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祛除脸部疤痕有疤痕的可以申请整容费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赵亚芳与华健根、华中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495号原告赵亚芳。被告华健根。被告华中杰。被告冯连秀。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冯赟,律师。原告赵亚芳诉被告华健根、被告华中杰、被告冯连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芳诉称,原、被告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被告方在诉讼一、二审败诉后,疯狂报复,精心策划,故意挑起事端。日上午7时,被告华健根、被告冯连秀先后对原告丈夫苏文怡进行殴打,造成苏文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闻讯赶到后遭到被告华健根用不明液体泼洒,造成原告脸部毁容;被告华中杰对原告实施流氓行为,恶意拉下原告长裤及内裤使臀部外露,致使原告患上忧郁症;被告华健根、被告华中杰、被告冯连秀对原告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告华中杰猛踩原告腰背部,致使原告脑震荡,至今卧床不起。原告之子赵俊超闻讯赶来意图施救,遭到被告华健根殴打,造成轻微脑震荡,其项链亦被华健根拉断。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原告形成了妇女人身侮辱及故意伤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救护车费及相关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18.07元,护理费人民币13,140元,营养费人民币9,700元,脸部毁容后续治疗整容费用、脑震荡、腰部损伤以及忧郁症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护理费营养费预估人民币30,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被告华健根、华中杰、冯连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陈述均不属实。事情就是邻里打架。当时五角场警署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原告赵亚芳、苏文怡和被告3人每人分别作出200元处罚,该行政处罚说明了在此邻里纠纷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告对事实的陈述不符合当天的情形,因为原告有过错,而且原告也对被告进行了殴打,我方保留对原告的诉权。我方认为9月22日的事件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由于原告赵亚芳的病情仅是软组织挫伤,我方只认可9月22日原告软组织挫伤的医疗金额,具体金额由法院扣除统筹支付后依法核定。三被告中无人拉扯原告的短裤。目前原告称其有疤痕我们看不出来。原告提出的交通费,9月22日是叫救护车的,不存在叫出租车。日后就医与打架无关,就医也没有必要叫出租车,我方仅认可合理的费用。原告精神病门诊病史我方不认可,是原告的自述,也没有精神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关于营养费,原告没有鉴定过,根据原告软组织挫伤的伤情,不需要护理,营养费应为1-7天,每天2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赵亚芳与苏文怡系夫妻。被告华健根、冯连秀系夫妻,华中杰系两被告之女。原、被告曾因相邻纠纷诉讼至法院,致关系不睦。日上午7时,原、被告因故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出具验伤通知,检验结论为:原告左脸部擦伤,可能会留下疤痕;头面部皮肤挫裂伤;脑震荡;腰骶部肌肉、软组织挫伤,建议卧床休息1周至2周,必要时于专家门诊就诊为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含救护车费)共计2,748.10元。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警署对双方当事人、邻居均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表明双方有肢体冲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警署对双方各自作出了行政处罚,对赵亚芳、苏文怡和华健根、华中杰、冯连秀五人分别各自作出了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邻居的询问笔录中表述双方肢体冲突中,华中杰拉扯原告内裤,致原告臀部外露。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处理日常邻里纠纷及事发当日都缺乏冷静,最终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对此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事件的发生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相应的50%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含救护车费),凭据认定为2,748.10元;2、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3、营养费,根据验伤单记载的伤情,按30元/天计算2周,计420元;4、护理费,根据验伤单记载的伤情,按30元/天计算2周,计420元;5、精神抚慰金,由于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三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华中杰在事件中存在拉扯原告内裤之恶劣行为,对原告精神上造成侮辱,故本院酌定被告华中杰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元;另外,原告主张预付相应后续治疗费用,因现尚未发生,亦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必须治疗费用,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健根、被告华中杰、被告冯连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赵亚芳医疗费人民币1,374.05元、护理费人民币21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二、被告华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亚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三、原告赵亚芳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6元,由原告赵亚芳负担人民币803元,被告华健根、被告华中杰、被告冯连秀负担人民币8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月    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人民陪审员杜丽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蒋金秀书 记 员赵广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521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83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已解决问题
被他人殴打,头部被打破,疤痕有三厘米左右,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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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唇被打开缝三针,留疤痕,算不算毁容?如何让打人者赔偿?赔偿多少合适?
我弟弟8月4日晚上,在市场买了二斤虾爬子,回家蒸熟了吃,觉得味道特别苦,就拿起那些熟的虾爬子去找卖海鲜的女店主,女店主不承认虾爬子有问题,于是双方争吵起来,我弟至始至终只是理论,没有动手。女店主气性大,拿铁称盘打我的弟弟,由于躲闪不及,被连头带脸打个正着,下嘴唇被从里到外划开两公分的口子,血流了一身,到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并拍照,对方由于情绪激动抽搐倒地,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检查。我弟也到医院包扎处理,缝了三针,但没住院,两天了,头还是有点疼,嘴唇肿的不敢吃饭。现在对方现提出要给他赔偿3000元了事,讹诈说我弟打了对方一拳致使心脏病复发倒地昏厥。我弟的确一直没动手,现场也有证人。我们没同意他们的要求并且说要找他索赔。他又说要我们把医药费单子给报了。我们回绝。因为我们买了他卖的不好的虾爬子,本身就是受害者,后来又被打伤,现在还想让我们包赔损失,这是明显的欺人太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想让他家赔偿,从几个方面索赔?赔偿多少合适?需要我这边做些什么准备?另外嘴唇被打开缝三针,留疤痕,算不算毁容?请求律师帮我出个主意。万分感谢!
提问者:wl3039***时间: 21:47:18地点:2个回答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答:报警立案需要哪些程序|||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
已帮助: 人
答:应当在报警后,依法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能够构成轻伤,对方行为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
已帮助: 人
答:您好,刑事拘留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
已帮助: 人
答:建议立即报案,如果构成轻伤,打人者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轻伤则有可能构成寻衅...
已帮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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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请问这个轻伤二级是否是在公安机关的申请下做的司法签定呢?现在对方的伤势如何
答: 视情况而定
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
答: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
答: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
答: 你好,对方打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你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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