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医食品和食品跟保健品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跨境新政 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获一年缓冲
  5月2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过渡期内,在上海、杭州、宁波等10个试点城市,继续按照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关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过渡期政策的有效期有效期至日。
  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
  一年的过渡期是从日至日(包括11日)。
  过渡期内,新政中的税收政策不变、限额不变,只是暂停《正面清单》中的通关单、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备案的要求。
  涉及的品类包括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
  涉及的网购保税试点城市包括郑州、杭州、上海、宁波、重庆、广州、深圳、天津、福州、平潭。这意味着,新增加的成都、苏州、合肥、大连、青岛等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还没有拿到网购保税的资质。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代表网购保税试点城市可以随意进口化妆品、特殊食品等。文件规定的是,缓冲期内继续按照新政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此前,各地国检还是有一些要求的,而且不同试点城市的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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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信息来源:营养科技&&&&&&&&&&&发布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日正式颁布实施,其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作为食品中的特殊种类,在食用目的、产品配方、适用人群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保健食品一般不适用于婴儿食用,本文仅探讨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相关内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所谓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分为3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具体见图1。
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不同年龄段人群对营养素的需求量不同分为两类。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不同年龄段分为两类。GB299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附录中列出了目前临床需求量大、有一定使用基础的13种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根据国内外法规、使用现状和组成特征,常见的包括营养素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
► 保健食品
包括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作用主要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
3.适用人群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适用于1岁以上有特殊医学状况、对营养素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其中: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需要全面营养补充和(或)营养支持的人群,如体弱、长期营养不良、长期卧床等患者;特定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的人群;非全营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需要补充单一或部分营养素的人群,按照患者个体的医学状况或特殊需求而使用。
►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是指为保证食用安全,根据保健功能不同而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宜食用和不适宜食用该保健食品的人
4.产品配方
► 原料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关要求,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添加对患者病情不利的物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的原料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普通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维生素和矿物质、真菌、益生菌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配方设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设计,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特定疾病类型目标人群的营养特殊需求,确保可以起到为特定目标人群提供适宜的营养支持和改善其生活质量的作用。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包含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素,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各种维生素、矿物质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在全营养配方的基础上,依据该年龄段人群特定疾病的病理生理变化而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含有的营养素比较单一,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故对营养素含量不作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设计主要根据保健食品的法规要求,具有科学依据,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安全和功能声称的要求,围绕产品保健功能、市场需求等筛选配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都需要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但二者在添加的种类和用量方面存在差异。全营养配方食品必须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13种维生素和12种矿物质,选择性地添加符合要求的其他物质;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可以补充一种或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目前包括15种维生素和10种矿物质。其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求必须添加的磷、钠、氯、碘几种矿物质,由于在我国人群营养水平良好和普及碘盐政策的情况下,目前将其列为不适宜额外补充的营养素;另外,《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中可以补充的铬、钼、胆碱几种营养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将其列入可选择性成分指标,并不要求必须添加。
5.其他内容
► 功能声称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 营养提供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为目标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既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又可有针对性的适应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能够满足目标人群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营养需求,但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应当根据个体的特殊医学状况,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
保健食品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强调产品具有保健功能而非提供营养成分,其使用的原料原则上不提供热量,不含全面的营养素,因此不能够代替正常饮食。
► 食用途径和食用量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根据患者个体情况或医学状况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保健食品的用量限制较为严格,过量食用或者食用不当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需要明确不同人群的具体推荐摄入量,例如颗粒剂的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20克等。
食用途径方面,保健食品仅限经消化道进入,如口服、咀嚼、含片等,不宜采用皮肤、粘膜、注射、胃管或直肠等途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既可以口服使用,也可以采用管饲途径,以便于进食受限的人群使用。
► 产品形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常为食品形态,如凝胶状食品、多孔状食品、粉状食品、糊状食品等。保健食品在产品形态上,多使用片剂、胶囊(软、硬)、水丸、颗粒(粉)剂、口服液、酒剂、袋泡茶等剂型,多为浓缩形态。
► 食用目的不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提供能量和营养支持为目的,为了满足特定人群对于营养素和膳食的需求,可以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而保健食品以调节机体功能为目的,具有保健功能而非提供营养成分。
► 目标人群不同
由于两类特殊食品具有不同的食用目的,因此所针对的目标人群具有较大差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于有特殊医学状况、对营养素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如无法通过进食普通膳食满足营养需求的人群,所以其形态更接近于普通食品,充分考虑了饮食和使用的依从性;而保健食品根据原料和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如免疫力低下者、中老年人、需要补充维生素的人群等,这类人群能够正常进食,故保健食品多为小剂量浓缩形态,不提供额外的能量。
► 产品配方不同
基于不同的食用目的和目标人群,两类特殊食品均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法规进行产品配方设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各种维生素、矿物质等,且对各营养素的含量有严格要求,用以满足目标人群全部或部分的营养需求;而保健食品原料原则上不提供热量,原料种类较多,可以基于我国传统中医保健理论设计或结合现代社会亚健康人群对保健食品的需求进行研究。
保健食品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早、发展迅速,产品种类繁多;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肠内营养制剂在我国一直作为药品管理,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两类食品的法律地位,为了更好的了解和使用这两类特殊食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规定及技术文件,进一步明确该类产品的营养特点、适用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便于医务人员、生产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与保健食品进行区分;二是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学习,充分了解两类产品的特征,按照要求进行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指导使用,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产品的使用符合要求;三是大力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两类特殊食品的认知度,提高监管部门和临床医生的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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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特医食品“特”在哪?和保健食品有什么区别?
