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提前几天住院,家属陪着做CT能陪着产妇吗,和产妇一起待产吗?

250斤高龄产妇ICU抢救47天起死回生,做CT需8人抬着前往。

36岁的毛女士是位高龄产妇,怀孕前体重就有200多斤,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临产时体重更是突破了250斤,并出现了心衰、妊高症等多种症状,被紧急送进了大连医大附属一院的急诊ICU。而她进行CT检查时,需要至少8人抬着前往。医院考虑到其家庭情况为她开通了绿色通道。经过47天的抢救,毛大姐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而医护人员不仅挽救了毛女士的生命,还努力为她筹集治疗费用。

1.先管理好自己的身体,自己身体健康,孩子的健康才有保障啊。

2.这种情况的话,为啥当时还选择要孩子。

3.很多孕妈妈血糖高一点,都在控制,不吃糖分高的水果、精米、面食之类的,就是因为血糖高容易得糖尿病,生产的时候增加难产几率,巨大儿几率。 所以自己的身体跟宝宝,需要自己去负责。

4.高龄就不说了,胖不知道减下来再要小孩?

5.真的母爱伟大就先减完肥再怀,这样孩子极大可能有遗传病和并发症。拖累自己拖累家属拖累孩子拖累社会,不值得提倡。

6.呵呵,总结一下:自己不注意身体健康,还要高龄生孩子,完了医院还要给你筹钱,这种家庭也是呵呵了。

7.别告诉我传宗接代还是母爱伟大,这种情况还考虑妊娠就是对自己和孩子生命不负责任还增加社会负担。

8.我和她正好相反,我怎么吃,都贫血。

9.孕期不注意控制,还是高龄产妇,最后拿命去博这二胎,何必。

10.250斤,男人真下得去手,怎么看出来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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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有一部以塔利班政权控制下的阿富汗为背景拍摄的影片,片名为《坎大哈》。当中有一幕构思巧妙、生动有趣的场景,是一位男医生被请去给一位女病人看病。他们之间被一块黑黑的毛毯样的屏障隔开。屏障后面,女人从头到脚都被长袍遮得严严实实。两个人都不直接跟对方讲话,由病人的儿子——看上去大概六岁的样子——充当传话筒。他跟医生说:“她觉得肚子疼。”

  “她有没有呕吐?”医生问。

  “你有没有呕吐?”男孩问。

  “没有。”女人回答。她的声音听得清清楚楚,但医生却好像没有听见一样等在那里。

  “没有。”男孩向医生转述。

  为了方便检查,屏障上开了一个5厘米大小的圆孔。医生对男孩说:“叫她站得近一点。”男孩照样传话。她把嘴巴对准开孔处,医生通过圆孔看了看口腔内部。他又说:“让她把眼睛对着洞口。”检查就这样进行着。很显然,这样做是为了符合庄重得体的要求。

  当我开始在外科看诊的时候,一点也不清楚给病人做检查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范。关于这方面,美国没有明确的行为准则,人们对我们的预期很模糊,就连谈论这个话题也可能觉得十分冒昧。身体检查是非常隐私的事情,医生对待裸体的方式,尤其是男医生和女病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牵涉到伦理和信任的问题。

  好像还没人找到理想的方法。一位伊拉克医生跟我谈起过他们国家的身体检查。他说,必要的时候,他会毫不犹豫地为女性病人做检查,但一般情况下,假如医生和病人是不同性别,就不能单独相处,否则一定会引起他人的怀疑,所以往往会有一位家庭成员陪同检查。女性患者不用脱去衣服或是换成体检用的长袍,而是每次只露出身体的一小部分即可。他说,检查女性患者时,他们很少会要求护士在一旁陪同。因为如果医生是女性,就没有必要请护士来;而要是男医生,一定会有家属在旁边,以防止有什么不体面的事情发生。

  据我遇到的一位委内瑞拉医生说,在他们那儿,女性患者在做乳房或盆腔检查时,不管医生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会找一位陪诊。那位医生说:“那样的话就不会产生误会。”不过,这位陪诊必须是医学专业人士。所以在检查的时候,病人家属会被请到检查室外面,并让一位女护士进去。倘若当时找不到陪诊,或是病人拒绝让陪诊陪同,检查就不会进行下去。

  一位来自基辅的乌克兰内科医生告诉我,她从未听说过什么陪诊。我还得跟她解释陪诊到底是做什么的。她说,她在医生办公室为病人看病的时候,都会要求病人的家属离开。病人和医生都穿着属于自己的制服,病人的是白色体检袍,医生是白色外套。双方始终以姓氏互相称呼。整个检查过程从头到尾不会有任何不恰当的举动。她相信,这些做法足以巩固病人的信任,并且可以避免病人对诊疗过程中医生的行为产生任何曲解。

  这么看来,医生们还是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003年10月,我在办公室门口张贴出了自己的门诊时间表,很快第一位病人就上门来了。我意识到,这是我第一次真正与病人独处,没有主治医生坐在一旁指导,或随时准备进来指导;也没有行色匆匆的急诊室工作人员在布帘的另一边忙碌。只有一位病人和我。我想我们得坐下来,得交谈点什么;我得询问对方是为什么来到我这里看病,过去有什么身体问题,进行过哪些治疗,还要问他的家族史和社交情况。接着就到了检查的时间了。

  我必须承认,的确会出现一些不雅的情形。我对体检袍抱有一种本能的反感。在我们医院,有的体检袍是布质的,有的是纸质的,全都又薄又透,一点也不合身,好像设计出来就是为了让病人穿上以后既不能遮羞也不能避寒。于是我决定,为了能给我的病人保留一份尊严,就让他们穿着日常服饰进行检查。比如一个胆结石病人穿了一件衬衫,她解开下摆的扣子就可以做腹部检查,这办法很好。不过后来我遇到一位病人穿着紧身裤袜和连衣裙来看病,我记得当时我让她把裙子从下往上卷到脖子的位置,裤袜褪到膝盖处,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双方都很纳闷,见鬼,这到底是在干什么呢?!检查病人的乳房肿块时,理论上,只需被检查的女性解开乳罩,掀起或解开衬衫即可,可实际操作起来就是感觉怪怪的。就算只是检查脉搏也会有问题。检查股动脉脉搏的时候,病人的裤腿一般都卷不到那么高的位置,因为股动脉要在腹股沟那里才能触摸得到。那就只好把裤子褪到脚面上,可是,脱下外面的裤子,还有……还是算了吧。到最后,我还是开始让病人换上那该死的体检袍。

  但是,我叫男性患者穿体检袍的次数远不如女性患者那么多。我有一个朋友,她是个泌尿科医生,我问过她在做生殖器或直肠检查的时候, 会不会叫男性患者换上体检袍。她说:“不会,我们都只会让他们拉开裤链,把裤子脱下来。”

  至于是否找一位陪诊跟女性患者一起,我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想法。我发现我给病人做盆腔检查的时候,总是会叫一名女医疗助理进来,但做乳房检查一般就不会。碰到直肠检查,有时候会叫,有时候又不叫,毫无章法可循。

  我调查了同事们的做法,答案五花八门。很多人说,只要是盆腔和直肠检查——“任何腰部以下的检查”,他们都会请陪诊参加,但乳房检查就很少;其他人在做乳房和盆腔检查的时候会叫陪诊到场,但直肠检查不会;还有一些人根本不请陪诊。确实,我跟一位妇产科医生议论这个事情的时候,他估计在他的科室里,大约一半的男性医生一般都不叫陪诊在场。他本人就很讨厌“陪诊”这个词,因为它意味着对医生的不信任,不过他提出,盆腔和乳房检查时可以叫上一位“助理”。但是,他补充道,在初次检查过后,他的病人几乎都认为助理没有必要在场。倘若病人喜欢自己的姐妹、男友,或者母亲在自己检查的时候留在身边,他也不会反对。不过万一双方出现争议,他可从不幻想陪护的病人家属会不指控他行为不端,因此,有时他会根据自己对病人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请一位护士来做见证人。

  我们的一位住院医生曾在伦敦接受过一个阶段的训练,回国后,对于在这里居然可以有多种选择而觉得十分奇怪。他对我说:“在英国,我绝不会在没有护士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女性的腹部。结果到了这里的急诊室,需要给女病人检查直肠或观察腹股沟淋巴结时,我要求找一名护士来,他们却认为我疯了。他们跟我说,‘你就直接进去,做你该做的事。’在英国,如果你给病人、尤其是年轻女性做乳房或直肠检查,哪怕只是测一下股动脉脉搏,也一定要有陪诊在场,否则,你绝对就是个自找麻烦的傻瓜。根本无需多费周章,只需一个病人投诉,‘我来是为了看脚疼,可那个医生却开始对着我的腹股沟上下其手。’你就会以性骚扰的罪名被调查,连执照也会被暂时吊销。”

  英国制定的医疗检查准则十分严格。英国医学总会、皇家内科医生学会和皇家妇产科医生学会明确规定,病人接受任何一项“私密性检查”(与乳房、生殖器或直肠相关的检查)时,无论病人和医生各为何种性别,医生都必须主动提供适当性别的陪诊人。男性医生为女性患者做私密性检查时,陪诊人必须在场,且陪诊人应当是医疗团队中的女性成员,她的名字应当被记录在案。如果病人拒绝陪诊人的陪伴,而检查并非十分紧急,那就应当将检查推迟,直到有女性医生可以为病人检查。

  在美国,我们没有类似的指导方针,病人也并不清楚应该要求我们怎么做。当然,最起码的准则还是有的。美国联邦医药协会明文规定:出于医疗以外的目的碰触病人的胸部或生殖器就是性侵犯,是违法行为,应受处罚;与病人进行口腔接触、诱使病人当面手淫、用医疗服务换取性利益同属性侵犯之列;诸如向病人提出约会要求、批评病人的性取向、针对病人身体或着装发表任何跟性有关的评论,以及主动讨论自己的性经历或性幻想都是性方面的失当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是同样被禁止。我不太记得有谁在医学院里教过我这些行为界限,但我乐意相信这些东西不需要教授(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那些行为规矩的医生来说,问题在于医学检查本身总有其不确定性。任何病人都可能会情不自禁地产生疑问,医生真的有必要碰触我那里吗?当医生询问病人的性史时,谁又能确定他的意图呢?给病人看病时,每个医学专业人士都曾经感到窘迫,或觉察到自己的思想偏离到不怎么对头的方向,这些事实说明,失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极大。

  一个用词、一个玩笑或一句闲谈就有可能改变诊疗时的气氛。有位外科医生告诉我,一个年轻患者对自己“奶子”上的肿块表示担心,但是当他以同样的用词作出回应时,患者却觉得非常生气,后来还投诉了他。我认识的一位妇女更换了她的妇科医生,就是因为医生在为她做盆腔检查时随口赞美了一下她身上的日晒线。

  当然,检查本身,即接触的方式和位置,是最有可能出问题的。只要患者开始怀疑医生的举动是否恰当,就一定能挑出茬子。那么,我们到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惯例呢?

