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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在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光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请予审议。
  刑事执行检察①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事监管活动等实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武汉市设有1个监所派出检察院(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有23个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机构设有13个检察室或检察官办公室,配备刑事执行检察干警95人,承担着对辖区内17个看守所1万余名在押人员、8个监狱1.9万余名罪犯、1个强制医疗机构(安康医院)119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和40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刑事执行情况的监督任务。
  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抓住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监督重点,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 &&
  一、依法全面履责,维护刑事执行公正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刑事执行各环节的监督,坚守刑事执行公平正义底线。
  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一是围绕刑罚交付执行,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2013年以来(下同),共监督刑罚交付执行违法情形207件。督促看守所将340名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投入监狱服刑。二是围绕刑罚变更执行,强化对罪犯奖惩考核的日常监督。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②,强化实体审查。注重对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的调查,强化庭审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9671件,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庭审1548人次,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73件(其中包括纠正应当提请减刑、假释而未提请的案件3件)。如罪犯肖某因私藏手机受到禁闭处罚,监狱仍提请减刑,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后刑满释放。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发现问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肖某的减刑裁定,最终将其收监执行,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正。三是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1041名社区服刑罪犯落实监管措施,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06%,低于全国平均比例。四是围绕死刑执行,认真履行临场监督职责,确保死刑严格、依法、规范执行。
  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落实羁押期限提前告知、预警提示和换押制度,先后催办和督办300余次,切实防止超期羁押③。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案件④,实行分级负责、逐案清理,对羁押5年以上案件挂牌督办、逐案跟踪、实地督促。全市共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20件36人。探索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注重规范司法活动,共监督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不当3件,纠正强制医疗执行不当5件。
  强化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派驻检察人员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强化日常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加大对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违法使用械具、违法使用禁闭措施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防止和纠正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加大对牢头狱霸、监管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依法打击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提起公诉13件13人,均做有罪判决。及时介入监督被监管人员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92起,严格界定责任,协助妥善处理。针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刑事执行违法问题和监管安全隐患,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2653件,有效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突出监督重点,着力解决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
  在抓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确定一个监督重点,开展专项检察,集中纠正一批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依法开展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清理活动⑤。针对部分罪犯审判前未羁押,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后未交付执行导致长期流散社会的问题,2016年在全市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共清查出2013年以来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158名,除已死亡10人外,收监105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9人,还有24人已经全部上网追逃,目前正在追抓中。针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有关司法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2人受到刑事追究。
  依法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2014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逐案审查,对保外就医的66名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经检察机关建议共收监执行27人,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9名。
  依法开展社区矫正脱管漏管专项检察⑥。2015年,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专项检察,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查阅档案、组织座谈等形式,全面掌握全市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模式、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监督纠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385件,监督收监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23名。
  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⑦。针对罪犯财产刑 &空判&现象多、实际执行率低的问题,2016年,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对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人民法院判决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清理。通过清查文书、逐人建档,摸清全市财产刑判项总额近2亿元,已执行8000余万元,未执行数额占60%。通过加强沟通联系,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监督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将刑事裁判中的财产刑纳入执行程序,并建立财产刑终身追缴机制⑧。同时,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刑罚变更执行相关联,针对罪犯在监内消费较高而未履行财产刑的情形,向人民法院和监狱提出不予减刑、假释或降低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441次,监督财产刑执行金额达3500余万元。如2014年7月,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罪犯章某假释一案中,发现章某未缴纳罚金300万元,但在监内每月消费达2000余元。据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章某不予裁定假释的建议,章某随即缴纳了300万元罚金。
  三、落实人权保障,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尊重刑事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⑨。全市共受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10件,经审查后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277件,采纳1244件,采纳率为97.4%。注重对在押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及高管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2016年,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三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最高检分别评为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例。
  有效畅通被监管人权利救济渠道。通过约见检察官、投诉信件办理、入监出监谈话等制度,及时审查处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求。依法保障代理律师会见权,患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时就医权等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被监管人控告、申诉、举报284件,做到了件件有回复。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69件75人,追回在押人员合法财物83件。
