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农合报销政策医保在省内外市门诊透析可以报销吗

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比例是什么?_百度知道
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销流程以及报销比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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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TUZHU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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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青岛职工大学
不要要文件,只告诉你规定。只要不是住院治疗不报销,是住院治疗就带着身份证、社保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明细、各种单据到合作医疗医保报销。抛去医院起付费,剩余部分只要治疗、用药、材料、检查都在医保报销目录内,报销比例不少于60%。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
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2.参合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病情紧急的,可立即转院治疗,但应及时补办转院手续。
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4.参合人员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垫付,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清单”等材料,送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初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转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报销,报销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参合人员(或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合管办领取。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1)各乡镇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三个街道办事处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实行现场减免。每人当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统筹现场减免限额30元。
(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
起付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实行“零”起付。
报销比例:住院医药费扣除不予报销的项目和起付线费用后,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按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报销。残疾人、五保户、低保对象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军人、“三属”)、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双女结扎户家庭(女儿及其父母)、结核、伤寒、副伤寒病人,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有效证件或证明,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
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需要在非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扣除红塔区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的项目和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后,乡镇级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县(区)级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报销,省、州(市)级医疗机构按15%的比例报销。
孕产妇在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每例一次性补助50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顺产分娩不予补助。难产、剖宫产、高危孕产妇抢救分娩,按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报销规定报销补偿。
封顶线:参合人员2009年度累计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最高限额20000元。
(3)大额住院医药费补偿: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除按规定报销外,每次增加补助1000元;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每次增加补助2000元,以此类推,每次住院医药费每增加1万元,增加补助1000元。每人每年增加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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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五、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0元以内报销45%;元报销55%;元报销65%;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六、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2、出院记录;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七、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八、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九、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2007年度合作医疗筹资缴费时间截至日,参合人员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院药费用可以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报销。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全市农民缴纳的每人10元以及政府补贴的40元全部存入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经乡镇审核后,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结算。市合管办(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整个医药费报销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进行。所有医药费用及结报金额都要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让百姓明白。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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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我是外乡人在海城市医院住院,我在家上的合作医疗能不能给报...
我是外乡人在海城市医院住院,我在家上的合作医疗能不能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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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sun223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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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农合筹资政策要求:年新农合筹资都是每人都是收60元,辽宁省部分地区可能有所调整,即收75元。国家对每一个参合农民的配套资金是280元。(一)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  2.急诊医药费用在统筹区域内报销起付标准为零元;在统筹区域外报销起付标准为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元。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零元;  3.在市级定点医院(市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4.在市级定点医院(省属)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九条起付标准以上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门诊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报销;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40%,年累计封顶30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80%,报销范围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3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医药费补偿标准。特殊慢性病患者持《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在乡级及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年累计封顶4000元。  3.急诊医药费补偿标准。急诊须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照《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报销比例按住院比例给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医药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在乡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2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201-3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医药费用3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  2.在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用0-300元的部分,按30%报销;医药费用301-5000元的部分,按70%报销;医药费用5001元以上的部分,按80%报销。  3.在市、省级定点医院治疗: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5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20%。  4.几种特殊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办法:  (1)14岁以下患白血病患儿(两个型)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定额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2)14岁以下患先心病患儿(十二种)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定额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3)肾衰透析门诊、住院患者,其医药费补偿比例为70%。  (4)妇女患宫颈癌住院治疗费1.5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补偿,超出1.5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妇女患乳腺癌住院治疗费1.2万元以内部分按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1.2万元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5)将农村妇女分娩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人600元。  (6)耐多药肺结核、重度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住院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1000),其医药费按70%比例予以补偿。精神病患者在区外定点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按照70%比例补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度,按床日70元给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7)在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开展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补偿比例执行区、乡两级医疗机构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15万元。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由区合管办组织专家组统一鉴定后办理《特殊慢性病就诊证》。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确认标准。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这个分医院,你可以去你住的医院问一下具体情况。省内的估计好办点,如果是省外的估计就不怎么好办了。
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戏作人生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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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和你情况一样,想问问你最后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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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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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知道合伙人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 济卫基妇发〔2009〕35号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假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二、补偿模式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住院补偿1、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四、非住院补偿1、门诊补偿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性病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性病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病,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3、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 “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六、明确参合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八、有关说明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日起执行。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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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何报销、比例是多少?有哪些不纳入保险范围?麻烦介绍具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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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号&各市、县(区)卫生局:&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门诊补偿报销工作,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满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需求,规范补偿范围和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统一将特殊种类慢性病门诊(以下简称特殊病种门诊)大额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现就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特殊种类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应遵循严格界定、定性准确、病种限制、费用控制、补偿有效、程序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确定,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可由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二、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一)高血压病(II期);(二)冠心病;(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九)类风湿关节炎;(十)糖尿病;(十一)恶性肿瘤;(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血友病;(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新农合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三、特殊病种诊断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参合人员居住县(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二)与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的地级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确诊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居住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四、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一)补偿比例及限额。&1.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1000元。重性精神疾病门诊费用年内累计达300元。&2.补偿比例。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符合补偿范围费用的30%补偿报销。重性精神疾病的补偿比例可适当提高。&计算公式:(特殊病种门诊总费用-自费部分-起付线)&补偿比例=应补偿金额&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仍按1000元计算。&3.补偿限额。单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3000元;参合人员同时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年累计补偿支付上限为5000元。病患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和门诊费用补偿总额年累计限额为当年住院最高补偿限额。&在扣除自费项目和起付线后,补偿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支付。&各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本地新农合资金情况,对补偿标准和比例进行调整。&(二)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治范围。&新农合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定以外的费用不予支付,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一个月)。&五、参合人员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一)申请补偿的条件。&凡患有新农合规定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二)申请补偿的时间和地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通常每年办理一次,费用较大的,可以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时间由参合人员选择。参合农民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及其凭证在当年内报销有效,不跨年度办理,特殊情况,可顺延一个月。&申请人年内在本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审定具备特殊病种补偿资格的,可以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补偿;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到镇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办理补偿。申请特殊门诊补偿须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2.门诊收费票据;&3.相关病种诊断证明、门诊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4.个人资料,包括: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审核认定&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鉴定。受理申请的镇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先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对未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鉴定确认的,应提交县级经办机构进行鉴定,在未鉴定确认之前,不得办理补偿报销。&县级经办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鉴定小组,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鉴定和确认,并根据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个人档案。&鉴定小组可由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也可委托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鉴定。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特殊病种诊断专家小组,并指定专人办理申请手续。出具诊断鉴定证明应由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在申请表上同时签名确认,经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公章。&对于通过鉴定,确定为特殊病种门诊的患者,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由受理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补偿报销。对于未能通过鉴定的,由鉴定小组在申请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表》上注明原因,由县经办机构退还申请人,或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退还申请人。&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凭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或参合收费票据、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当事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并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资格认定书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个人资料复印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入帐。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补偿要单独进行造册登记。&对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要对特殊门诊补偿作具体规定。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费用结算与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方式相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工作的管理,强化制度落实,严格审核参合病人资格和相关资料。参合人员如有造假行为,经办机构有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卫生厅将会根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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