  制定更为严格、更为统一的专业准则可以带来很多益处。其一是可以保护患者免受伤害。联邦医药协会对医生们作出的处罚命令当中,有4%都与性过错有关。每200名医生中,就有1人在从业期间曾对病人犯有性失当过错,从而受到处罚,其中有些人竟然作出诸如在盆腔检查过程中与病人性交之类的无耻行径。绝大多数这类案件都发生在男医生和女患者之间,而且几乎都是在没有陪诊人在场的情况之下。在某个州,这类案件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涉及医生与患者之间约会或发生性接触,另外三分之二属于性失当行为或不恰当碰触。

  制定更明确的准则对减少医生遭受错误指控也有帮助。假如病人对医生提出错误的指控,陪诊人便能为医生们提供有力的辩护。此外,患者的不恰当行为也可能得到避免。1994年的一项调查发现,72%的女性医学院学生和29%的男性医学院学生都曾经历过一次或多次患者实施的性骚扰行为,12%的女生遭遇过患者的强行性碰触。

  然而,说到底,要消除不正当行为和控告,硬性规定医生检查病人身体的方式似乎并不可取。不是因为问题发生的概率极小(至少数据表明是这样),或是完全杜绝行为失当不可能实现(恐怕只有仿效塔利班国家的方式,才能完全避免漏洞),而是得冒着对患者不利的风险,劝阻他们做全面彻底的身体检查,这才是麻烦所在。

  其实,考虑将医疗公约的准则严格化,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为了促进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最近医疗界兴起一种不拘礼仪的风潮,医生不穿白大褂,医患之间有时相互直呼其名,模糊了我们曾经遵守的行为界限。倘若连医生自己都把握不好检查室里的规范,那患者搞不清楚也绝对一点不稀奇,因而彼此产生误解就更无需大惊小怪了吧。我们丢弃了旧的传统,却没能找到适当的替代品。

  我的父亲是一位泌尿科医生,他对如何防止这类不确定状况做了认真的思考。他告诉我,刚开始,作为一个外来人,一个初来乍到、在俄亥俄州的南方小镇行医的印度移民,他觉得很缺少底气。没有现成的指导方针能让病人打消疑虑,相信他的所作所为符合一名泌尿科医生工作的常规程序。为了避免出现任何问题,他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从检查开始之前他就加倍小心了。看病时他总是打领带,穿白大褂,虽然跟患者往往是相识的,谈论私人事务(话题从阳痿到性事无所不包)的时候也不会避讳,但他总是严格地以医学用语来表述。如果一位女性患者必须换体检袍,他会在她脱衣服时离开房间。他特别注意在检查过程中为病人解释他下一步要做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如果病人躺下来后,需要解开扣子或拉开拉链,他会很谨慎地不去帮忙。即使做腹部检查,他也会戴上手套。倘若病人是女性,或是年龄不到18岁,不管检查是否属于私密性质,他都会叫一名女性护士进来作为陪诊人。

  他的方法很有效。找他看病的人很多,却从未出现过任何流言飞语。随着我一天天长大,认识了很多他的病人,我发现他们看起来都绝对信任他。

  不过,我发现他的一些做法并不适合我。我的病人中,伤病部位在腰部以上和腰部以下的数量相当。给他们做常规腹部检查或是腋下肿大的淋巴结检查时,我觉得并不需要陪诊人在场。除非是做生殖器检查,不然我也不戴手套。不过,我还是努力效仿我父亲给病人看病时的那种谨慎的态度——言语礼貌、服装整洁、言语谦虚、检查准确。我进一步思量了他的做法,并作出一些调整。现在,除了盆腔检查外,为女性做乳房检查和直肠检查时我也会叫一位女性陪诊人在场。我会告诉患者:“如果您认为可以的话,我去叫贾尼斯过来,她可以做我们的陪诊。”

  在医疗检查中如此容易出现问题,这可真让人沮丧。你本是一名掌握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士,从未料想过只是检查规范上的小问题就能将你挫败。不过事实证明,医生的社交素质与专业素质一样关键。随意和正式要怎样把握,含蓄和坦率要如何界定,怎么表现谦虚和自信,要表现到什么程度才好,这些事情与医疗技术同等重要。我们从事的是与疾病作斗争的工作,可并不是直接就跟基因或细胞互动,而是跟有血有肉的人打交道。正因为这样,医学才显得如此复杂多变、富有魅力。患者是否信任医生,医生是否能听到患者的诉说,能否得出正确的诊断,进行恰当的治疗,都取决于每次互动的开展。不过在这个领域,还没有滴水不漏的规则可以遵循。

  以陪诊措施为例。我有一个曼哈顿的朋友,30来岁,因为担心一颗痣去看皮肤科医生。医生60多岁,非常专业。医生提出要检查一下那颗痣,并且看看她身上还有没有其他痣存在,因此我的朋友换上了一件破旧的体检袍。然后,医生叫来了一位陪诊。这么做理论上是为了让我朋友感觉舒服和安全一点,但那位陪诊——一位女助手一直站在那儿看着医生检查我朋友的身体,这让她更觉得自己是在展览示众。

  “很尴尬,”我朋友说,“叫陪诊过来,就好像是在大声宣布,这是个高度严肃的场合。为了避免今后惹起双方各说各话的诉讼,这个护士就要一直在角落里站着,一句话也不说,啥事也不干。这让我感觉更加糟糕,气氛古怪得很,现场简直达到五级警戒状态。一次常规的医疗检查好像变成了希区柯克式的无声电影。”

  男性医生在为女性做私密检查的时候,陪诊在场究竟能否让女士感觉舒服一些?依我看来,有陪诊是利大于弊。不过我们都不知道效果具体是怎样的,也没人做过相关的研究。这证明我们本身就低估了医学上人与人交流的重要性和困难度。伦理、博弈、愤怒情绪、道德,等等,众多要素都可以在看似普通的医院检查室里集中体现出来。医患之间的关系是极其私人的,包含着承诺、信任和希望,正因为此,作为一名临床医生,工作的成绩不止跟诊断结果和统计数据有关,还必须行为正直。如何对病人做到行为正直?真的很难界定,有些时候甚至根本无法界定。是否引入陪诊?这就好比检查时你在病人身上发现一颗痣,你觉得有可能是恶性的,但转念一想,又觉得应该不是,你会再三考虑才作出诊断吗?当你尝试了几套治疗方案都以失败告终,你会继续坚持还是就此放弃?必须作出选择。没有永远正确的选择。不过,总有机会让我们作出更好的选择。

  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市米德尔塞克斯县高等法院,一个普通的星期一,52起刑事案件和147起民事案件在这里开庭审理。6A号法庭,丹**·卡乔因犯有三起**案和三起性骚扰案正在受审;10B号法庭,大卫·圣地亚哥因走私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枪械罪接受审判;7B号法庭正在举行米尼汉诉渥林格案的排期协商会议,这是一宗关于车辆追尾事故的民事索赔案。在隔壁的7A号法庭,肯尼斯·里德医生正在出庭接受聆讯,他被患者指控医疗失当。

  里德是一位皮肤科医生,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在这行从业长达21年,之前从未遭遇过这方面的起诉。这起控诉,主要是因为发生在大约10年前的两次办公室约诊和一通电话。芭芭拉·史丹利,一位58岁的女性,1996年夏天,由于左侧大腿上长了一片直径三厘米大小的黑色疣状小疙瘩,被她的内科医生介绍给里德。

  在办公室里,里德为她实施了局部麻醉,将小疙瘩的顶部刮下来进行活检。几天后病理分析报告出来了,根据诊断结果,几乎可以确定是恶性黑素瘤——一种皮肤癌。接下来的会面中,里德告诉史丹利,肿瘤组织必须彻底去除,而且除了病变区域,还需要多取下周围两厘米左右的健康皮肤。他担心癌细胞会转移,建议史丹利立即做手术,可她拒绝了。因为按照里德的方案,她腿上的皮肤切除伤口将达到七八厘米宽,她不相信自己有必要做一个对外观损伤如此之大的手术。她说自己有个朋友曾被误诊为癌症,结果被实施了一个不必要的手术。但是,里德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讨论到最后,史丹利同意让里德取下她腿上剩余部分肉眼可以看见的瘤,大小仅一厘米多,拿去做第二次活检。里德也同意找另一位皮肤科专家来检验这些组织,以便提供参考意见。

