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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医疗纠纷处理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我一个叔叔之前在工作时受伤,后来送往医院治疗,但是治疗过程中发生,不知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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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处理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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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保障伤病员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妥善地解决好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1987]6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府[198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对诊疗护理过程、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负伤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葛。本程序适用二对医疗单位发生的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包括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不得外借、复印、摘抄。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立案后凭介绍信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公安局(涉及刑事案件时,凭立案证明、介绍信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 医疗事件发生后,病员及家属如有意见,应及时向当事医疗单位反映情况,并提供书面意见和要求。投诉的家属超过2人以上的,应推举1位法定代理人为投诉代表,全权负责投诉及接受调解。投诉代表若非直系亲属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条 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医院死亡诊断有异议时,必须进行尸检。进行尸检的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期的一方负责。尸检费用先由病员家属预支,属医疗事故的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 第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员或其亲属向有关部门投诉(包括科室、医务科或院领导、新闻媒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各级党政机关等),这些意见将先转给各医疗单位的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对投诉意见必须予以重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匿名重查清当事的科室、有关人员和事件的经过,并实是求是写出调查报告和提出初步意见。 第七条 行政调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院接待人员应文明礼貌,秉公办事,态度热情,谦虚谨慎。以事实为依据,对医护工作中的缺陷如实剖析,不偏袒,不护短。 第八条 医务科或相应部门应指定专人接待投诉者并在接到书面投诉意见15天内,将查处意见答复病员一方。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期。结论有据,处理得当。 第九条 病员及家属如对医务科或相应部门的查处意见有争议时,医疗单位应由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小组)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鉴定意见书面答复病员一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当病员一方收到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意见书后,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仍有争议时,双方均可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常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处(科)。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方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 由法定代理人或投诉代表提交有效证件、委托书和鉴定申请书; 二、 提供鉴定申请书、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一式二十份,供鉴定会议使用; 三、 预付鉴定费1200元。鉴定结论若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则全部由当事医疗单位负责;若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病员和医院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申请书、双方提供的书面意见、尸检报告、病历、医院鉴定委员会意见书等),在充分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安排时间、地点,组织召开鉴定会议。鉴定结论书文本将交申请鉴定的一方。 第十四条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委员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无论重新鉴定的结论如何,原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对医疗事件(事故)发生超过一年后才提出诉讼的,当事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不予受理。对超过第十四条规定期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本程序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个体开业、社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了解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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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或违约而导致的纠纷。为了避免相关纠纷,医者与患者都应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更应了解申请书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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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354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鹤法交初字第354号
原告:冯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策兴,广东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锦锋独任进行审判,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和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策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4日20时25分许,原告冯XX驾驶粤JKT1XX号小型轿车沿S272线从沙坪往江门方向行驶,至S272线鹤山市雅瑶镇雅瑶中学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沿S272线从江门往沙坪方向行驶的由李XX驾驶的粤J507X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XX在鹤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28日死亡。事故经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冯XX与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死者李XX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向李XX家属支付赔偿款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原告已兑现死者家属赔偿款。由于粤JKT1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购买了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1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损失,应依法按照分项责任限额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部分,依照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确定和承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l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先按照有责分项责任限额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来确定和承担。二、原告冯XX未经被告书面同意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协商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赔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重新核定赔偿金额。三、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规定,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用予以重新核定。四、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请法院予以重新核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基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被扶养人的一种补偿,而且本案的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其生活费应该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扶养人的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以及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确定。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的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为6725.60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城镇居民标准:20251.86元。五、原告主张的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依据不足,被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六、原告主张的粤J507XX号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证据不足,被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l86564.14元,被告认为其请求金额显属过高,故此,被告请求法院根据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至l5000元。八、原告主张的诉讼费,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本案的诉讼费依法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20时25分许,原告冯XX驾驶粤JKT1XX号小型轿车沿S272线从沙坪往江门方向行驶,至S272线鹤山市雅瑶镇雅瑶中学路口向左转弯过程中,与沿S272线从江门往沙坪方向行驶的由李XX驾驶的粤J507XX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XX在鹤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2月28日死亡。