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教师资格证5年一审未年检医生可以做手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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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在换领执照时因老板没有执业医师证无法办理,现以聘用的医生的执业
个体诊所在换领执照时因老板没有执业医师证无法办理,现以聘用的医生的执业医师证以医生的名义办理执照请问该医生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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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医生应连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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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是一名内可医师,被他的朋友多次邀请到他的诊所为病人看病,并且都康复得很好。请问,申某擅自为病人做手术的行为,触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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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知,其一,非法行医的主体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申某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显然,主体不适格,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其二,申某应邀在朋友的诊所为病人看病并未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所以,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总之,申某不构成犯罪。
9月29日在一家打着牙科招牌的牙科诊所看牙,医生说我有几颗牙要拔,有5颗牙要做烤瓷牙,同意了,第一次先磨了3颗牙,拔了一颗牙,交了全款2600,只开了收条,未开发票;几天后去上了定制的烤瓷牙,去的前两次,在我之前都有看牙的病人在我前面,给他们看完牙后,也未见医生对牙医工具做任何消毒,就直接给我看诊了;第三次去磨剩下的2颗牙时,医生发现又有一颗牙还需要做烤瓷,同意了,在磨牙的过程中因医生的不专业,导致我几次被逼将磨碎的牙粉吞进肚里造成呕吐,有监控记录,后来医生让我交多出来的一颗牙钱,因我已感到医生的不专业,所以说等做完牙后再交最后一颗牙钱,医生不乐意,导致我已交的5颗牙中,还剩未做的2颗牙也不再给我做了。。。。。因医生的不专业,感觉自己被骗了,所以在第四次去之前,网上查了有关牙科牙医法规,第四次去了之后我先要求医生拿出医师资格证,只见医生拖拖拉拉,虽最后她拿来了,但并未让我看请,而且我要求看资格证上的注册地,医生始终不给看,最后要求退还未做的2颗牙钱,未果,诊所还恶人先报警(说我闹事,有可能还说我敲诈.....(后来我他短信来往时,他有明确说我敲诈他们))因他不在理在先,所以我向卫生所进行了投诉,投诉了3项(1、超范围经营,2医生行医资质有问题,3诊所消毒与卫生违反了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已受理,目前惩罚结果还未出来,但已确认超范围经营(非法行医)和无证行医.问题:1、因是无证无照经营,医生也无合法的行医资质,我是否可以可求退还所有已交费用?2、因消毒卫生不合规,因我有拔牙一项,有出血,在网上查了下,此情况有可以引起医源性病毒感染(3个月到20年不等),所以我是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多少?   3、因是无证无照经营,我是否可以告他非法行医罪?   4、他因式不想退款,说我敲诈他,我又可以告他什么罪?   5、如果我要求赔偿和告他非法行医,又要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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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该牙医没有相关执业证件,但是牙医确实为您提供了医疗服务,若牙医退款,则您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于牙医合理的医疗服务您难以要求牙医退款。但若牙医在医疗过程中给您造成损害,您可以要求牙医赔偿相应的损失。2.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若牙医尚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则是会对该牙医进行行政处罚,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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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证出了医疗事故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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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
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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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变更执业地点,属于非法行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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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变更执业地点,属于非法行医吗,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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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diyu888
& &属于非法行医
未在注册单位执业的,属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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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就不是非法行医了,所以你不算非法行医,不会触犯刑法,但是你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卫生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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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奥!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未变更注册事项并不一定属于非法行医
构成非法行医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行医是行政法中的一个概念,而非法行医罪是刑法中的概念。非法行医对应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法行医罪对应的是刑事责任。构成非法行医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由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非法行医,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界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由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医师如果没有变更上述注册事项而实施医疗行为的就属于非法行为。
  但是,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即不属于非法行医:(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zhengfu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4)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非法行医的行为符合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构成要件,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人认为还应当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注册,或者超越注册事项执业(包括超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这就给司法裁量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有悖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为了澄清非法行医罪的范畴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在《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根据该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限于上述五种情形。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生“走穴”的法律风险
