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对新生儿是否作为主体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函〔2009〕2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字〔2008〕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胎儿离开母体时的具体临床表现综合判定其是否成活。经判定成活的,其后发生死亡,应当认定为新生儿死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专家鉴定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确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医发〔号,以下简称《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办法》已经废止,《批复》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也不再适用,但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被鉴定主体的规定仍然适用。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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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是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基本信息
出版社:; 第1版 (日)
平装:187页
商品尺寸:20.6 x 14.5 x 1.3 cm
商品重量:200 g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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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目录
法律要点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应用1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第二条 (医疗事故的概念)  应用2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应用3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第六条 (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服务监督)  第八条 (病历书写)  第九条 (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应用4 病历涂改后病历内容的效力  第十条 (病历管理)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应用5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的责任承担  应用6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应用7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第十五条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应用8 医疗过程的重要资料缺失,鉴定无法进行的责任应由医院承担  第十七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应用9 医院未对使用的输液液体和器具进行封存所承担的责任  应用10 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的检定  第十八条 (尸检)  应用11 尸检未征求死者近亲属同意,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第十九条 (尸体存放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应用1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受理和行政复议  应用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鉴定程序)  应用14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  应用15 对鉴定结论持异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应用16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回避)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应用17 病历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期限和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条 (审查与调查)  应用18 不予配合提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工作原则及鉴定书的制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应用19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费用)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应用20 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与诉讼)  应用21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的法定职责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审核)  应用22 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确定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自行协商解决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解或判决)  应用2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先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医疗事故情况报告)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途径)  第四十七条 (协商途径协议书)  应用24 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是否还可以起诉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行政调解)  第四十九条 (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  应用25 医疗方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  第五十条 (赔偿项目和标准)  应用26 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十一条 (患者亲属损失赔偿)  第五十二条 (赔偿费用结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规范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五十八条 (拒绝尸检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扰乱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范围与事故处理部门职能分工)  应用27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的纠纷范围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的定性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  关联规定  实用附录
.豆瓣读书[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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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新生儿医疗事故,怎么赔
发布时间: 10:15:4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收据支付,但是不包括原发病医疗的费用。后续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有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标准计算。
  (四)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根据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期30年。
  (五)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七)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收据支付。
  (八)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此可见,新生儿的医疗事故都是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进行赔偿,只不过有一些赔偿项目不涉及,例如患者的误工费等。但新生儿的医疗事故赔偿本身就应该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建议家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1、免责声明:本站提供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文章内容中所占立场,均不代表本网站所占立场,若该网页内容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联系QQ: 2.免费发布广告:本站日浏览量上百万,欢迎免费注册发布您的广告,网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卷(含答案)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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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A1型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1.医疗事放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法取得( )
A.人学毕业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
B.医学教育资格的机构
C.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D.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考生
E.医学临床研究资格的机构
正确答案:C
2.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行为主体( )
A.无法预料或防范
B.临床诊疗中患者病情异常
C.在现有科技条件下无法预料
D.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E.技术上缺乏经验
正确答案:D
3.发生重人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限要求是( )
A.12小时内
正确答案:A
4.对医疗事故所作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应是( )
A.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后
B.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C.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后
D.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
E.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后
正确答案:B
5.医疗事放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取得( )
A.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考生
B.医学临床研究资格的机构
C.人学毕业证书的医学院校毕业生
D.医学教育资格的机构
E.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E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指下列哪种情形( )
A.造成患者一般功能障碍
B.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C.造成患者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D.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E.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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