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利海南省三甲医院排名榜星期几可以打病案

年北京水利医院用药错误调研及分析--《临床药物治疗杂志》2018年02期
年北京水利医院用药错误调研及分析
【摘要】:目的:探讨在医院临床药物治疗用药错误的分布特点,为制定用药错误风险管理持续改进方案提供参考依据。方法:回顾性分析统计采用问题病案,对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北京水利医院住院病区疑似用药错误的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分析。结果:疑似用药错误共计986例,主要存在于医生、护士、药师及患者4个方面,分别为50.31%、39.04%、8.45%和2.2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医生处方环节中选药错误、用量错误和用法错误分别占63.42%、13.17%和12.66%;护士给药环节中给药错误49.6%,药品储存错误30.71%,配药错误10.24%;药师发药环节中,品种错误34.00%,分剂量错误32.00%,数量错误30.00%;患者用药错误22例,用法错误18例,用量错误4例。经过临床药师的干预,医院用药错误逐年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作为临床药物治疗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药错误可发生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处方和给药环节。
【作者单位】:
【分类号】: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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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北京水利医院2016年招聘信息】
北京水利医院2016年招聘信息
&北京水利医院2016年招聘信息
北京水利医院始建于1978年,占地面积7492平方米,建筑面积12222.9平方米,是一所医教研防相结合、科室齐全、设备先进、技术优良、服务周到的二级甲等非盈利性综合医院,是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阜外医院医联体单位,被北京市定为首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保编码:),现隶属于北京市水务局。截至2015年底全院有卫生技术人员605人,其中医生151人,护士235人,技师28人;正高人员10人,副高人员32人,中级职称人员120人。医疗科室设有内科、外科、创伤科,三大病区。门诊设有内科、外科、骨科、手外科、妇科、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中医科、皮科、针灸理疗科、急诊科、感染科、预防保健科、水务医疗办、体检科,医技设有放射科(含CT室)、药剂科、检验科、病案统计科、病理科、B超室、胃镜室、心电图室、社区卫生科等科室,下设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1、乘32、78、414路到普惠南里站下车即到。
2、乘运通103、运通201、40、64、74、77、323、368、394、617、624、631、977路到八一湖站下车,向西150米。
3、乘374、437、698、699、944、968、977快、运通102路到公主坟北站下车后向北300米,在向西150米。
4、乘地铁到公主坟站B口下车后向北500米,再向西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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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水利医院招聘需求表
需求专业名称
具体使用方向
内科、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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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2号506室。法定代表人冉秀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勇,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增军,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红兵,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洁丽雅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认为劳动仲裁违法裁判,认定我公司为缺席裁决,系裁决机关的枉法裁判,裁决机关称我公司无故不到庭,但又称未到庭辩称,由此可见仲裁表述前后矛盾。仲裁承办人违法办案,我公司当庭让承办人予以回避,立即休庭,至今没有给予我公司任何的回避成立与否的答复,反而成我公司缺席。赵增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丙山与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增军父亲赵丙山与我公司自日至日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增军辩称:不同意洁丽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并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赵增军所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赵丙山与之间自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洁丽雅公司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判决:赵丙山与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洁丽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庭审流于形式、错误采信赵增军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赵增军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中,赵增军主张其父亲赵丙山原系洁丽雅公司员工,于日入职,承担北京西站D903/D904次列车及车站的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洁丽雅公司亦未为赵丙山缴纳社会保险,日,赵丙山及其同事佩戴洁丽雅公司统一颁发的工作证、身穿统一配发的带有洁丽雅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手持洁丽雅公司统一配发的劳动工具进入工作区域,即北京西站第10候车室,准备接由深圳北发往北京西的D903次列车开展到站保洁工作,当日6时48分,赵丙山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停止,洁丽雅公司经理助理王成梦、主管领导李金丽先后到场,并拨打北京市120急救中心,后经北京市120急救中心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当日8时55分,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及洁丽雅公司主管李金丽、宿舍主管王某等人一同将赵丙山送往北京水利医院太平间,当日10时左右,洁丽雅公司员工王成梦、李金丽、王领平3人按照单位指示,在北京水利医院太平间换下赵丙山身穿的工作服,拿走入职协议,当日下午6时许,洁丽雅公司职工王领平又到北京水利医院太平间拿走赵丙山钱包、身份证、工服押金条、部分钱款等,洁丽雅公司的种种行为只为销毁、隐匿证据,从而达到否认赵丙山与其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目的。