事故经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冯XX与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死者李XX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按协议兑现死者家属赔偿款。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于2013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1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医疗费)。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一、死者李XX(1986年6月6日出生)的母亲为钟XX,妻子为X丽,李XX与妻子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X敏(2007年1月17日出生)、X佳(2008年9月29日出生)、X昊(2013年3月1日出生)。二、李XX从2010年11月17日起至其发生交通事故,一直在鹤山冈兴橡胶鞋底厂工作,月平均工资3000元。三、李XX与家人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一直居住在鹤山市雅瑶镇中心路40号五楼503房。四、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前已支付李XX相关治疗费用18159.5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李XX抢救费用1万元,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支付李XX丧葬费2万元,2013年3月27日,原告与李XX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尚需赔付李XX家属67万元,当天,原告冯XX兑现双方协议的约定,支付李XX家属67万元,原告于诉前共向李XX家属支付赔偿款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五、粤JKT1XX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是原告冯XX,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冯XX,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ll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l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ll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l00元。同时,粤JKT1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六、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原告与被告设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不计免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死者李XX损失的核定问题。二、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如何对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的问题。
一、关于事故中死者李XX损失的核定问题。
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以及法定赔偿标准,本院认定李XX在本案中的损失如下:
1、李XX因此事故受伤在鹤山市人民抢救治疗费28136.50元。上述费用有原、被告确认的相关病历、医疗单据等为证。
2、丧葬费25352.50元、死亡赔偿金元、住院期间误工费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0元。上列费用,原、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3、被抚养人生活费元。李XX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相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李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251.82元/年的标准计算。结合李XX的被扶养人及抚养义务人情况,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元(抚养义务夫妻二人,被抚养人共三人,其中X敏,6岁,抚养年限12年;X佳,4周岁,抚养年限14年;X昊,2013年3月1日出生,抚养年限l8年,三人前14年抚养费为20251.82元×l4年=元,X昊最后4年抚养费20251.82元×4年÷2人=40503.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元+40503.64元=元)。
4、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900元、住宿费135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上列费用是李XX家属处理事故和丧葬事宜支付的合理费用,且按照3人3天及相关赔偿项目的标准也较为合理和恰当,对上列费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100元/人/天×3人×3天=900元;住宿费:150元/人/天×3人×3天=1350元;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3人×3天=45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事故造成李XX死亡,对其家属必然造成较大的创伤,精神上遭受较大痛苦。精神上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为了给死者亲属以心灵上和精神上的抚慰,应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结合李XX家属受伤害程度及肇事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5000元为宜,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提出的粤J507XX号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对该费用被告不予确认,原告也无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产生维修费2000元的事实,对该费用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事故中对李XX造成的损失合共元。
二、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如何对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的问题。
由于粤JKT1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李XX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故对李XX造成的损失合共元,该数额超出了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和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则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2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保险公司尚需赔偿李XX的损失110000元。李XX尚有的损失元,依责应由粤JKT1XX号小型轿车车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元,由于粤JKT1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粤JKT1XX号小型轿车车方承担的元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现原告已先行赔付李XX的损失,其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向其理赔原告已向李XX亲属赔付的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虽然赔偿李XX亲属元,但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给原告的数额应以本院根据相关法律、法定标准和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而核定的李XX的上述损失为限,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范围赔付原告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3元,被告4460元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583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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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1 电话: 传真:8868600 设计维护【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67―0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落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粗浅体会。一、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 268 ?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手续。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议的。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下步骤,且缺一不可。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检资质的机构执行。(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构。(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3)如
患方既不同意尸检,又拒绝签字,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业务主管部门,由机关出面协调,必要时采取录音录像或现场公证,留取证据资料,以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目的,变被动为主动。四、动员尸检注意把握的几点许多患者突然死亡.往往患方亲属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难以接受,即使死亡诊断不明,也难以如期实施尸检。虽不能过分勉强,仍应认真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医院科室领导和医务人员应积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理解患方的复杂心情,防范某些过激行为的发生。2.患方对诊疗过程持有异议,一旦患者死亡,“潜伏”了纠纷.这时科室不能按一般常规处理,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程序办理,且不可简化程序。3.凡是涉及刑事或交通肇事案件,且死亡原因不明,医院都应积极动员患方尸检.若患方坚持送法医部门尸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意见.并考虑医学科学的特殊性.积极主动协调。争取由病理医师和法医共同进行,联合出具尸检报告。避免从法医尸检的侧重面而过于简单和笼统,对于死因的发生、发展以及转归,出具缺乏从病理生理的角度做出科学分析的结论。[2]4.选择与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继承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谈话,避免与任何无代理权限的人纠缠。5.申请尸检的程序要非常清楚地告知患方,以免患方误认为医院知道程序,有意不提.故意拖延时间,更加怀疑诊疗护理工作存有问题。如此,就会增加医院处理纠纷的难度,造成被动。[31我想若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并认真贯彻落实尸检制度就不会给医院带来因患方不知情而导致的“潜在”纠纷和麻烦。参考文献【1】卫生部医政司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2】张云宏,贾氢,王以茂.法医解剖导致医疗纠纷的思考fj1.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143【3】张云宏,贾氢,王以茂.刍议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体会叨.西北国防医学杂志,1999,20(增刊):113-114(收稿:2007―o4-o2)--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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