听说过特医食品吗?
提到特医食品,群里是这样婶的……
特医食品?什么?
特医食品,能吃不?
特医食品?听起来很好吃的样纸
特医食品不会又是哪个商家
的叫卖噱头吧?
什么是特医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是介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特殊状态下食用的食品,它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但能改善患者的营养状况,提高患者的整体健康水平,为疾病的治疗和恢复健康提供良好的基础。
特医食品的适用人群
特医食品适用于有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
看完了特医食品的简介和适用人群,相信大家也就不会见到特医食品一脸懵了。可是特医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区别吗?继续为大家解惑~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特医食品,仅提供营养支持,尤其是在患者治疗康复和机体维持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因而其科学性和营养充分性会进行十分严格的论证。
注册及临床试验
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则实行备案制。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产品必须出具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等。
而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除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保健食品未强制要求进行临床试验,而特定全营养配方特医食品则必须进行临床试验。
特医食品是否属于药品
根据产品的形态、成分以及临床用途,国际上都认为将特医食品纳入食品管理比较恰当。事实上,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就已经在临床上普遍使用这类产品,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非常广泛。实践证明,特医食品在改善病人营养状况、促进病人康复、缩短住院时间、节省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综合整理自《中国医药报》、搜狐网、沪上医药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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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与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核心提示:很多朋友都会对特医食品、保健品、药品和食品在用途或者概念等诸多问题中混淆,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关于特医食品与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很多朋友都会对特医食品、保健品、药品和食品在用途或者概念等诸多问题中混淆,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关于特医食品与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2. 保健食品
即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险的食品。
3. 特医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药及其制剂、抗生素、血清、血液制品、疫苗等。
二、用途的不同
提供营养,维持人体正常新陈代谢。
2. 保健食品
主要用于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
3. 特医食品
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对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起营养支持作用。
主要用于临床上治疗疾病,以及疾病的预防和诊。
三、标签标识的不同
营养成分含量。
2. 保健食品
可以宣称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3. 特医食品
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分类,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四、原材料的不同
富含营养成分,无毒副作用。
2. 保健食品
富含活性成分,在规定的用量下无毒副作用。
3. 特医食品
富含营养成分,特定人群使用无毒副作用。
富含活性成分,允许在规定用量下有一定毒副作用。
五、形态的区别
普通食品的形态。
2. 保健食品
部分普通食品的形态,部分片剂、胶囊等特定剂型。
3. 特医食品
几乎都是采用粉剂、溶液形式。
药品具有特定剂型:片剂、胶囊、针剂、微丸等。
六、用法用量的区别
食用、饮用无规定用量。
2. 保健食品
食用、饮用有规定用量。
3. 特医食品
食用、饮用无规定用量,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
多种给药途径,有规定用量,遵医嘱
七、管理方式的区别
2. 保健食品
注册或备案。
3. 特医食品
通过以上内容,您是不是对特医食品、保健品、药品和食品有了比较清晰的区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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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oodqm特医食品到底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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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到底是什么东西?
一、特医食品的定义
特医食品:又称医用食品,全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FSMP),是介于普通食品、保健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类新型产品,
一类针对特殊食物管理的患者研发的具有特殊食物用途的食品。
一、行业缘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用食品),是为了满足由于完全或部分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代谢紊乱人群的每天营养需要,或满足由于某种医学状况或疾病而产生的对某些营养素或日常食物的特殊需求加工配制而成,且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可以与普通食品或其它特殊食品共同使用。
二、发展现状
国外特医食品的发展现状。
欧盟在1999年正式颁布了FSMP标准(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1999/21/EC)。在2001年又颁布了&可用于特殊营养目的用食品中的可添加物质名单&(2001/15/EEC),明确规定了可使用在FSMP中的营养物质,并且拟添加在医用食品中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获得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的批准。对于上市前的批准,各成员国还在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相应规定。如荷兰、西班牙等国上市前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法国、德国、波兰等国则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进行技术审评,主要审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审核程序相对简单,审核期一般为3个月。
美国在1988年首次在药品法修订版&Orphan Drug Act Amendments&中对于医用食品进行明确定义。同年,FDA首次出台对于特医食品的生产和监管的指导原则,包括生产、抽样、检验和判定等多项内容,拟添加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进行GRAS评估,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和批准。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法规委员会于2012年5月发布关于FSMP标准的评估报告终稿(Proposal P242),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批准要求。
国内特医食品的发展现状。
为满足我国糖尿病、肾病等临床患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需求并降低使用者的经济负担,我国在大力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同时,积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体系。日,我国发布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对一岁以内婴幼儿的特医食品做出规定。日,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编制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编写。起草工作组收集国内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也参考欧盟、CODEX、美国、澳新等国家的相关标准。日,卫生部根据GB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实施条例,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产品分类
医用食品按其提供营养素是否全面分为两类:全营养特医食品和组件营养特医食品。
高蛋白全营养配方,采用乳清蛋白,大豆蛋白,小麦低聚肽,深海鱼低聚肽,聚葡萄糖和低聚果糖等配方,可以全面补充人体所需的蛋白质,热量及各种微量元素。适用于重大疾病的恢复期,重大手术及创伤的营养支持,也可用于日常膳食的营养补充,口服和管饲皆可,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肠内肠外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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