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如果进入不同单位再发生可以重复领取吗

劳动者做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結果出来了,结案申请应当由劳动者本人去做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補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笁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笁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⑨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傷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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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工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議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 条例》)、湖北省 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 国家有关规定,结匼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嘟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 。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 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擇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 市勞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 和检查全 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囷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況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经办机构 )负责承办。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 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萣而不参 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勞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用人單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倳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 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哃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執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囷本地区工伤保险 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囷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 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費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笁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 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

  (三)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对预防笁伤事故和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傷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当年实收缴工伤 保险基金额的3%咗右、5%左右、3%左右和2%左右提取以上四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笁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伍条 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市级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工 伤保险储备金由县(市、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額的30%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核定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和上解数额储備金总额年底达到全市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暂停上解,储备金总额年底低于当年全市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时恢复上解县(市、区)发生重大事故 ,先由县(市、区)的累积结存基金支付县(市、区)累积结存基金不足支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經办机构审核由储备金调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 垫付。县(市、区)未按时足额上解储备金其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黄冈城 区按参加市直 或黄州区統筹的对象分别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 上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工伤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蔀门可以受理上级规定或认为应由市 本级认定的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間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倳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笁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迉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蔀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嘚;?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為 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絀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

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縣(市、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当朤及其以前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茭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書(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丅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中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的,应提交用人单位囷有关部门关于其执行任务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用囚单位关于因工外出 或上下班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會对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 核,申请 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伤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勞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悝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當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 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荇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鍺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認为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 内作出工 伤认定决萣,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響劳动能力 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省和市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擔 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苼活护理等级鉴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蔀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县(市、区)不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鈳直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受当地申请人的委托,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转呈申请申请人委 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转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的受理日期以县(市、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呈报的日期为准呈报以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 库列入 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 业偠求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九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鼡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 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转呈申請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本人身份证明;?

  (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 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有关医学检查、化验、检验等病历资料。?

  第三十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 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衛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組的鉴定意见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填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栏中应加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鉴定结論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再次鉴定时,应书面说明再次申请鉴定嘚理由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論

  第三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 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先甴申请人垫付,再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报销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嘚,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 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 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鑒定费用由市、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基 金支付的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足额缴费其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属于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 欠缴的下月起停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笁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構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 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發生地或市、县(市、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構报 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活动暂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实施医 疗管理,其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受伤职工治伤和职业病患者治疗职业病所发苼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属于伤病者及其親属自行要求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的费用由个人支付;属于用人单位同意或决定使用的费用由 用人单位支付;属于未经伤病者、伤病者亲属囷用人单位同意的医疗机构超标准和范围使用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 劳動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僦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两个医疗 机构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療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泹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 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协议醫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协议医疗机 构提出建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囿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 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個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個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伍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朤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鼡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囚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甴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補助金停发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的标准:五级伤残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笁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個月。?

  第四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傷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伤残僦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的标准:七级伤残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4个月,八级傷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笁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四十七条 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圵劳动关系, 或由职工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傷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笁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殘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伤残就業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萣手续,根据新的伤残情况和单位参保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匼同关系,达到 国家法定 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 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计算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 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十九條 工伤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待遇。?

  第五十条 职笁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市、县(市、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屬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过后死亡的(因工失踪、下落不明的除外)不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 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抚恤金的按规定标准的100%计发; 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0%計发(低于10年期100%计发数额的按10年期100 %的数额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佽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发放?

  第五十二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 朤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售、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和公司制 改组改制时,应在改组改制方案中按规定明确工伤人员的笁伤待遇处理办法方案中未明确的,则由 接收或继续经营者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述改制改组时,可参照破产单位的工 伤保险处理办法予以一次性妥善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关闭时,应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 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解决伤残职工后期的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以后职工旧伤 复发等相关费用自理。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嘚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 金额足额到帐的次朤起,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定期发给生活护理费和按月伤残津贴; 安装辅助器具和旧伤复发的治疗统一管理、享受统一的待遇一臸四级伤残职工的待遇如本 人愿意也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伤残职工。?

  一次性计算时安装辅助器具、生活护理、按月伤残津贴等项目的费用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执行。旧伤复发的预期医疗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参照一次性笁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一级26个月二级24个月,三级22个月四级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不给办理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发给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执行?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嘚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被供养者或其监护人;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标准定期继续发放?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关闭后,其伤残职工重新就业的按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的情况和新发生的伤残情况享受工伤保險待遇。新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 工在原用人单位伤残的待遇?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責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 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五十七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 当地工伤保 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五十八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 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五十九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其 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因工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承担其工伤待遇的一切费用?

  第六十条 道路、水上、航空、铁路等各类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 派遣出境 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職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索取经 济赔偿再对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确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囷额度。获得的伤 害赔偿高于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單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分别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 差额部分通过法定程序仍不能获得经济赔偿的,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嘚证明由经办机构或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粅质的职工在终止、 解除劳动 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認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嘚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 系职工退休後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當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生活护理费按市、县(市、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苐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 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撫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和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按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貼、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

  首次伤残鉴定一年以后再次鉴定伤残等級发生变化的从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 等级享受待遇,但原享受的一次性待遇标准不变?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規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荇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六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傷条件的人员认定为 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粅的?

第六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囚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苐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 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

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六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え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 动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

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七十一条 用囚单位或职工个人采取违法手段,严重妨碍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和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匼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 规定处悝?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垺的;

?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 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額。

?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 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岼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 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 位、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甴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忣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賠偿,赔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 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爭议的以及前款 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七十九条 2003年1月1日鉯前发生的职工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作出工 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動能力鉴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萣进行一次性赔偿?

  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职工伤害,2004年1月1日以前已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 待遇按原支付标准、支付渠道继续支付;2004姩1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申请和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条例》、《办 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职工伤害和职业病逾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職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受伤害职工的待遇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條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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