赵增军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北京西站第十候车厅监控录像、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像、北京市水利医院监控录像、存放尸体登记存根、证人证言、北京急救中心病案记录、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短信记录等证据。其中,北京西站第十候车厅监控录像和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像分别记录了北京西站第十候车室早六至七时许的现场情况以及警察发现赵丙山异样后的处理情况。存放尸体登记存根显示联系人处签字为李金丽。郭喜莲、董连珍的书面证人证言称其均为D903洁丽雅公司员工,日早五点半与赵丙山一起上班,穿公司衣服。裴新红原审作为证人出庭,其书面证人证言称经观看北京西站监控录像,赵丙山死亡现场系洁丽雅公司主管领导王成梦拨打120急救电话,另一位女同志系洁丽雅公司主管李金丽,她随后将死者送往水利医院,水利医院监控录像中的女同志为李金丽,男同志是王领平,还有一个是山东籍管宿舍的王主管。病案记录中“现病史”一栏记载“患者30分钟前在单位准备上班时,被他人发现坐在候车大厅座椅上,意识丧失、呼吸停止。身边无呕吐物及药瓶。发病前情况不详。未处理,呼叫120。”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王领平称其为洁丽雅公司主管,日当天早上接到单位李主管的电话,说有王领平的一个老乡在医院抢救,让王领平通知其家人,后来李主管又让联系医院,看看是哪家医院拉走的,赶紧看看这个工人去,后在海淀区水利医院找到了这个工人,但当时这个工人已经死了,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向李主管汇报完,李主管说这个工人家属已经联系上,正赶往医院。日与洁丽雅公司员工胡玉勇见面录音中,胡玉勇称:“……到目前我看,你爸确实是死在西客站的,没有任何的外力的东西,没有任何侵犯人身权利的东西死亡的,也够不上因公死亡,赞同我这一点吗?但我们单位从人道上讲,可以考虑给你点丧葬费啊抚恤金啊,可以考虑一部分,但是这个钱可能我们是按国家规定给,国家有规定,什么规定我们按那个给的……”“赔偿肯定不现实,现在咱们双方的焦点是在哪啊,你说是工伤,我说是非工伤,咱俩焦点是在这个地方。还有一个焦点你说是劳动关系,我说现在是待定状态,假设我现在退一步讲,是员工,我们赔偿的办法也不这么赔偿。按国家的规定就给一个丧葬费,还有一个他母亲超过六十以后给个六个月的本人的工资,其他就没了。”洁丽雅公司对于赵增军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主张赵丙山并非其公司员工,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赵增军提交的北京西站第十候车厅监控录像、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像、北京市水利医院监控录像与本案无关联;存放尸体登记存根上写的“洁丽雅员工”疑似与地址非同一人书写,且留的两个联系电话一个为申请人电话,一个是空号;裴新红与赵丙山系老乡;北京急救中心病案记录无法核实真实性;派出所询问笔录无法证明赵丙山是洁丽雅公司员工,被询问人是说只是看见过,且被询问人与赵丙山是老乡,该证据系报假案取得;与洁丽雅公司代理人胡玉勇见面的几段录音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赵丙山是洁丽雅公司员工。本院审理中,洁丽雅公司称无法核实郭喜莲、董连珍等人是否其公司员工,王成梦与李金丽并非其公司员工,认可王领平系其公司员工,但认为王领平与赵丙山系老乡,存在利害关系;洁丽雅公司还提出其公司仅负责D903车次的随车保洁,不负责到站保洁,其公司制服并非录像中显示的蓝色,而是紫色,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日,赵增军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赵丙山与洁丽雅公司自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648号裁决书,裁决:赵丙山自日起至日止与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询问笔录、存放尸体存根、死亡证明、监控录像、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648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就此提交证据。但因劳动争议中涉及劳动关系事项的部分证据,尤其是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主要证据,如入职登记表、现金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从证据远近以及实质举证能力看,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在劳动者就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已经提交了具有相当关联性并具有一定证明度的证据材料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反证,不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中,赵增军就其父赵丙山与洁丽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北京西站第十候车厅监控录像、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像、北京市水利医院监控录像、存放尸体登记存根、证人证言、北京急救中心病案记录、死亡证明、户籍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短信记录等证据,其中,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洁丽雅公司员工王领平的陈述及诸多证人证言均已指向赵丙山系洁丽雅公司员工,洁丽雅公司就其主张的D903动车到站保洁非其公司业务范围,王成梦与李金丽非其公司员工等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结合洁丽雅公司员工胡玉勇多次与赵丙山家属协商的事实及其相关陈述,可以认定赵丙山系洁丽雅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赵丙山入职洁丽雅公司的时间,本案赵增军主张系日,该主张有证人证言佐证,而洁丽雅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对赵丙山的入职时间不作陈述,故原审法院采信赵增军的主张,认定洁丽雅公司与赵丙山自日至13日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据此,洁丽雅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艳代理审判员卜晓飞代理审判员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鑫       裕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我家在乌鲁木齐,女儿先天手指不全,故今年6月来北京积水潭医院做了拇指在造手术,因第一次需要腹部皮瓣移植,所以一个月后,我们又来到积水潭医院进行皮瓣分离手术。