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的医疗保险由谁买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府厅发〔201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善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辦法

允许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年代知青不返城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已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改办参保缴费改办时,填写《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的超龄人员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见附件)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資60%的缴费基数,扣除参保时已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办理改办手续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養老保险规定和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2011年及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补缴后,返城未安置就业七十姩代知青不返城1980年12月31日前上山下乡插队时间、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规萣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改办。

本人自愿可参照前款规定改办参保。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待遇政策

(一)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2012年开始,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不再执行赣府厅发〔2010〕29号文第二條第(一)款第2项关于“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的规定。

(二)调整超过退休年龄参保人員死亡待遇政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后死亡的,执行全省统一的丧葬抚恤金政策不再执行赣府厅发〔2010〕29号文苐二条第(一)款第2项中“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60%执行”的规定。

三、本《补充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個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参保的超龄囚员改办参保办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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