  突出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注重保护未成年、年老病残⑩和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一些监管场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未成年罪犯学习时间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及时监督、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全市看守所已实现未成年在押人员集中关押,未成年罪犯&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得到落实。探索解除强制医疗监督,通过询问医师、查阅病历、与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谈话等方式,对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全面观察,监督病情好转的精神病人解除强制医疗23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抗战老兵等四类罪犯实施特赦,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同步审查报请特赦265人,对认为不符合特赦条件的2人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确保不漏赦一人、不错放一人。
  严肃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紧紧抓住刑罚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问题的环节,突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索贿受贿,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共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25件27人,其中处级1人,科级12人。结合查办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能力
  一直以来,我们通过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工作机制创新,深化队伍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夯实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基础,切实提升监督实效与权威。
  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巡视检察机制。选择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监管单位及派驻检察室开展驻点巡视检察,严格落实责任,认真解决监管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内外部协作配合机制。一方面,强化内部沟通协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建立法律文书移送、案件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等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健全外部协作配合,建立与省监狱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机制,营造良好监督环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是推进&智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手段在动态监督、固定证据、提高监督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市23个派驻检察室全部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的监管数据共享,有效提升了监督效率。
  狠抓基层基础。坚持&小机关、大派驻&原则,充实派出派驻检察力量。加强对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推动日常派驻检察工作规范有序发展。近年来,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7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个检察室被评为&全国示范检察室&。
  深化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坚定政治站位。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促使检察人员坚定四个自信、提升党性修养。深化全员教育培训,举办各类专项培训40场,培训刑事执行检察人员180人次。近年来,两名干警荣获&全国监所检察业务标兵&和&全国监所检察业务能手&称号,四名干警获得&全省监所检察业务能手&称号。
  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刑事执行检察权正确行使。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年犯管教、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开展办案质量检查4次,并对整改情况及时回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和反映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事项3件,满意率达100%。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4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座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先后10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减刑、假释庭审,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虚心接受意见建议。深化检务公开,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互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回顾近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与法治建设要求及人民群众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判决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难以顺利交付,网上追逃不到位,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等群众关注的刑罚执行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了解监管单位执法情况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有待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建设有待加强。三是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派驻检察室人员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四是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检务平台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深层次应用有待加强。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加强法治建设、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制保障。全市检察机关将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按照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聚力改革创新,奋力拼搏赶超&的新要求,着力强化监督和办案职能,深化罪犯交付执行专项检查,确保未交付执行的罪犯交付到位;加强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选择一些重点案件作为突破口,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有效整合办案力量,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机制,与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推动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办理、及时公开;深化特约检察官制度建设,探索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人才参与相关案件咨询论证工作,建立专业人才辅助办案、专家咨询制度;充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配齐配强人员,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既是对我们的监督和鞭策,更是对我们的支持和关心!全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改进作风,扎实履职,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努力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为推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①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的前身是监所检察。监所检察工作职责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大量新的职能,如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并且很多职能系监管场所之外的执行监督职能,加之2013年年底劳教制度废止,监所检察工作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监所检察这个名称无法完整体现我们这个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2014年12月,经中央编办同意,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并推动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更名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式由监督监管场所(大墙内)回归到监督刑事执行(墙内墙外全覆盖),回归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这个大的范畴中。
  ②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根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委托,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如病情诊断书、检查证明文件所附的各类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医疗文书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③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案件。
  ④久押不决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经过近几年持续不断清理,我市未发生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
  ⑤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为切实解决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我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省检察院规定开展了全市的专项活动。目的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问题全面清理纠正,彻底解决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以及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难的问题,保证被判刑罪犯依法执行刑罚。
  ⑥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