  让里德没想到的是,新取下的组织样本里并没有癌细胞的存在。而且,第二位皮肤科专家华莱士·克拉克检验了第一个样本之后,下结论说原先癌症的诊断结果是错误的。他是黑素瘤方面的权威专家,他给出的报告上写着:“我怀疑这并不是黑素瘤,但也不能完全排除黑素瘤的可能性。”1996年9月中旬,里德和史丹利通了一次电话,就新结论进行了讨论。

  对于上述这些细节双方都给予了肯定,产生分歧是关于通电话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根据史丹利的说法,里德告诉她,她根本没有患黑素瘤——因为对于第一份活检样本,第二次诊断结论是“否定的”——因此不需要再做手术。但里德记忆中的谈话过程却并不是这样的。他的证词说:“我向芭芭拉指出,华莱士·克拉克医生认为这是一种名叫斯皮茨痣的良性病变,但他也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不是黑素瘤。我还向她解释,克拉克医生认为定期复查是很有必要的,但不需要进一步动手术。我还跟芭芭拉·史丹利说明,这个结论与我之前的病理检验报告有冲突,最保险的办法是允许我帮她再切除周围两厘米的皮肤。”但是此时,由于里德之前看似错误的诊断令史丹利大发雷霆,她说自己不愿意再动任何手术。“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我再次向芭芭拉·史丹利强调,至少她应该定期过来复查。”但也遭到了拒绝。事实上,后来她还写了一封言辞激烈的信,谴责他的治疗失误,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可是两年后,肿瘤再次出现。史丹利去看了另一位医生,这次的病理分析报告得出了明确的诊断结果:浸润性恶性黑素瘤。医生告诉她,在第一次发现时就应当做彻底切除的。最后,她不得不动了一场切除范围更广的手术,可是癌细胞已经扩散到腹股沟的淋巴结。之后,医生为她安排了为期一年的化疗。然而,才五个月,她的病情突然恶化,癌细胞转移到大脑和左侧肺部。一个疗程的放射疗法后,又过了几周,她去世了。

  在临终前,躺在病床上的芭芭拉在报纸上看到一个名叫巴里·兰的律师的整版广告,他是处理医疗事故官司的专家。她打电话过去,接到电话的当天,他就来到芭芭拉的病床边。芭芭拉说她想起诉肯尼斯·里德,兰接手了这个官司。六年后,兰代表芭芭拉·史丹利的子女,站在坎布里奇的法庭上,起诉了里德。

  医疗事故官司是每个医生最恐惧、最痛恨,但是无奈经常发生的事情。我本人尚未经历过真正的诉讼,不过我知道自己早晚也得有此一劫。在外科或产科这类高风险的科室,医生大约每六年就得遭遇一次诉讼。虽说官司打到最后,其中70%的案件,原告会撤诉或是医生胜诉,但辩护费用十分高昂,而且一旦医生败诉,陪审团裁定的赔偿金额平均高达50万美元。因此,普外科医生一年要支付3~30万美元不等的医疗事故保险金,数额大小取决于他们所在州的诉讼惯例,神经外科和产科医生还要在平均金额的基础上多支付50%。对大多数医生来说,这种体制是很不合理的。提供医学治疗是有难度的工作,各种错误都有可能发生,无论哪个医生也无法避免犯一些严重的错误。因此,官司败诉就要支付六位数的赔偿,对医生们来说算是最为恶毒的惩罚,对那些实际上并没有犯错的人而言尤其如此。

  似乎每个医生都有过不可思议的官司经历。我的母亲是小儿科医生,有一次她被人起诉,因为她曾给一个两个月大的健康婴孩做了一次例行检查,然而一周后,那孩子突发婴儿猝死综合症而死。虽然该病的典型特征就是发生时毫无预兆,婴孩的父母却指控她应该能够阻止婴儿的死亡。

  我的一个同事曾为一位妇女实施过手术,清除了胰腺的癌细胞,挽救了她的生命,结果几年后却被起诉,理由是患者的手臂开始持续性疼痛。令人难以置信的是,那位患者把疼痛归咎于术后恢复期间通过静脉注射的钾元素(术后补充钾元素是为了刺激人体肌肉的正常收缩)。

  我自己也经历过一次莫名其妙的诉讼。1990年,我还是个医学院学生,当时正站在拥挤的公车站台,一位上了年纪的老太太绊倒在我脚下,肩部骨折。我给她留了自己的宿舍电话,希望她能打电话告诉我她的情况怎么样。结果她把号码给了律师,当律师发现那电话号码是属于医学院时,就企图从医疗过失的角度指控我,说我在试着帮助老太太的时候没能诊断出她的肩部骨折。(一个法警在我上生理学课时给我发了传票。)事实很明显,我只是个入学刚一周的医学院新生,也没有对老太太采取过任何治疗措施,所以法院没有受理这宗官司。接着,律师又对我提出起诉,宣称我骑着自行车碾过他的委托人,要求赔偿50万美元。我根本没有自行车!但为了证实这一点,我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还有1.5万美元的律师费。

  审理里德案件的法庭就是当初审理我的那间。当我认出这屋子时,浑身不禁一阵战栗。我知道,不是人人都明白医生的工作体制,因此我曾尝试客观地去理解医患之间的隔阂。开庭前,在法院的走廊里,我挨着芭芭拉的儿子厄尼·布劳坐下。他告诉我,经过六年之久酷刑一般的官司拉锯,他已经身心俱疲了。他在华盛顿州一家化学实验室工作,几年来所有的假期都花在这上面,还得动用积蓄来支付旅馆和航班费用,其中还有两次刚到这里就接到通知说审理日期延后。他说:“要不是母亲要我这么做,我也不会来这里。但她临终前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她很愤怒,就是因为里德,让她失去了本应更长久的生命。”看到里德被传召上庭,厄尼感觉心里很痛快。

  皮肤科医生仍然挺直腰杆坐在被告席上,听着兰连珠炮似的向他发问。他努力让自己不表现出慌乱。我的一个儿科整形医生朋友也曾经因为医疗过失吃过官司,他告诉我,在出庭前他的律师给过他一些有关出庭仪表的指南:绝对不能穿戴任何华丽或贵重的衣服;不要微笑、开玩笑或是皱眉;不能露出愤怒或不自然的神色,但也不能显得过于自信或不当回事。看样子,里德打定主意要面无表情。为了避免答话出现纰漏,他仔细分析每个问题里面的陷阱,可如此小心翼翼只会让他显得焦虑不安、神经兮兮。

  兰提问:“如果在扩散之前切除,黑素瘤是可以治愈的,您认不认同这个说法?”要是换了平时,病人问这个问题,他一定会毫不犹豫地予以肯定。但现在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律师,所以他没有把握地停顿了一下。

  “这是个假设性问题。”里德说。

  这一类回答最合兰的心意了。不过,里德最大的麻烦就是他没有将9月中旬与芭芭拉·史丹利的电话通话做记录。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他单方面的陈述,而且,原告没有义务排除合理的怀疑(即被告犯有医疗过失),关于这一点,兰已经多次提请陪审团注意。他只需让12位陪审员中的10位相信他所说的更具可能性即可。

  “您记录了8月31日你与芭芭拉·史丹利的一通电话,是这样吗?”兰提问。

  “您的助手记录了8月1日你与芭芭拉·史丹利的面谈,对不对?”

  “您记录了与克拉克医生的那通电话,对吗?”

  “您记录了9月6日与芭芭拉·史丹利的那通电话,当时你给她伤口的感染开了处方,是吗?”

  “这么说您做事非常认真,并且有把与患者之间的互动和通话记录下来的习惯,对吧?”

  兰开始把这些线索串联起来:“按照您当时的意见,芭芭拉·史丹利需要的恰恰就是再切除两厘米见方的皮肤,对吗?”

  “这是我给史丹利夫人的建议。”

  “但您并没有告诉霍克曼医生,也就是史丹利的内科医生,她需要做两厘米的皮肤切除,对吗?”

  “现在,您希望陪审团相信,您告诉过史丹利本人?”

  “我希望陪审团相信的是事实,而事实就是我的确告诉过芭芭拉·史丹利本人,她需要做两厘米的皮肤切除术。”

  兰提高了声音:“事实是你当初应该告诉芭芭拉·史丹利才对吧?”他就差没说里德作伪证了。

  “再说一遍,我的确告诉过芭芭拉·史丹利本人!”里德抗辩道,“但她拒绝了。”虽然兰竭尽全力地想激怒他,使他口不择言,但他还是在努力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

  “医生,在您整个职业生涯里,一共在文献上发表过多少篇文章?”兰又从另一个角度发问。

  “三篇。”里德说。

  兰扬起眉毛,站在那里惊讶地合不拢嘴足有五秒钟之久。“20年的时间,您发表了三篇文章?”

  “医生,您做了很多整形医学方面的研究,这大概是事实吧?”接着他又问。

  我不清楚陪审团是否听信了兰的含沙射影。他的讯问让我毛骨悚然。我不禁想象着,假如换作是我,对一些病例的治疗结果不理想,而又没有把每次的谈话结论一一记录在案,现在站在这里被迫为自己辩护,心中一定充满了惶恐和无助。

  兰60岁年纪,秃头,矮个,大嗓门儿。他在庭上不停地踱步,每逢里德提出抗议就翻白眼,态度中丝毫没有尊重和礼貌。他的形象简直就是医疗事故官司中律师的典型,当然,有一点除外:巴里·兰过去是个医生。这也是我来旁听这场审判的原因。

  他曾经当过23年的整形外科医生,事业相当成功,尤以儿科整形见长。他甚至担任过法庭上的专家证人。后来,他一转脸进了法学院,放弃自己的医疗工作,开展一项新的事业——控告医生。望着他,我心想,那个时候,他是不是对医生的责任萌生了与我们这些当局者不同的理解?