当时,主治医生给了我们病床联系电话,联系后,才知道第二次手术地方是北京水利医院,两家医院是医联体,合作科室。所谓医联体,是指指在一个区域内,由一家大型三级医院为核心医院,跨部门,跨隶属关系,联合多家三级、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合作医院,通过签约,组建成一个“小手拉大手”的联合体,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就医格局。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和小医院“门可罗雀”的现状,形成社区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格局,方便居民看病就医。  其实,我是认可这种新型医疗模式的,三甲医院床位有限,资源有限,把后期拆钢板,断蒂手术之类的没什么难度的手术放在床位宽松的二甲医院,让出更多的医疗资源给更需要的人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虽然在二甲医院,主刀医生还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就算医疗条件差点,手术前期后期维护差点,但尽快的手术对于我们这些外地患者来说,确实一件好事。可是事实证明,我的想法太天真了。北京水利医院是北京二甲医院,虽然和北京积水潭医院只差一个等级,但医疗条件,医院管理,卫生条件真的差的不是一点半点,因为到这里没有医生熟悉我女儿第一次手术情况,手术又是积水潭来的医生做,所以手术前后对病人病情的观察都如同虚设。手术前一天,在我签手术同意书之前,医生先拿出一张贵重药品同意书的单子先让我签,一块止血海绵2000元,一根缝合线498元,还有一针聚合糖498元,理疗每天一次200元,如果不签同意书,就不给手术,我们已经在医院住了三天,孩子第二天手术,所有检查都以做完,如果不签同意书就不给手术,万般无奈下,我多次和医生交涉,将每天200元的理疗费用去掉,将2000元的止血海绵改成了498元一块的止血纱布,因为这将近500块的纱布就是水利医院最便宜的止血材料,除了这种纱布在没有别的低端的止血材料,就在一个月前我在积水潭医院、一个三甲医院做手术用的最贵的纱布才是50元一块,我也做了录音,拍了照片。  这次腹部断蒂手术住院7天,共花费8200元,两块纱布990元,四根缝合线1300,引流瓶924,防降解498......其中材料费就5200元,手术后两次换药,大拇指指尖一直有出血,有血伽。我们8月3日出院,出院复印病例A4纸17张,加邮政快递共计70元,十几张纸邮费算下来50多元。8月5日我们返回乌鲁木齐,术后伤口恢复很好,没有发炎,但就在15天拆完线后,指尖顶部血伽掉后才发现指尖骨头外露,都已干枯,医生说由于骨头太长,皮瓣预留余地太短,导致皮瓣回缩后骨头撑破皮瓣外露。孩子才12岁,在两个月内连续两次全麻,两次手术,光腹部创面27厘米,缝合将近30针,忍受了连大人都无法承受的痛苦,但仅仅因为最后的缝合出现事故,让整个手术以遗憾结束。这次看病花费近5万元,现在又面临第三次手术,再次截骨。我很后悔当初在难我都不该带孩子到水利医院看病,试想一下,一个长期饥饿的、物质条件匮乏的人很难在乎责任,良知,追求,理想这样的东西,病源不足早以使得这些医联体机构为了生存不择手段,根本没有心思安下心来钻研医术。治病是个综合的过程,即便请来大医院的医生做手术,但也许一个准备工作不到位,一个缝合技术不过关,一个消毒措施不严格,就能使整个手术功亏一篑。我现在理解那些医闹的人了, 有时候让病人家属发疯的不仅仅是手术失败的本身,而是藏在失败后面令人发指的原因。就医者就如同刀板上的俎肉,任人宰割,被人坑了砸了倒也没什么,关键是最后还把病耽误了,不是让你医术高超到什么地步,也没让你起死回生,不过是给孩子缝线的时候多思考一下,仔细一点都做不到,这怎么能不让人愤怒!  打电话给北京医疗投诉,推到海淀区卫生局,打到海淀区卫生局,直接推到了物价局。 天子脚下,医疗腐败就这样明目张胆的盛行着。国家搞出医联体,虽然初衷很好,但应该考察利弊,在监管审查不到位的状况下,不应该盲目的推行扩张,这样把好不容易监管在三甲医院的医疗腐败扩散到更广阔的范围,让很多不合格医疗单位鱼目混珠,更让多少家庭和病人坠入了痛苦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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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2584号原告马兆顺,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盾,实习生。委托代理人刘平,律师助理。被告北京水利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福进,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德全,该医院创伤科医生。被告林海艺林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火垡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李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席善田,男,日出生。原告马兆顺与被告北京水利医院(以下简称水利医院)、林海艺林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及第三人席善田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兆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盾、刘平与被告水利医院之委托代理人梁德全;林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涛以及第三人席善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兆顺诉称,2011年10月,林海公司招我到家具厂做韩国家具,工资每天160元。日8时左右,我用机器打槽给柜子做拉手,突然木板断了,机器把我的左手指割断了。林海公司雇车把我送到水利医院治疗,我被诊断为“切割伤(左,示中环指)”。林海公司为了骗取保险,在病历上不写我的名字,写了别人“席善田”的名字。我出院后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判决书记载:“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席善田到庭作证,证人席善田证明其与原告一起在被告(林海公司)处工作,且当庭展示其左手完好,未受过伤”。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未经仲裁前置。”让我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答复说诊断证明、病历名字不是我的名字,让我把名字改了。