  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允许医生兼职并不等于医生可以“走穴”。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现象,被人俗称“走穴”。“走穴”属于非法行医一直以来并无争议。但是,如果在医生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过程中,如果由于过失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应按照什么罪名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有争议的。
  首先,此类“走穴”行为,因为属于非法行医,而不能构成医疗事故,进而不可能使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医疗事故罪。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职业资格的医生外出“走穴”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那么,如果医院的合法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的,可能要承担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后果;非医院的“走穴”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的,理应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此必须要提醒我们的医务人员,此种情况下,国内已经由多例判决,法院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范医生“走穴”建立我国医师多地点职业制度
  医生“走穴”现象有其正面的作用。首先,我国卫生人力资源不平衡,病人多、名医少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医生 “走穴”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偏远地区的患者得到高水平的诊治。其次,医生“走穴”,提高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但医生“走穴”也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首先,医生“走穴”治疗的病人,大多是小医院治不了或者治疗不理想的病人,难度一般较大,但基层医院的手术条件较差、人员配备良莠不齐,“走穴”的医生对院内情况不了解,这都无疑增加了医疗的风险。其次,大医院紧急抢救很多,倘若专家频繁“走穴”,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延误病情。第三,基层医院为增加收入,积极请名医出诊,但又不负责“走穴”医生该缴的所得税,致使偷漏税现象严重。
  在国外医生、律师、会计师都被统称为专家,专指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高超专业技能和执业道德的人群。同时,他们又都是自由职业者,即凭借自己对某一行业较深的造诣,可以不断地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寻求最适合自己的发展契机。在许多发达国家,医生兼职是合法的,但要在严格的管理下进行。例如美国医生以州为单位注册,只要经过合法注册,就可以同时在本州内不同医疗机构服务。而日本允许医生在每周拿出一个工作日到院外行医。同时,国外相对完善的医疗与保险制度,能够从法律上堵住医生兼职的各种漏洞。
  在美国,医院在聘请兼职医师时,要经过医师协会的批准,比如某医院要聘请心血管科的专家,医师协会会对该医院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方面进行相关调查,达到要求的才会获准聘请兼职医师。医师协会对兼职的医生的资格设定一个标准,包括技术和道德标准。建立兼职医师随访机制,每年实行年检。随访的内容包括对每个兼职医师的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症率统一考评,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假如不合格,医师协会可随时取消其兼职资格,从而保证兼职医师的医疗质量。
  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这是国外医疗市场管理的一种新的趋势,同时,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了社会资源,也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应看到政策放开可能会带来的问题,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假如国家实行医生兼职制度,卫生部门必须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对兼职医师实行准入制度,进行统一考评。明确具有7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对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考评,允许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兼职执业,且每名兼职医师最多在邀请他的医疗机构中选择5家进行兼职执业。医师协会应每年进行兼职医师的年检考核,凡是治疗成功率、死亡率或并发症率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医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均不予年检。其次,设立邀请医疗机构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可以邀请兼职医师的医疗机构条件,比如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兼职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第三,由执业医师协会要求兼职医师和医疗机构签订兼职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应由邀请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代缴,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兼职医师有偷漏税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所以我国建立医师多地点职业制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走穴”现象是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与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型期,许多观念还需认识和深化有关。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亟待改革和完善。我国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彻底阻碍了医院的发展。比如,医院产权和人事编制的归属难确定,医院难以引进人才和资金。解决的出路就是尽早建立现代医院制度。现代医院制度不是指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而是指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使医院经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基础,从而在微观层面上建立产权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医院已经在对国内一些大医院的专业人才“虎视眈眈”。所以,医院必须要树立人才不是单位人而是社会人的观念。医生何时能真正突破医院的院墙?医生何时能成为合法的自由职业者,让全社会共享其知识和技术。
毫无疑问的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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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发布,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就“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问题作出的批复说:根据《执业医师法》,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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