  我到兰的办公室去拜访他,他的办公室位于波士顿市区的金融中心,道富银行总部大楼的10楼。他热情地欢迎我,让我觉得自己不像是跟潜在的敌人谈话,更像是在跟同行聊天。我问他为什么会放弃医生的工作,而去当医疗过失诉讼的律师,是为了钱吗?

  听到我的猜想,他哈哈大笑。他说,从事法律工作就是“跟钱过不去”。刚开始,他也期盼过至少会得到一些回报。“我以为我能接到一些官司,要是情况顺利,医生们会很快提出和解,免得官司拖沓影响工作。但事实并非如此。我简直天真得不可思议。没有人在上庭之前提出和解。不管你的证据多么有力,他们总是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随着时间推移,患者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况且,即使官司胜诉了,如果是你,立刻作出赔偿或是拖到以后赔偿,你更愿意选择哪个?”

  他说,之所以进入律师行业,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能够做得很好,也因为他觉得这样可以帮助人,还因为在医界工作了23年,他已经感到筋疲力尽了。“刚当上医生的时候,我的心态是,‘太棒了——今天可以做两台髋关节置换手术!’”他回忆道,“到了后来,就变成,‘唉,真烦——今天还有两台髋关节置换手术得做!’”

  当我跟兰的妻子珍妮特交谈的时候,她告诉我,当初她得知兰决定换职业的想法时,吓了个够呛。打从他们在纽约相识的那天起,(那时他们还都是雪城大学的学生呢!)他就一心一意地想着当医生。经过雪城大学医学院的学习,并参加费城天普大学的整形外科实习之后,兰在马萨诸塞州的新贝德福德做起了整形外科医生,业务相当繁忙,生活也过得充实而多姿多彩。即便他后来报名去南新英格兰法学院读夜校——那里距离他的办公室只有几个街区远,她也一点没有往那方面去想。照珍妮特的说法,兰是个“永远离不开学校”的人。有一年,他在一所地方学院读英国文学。还有一年,他去读了犹太教的课程;他上过飞行员课程,不久后还参加了飞行特技比赛。读法学院刚开始也只是为了消遣——“只是读着好玩儿罢了。”他说。

  然而,学完课程,他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拿到了律师执照。他被获准成为一名公设辩护人,时不时接手一些官司,为经济贫困的人辩护。那年他50岁。从事整形外科行当那么久,他已经积攒了足够的积蓄,对他而言,法律工作开始变得比医疗工作更具吸引力。1997年7月,他向大跌眼镜的医院负责人提出了辞职。“我的医生生涯就此结束。”他说。

  他认为自己的长处在于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想通过帮医生辩护作为他法律业务的起点。可是因为他没有经验,那些在医疗事故官司中担任被告辩护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不肯录用他,而且承保医疗事故的保险公司也不肯把案子交给他做。于是,他索性租了一间很小的办公室,自己成立工作室,专为医疗官司中的患者方代理诉讼。每个月他投入几千美元在地方电视台和报纸上打广告,声称自己“兼具律师和医生二者之长”。很快就有人打电话来了。

  新事业开展了五年,他接手的案件终于开始开庭审理。现在是他做医疗事故律师的第八年,至少有30起官司都赢得了庭外和解,另外8起也已经开庭审理,他打赢了其中大部分。就在里德案件开庭的前两周,他为一位委托人赢得了陪审团判决的40万美元的赔偿金。委托人是一名妇女,在胆囊手术中主胆管遭到损伤,需要额外接受几次修复手术。(兰抽取的酬劳超过那笔赔偿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原告得到的经济赔偿中,律师从前15万美元中抽取40%,第二个15万美元中抽取33.3%,接下来20万美元中抽取30%,超过50万美元的部分抽取20%。)兰手上还有至少60起官司在等候裁决。就算他曾经有过资金上的困难,那也都是过去的事儿了。

  兰说他每天接到10~12通电话,大部分都是患者或家属打来的,其中有些人是不打医疗事故官司的律师朋友们介绍来的。多数官司他都拒绝接手。他说自己想要打好的官司,一个好的官司必须得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医生必须是有过失的。第二,医生必须造成了损害”。很多官司并不具备这两点。“有一回我接到一个家伙的电话。他说,‘我在急诊室里等了4个小时,别人都比我先得到治疗,而且我病得很厉害。’我说,‘那么结果怎么样呢?’‘没事儿。不过他们也不应该让我等上4个小时啊。’哦,这可真是荒唐。”

  有些时候,医生治疗患者时犯了过失是事实,但这过失没造成什么伤害。典型的情形是这样的:一位女士去医生那里检查她乳房里的肿块,医生告诉她不需要担心。她不放心,又去看了第二个医生,做了活检,得知患的是乳房癌。“因此她打电话给我,说想要告第一个医生。”兰说,“没错,第一个医生是疏忽大意了,但造成了什么损害吗?她最终还是得到了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没有任何损害。”

  我问他,到底损害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值得他付出时间和努力争取赔偿。“这是关键的部分。”他说。他打一宗官司的花费一般是四五万美元,所以他基本上不会接手诸如牙科之类的官司。“陪审团会因为我失去了一颗牙齿判给我5万美元吗?答案当然是不会。”损害越严重越好。有一位律师说过:“我在寻找一个电话号码。”——价值七位数的损害。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是原告会给陪审团留下怎样的印象。有些委托人的官司可能表面看来很值得接手,但兰总是站在陪审团的角度去看问题。“这个人的表达能力足够好吗?在其他人眼中,他会不会显得缺乏理智或举止古怪?事实的确如此,一些跟我交谈过的律师都很肯定地认为,在判决赔偿金的时候,起主导作用的不止是陪审团,委托人本身的性情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弗农·格伦是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市一位十分出色的辩护律师,他告诉我:“理想的客户是那种符合其所处阶层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样板的人。”他给我举了一个他经手的案件为例。南卡罗来纳州的列克星敦镇是一个社会风气保守、虔诚信奉基督教的地方,那个地方的陪审团对犯有医疗过失的律师普遍持反感态度。他的委托人是一个白人女性,也是一个基督教徒,30多岁,一个人带着三个小孩。由于一次医疗事故,她失去了自己的丈夫。她的丈夫原本是一个工作勤奋、正值壮年的卡车修理工,钟爱全美汽车比赛,还亲自动手扩建了他们的乡村小家。在做常规胆囊切除术时,医生弄破了他的一段肠道,却未能察觉。他出院回家以后,他的妻子几次打电话跟医生说,她丈夫的疼痛不断加剧,可医生只是告诉她给丈夫服用更多的止痛剂。最终,他因此而死亡。那位妻子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颇有风韵,但还不至于美貌到足以分散陪审团的注意力。她既没有表现出愤怒,也没有复仇心态,只是流露出显而易见的悲伤,让人忍不住想要伸出援手。假如这个家庭不说英语,假如那位丈夫有很长的精神病史、酗酒史,或者是个烟鬼,假如他们之前曾经惹过官司,或是有犯罪记录,格伦可能都不会接这宗官司。事实上,“她几乎完全符合完美客户的标准。”他说。开庭前一天,被告同意庭外和解,赔偿240万美元。

  在每周打来电话的60个人里,巴里·兰可能会跟进其中两个,着手审阅那些医疗记录,寻找治疗过失的有力证据。许多律师事务所都专门聘请护士或护理专家来初审资料,但兰全靠自己一个人收集所有记录,按时间排序,然后逐页阅读、细细研究。

  在法律上,“过失”这个词有其特殊定义,指一名医生违背了自己的医疗责任,不过我想知道兰对于这个词的定义是什么。他说,假如他发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导致患者损伤的失误,而这个失误又是医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那么在他看来,那名医生就是犯有过失。

  对大部分医生来说,这是个恐怖的定义。我们会遇到很多疑难杂症,比如无法明确诊断结果,手术过程复杂精密等,都可能会导致本来也许可以避免的严重过失。我给兰列举了我的几名病人的情况。一个男人在腹腔镜肝脏手术后大出血,一位患者在甲状腺手术后永久性嗓音嘶哑,还有一位女性患有乳腺癌,可我在几个月后才诊断出来。这些都是疑难病例,但是过后回顾的时候,我觉得当时应该能够找出更好的治疗办法。他会对我提出指控吗?“要是我能够在陪审团面前证明你如何可能避免损伤,而且患者的损伤又很严重,我会立刻对你提出指控。”他说。那么,要是我在外科医生中享有良好声誉,治疗成果一贯优异,而且一向尽职尽责呢?“那没什么要紧。”他说。唯一重要的是我在被审议的病例中做了什么。他解释说,就跟开车一样的道理,我的驾驶记录可能本来完美无缺,但有一天我闯了红灯并撞倒了一个小孩,那就是犯了过失。

  兰坚持认为他并不是在讨伐医生。当他还是一名外科医生的时候,也经历过三次医疗失当的官司。有一次,一位年轻女性由于运动伤害导致膝盖软骨撕裂,他给她实施了关节内窥镜手术。几年后,她把他告上了法庭,因为她的膝盖得了关节炎!众所周知这是术后几乎无法避免的后遗症,然而保险公司不顾兰的反对,与患者达成庭外和解,偿付了大约5 000美元。因为这个数额比真正上庭打官司的花费要少,兰把这笔赔偿称之为“多此一举”。

  还有一次,一个从事手工劳动的人手腕受伤,引起三根手指麻木,他把兰告上法庭是因为兰为他做了尝试修复的手术后,反而加重了他的麻木,让他没办法工作。兰说他已经警告过那位患者手术风险很高。当他打开患者伤处的时候,发现主要的神经都被一个厚厚的伤疤包裹住,把它们弄出来是极其困难的。“就像把透明胶带从墙纸上剥下来一样,”他说,“肯定有一部分神经纤维要被扯断。”但保险公司不确定这个论据会不会在法庭上生效,于是以赔偿30万美元达成庭外和解。这两次的赔偿都是不应该的,兰像其他医生一样感觉十分恼火。

