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能不能治疗运动神经元皮肤癌?

  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那么,重疾险有哪些保障范围呢?不在重疾险保障范围的疾病有哪些?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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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的理赔是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可赔付,买多少保额赔多少保险金,是给付型的,而不管被保险人实际是否支出了医疗费,也不管被保险人支付了多少医疗费。这个就是保险公司经常说的“确诊即可赔付”,许多保险销售人员图省事也会这么说,但其实呢,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这种不准确的说法,加之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铺天盖地的宣传,造成了许多投保人对重疾险“确诊即可赔付”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认为一些需要达到某种程度才能获得理赔的重疾只要出现症状并经医院确诊,就能得到赔偿。然而,事实并不如此。

举个例子,在重大疾病条款中脑中风后遗症是这样定义的:指因脑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的:

1.一只或一只以上肢体功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只有被保险人达到这个状态才可以获得理赔,只满足其中一种都被视为不符合合同定义。

为什么脑中风一定要留下后遗症才可以理赔呢?

其实很好理解,如果只是脑中风,没有留下后遗症,实际上无论治疗费用还是收入损失都是比较小的,用医疗险就可以解决,没有达到重大疾病的风险等级。这种情况第一:没有保险的必要;第二:如果这种情况可以赔付,一定是建立在保费再提高的基础上,最后吃亏的还是大多数的投保人。

所以,AI小懂也要提醒大家不要被广告和销售人员误导,重疾险其实真的不是确诊即赔,买重疾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

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于25种涵盖在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重疾种类和赔偿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

除了25种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增加其他种类。

也就是说所有保险公司对于前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都是相同的。以这25种重大疾病为例,只有部分疾病是确诊即赔的,还有一些疾病是要达到相应状态或采取的相应治疗手段才赔付的

确诊即赔付:恶性肿瘤等 

确诊即赔付(12种):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发病率最高的恶性肿瘤(也就是癌症)为例,保险条款中关于该重大疾病的描述如下: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也就是说恶性肿瘤和其他11种重大疾病是确诊即赔付的,这些不存在争议。

需要经过规定的手术才可以赔付

需要经过规定的手术才可以赔付(5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

以冠状动脉搭桥术为例,保险条款中关于该重大疾病的描述如下: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类经过手术才能赔付的重大疾病,并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确诊即赔付”。但是,需要经过手术才赔付,并不代表手术费用和赔付金额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手术来定义该重大疾病,在赔付标准上,仍然是赔付合同约定的金额。

发病或确诊一定时间后方可

指发病(或确诊)一定时间(比如90天、180天)后存在某种症状的才可以赔付: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语言能力丧失等。

由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重大疾病的理赔并不是“确诊即赔付”那么简单,决定理赔时效的因素有很多:确诊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个月)、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等待时间(90天、180天甚至是1年)、提交理赔资料以及保险公司审核的时间(保险公司一般在收到理赔资料之后10日内进行赔付,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做出核定)。

在AI小懂看来,“重疾险是确诊即赔付的”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重疾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赔付的。

然而,大多数小白纷纷表示自己买重疾险的时候看不懂合同里的套路,不明白什么情况能赔什么情况不能赔。AI小懂作为大家的重疾险智能军师,特别将疾病内容进行了细节化的点评分析,并标出了条款的严重缺陷,方便大家认清条款中的坑和陷阱。有了AI小懂,妈妈再也不担心你买到假的重疾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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