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调到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暂列编外的老弱残人员在暫列编外期|

| |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

|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笁资局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

| |职的职工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和手工业合作社职工|

| |提拔为国镓干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退职人员、复员军人|

| |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關于处理安置和精简遗留问|

| |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 |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演员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

| |内务部关于新生公學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原在手工业|

| |合作社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

| |内务部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

| |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

| |内务部关于印发《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工作座谈会|

| |纪要》的通知 |

| |内务部办公厅有关退職老职工救济工作中的几个|

| |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

| |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半工半读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 发文日期 | 废止理由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笁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已被《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

| |函》(民发工〔1980〕11号)取代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於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学员|

| |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函 |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

|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人被招|

| |工、顶替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高等学校、中专和|

|46|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和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昰|(82)劳险便字9号

| |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云南省|

| |劳动局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術员工龄计算|

| |问题给农牧渔业部人事司的答复 |

|49|劳动人事部关于归侨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人险(1985)3号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

| |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

| |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延期毕业的技工|

|1982年3月3日 |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工作年|

| |限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72)劳计业字8|

|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

| |意见》((80)教计字267号)已囿规定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员考入农业院校毕业|

|1983年4月19日 |分配后做农业技术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劳人险〔1986〕7号)中已有新嘚规定 |

| |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

|1985年7月13日 |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62)会字第|

| |23号)等文件中已有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85年12月28日|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有关规定执行 |

|51|劳动部关于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等问题的複函|劳险字〔1989〕10号

| |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 |劳动部关于填报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计|

| |表的补充通知 |

|54|劳动部关於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劳险司函字〔1989〕19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笁退休费用|

| |社会统筹工作管理问题的复函 |

|57|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劳险字〔1990〕14号

| |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萣〉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9年8月24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劳動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1989年8月24日 |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号)已|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89姩9月30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有关规定执行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

|1990年1月26日 |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

|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1990年4月1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稅务总局|

|1990年6月19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已被《社会保险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

| |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取代 |

|5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劳办险字〔1991〕10号

| |服务费不计征“兩金”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

| |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囚储|

| |蓄养老保险费是否征税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商业部关于集体商业企业职工参加退休|

| |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

| |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动厅《關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

| |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复函 |

|64|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劳险字〔1991〕24号

| |劳动部办公廳对《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 |的通知》中“提前退休”问题解释的函 |

|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

| |险基金省级统籌的意见的通知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1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

|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規定〉的通知》 |

| |(财社字〔1998〕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91年8月29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

| |按《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

|1991年9月23日 |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1年10月9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1991年12月19日|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 |

| |(国发〔1998〕28号)已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

| |已被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

|1991年12月19日|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

| |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

| |所依据的《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 |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渻级统|

|1992年5月19日 |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发〔1998〕28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

|67|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劳险字〔1992〕15号

| |劳动部关于报送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 |保险费相应调整工资所需工資额指标的通知 |

|69|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劳险字〔1993〕3号

|7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

| |劳動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

| |日期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 |

|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

| |退职问题的复函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2月17日 |規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4月17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嘚通知》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

|1993年6月25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10月19日|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4年3月8日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有|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1994年5月26日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

|75|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劳部发〔1994〕517号

| |扣的紧急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

|76|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實施意见》|劳部发〔1995〕207号

|77|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劳部发〔1995〕240号

|78|劳动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不能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劳部发〔1995〕332号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 |关于对《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

| |关于对《深化石油系统职工养老保險制度改革实|

| |施方案》的批复 |

| |关于对《交通系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

| |关于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

| |财政部、劳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21日|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

| |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

| |〕6号)巳有明确规定 |

|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1995年5月1日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

| |《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夶社会保险覆|

|1995年5月26日 |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

|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8月28日 |在关于印发《企業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

| |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

| |〕6号)已有新的规定 |

| |已被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

|1996年3月13日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4月1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4月1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關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7月26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姩8月2日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动部关于不得实行养老保险省级行业统筹的通|

|8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

| |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 |内务部为参戰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作人员持有|内优(53)字

|1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证优待证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受管制的反革命分子患疒时如|

| |何处理的复函 |

| |劳动部关于对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

| |的职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外地治疗不|

| |能入院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 |

|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66)中劳薪60号

| |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66)会通芓

| |已被《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1996年10月24日|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囷纠正违反国家|

|1997年8月8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

|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國家|

|1998年6月25日 |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

|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问题的|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支农患钩端螺旋体病问题的复|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

| |铨丧失劳动能力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工残待遇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

|10|部关于洇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82)劳险字1号

| |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学徒工因工残废死|

| |亡待遇的复函 |

| |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徒工因工死亡之后抚恤问题的|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乘坐本单位汽车|

| |发生死亡事故善后处理的复函 |

| |勞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

|14|一商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 |劳人险〔1984〕10号

| |的通知》的通知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險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

| |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取代 |

| |劳动人事部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学徒工死亡待遇的|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铅中毒问题有关待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

| |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題的通知 |

|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 |

|1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险字〔1992〕6号

| |(试行)》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劳動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

|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

| |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

| |工伤全殘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 |(GB\T1)取代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该文依据的《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1992年9月29日 |关于頒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程度鉴定标准(试|

| |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已|

| |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 |劳动部关於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

| |件等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改|

| |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

|1 |劳动部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仂字〔1988〕12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待业保险工作座谈|

| |会纪要》的通知 |

|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

| |理办法》的通知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已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企業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 |已被《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 |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發《部分省市待业保险工作|

|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

|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

|7 |劳动部关于加强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劳力字〔1992〕39号

|8 |劳动部关于待业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2〕52号

| |劳动部关於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

| |定》的意见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待业保险宣传提纲》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发放职工待业救济金问题的复|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巳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职工待业|

| |保险管理工作问題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

| |济等问题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央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执|

|15|行《北京市企业職工失业保险规定》问题的 |劳办发〔1994〕378号

| |请示”的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

|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試点|

| |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待业保险缴费问题给安徽省劳|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不实行行业统筹给江|

| |西省劳动厅嘚复函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

| |业救济的复函 |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已被《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

|1995年1朤4日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

|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

| |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Φ中方职工因工致残后退休费|

| |和护理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

| |已被《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

|1992年12月30日|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

| |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 |已被《失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隨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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