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30号文件[2013]69号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信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省、市(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具体信用记录核查范围是:
&&& (一)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行政审批、评级评优、安排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等行政管理方面,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记录核查。
&&(二)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投资等活动中,应对申报的企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核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管控要求,应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用记录。
&&(四)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可以查询信用信息记录,以降低信用风险。
&&二、加大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力度
&&(一)对失信记录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将该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要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取消该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或者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相应荣誉称号;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
&&(二)对于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信用记录超过两项以上的企业,减少日常检查或抽查,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申报有关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加强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的重要性,把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当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记录核查主体责任。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
&&(三)加快建设完善省、市两级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建用并举、重在应用&的原则,进一步扩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各部门应整合行业内、系统内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
&&(四)省、市(地)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省、市(地)各部门要定期将信用记录核查情况报同级信用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部门将给予通报,对因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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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下发后,各地对放宽参保条件方面的政策理解和把握尺度不统一,为了规范参保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黑政办发〔2013〕45号文件解读精神,现将有关参保政策统一说明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面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劳动年龄内(截止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即:男日以后出生、女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人员(含外省户籍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二)参保缴费方式
日前取得我省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且符合16周岁以上从事灵活就业规定。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后未安排工作的复员战士应严格按照黑人保发[号文件规定补缴,也就是上学期间的时间段不允许补缴,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统账结合”以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从开始从事灵活就业时起,按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已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的人员,2013年年底前,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从“统账结合”制度时起,补缴未缴纳年限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但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已按个体劳动者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允许往前补缴。
外省户籍、我省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但已在我区城市购房人员,可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购房手续,从购房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省级统筹以后为全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凭公安部门暂住证最多可以延续缴费5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符合享受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四)需提供的参保认定依据
1、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
3、外省户籍、我省农村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和房产证。
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保方面
(一)参保范围
1、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无力按现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原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各类经济实体中的相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参保缴费办法与《关于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黑人社发[2011]4号)文件规定一致,个人应当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之日(“统账结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时)起补缴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单位应当按当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缴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须全额缴费。个人和单位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实行省级统筹后,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金核发
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退休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四)需提供的参保认定依据
1、证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
2、全体职工档案及花名册。
3、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相关参保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企业长期临时用工参保方面
(一)参保范围
凡在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劳动年龄内人员(以下简称“劳动者”),可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经审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劳动者,原则上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用人单位资金渠道等原因,企业无力承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照自愿的原则,“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上述人员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统一执行到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下发之月(2010年8月),之后仍在用人单位的,单位和个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用人单位的,按照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
“统账结合”制度后,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实行省级统筹后,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统账结合”制度后,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历年缴纳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基数,2005年省级统筹后,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
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办法参保且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满5年以及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的女劳动者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统账结合”至黑人社函[2010]74号文件下发之间不允许先按企业办法补缴5年之后再按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只能选择一种办法补缴。
(四)需提供的参保认定依据
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应当提供下列有关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职工原始档案材料。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支付凭证、报销单据等。
4、其它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会员证、出入证及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原始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原件;
7、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缴费协议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接收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县、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参保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3、县、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县级企业对本辖区劳动者参保条件初审后,汇总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汇总表中对农村户籍和外省户籍人员要明确标识。
(二)审批
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和县级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人员参保条件进行认定审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县级企业对审批合格人员要建立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政策执行时间
此次放宽参保条件为阶段性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日。
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本说明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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