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附录:中药制剂
长江师范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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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药制剂具有中国特色,生产时具有一定的
特殊性,所以,GMP中将中药制剂作为附录单列出来,
但这并不是说,中药制剂另搞了一套规则,而是说,
中药制剂不仅要遵照相关通用性规定外,还要同时遵
照《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条目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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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
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对我们
来说,本附录适用于中药车间的炮制组、提取组、制粒组、
糖浆组、压片包衣组、中药外包组;质量部、检测中心;
物料部、仓储中心等部门)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我们知道,中药包
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民族药。所谓民族药,是
指我国某些地区少数民族经长期医疗实践的积累并用少数
民族文字记载的药品,如蒙药、藏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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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
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
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广告语:药材好,药才好。也就是这个意思。另外,中
药前处理工作会直接影响中药提取工艺工作,所以该条说,
二者密切相关。至于如何对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
格控制,相关资料中有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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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
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由于中药材都是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本身存在一
定数量的微生物,而且有的是新鲜使用的,另外,提取清膏中
一般含有一定量的淀粉、多糖、蛋白质、油脂等成分,这些都
是微生物滋生繁殖的营养物,加上中药材包装无法达到密封无
菌等要求,所以在对其前处理,后续提取、贮运等过程中要采
取系列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变质。我们平时可以采用的方
法有正确贮存(如隔离、冷藏、密闭、通风、避光等)、净制、
干热灭菌、干燥、煮沸灭菌、及时投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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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
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
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中药材来源主要包括品种、产地、采收季节及初加工方
法等,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制剂质量的稳定性,所以要保证相
对稳定。由于中药注射剂属于高度危险产品,所以此条对其
特别强调,要保持产地一致,并尽可能使用规范化生产的中
药材,即GAP基地生产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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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
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
至少具备以下条件(注意:此处是指 “至少” 应具备以下条件,
而不是仅仅具备以下条件就说明足够了。)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
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
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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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的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中药鉴定
学、中药炮制学学科中与本企业生产有关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
外观鉴别等内容的培训。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
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
确保毒性药材、饮片的正确验收、放行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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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具体取样方法参见检测
中心相关SOP中的内容)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具
体方法参见质量部、检测中心相关SOP中的内容)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应有
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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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设施的通用性基本要求,GMP中有详细
的规定。包括:总体布置与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
洁净厂房的平面布置,仓储,实验室,公用工程—
锅炉房、变配电所、制水系统、污水处理站、空调
机房、消防设施等,这些方面,对中药制剂来说,
也是必须具备的,同时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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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
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
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
毒性药材的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生产量大
的宜采用专用设备、容器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九条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
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要求:在任何环节的炮制过程中,中药材都不能直接接触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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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
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中药材提取与浓缩必须与其制剂在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生
产操作及人物流向等方面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
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有机溶媒提取、浓缩等厂房建筑应符合防火、防爆等要求。
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
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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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
? 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
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
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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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
D级洁净区,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
骤的洁净区。其对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表面微生物、
人员工作服等方面均有规定。此处不再详述。
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
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我们公司没有,在此
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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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
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
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此条主要强调物料如何分类贮存。广义的物料,包括狭义
物料和产品。狭义物料包括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产品包括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药品生产,是将物料加工转换
成产品的一系列实现过程,物料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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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中,物料的管理环节涉及购入、储存、发放及使用
的通用管理,内容涉及供应商评估、物料购进、验收、取样检验、
物料储存、物料代码与批号等。归纳起来可以要求为:规范购入、
合理储存、控制放行与发放接收、可追塑。对物料合理储存规定
中,规定了如下要求,一是分类储存,物料须按其类别、性质、
储存条件分类储存,避免相互影响交叉污染。
通常分类原则为:常温、阴凉、冷藏应分开;固体、液体原
料分开储存;挥发性及易串味原料避免污染其他物料;原药材与
净药材应严格分开;特殊管理物料按相应规定储存和管理并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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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规定条件下储存,物料储存必须确保与其相适宜
的储存条件,来维持物料已形成的质量,物料应根据其性质
有序分批贮存。规定的储存条件:温度,冷藏为2℃-10℃;
阴凉为20℃以下;常温为10 ℃ -30 ℃。相对湿度,一般为
45%-75%,特殊要求按规定贮存,如空心胶囊。储存要求,
遮光、干燥、密闭、密封、通风等。
注意:不正确储存会导致物料变质分解和效期缩短,甚
三是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新版GMP)附录:中药制剂
四是仓储有满足要求的设施与定期养护。第58条规定,仓
储区应当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
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仓储区应有与生产规
模相适应的面和空间,用以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
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仓库“五护”设施—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潮。
“五距”—垛距、墙距、行距、顶距、灯距(热源)。
根据物料性质定期检查养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或延缓
其受湿、变质、分解等,对已发生变化的物料要及时处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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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殊管理的物料:包括“麻、精、毒、放”类
药品,印刷包装材料。新版GMP第130条规定,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
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1)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文件;
(2)对于“麻、精、毒、放”类药品要求与公安机
关联网或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并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3)有无购入证明,验收、入库、领用、发放记录;
(4)账、物、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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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
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
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
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
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
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
(此条主要是说明如何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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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
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此条前面已讲过)
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
(毒性药材(如藿香正气片中的生半夏,牛黄解毒片中的雄
黄)的存放要求前面已说过。易串味药材和中药饮片主要是富含
挥发性成分的药材、饮片,以及从药材中提取的挥发油。如薄荷
油、荆芥油、连翘油、陈皮油、藿香油、冰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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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
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
? 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
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
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
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 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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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
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
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
(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
(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
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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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
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
(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
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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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
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
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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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
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
第二十七条 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
第二十八条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
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
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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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
(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
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
第三十条 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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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
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
? 第三十二条 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
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
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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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
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
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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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
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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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
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
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第三十六条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
(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
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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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
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
第四十条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
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
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
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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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
第四十二条 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
(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
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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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
(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
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
(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
(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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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
(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
(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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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 原药材 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