  不过,第三起官司却是因为明显的失误造成的,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20年,他依然为此懊恼。他告诉我:“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一些。”病人是个60多岁的老人,兰打算为他做膝关节置换术。手术前几天,老人到他的办公室抱怨自己的小腿疼痛。当时兰考虑了深度静脉血栓(D.V.T.)——腿部有血液凝块的可能性,但他觉得可能性不大,就没有让病人作进一步检查。结果,那位病人的确有D.V.T.,两天后,血块移动位置,直达病人的肺部,病人因此死亡。兰的保险公司为和解这宗官司赔偿了大约40万美元。

  “假如我自己处在原告的立场上,会因为那个过失提出指控吗?”他说,“一定会。”

  被患者指控“让人窝火”,兰回忆起以前的感受时说,“感觉糟透了。没有哪个医生会故意伤害病人。”但他强调,即使在诉讼的当时,他还是保持达观的态度,“遭到指控,虽然可能让你从里到外都不爽,但你得明白,这也是做事情的成本。我的意思是说,每个人在一生中总会有失误的时候,不管你是医生、汽车修理工,还是个会计。可能出现失误,这就是你买保险的原因。比如你在家忘了关炉子,结果家里着火了,你就是犯了过失,但并不代表你是个罪犯。”在他看来,公众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一个医生由于不规范的治疗或明显的错误给某人造成严重损害,那就应该为后果负上责任。

  在我眼中,兰行医时经历的三起官司就是有关医疗过失的一切纷争的缩影。三起诉讼之中,两起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这类状况,让医疗系统在金钱和信心方面付出了不少代价,也就让我们不能不去思考。而另一起却牵涉到一个真正的错误,让病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们难道没有对患者和家属有所亏欠吗?

  比尔·富兰克林是我的朋友,他也是一个医生,在位于波士顿的马萨诸塞州总医院工作了四十多年。他是治疗严重的、危及生命的过敏性疾病的专家,同时也是一位父亲。

  有一年,他的儿子彼得打电话来说自己身体不舒服。当时彼得还是波士顿大学医学院二年级的学生,他说自己一直出汗、咳嗽,而且浑身疲倦。富兰克林叫儿子到他的办公室来做检查。他没找出明显的原因能够解释儿子的症状,所以让他去拍胸部X光。当天晚些时候,放射科同事打电话来告诉富兰克林:“我们遇到大麻烦了。”X光片显示,一个肿瘤占据了彼得的胸部,从中间向外推挤他的肺部。放射科专家从未见到过如此巨大的肿瘤。

  等富兰克林从打击中回过神来,他给身在家中的彼得和他年轻的妻子打了电话,把这个可怕的消息告诉他们。彼得夫妇育有两个孩子,一家四口生活在一幢小别墅里,当时正在重新装修厨房。出了这件事,他们的正常生活一下子被打乱了。彼得住进了医院,进一步的检查结果证实他患了霍奇金淋巴瘤。医院给他实施了高剂量的放射治疗,用加宽的光柱来包围他的胸部和颈部。彼得仍然决定继续上学。即使放射治疗麻痹了他的横膈膜,并损坏了他的左肺,使他无法正常呼吸,他还是坚持把治疗都安排在课余时间。

  然而肿瘤实在过于巨大,放射疗法起不到作用。肿瘤还在继续慢慢长大,扩散到彼得下腹部的两个淋巴结。医生们告诉他的父亲,这是他们见过的最严重的病例。彼得还需要做几个月的化疗,那将会让他身体更加虚弱,而且丧失生育能力,但他们都说,化疗应该能有作用。

  富兰克林想不通,为什么肿瘤会在大家的眼皮底下发展到如此地步。回想彼得过去的医疗史,他记起四年前他曾经在自己所在医院拔过智齿。当时彼得的手术是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还留院观察了一夜,那时候应该拍过胸片。富兰克林让一位放射科专家找出原来的片子再看一看。那位专家告诉他,从片子上看,当时那个团块就在,而且,原先那位负责审查彼得胸片的放射科专家也看到了。四年前的那份报告上写着:“建议对此做进一步鉴定。”但从没有人通知过富兰克林一家,而且口腔外科医生和外科住院医生都在彼得的病历上写着:X光片结果一切正常。

  如果当时肿瘤就得到诊治,彼得只需经过普通的放射疗法就可以痊愈,对身体的损害也会大大减少。而现在,就算能保得住性命,恐怕也不能完成医学院的学习了。比尔·富兰克林都快发疯了。这一切怎么可能发生?!他是医院的“自己人”,而不是其他不相干的人!彼得的妻子和孩子今后要怎么生活下去?

  还有成千上万的人遭遇过类似的情形,他们通过提起医疗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法。比尔·富兰克林不想这么做。与儿子的案情有牵连的人都是自己的同事和朋友,而且他一点也不热衷医疗事故诉讼。他自己就吃过这样的官司。他有一个患有严重哮喘的长期病号,一次病情严重发作时,他给那个病人施用类固醇以缓解她的呼吸。她的哮喘是好转了,不过高剂量的类固醇使病人陷入长时间的精神错乱,她必须入院治疗。诉讼时对方声称,考虑到类固醇的危险性,富兰克林给病人施用这种药就是过失行为,因此要为其后果负责。富兰克林当时愤慨不已,病人有生命危险,而他已经尽力为她做了最好的治疗。

  现在,为了彼得,他决定找院长谈谈。他要求院方展开一次小型调查,查明错误的根源,并制定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他还希望医院能为彼得的妻儿提供经济资助。院长却说他不能跟富兰克林讨论此事。院长说,他应该去找个律师。富兰克林想知道,是不是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了?得到的答案是没有。

  这就是我们这些医学工作者做得不足的地方。当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不好的状况,患者和家属想知道这到底是必然发生的,还是由于严重错误造成的,他们可以向谁求助?大多数人当然首先想到去问当事的医生。如果医生犯的错误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出于职业道德,应该有责任将实情告知患者。但是假如他们不作回应,又如果他们担心吃官司胜过关心患者,或者倘若他们的解释不那么合理呢?人们会打电话给律师,往往只是想在律师的帮助下找出事实。

  “多数人都不确定来找我是为了什么目的,”南卡罗来纳州的辩护律师弗农·格伦这样告诉我,“患者一般都是听到护士们在窃窃私语,‘这太不对劲了,绝对不该发生的。’然后才决定来找我们律师。”患者家属会请他看一看那些医疗文件。如果损失或伤害严重,他会以专家的角度审阅那些文件。“很多时候——比你想象得要多,我们会跟他们说,‘这就是发生的事实。我们认为不能立案。’他们会说,‘好吧,至少我现在了解了事实。’”

  代理医疗事故官司的律师对治疗过程的评估绝对不是最公正、最专业的,但医学界也没有给予真正的转圜余地——因为我们医生一般都不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所导致的后果负上经济责任。事实上,很多医生勇于承认错误,不是因为别的,而是这么做也许会降低患者起诉的可能性。

  然而,当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某个跟医生关系密切的人被医疗失误伤害,我们的看法似乎就转变了。在最近的一次全国调查中,医生和普通民众被要求就同一个案例作答:一位外科医生为一个手术中的70岁老人注射了一种抗生素,却没有注意到病人的病历上注明他对这种药过敏,注射之后才发现了这个错误。尽管医生尽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事情应该怎么处理?50%的普通民众认为当事医生应该被吊销执照,医生们几乎都持相反意见,不过55%的医生说他们会以医疗过失起诉当事医生。

  经过一系列思想斗争,比尔·富兰克林决定去找律师。律师朋友们警告他,如果事情不顺利,他可能要被迫离职。他热爱医院和自己的工作,而且彼得的口腔科医生是他的朋友。但他的儿子受到了伤害,而且儿子和他的小家庭遭受了那么多损失和痛苦,他们应当获得补偿。彼得本人却反对起诉。他担心打官司可能会使他的医生不满,那样的话他们就不会好好给他治疗。不过在父亲的劝说之下,他还是同意了。

  起初,富兰克林一家找不到律师愿意接手这个官司。实际的失误发生在四年前,超过了州法律规定的三年追诉期限。当时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规定,不允许就很久以前发生的行为提出民事索赔申请——尽管彼得获知错误的时候已经为时已晚。后来,他们找到一位年轻的辩护律师迈克尔·摩恩,他把这宗官司一路打到了麻省最高法院,并于1980年成功争取到法律条例的修正。富兰克林诉麻省总医院及其他人等一案开创了先例,自此之后,州法律规定起诉时限应当以发现伤害的时间为起点计算,而且这项规定一直沿袭至今。法律的修正让诉讼得以继续进行。

  1983年,这起官司在戴德镇开庭审理。60年前,就在同一幢法院大楼里,无政府主义者萨科和万泽蒂被宣判谋杀罪名成立。①彼得的母亲贝芙·富兰克林说:“审判时的情景我都记不清了——我不敢听。但我记得那个房间,也记得迈克尔·摩恩说的那些话,‘女士们,先生们,这位年轻人的胸膛里有一枚定时**,而且已经有四年了!四年!医生们却什么也没有做。’为了听到这些话,我们已经等了那么久。”官司审理了四天。陪审团最终判定彼得胜诉,并判决赔偿60万美元。

  比尔·富兰克林说在那之后,他并未在医院里遭遇到其他人的抵触。同事们都很理解,彼得的医生也倾尽全力为他治疗。漫长的一年里,经过整整六个周期的化疗,到了年末,彼得胸部的淋巴结里还是有残余的癌细胞存在。医生们又给他实施了一种新的化学疗法,这种疗法严重削弱了他的免疫系统,他险些死于病毒性肺部感染。他住了几个星期医院,最后不得不向学校请假。受到病毒的影响,即使只是爬半层楼梯,他也会上气不接下气,而且足部神经灼痛。他的婚姻也慢慢瓦解了。面临灾难,人们要么紧密团结,要么劳燕分飞。这场灾难没能留住彼得的妻子。