我多次找水利医院改名不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水利医院将诊断证明、病历名字由席善田改为马兆顺。水利医院辩称,我院是按照原告提供的信息填写的病历,信息都是原告本人及其家属填写。我院每天查房的时候医生都会询问患者姓名和年龄,如果有变化患者会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原告住院期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对患者信息现在无法修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林海公司辩称,马兆顺和林海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是梁弼钟雇佣马兆顺,梁弼钟原为林海公司实际控制人。日,梁弼钟与时任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艳宾将公司土地、厂房转让给李岳顺(现法定代表人李晔的父亲),将所有设备搬到朝阳区,具体地点不清楚。后来林海公司公章等停用,处于停业状态。其他案件原告起诉时,由于林海公司没有经营,法院都是缺席判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林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席善田述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我和原告是一个车间的工友。当时老板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原告是用我的身份证去医院看病。原告去的比我晚,我办了保险,原告没有办保险。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马兆顺2011年10月起在林海公司任木工。日,马兆顺工作期间,左示中指被机器切割致伤,至水利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13日出院。住院期间,马兆顺以席善田名义进行治疗,马兆顺对上述情况知晓并默认。水利医院病案号为×的住院病历以及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姓名均记载为“席善田”,其中《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席善田姓名、出生日期、年龄、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等信息,工作单位记载为“艺林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另查,2013年,马兆顺曾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林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法院经审理于日判决确认马兆顺与林海公司在2011年10月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判决书已于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庭审中,马兆顺称梁弼钟将其招到林海公司工作,受伤后梁弼钟陪同其去水利医院,并以席善田的名义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席善田称当时老板将其身份证拿走,其不知老板姓名。此外,林海公司就其公司主张提交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佐证,并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2年9月办理,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由王艳宾变更为李晔。其中转让协议记载签署日期日,甲方有王艳宾、梁弼钟署名,乙方有李岳顺署名,载明“甲方(卖方)现有梁弼钟及王艳宾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火垡村边三十二地工业园区9.2亩地,连带地上建筑物、三面围墙、及房屋水电所有权及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买方)李岳顺”等内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记载时间均为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通民初字3466号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马兆顺与林海公司在2011年10月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林海公司虽主张原法定代表人王艳宾和实际控制人梁弼钟于日已将公司土地、厂房转让,系梁弼钟而非其公司雇佣马兆顺,但根据其公司陈述及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12年9月方办理。林海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本院对其公司抗辩主张不予采信。马兆顺在受伤入住水利医院治疗期间,明知林海公司以席善田的名义为其办理住院手续,非但未制止,反而默认以席善田的名义接受治疗,致使水利医院在登记患者姓名等信息资料时产生重大错误,马兆顺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海公司作为马兆顺原工作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为马兆顺办理住院手续,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水利医院在登记住院患者身份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存在失查责任,理应承担据实更正患者个人真实信息的责任。现马兆顺主张水利医院将病案号为×号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的患者姓名由席善田更改为马兆顺,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水利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病案号×号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患者姓名由席善田全部更正为马兆顺。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马兆顺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林海艺林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月晖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人民陪审员  李立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美青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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