  ⑦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⑧财产刑终身追缴机制:是指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
  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再收监执行。我市监所部门所审查的羁押必要性案件中,无一监管不到位、无一又犯罪、无一影响诉讼的情况发生,既维护了刑事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又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⑩老病残犯:是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和身体残疾罪犯的总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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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认真学习市院孙光骏检察长讲话精神部署新一年检察工作
&汉南:认真学习市院孙光骏检察长讲话精神部署新一年检察工作
2月1月和3日,武汉市汉南区院先后召开党组会和全院大会,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市院孙光骏检察长在市院中层正职干部述职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总结工作,提振精神,谋划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目标和和主要任务,推动2016年工作取得新发展新进步。
会上,林平副检察长总结了2015年工作特点,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新一年的工作打算。林检强调,2016年,汉南区院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武汉经开区汉南区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服务发展任务更加艰巨、狠抓纪律作风形成常态等形势,对各项工作和精神状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工作落实上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总体要求,切实发挥检察职能,推动检察工作上新台阶,更好服务于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一体化发展大局。
林检要求,新的一年要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部署,结合汉南区院实际,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要认真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检察机关如何履行职能服务经济建设,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坚持法治化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依法调处矛盾纠纷,不断提高化解矛盾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二要坚持目标导向主问题导向相统一,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完成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思想引导和统筹协调,坚持既要稳步、又要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三要坚持从严治检,持之以恒狠抓队伍作风建设。要认真落实市院孙光骏检察长关于严抓纪律作风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公平公正办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总结表彰 003
总结表彰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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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法治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两个主基调,积极打造实力检察、创新检察、法治检察、文明检察、人本检察,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事业只有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们对全省检察门户网站实行统一服务器、统一风格、统一链接、统一后台、统一队伍的管理模式,完善网站征求意见、在线互动、信箱、检察文件、咨询问答、网上展览、检索、链接、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等九大功能,使其成为检务公开、接受监督、服务群众、展示形象的新平台。
我们将充分发挥网站的各种功能,努力扩大检察网络的辐射力和吸引力,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作用,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促进规范文明司法方面的工作动态;进一步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检务公开权威发布平台的作用,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将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与厚爱,化作检察工作前进发展的不竭动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努力适应这一形势变化,着力打造“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博客、检察微博、检察微信、检察服务(新闻)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鄂检网阵”新格局,推进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双微平台”实现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全覆盖、全关注、全推介,深化与群众的交流互动,做好“指尖”上的群众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访问,真诚期待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五”时期,我们将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在社会各界的关怀、监督和支持下,努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奋勇向前、争创一流,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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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光骏到汉阳区院 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并进行调研
孙光骏检察长看望汉阳区院检察服务大厅坚守一线岗位的检察人员 彭建超摄
本网讯(通讯员&盛从亮)2月14日上午,武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光骏一行到汉阳区检察院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并进行调研。汉阳区委书记马泽江陪同调研。汉阳区检察院全体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
会上,汉阳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俊汇报了2017年工作回顾、反思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2018年工作打算,各分管领导结合分管部门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重点和举措,得到了孙光骏检察长的充分肯定。他认为,汉阳区院的工作可以用“四有”来概括。一是工作发展有目标。争当全国基层院“司法改革的引领者、智慧检务的排头兵、文化建设的示范院”的奋斗目标契合汉阳实际,绘就了发展蓝图,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工作推动有章法。在服务大局、做实做强主责主业、深化改革创新、建设过硬队伍等方面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三是工作成绩有亮点。在办案任务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办案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机制不断完善。四是工作谋划有思路。对今年的工作有很清晰的思路,特别是在智慧检务建设上规划了很好的路径。最后,孙光骏检察长就该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要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着力点。深入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找准着力点,要在“五个方面”下功夫:即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下功夫;在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在学习领会五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上下功夫;在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深远影响上下功夫;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上下功夫。
二是要紧密围绕实现武汉伟大城市梦想加强检察实践。要真正将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到新时代武汉检察工作中,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坚持不忘初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坚持服务中心,找准保障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科学部署、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检察工作和检察资源,在服务武汉经济社会发展中加强检察实践。建设过硬队伍。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驰而不息抓好检察队伍作风建设,造就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检察队伍。
三是要拼搏赶超推动汉阳检察取得新发展。汉阳区院应努力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上走在全市检察机关前列。要克服两种极端思想,既要克服盲目自满情绪,又要克服消极悲观情绪,进一步优化工作部署,狠抓工作落实,重点在补齐短板,强化优势上做文章。要培育新的发展增长点,在改革任务叠加、检察职能转化的关口,科学调整检察工作布局,围绕服务大局、做实做强检察主业、深化改革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培育新的发展增长点,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发展。要突出抓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切实做好节前教育和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把好廉洁关和形象关。
调研座谈前,孙光骏检察长一行到该院检察服务大厅看望坚守一线的工作人员并致以节日的问候。
学习宣讲十九大精神调研座谈现场 彭建超摄
参加调研会议的主要领导 彭建超摄
汉阳区检察院党组汇报工作 彭建超摄
孙光骏检察长讲话 彭建超摄
作者:盛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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