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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规程的通知 佛府〔2014〕83号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佛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佛冈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督查股股长等为固定列席人员。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司法(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县长确定。 由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挂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的单位(如县公安局、县打私办、新农村管委会、县应急办等),原则上不再安排本单位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经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不必列席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涉及单位可派一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分段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为便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了解政府工作,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一名领导列席常务会议。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以下事项,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 (二)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事项; (三)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涉及全县工作大局的重要问题; (六)需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大额资金安排; (七)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八)县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提请单位报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通过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镇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协调,必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一)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涉及法律问题或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议题,应由县司法(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县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地、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需要提请讨论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的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附加多个单独说明。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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