  然而彼得活下来了。他终于从医学院毕业,并决定专攻放射学。让大家意外的是,他首选的几个实习单位都拒绝了他。彼得的系主任打电话给其中一个放射科的主任,询问他们拒绝彼得的原因。对方的回答是:“这家伙跟我们不是一路人!他居然起诉医生!”系主任把彼得的详细情况告诉对方,然后又问:“假如他是你的儿子,你会怎么做?”之后彼得就被接收了。他参加了波士顿大学的实习计划,实习结束后,院方请他留院工作,很快他就当上了一个部门的主任。他再婚了,现年58岁,是一名整形外科影像学专家。他留着一把大胡子,一头浓密的灰发,由于化疗的影响,他常年被肺部和肝部的不适困扰。2000年,他创办了一个远距离放射学小组,目前为全国150个放射科解读扫描结果。他还担任了一些职业运动队,如圣地亚哥闪电队和芝加哥熊队的特别顾问。

  他说,过去的痛苦经历促使他在工作中格外谨慎。他组建了一个审查委员会,专门查明和分析错误。不过,医疗过失保险是他的医疗小组的最大一笔支出。美国的医疗过失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类恰恰就是指控医生遗漏诊断或是耽搁治疗,也就是彼得曾经遭遇过的那种失误。我问彼得,他那场官司让这类索赔起诉的难度有所降低,作为当事人他有何感想。他一惊,半天没说话,思考着该怎么回答。

  “我认为医疗过失赔偿体系已经失控,”他终于开口说道,“我那点小小的经历根本不说明任何问题。整个体系充满了弊端。不过要是患者确实受到了损害,那就是事实,我想我们应该承担它。”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他说,并不矛盾。真正矛盾的是赔偿体系。事实上,应该得到赔偿的人很少如愿。他自己的情况很不寻常,因为他的确得到了赔偿,但那也是经过了七年的斗争,之前所有的上诉无一不被驳回。与此同时,有太多不应该得到赔偿的人提出诉讼,骗取了巨额的金钱,并给相关医生带来极大的损失。在他看来,这个系统从根本上就有悖常理。

  医疗的核心存在着一个悖论:它发挥的作用非常好,但又永远都不够好。它给人们带来健康的体魄,如果没有医疗,人就不能享有这样的健康。20世纪50年代以来,心脏病的死亡率已经下降了约70%,中风的死亡风险也降低了80%以上,癌症患者的存活率如今达到了70%。取得这些进展,依靠的是药品和手术,以及最重要的因素——医生的诊断。医生的诊断可以救活病人,也同样可能损害病人。恰恰是因为我们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所以一旦我们失败,人们就会质疑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作为一名外科医生,我在明年将要做大约350台手术,手术类型从绞窄性腹股沟斜疝修复术到甲状腺癌的切除不等。按照常理推断,大约2%,也就是6~8台手术的结果会不理想,病人可能出现大出血危及生命,或者我有可能损坏他或她的某一根重要神经,也有可能诊断错误。

  据说希波克拉底②曾经说过,我们有时候确实会把事情搞砸。对严重并发症的研究表明,一半的并发症通常是不可避免的,了解了这一点,出现类似状况时我也许能给自己找到一些安慰。然而,我也可能犯错导致病人出现另外一半本可以避免的并发症,而且我的错误可能会永远改变某个人的一生。社会公众也在想办法以足够的宽容来理解这些事情。犯了错的医生就是恶棍吗?不,按照这种逻辑,世界上就没有好人了。但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就是我们的污点。

  我观看了很多场棒球比赛,发觉自己总是不由自主地思考三垒手的职责。一个赛季里,一名三垒手使对方出局的机会跟我要做的手术次数相当。最顶尖的球员,比如麦克·洛厄尔几乎次次都能成功,但即使是他,也有2%的概率漏球或是把球扔过一垒手的头顶。没有人能在整整一个赛季里不犯任何愚蠢的失误。球手一出现失误,球迷们就叫嚣奚落。要是他的失误使得自己的队伍输掉整场比赛,叫嚣就变成了怒吼。

  但是,想象一下,假如每次麦克·洛厄尔传球失误,你在意的某个人就会丢掉性命或健康受损,一次失误让一个老人必须被切开气管才能呼吸;另一次失误使一个年轻女性只能靠轮椅生活;还有一次失误令一个孩子大脑永久性受损。他的队友们还是会对他表示同情,但作为观众,有的人可能咆哮着冲进赛场想要洛厄尔的命,其他人也许看在他以往作出的贡献份上原谅他这一次的失败。不过,没人会再用从前的眼光看待他,也没人会乐意像失误没有发生过一样继续进行。我们希望他能表现出悲伤,希望他负起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受到伤害的人得到有意义的帮助。

  医疗行业的情形也是如此。事实证明,诉讼是一种特别不合理的解决方式,耗资巨大,冗长拖沓,把医患双方置于痛苦的对立局面,患者也很少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医疗过失受到伤害的美国家庭中,有98%都不会提出诉讼。律师们认为他们不是合格的原告,不愿帮这些人打官司,或者他们自己就先知难而退了。每年提出诉讼的5.5万人当中,大部分最后都败诉了。最终的结果是,平均下来,在100户应当得到赔偿的家庭里,只有不到1户真正得到了赔偿,其余的都一无所获——没有得到帮助,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听到一声。只有受害程度最严重的才得以为人所知。

  还有另外一种解决方式,最初是为了帮助被疫苗损伤的人而设计的。疫苗让数千万的儿童受益,但每年,平均一万名接种儿童之中,就有一名被疫苗的副作用伤害。从1980年到1986年,律师针对医生和疫苗生产商,向美国法院提出的伤害索赔金额超过35亿美元。当他们胜诉后,疫苗价格突然暴涨,一些生产商退出了这个行业。疫苗库存减少,出现短缺现象。于是国会插手干预。

  如今,美国的每支疫苗价格中含有0.75美分的附加费,大约占总成本的15%,政府用这些钱成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来赔偿受到疫苗损害的儿童。这项计划不需花费精力去分辨哪些儿童是由于医生的失误受害,哪些是运气不佳才受到伤害。已知的疫苗副作用伤害种类已经由一个专家小组罗列出来,如果患者符合其中一项症状,基金就会给付赔偿金,用于治疗及其他方面的花费。如果患者还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很少有人这么做。1988年以来,该基金已经支付了总计15亿美元给受伤害的患者。由于这些成本是可以预知并且平均分配的,疫苗生产商们不仅回到了市场,而且还研制生产出新型的疫苗,包括肝炎疫苗、水痘疫苗和子宫颈癌疫苗等。该计划还将生产商的资料公之于众,被患者诉讼的厂家名称和理由都无一遗漏,要知道,通常情况下,医疗官司的法律决议其实都是不公开的。这套体系当然也有缺陷,但相比打官司来说,它帮助的人**要大得多了。

  上述疫苗赔偿体系在公平性和有效性方面确定很有效,但如果将之应用于更加广阔的范围,如医疗事故赔偿体系,则会因为案例数量过多而不堪重负。即使每个医生只损伤一名患者,而患者只需要一年的恢复期(这是非常乐观的假设),全部的赔偿金额加起来也会超过美国全民医疗健康所需的成本。出于切实可行的目的,对患者的获赔资格和赔偿金数额都务必设定严格、甚至乍看武断的限制。新西兰建立了一个类似的体系,已经实施了大约30年。该体系为医疗伤害提供赔偿,条件是伤害非常罕见(发生率不超过1%),并且后果严重(导致患者死亡或长期残疾)。而对于美国疫苗损害赔偿基金来说,他们并不试图辨别伤害是医疗失误的结果还是运气不好的结果,只要符合要求,基金就为患者的损害和医疗需求买单,倘若患者永久性残疾,还会一次性付给一笔额外的赔偿,提出申请后的九个月内赔偿金就会到账。医疗失当诉讼中随意判付巨额赔偿的现象到这里是不存在的,而且公众都认为赔偿数额合理,也就没有人再吵闹着告上法庭了。

  我们的医疗失当系统倒是也起到了一种作用,当一个医生犯了毁灭性的失误时,它能够疏解民愤。也许这不是一个理性的体系,但的确给遭遇到最沉痛伤害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发泄与抗争的途径。每隔一阵子,就有医生被判罚一笔巨款(无论公平与否),不但足以补偿患者的损失,还满足了人们对那个医生实施严厉惩罚的心理需求。虽然大多数原告从诉讼结果中一无所获,但经过诉讼,人们不再因为自己深爱的人饱受并发症折磨而跑到医院走廊里闹事,我们知道,有时的确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在美国,每过几年就会兴起一股“改革”医疗失当体系的风潮,超过半数的州都颁布了被医疗过失伤害的患者可获赔偿的金额上限。但这种规定既不可能使整个体系的公平性有所提高,也无法减轻病人和医生双方的挫败感,它只是对支付的金额做了一个司法上的限制而已。不过至少在暂时来讲,医生们可以比较付得起他们的保险金了。

  不管有没有上限,我在未来十年中都要支付50多万美元的保险金。我宁愿把这笔钱放在一项基金里,好让那些因我的治疗出现并发症的病人得到赔偿和安慰。不过,目前而言,这种愿望还不可能实现。我们只得设法应付当下的现实。

