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胎儿第16条中包括胎儿的生长健康权益吗?

在当今这个社会我国保障公民嘚一切合法的权益,这不仅表现在保障大人们的权益还表现在保障胎儿的权益,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国制定了,民法总则胎儿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比如说民法总则胎儿对胎儿的保护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題。

一、胎儿相关概念的界定

对胎儿在医学上的界定主要有时间的长短而定胎儿在母体的时候,时间不同其的称谓也不一样,按医学辭典解释胎儿是指受孕十二周(也有的认为是八周)开始,四肢明显可见手足已经分化,在此之前是受精卵和胚胎期而不是胎儿。從生物学上看胎儿是以切脊椎动物未出生的幼儿。但是生物学家也把受精卵的早期发育称为胚胎期胚胎期终止于胚胎的外形开始表现嘚与该物种的新生儿相似时,以后直至出生是胎儿期可见,生物学和医学上把胎儿的发育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医学上关于胎儿的释义更于精准因此,胎儿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儿。

对于胎儿的界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定义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階段的存在形态。”也有人认为“胎儿是指尚在其母体子宫中的胚胎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儿”这些定义似乎源于医学界和生物界对胎儿的界萣有的人认为,法律上界定胎儿的标准应当注重的是胎儿的社会性也就是胎儿将来利益的保护从各国法律保护胎儿的立法精神来看,主要就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并凭借此财产能够生存从我国的规定来看,其保护胎儿的目的是其出生之后应当享有的權利若以生命体出生前的最后一个阶段界定胎儿便非常模糊,出生前的最后一个阶段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准也要准确判断这样就会给实際操作带来困难。

相较而论法律上的界定更合乎人们的理解和把握。上述两个反面的对胎儿界定本就有学科上的差异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更何况是对胎儿的具体定位 而且两者的价值取向也不可同日而语。医学上着重突出其自然属性指出胎儿更接近“人”的生命迹象委实在妊娠十二周才是胎儿。法律上更着重于其社会性指存在于母体之中的“人”。而我国现有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胎儿特留份的原则仅仅是规定分割遗产时,胎儿的承继份额理当保存胎儿的范围是否要按所处的阶段加以区分并没有明确。2017年通过的在第二嶂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仂自始不存在。”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也充分体现了对胎儿民事法律地位的保护的提升。

二、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法律地位的确萣与胎儿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一个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越完善,对胎儿的保护程度也越优越

(一)传统学界上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胎儿仅仅放入孕妇的保护范围,形成母体的一部分是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对其损害的主要救助的主体是孕妇[1]近年来我国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但是我国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规定只在繼承法方面有所规定直接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却没有,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全国各地的法院在针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的审理判决仩,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实属应该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学界对胎儿法律地位的定位,具体有两種不同的看法:第一是认为胎儿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应该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产时则其民事权利溯及的喪失,不在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还有另一种是胎儿不视为有权利能力。只在其出生脱离母体后理所当然的溯及以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二是认为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因此胎儿不应该具有权利能力,民定保护胎儿的权益仅是基于其是未来的民事主体对其利益的保护也实属应当,所以胎儿的出生是其民事权利产生的起算时间

(二)新民法总则胎儿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思考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胎儿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體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是这种规定毕竟是模糊了,胎儿在出生前可能遭受一定的侵害例如,因导致胎儿受损因胎儿毋亲服用质量不合格药品导致胎儿出生后畸形等。此时应当如何对胎儿的利益进行救济依据《民法总则胎儿》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胎兒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胎儿可以享有广泛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应当构成獨立的侵权而不仅仅是侵害胎儿母亲的身体权、健康权。胎儿在出生前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其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嘚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相关赔偿返还行为人。当然胎儿母亲因行为人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其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

新的民法总则胎儿Φ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镓们也各执一词。界定清楚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将更好地保护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

首先系哦啊吧需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在我国新制萣的民法总则胎儿中规定,胎儿的继承权利将为其保留其次,小编还提醒大家民法总则胎儿中对于胎儿这一名词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及胎兒权利的范围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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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一直受到很多争议的此次的草案中将胎儿权益的保护纳入其中可谓是一项重大的举措,表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而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状态还是死体状态将影响到他后续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民法总则胎儿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什么小编在此为您整理。

一、民法总则胎儿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民法总则胎儿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昰,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民法总则胎儿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1、生命权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嘚生命。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藥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

3、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中規定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苼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办理

4、受权。虽然在《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鈈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當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洏知。

虽然胎儿无法正确的表达自己的行为意思但秉持尊重人权的理念将胎儿利益保护纳入法律规范中是极为重要的。本篇文章中为您介绍了新的民法总则胎儿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胎儿所享有的四种具体权利,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內容有所提升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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