  在坎布里奇市的爱德华·苏利文法院的7A号法庭里,巴里·兰站在一张演说台后面,代表芭芭拉·史丹利一家做结案陈词。经历了七年之久的诉讼过程,花费了医疗专家的咨询费和聘请司法官、法庭**员、法官以及每小时收费250美元的辩护律师的费用,共计两万多美元,一次又一次排期开庭,耗费了12名陪审员差不多两个星期的宝贵时间,才终于走到了这一步。这是开庭审理以来第一次,兰没有跟往常一样来回踱步。他语速很慢,吐字清晰。他讲述的语言连贯易懂。他指出,在那次决定命运的电话通话中,里德没有告知史丹利,她可以选择做一次范围更大的皮肤切除,如果他那样做了,也许能够挽救她的性命。“里德医生不是个罪犯,”兰总结道,“但他的工作出现了疏忽,而他的疏忽是导致芭芭拉·史丹利死亡的关键因素。”

  然而,兰的论据不够充分,还不足以使医生的失职变得一目了然。里德的律师在结案陈词中向陪审团指出,首先,里德当时面临的医疗问题很棘手。对于第一个活检样本里是否存在癌细胞,他和另外一名皮肤科专家得出了互相矛盾的结论;第二份样本的活检也没能使疑问得到解决;而且患者本人不信任医生,认为对方不分青红皂白给她提出过度的手术建议,因而大发雷霆。其次,在事后看来,完全不能确定在当时进行更大范围的手术切除是否有用。在显微镜下,里德并没有从芭芭拉的肿瘤周围切除的组织中发现癌细胞的踪迹。被告方请来的专家已经证实,这种情况说明癌细胞可能已经扩散,再取下更多的组织也不会使结果有任何改变。更何况,里德本人从始至终都坚持说他已经告知史丹利可以选择做一次范围更大的切除手术。

  律师们做完结案陈词之后,肯尼斯·费许曼法官向陪审团说明法律要点。史丹利的儿子厄尼·布劳坐在走廊一边的前排坐椅上,肯尼斯·里德坐在另一边的后排。两人看起来都筋疲力尽。法官说明结束时,已经到了傍晚。两人原本都以为能够在当日得到结果,可令他们失望的是,法官宣布退庭。

  第二天上午,陪审团终于开始审议。就在中午之前,法庭执行员宣布判决已经达成:肯尼斯·里德在治疗芭芭拉·史丹利的过程中没有失误。史丹利的儿子倒在椅子上,眼睛望着地板,许久都没有动弹。巴里·兰则迅速地站起身来收拾文件。“这是个很麻烦的案子。”他说。里德并没有到场听判决,他整个上午都在办公室里忙着给病人看病。

  ① 这是美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宗谋杀案件,涉案人萨科和万泽蒂是意大利籍激进分子,该案的审判富有争议,政治色彩浓厚,延续七年之久。——作者注  ② 古希腊名医,世称“医学之父”。——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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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点评


?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院的永恒主题,医疗质 量控制和医疗安全防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坚持 并实现持续的医疗安全,是“以人为本”观念在 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坚持有效的医疗质 量控制,确保医疗安全,不但是患者安全的现实 需要,而且是医院是否生存、能否发展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尽管医院就如何提高医疗质量、防范 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 是医疗安全问题仍然突出。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随 着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对医院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尤其在当前新一轮医改启动的新形势下, 医院发展的好坏与医疗质量和安全息息相 关。如何减少医疗安全隐患、杜绝医疗事 故?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课题。只有提 高每一个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只有不停 地培训、学习,只有不断地提升自我,才 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最根本方法。

?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及点评》收集一系列医疗纠纷 案例,有针对性进行分析和剖析。各科室要将医疗纠纷 案例学习纳入日常业务学习中,“随风潜入夜,润物细 无声”,希望通过日常时刻提醒、无时不在的警示、循 序渐进的事前教育,从案例学习中找到差距,从案例学 习中悟出道理,从案例学习中把握技巧,不断提高医疗 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将事后把关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医疗活动的各 项法律法规,转变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规范医疗 行为,保障医疗安全,以高度的责任心构筑一道坚固的 安全“防火墙”,提高医务人员消除不安全因素的自觉 性和主动性。

胃癌患者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10万元


? 案情介绍 ?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 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 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 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 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 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 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 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 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 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 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 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 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 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 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 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 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 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 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 人做部分补偿。

? 法院判决 ? 医院存在过失,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 失共计97200元。 ? 法官解说 ?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 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 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 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 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 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 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 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医院为手术麻醉意外赔偿30万


? 案情介绍 ? 2003年11月12日,某医院在对患者汪某实施胆结石 手术过程中进行了麻醉。麻醉过程中,汪某突然出现了 休克,该院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了抢救,虽保住了性 命,但是汪某已完全丧失了意识。第二天,该院医生建 议汪某家人将汪某送往省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在此 后的时间里汪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医药费已经花了 近25万元,而且后续治疗仍在继续。 ? 然而,某医院始终未垫付分文医疗费,为了挽救仍 在昏迷中汪某的生命,维持治疗, 2004年6月3日,汪某 的丈夫朱某和儿子不得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同年7月23日,汪某的家人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伤残 等级的鉴定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认定汪某构成一 级伤残。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认定某医院应该承担 汪某一级伤残主要责任。

?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汪某的委托代理人其子提出,要 求该医院交付汪某的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残 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共计84万元。该医院认为,这次医疗事故属于麻醉意外, 汪某家人不应要求该院承担100%的赔偿。


? 法院判决 ? 该医院应该赔偿汪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 医鉴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元。 ? 律师点评 ? 麻醉有一定风险,但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麻醉、手术 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观察不严等医疗过失行为,此过 失与汪某目前所处的植物生存状态有关,且已经构成一 级伤残,该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担负70%的主要责任。

医院“好心”摘肿块 反被判决赔巨款


? 案情介绍 ? 2003年3月3日,秦某因下腹部包块,伴痛经1年而到医 院入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秦某为子宫肌瘤,卵巢囊肿, 小儿麻痹后遗症等,并定于2004年3月7日为秦某行全子宫 加一侧附件切除术。此时,医院对于秦某右侧附件有无病 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2003年3月7日,秦某亲 属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工 作人员为秦某打开腹腔,探查腹腔:见子宫增大如70天妊 娠大小,子宫后壁可见多个紫蓝色囊肿,右侧卵巢囊肿 6×6×7立方厘米,左侧卵巢可见多个紫兰色结节,多个 囊肿融合,大小约6×5×5平方厘米,子宫后壁与双侧卵 巢囊肿,双侧输卵管粘连成团,准行全子宫加双侧附件切 除术。但医院在切除秦某右侧子宫附件时,未告知家属, 即行切除,且离体组织未送病检。医院称秦某家属不同意 作病检,但医院未让秦某家属签字认可。医院的手术进展 顺利,在医院未发生感染及并发症。2003年3月15日,秦 某治愈出院。秦某共在医院处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800 元。秦某出院后,发现双侧附件被切除,认为医院侵犯了 其合法权益,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秦某诉 到法院。

? 法院判决 ? 7月15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6万元。


? 法官解说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 依据手术协议书对秦淑梅实施全子宫加一侧附件切除术的 手术,在发现秦某子宫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时,该院根据 秦某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同时为秦某作了右 侧附件切除术。但子宫及附件是否必须切除,且医院在切 除秦某右侧附件时,未告知秦某家属,也未进行病检,侵 犯了秦某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综上,对 于秦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其他费用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秦某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由于医院在治疗秦 某手术中,有过失行为,使秦某遭受了精神损害,法院予 以支持。

医院担责之新生婴儿脑瘫


? 案情介绍 ? 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
入住某县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 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 “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 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 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 分分别为8分、10 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 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 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 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 疗。患儿于2000年12 月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理后缓解,在儿科住 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 病情稳定,于2000年12月30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其父母发现儿子 谢某逐渐出现“反应迟钝,不能抬头”,此后多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 诊未果, 2001年4月16日某市第一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 遗症,其后患儿先后还就诊于某市第二医院、北京某医院,均诊断为: 脑性瘫痪。

? 2001年8月,谢某、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要求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 该案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为: 医院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 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轻微责任。 ? 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市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鉴定,结论均 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2003年5月13日省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重新鉴 定。2004年8月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专家 组分析认为: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 理原则,但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 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109/L,且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无 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 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 法院调解 ? 2004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 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因医 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 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律师点评 ? 本案属医患纠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 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 对医患纠纷,患方只要举出在某医院就医后,有损害结果, 医方要免责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也就是说实行的是举证 责任倒置。本案中因医方的操作规程有瑕疵,产程观察记 录不全,导致无法明确患者是因先天因素或者胎儿窘迫引 起新生婴儿脑性瘫痪,最终鉴定结论为,医方属三级乙等 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 而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看,因医方的记录不全,医方 无证据证明患者与其医疗行为无关,医方是不能免责。 因此医方对患儿承担赔偿责任。 ? 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收案数有上升趋势,该类案 件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 涉及到全社会分配公平与正义的问题。鉴于医疗行为的 风险性比较高,且属于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行业,要解 决医患双方的矛盾,只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 了实现既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 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的环境的双重 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医疗责任险或设立医疗损害 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 减轻因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悉,北京市将 出台医疗责任险,我们呼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只 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受害人的 关爱,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才能比较科学 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

医院漏诊构成医疗过错赔偿14万元


? 案情介绍 ?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 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 足丹毒、右足癣”, 2007年2月,王强因“右足疼痛伴 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 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 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某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 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 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 术。王某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 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 法院判决 ? 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 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 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 民币118000余元。 ? ? 法官解说 ? 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 王某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 王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 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 医疗过失;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 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 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某延误了治疗时机,其 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 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延误抢救时间承担赔偿责任


? 案情介绍 ? 钟某,男,32岁,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送到某卫生 院抢救,卫生院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不凝血性液体, 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认为本院条件不够,建议急 转乙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抢救,钟某被送到乙医 院后,已经神志模糊,面色苍白。此时家属尚未到医院。 乙医院医生给甲检查后,开了个头部CT,送CT室检查, 30分钟后,钟某被送到乙医院普外科,医师看了病人后, 测血压“很低”,10余分钟后给某某打上点滴,医生又 去看其他病人了。20余分钟后,甲出现心跳呼吸微弱后 心跳呼吸停止,医生立即对钟某进行心肺复苏,并通知 查血型、交叉配血、备血。经一小时抢救,钟某心跳呼 吸没有恢复,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死亡。

? 钟某的家属到医院后,钟某已经被送往太平间。钟某的 家属不能接受钟某死亡的事实,认为乙医院未及时对钟 某进行抢救,延误抢救时间,导致钟某死亡。要求乙医 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家属抚养费等共 224500元。协商不成,钟某的家属起诉到该市某区人民 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须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委托该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钟某于15:30送至乙医院争论科,接诊医师,在已明确 钟某可能有脾破裂的情况下,未及时给予输液输血,而 是让钟某做CT检查,直至送到普外科前一直未进行输液 输血,耽误了抢救时机,导致钟某死亡。属于一级甲等 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 法院判决 ? 乙医院赔偿钟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 家属抚养费等合计:元。 ? ? 律师分析 ? 本案中乙医院在钟某被送到该院后,采取的措施不当,钟 某在卫生院已经进行了诊断性腹穿,抽出血性液体,已经 可以基本诊断为肝或脾破裂内出血,而医师却未按已经明 确的肝脾破裂诊断进行抢救,而是在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 的性况下,让血压已经不平稳的钟某做头颅CT检查,耽误 了抢救时机,导致钟某死亡。作为救死扶伤的天使,应当 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要拿病人的生命不当生命。本案中, 钟某医生可能经验不足,认为车祸损伤,一般可以有外伤 性脑出血等严重问题,所以让病人先做头颅CT检查,以明 确,而未料到此时抢救失血性休克才是当务之急。

医生未确诊开大药方被判赔偿


? 案情介绍 ? 2004年6月28日,马鞍山市民吴先生因身体不适,到该 市某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非淋菌性尿道炎。此后,吴 先生在该医院接受治疗一个多月。治疗期间,医院多次应 用了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为这两种药物吴先生共支 付了2061.60元。直到同年8月11日,该医院才诊断吴先生 患有前列腺炎。得此消息,吴先生很觉诧异,8月13日, 吴先生到南京市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患前列腺炎。吴 先生认为,马鞍山市某医院存在误诊,耽误了自己的治疗, 并让自己多支付了医药费用,应当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 法院判决 ? 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吴先生多 付的医药费2061.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 法官说法 ?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到马鞍山市某医院就诊,在双方 之间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吴先生应当得到及时、 正确的医疗服务,但该医院却未能及时作出吴先生患有 前列腺炎的诊断,延误了吴先生的治疗,给吴先生造成 了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医院在对吴 先生进行治疗时,使用的氟康唑和胸腺肽两种药物,缺 少用药依据,对因此而加重吴先生的医药费负担,应予 以赔偿。


? 案情介绍 ? 2003年10月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 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被告负责孕期的围产检查。2004 年6月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注射催产素。6月27日 9时,被告为余某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 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帮助下分娩出 一女婴,即原告小桑。患者余某被转至普通病房后不久 突然出现不适,心肺突然停止并丧失意识。在被告为深 度昏迷的患者实施子宫全切除术后,患者于9月18日死亡。 原告小桑脱离母体时即有窒息、头部中度异形、颅内出 血等症状,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目前仍在继续治疗 观察中。

?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患者所怀的是极其珍贵的试管婴 儿,且血小板严重低下不适宜正常分娩的情况下,拒绝 实施剖宫产分娩,已严重违反医学常规。患者产生前和 生产过程中,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全面、及时的 告知义务。患者昏迷后,被告急救措施不力,监护措施 不当。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以及 原告小桑出生异常的直接原因,给患者余某和小桑造成 严重的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 补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 等各项损失152万余元。 ?

? 法院判决 ? 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 损失125万余元。 ? ? 法官解说 ? 法院认为,余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 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应退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余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 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父母往返医院的交通费、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 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 精神损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 法院确定。

误切甲状旁腺被赔35.9万元


? 案情介绍 ? 吴某某因“发现颈部肿块两年余”于2004年10月16日到 被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处住院治疗。术前初步诊断为“甲 状腺占位、桥本氏病?甲状腺癌?”,10月18日在颈丛 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局部淋巴结活检术”, 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考虑为良性病变。10月25日 常规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10月30 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除术联合右侧颈淋巴结清扫 术”。11月3日,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 癌;(甲状腺左叶)慢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出现声音 嘶哑、手足抽搐等症状,后被诊断为甲状旁腺功能重度 减退。

? 法院判决 ? 2007年5月18日,连云港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连云港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后续 检查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 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 损害抚慰金合计元。 ? ? 判决依据 ? 连云港市医学会:1、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2、 第二次手术术式选择得当,但术后病理切片可见甲状旁 腺样组织,存在误切甲状旁腺情况。其操作违反了甲状 腺手术的常规,误切与患者术后出现的甲状旁腺功能减 退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与其手术需要 而影响血供等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3、右侧喉返神经切 除为患者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根治术的需要,医方该 医疗行为无过错,且术前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 江苏省医学会:1、医方初诊为甲状腺占位,入院后行 右侧甲状腺大部切除和局部淋巴结除术,术后常规病理 证实并存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后再次手术治疗, 符合诊疗常规;2、二次手术中,因右侧甲状腺癌侵及右 侧喉返神经行右侧喉返神经切除是可行的,但同时行左 侧甲状腺全切欠妥(术中未行再次病理检查),且术前 未对家属做详细交待,在术中未采取防止甲状旁腺误切 的措施,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与医方的 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 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替代药物治 疗。

马虎治疗致人残 医院需要担半责


? 案情介绍 ? 2008年5月27日下午,王某某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左 腕受伤,随后,他来到明光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王 某某左腕部骨折。针对王某某的伤情,该院医务人员对 王某某的左腕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处理。 ? 同年6月2日,王某某再次到该院进行了石膏外固定。 然而,经过治疗,王某某仍时常感觉自己的左腕部肿痛, 左手无法正常活动。为此,王某某还先后到安徽、江苏 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王某某左上肢损伤程 度构成十级伤残。 ? 鉴定结果出来后,王某某以医务人员出错为由将明 光市某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 不当致残案,一审判处明光市某医院承担王某某 一半的医疗费22600余元。 ? ? 法官解说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完全 履行不良后果告知、注意及回避义务的过错,并 导致王某某左腕部桡偏及部分活动受限,应承担 一半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脑瘫儿医疗过错纠纷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 2008年8月,王某在垫江县某医院生下一子,取名方 洪(化名)。出生后第二天开始,方洪出现皮肤发黄、 嗜睡、不吸奶等症状,王某及家人屡次向值班医生反映, 医生均称属正常现象。6天后,王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将 方洪带至垫江县另一医院(下称垫江县乙医院)检查, 被确诊患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在该院住院三天,进行了 相应治疗,因治疗效果不明显,于9月3日出院,转至重 庆市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在儿童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有 所好转后出院。3个多月后,因病情恶化,方洪再次到垫 江县乙医院、重庆市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 23日出院时诊断为:脑瘫、继发性癫痫。至此开始,方 洪一直在重庆、上海等地辗转治疗。 ? 2009年9月,王某及丈夫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 将垫江县某医院、垫江县乙医院、重庆某儿童医院起诉 至重庆市人民法院。

? 法院判决 ? 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分别赔偿方洪医疗费、 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和27万余元。 ? 法官解说 ? 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重庆市人民法院就垫江县 某医院、垫江县乙医院及重庆市某儿童医院对方洪的医疗 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方洪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后续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委托了司法 鉴定。司法鉴定认为:方洪所患核黄疸、脑瘫,系Rh抗E 溶血所致,败血症、脐炎等感染因素使其加重;Rh溶血是 核黄疸的主要病因,垫江县某医院限于条件,未进行胆红 素检测,存在对新生儿黄疸观察不细,认识不足,未能早 期发现,及时处理的过错;垫江县乙医院存在未及早转入 有条件医院治疗的过错;重庆市某儿童医院不存在过错。 ? 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垫江县某医院和垫江县乙医院的过错在方洪损害后果中起 主要作用,应对方洪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情介绍 ? 2001年2月3日14时30分,41岁的郭某因发烧,到旅 顺某门诊部就诊。门诊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 给予克林霉素、林霉素钠、病毒唑静滴,肌肉注射安痛 定。就在用静滴药之后约10分钟,郭某身上出现了出血 点,这时医生又向静滴药里加了氢化考地松,继续进行 静滴。 ? 18时许,郭某全身出现紫癜,伴有关节疼痛。此时, 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紫癜,进行了安痛定、地塞米松、柴 胡注射液的肌肉注射治疗,病情无好转。 ? 19时45分郭某转院,20时05分入旅顺某医院进行抢 救,采取肌肉注射盐酸曲马多,临床诊断为过敏性休克、 急性肺水肿、过敏性紫癜、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至21时 1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直接死因为过敏性休克。

? 2001年3月26日,死者的父亲、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被 告旅顺某门诊部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 金等费用13.6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6万余元。 ? ? 法院判决 旅顺某门诊部赔偿原告郭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 费、医疗费合计12.8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6341元和负担 诉讼费4905元。 ? ? 律师点评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事务所就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 定,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符合系药物过敏所致,而根据 死前临床经过,以克林霉素过敏的可能性最大。但被告门 诊不能证明其治疗与死亡无关,故被告对患者郭某死亡存 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医院“误诊” 得为患者买单


? 案情介绍 ? 2009年12月29日,患者张某在某镇医院做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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