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了他头部两拳他要把人打了住院讹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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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138号
来源:刑三庭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甘刑三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秦政文,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1日,上海市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风友,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日,甘肃省靖远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7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0月21日。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炳毅,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8日,甘肃省正宁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3日,甘肃省武山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学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国东,男,回族,生于1991年2月8日,甘肃省榆中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小梅、汤国娣、范睿敏、雒成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白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关军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芙蓉、张鹤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及关军的辩护人秦政文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关军得知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约其女友脱某某吃饭,遂安排脱某某、于某诱骗客人,伺机勒索钱财。范某某等人与脱某某、于某用餐后到白银区建安酒城量贩店娱乐。次日1时许,在该店门口,脱某某、于某因200元陪侍费与范某某发生争执,早已等候在此的关军及其纠集的被告人周风友、韩学东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任炳毅上前殴打范某某等人,关军、周风友、任炳毅在范某某头部、腹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韩学东也踢了范某某腿部。被人劝开后,关军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周亮、程斌、马国东等人前来打架,周亮、程斌、马国东伙同高韵清(又名高佑磊,在逃)等人来到建安十字卫生所门前,与关军、周风友、任炳毅、韩学东一起,再次殴打范某某,关军、周亮、周风友、程斌、高韵清先后在范某某头面部、腹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马国东也踢了范某某腰部,范某某倒地不动之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范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21日17时42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某系生前头颅多处(遭受)严重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证明,2009年10月20日18时许,我约了秀水楼的李某某,给她过生日,同时约一起做生意的老乡范某某、肖某某、吴清泉、孙平一起到鑫悦大酒店吃饭。吃饭时,范某某约来了秀水楼的于某、脱某某。饭后,便到建安酒城量贩店饮酒。当从酒城离开时,于某向范某某索要陪侍费,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这时冲过来五、六个小伙打我和范某某。打完后,他们就走了,当时范某某身上还没什么伤。后来又冲过来七八个小伙堵住范某某就打,我和肖某某逃往建安十字。后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回到现场,看见范某某趴在路边,头部有血,神志不清,就打110报警,又打120求救。120急救车来后,范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张某某辨认,确认向范某某索要陪侍费的女子是于某和脱某某。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白银区东山路建安十字南侧马路边,中心现场位于建安十字卫生所西侧马路边。勘查发现该卫生所西侧距马路道牙15cm处有一35&27cm的血迹,该血迹西南方120cm处有一47&40cm的擦蹭血迹,已分别提取。
3、住院病历证明,范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1时25分许被送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范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硬膜下血肿,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脑疝,头皮裂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21日17时4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范某某右额颞部头皮血肿范围较大,其内颅骨塌陷,头皮内、头皮下广泛出血,硬膜内、硬膜下出血较多,脑内血肿、脑疝,损伤程度较重,可致昏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胸腹部、四肢损伤多深达皮下,损伤程度较轻,不构成直接死因。致伤物为一定质量较重的便于挥击的钝器,啤酒瓶类、拳脚类均可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范某某系生前头颅多处(遭受)严重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5、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周亮家洗衣机内提取带血迹的男式立领夹克衫一件。
6、生物物证DNA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案发现场马路边地面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犯罪嫌疑人周亮的上衣布片上可疑血迹中检出同一男性人血,为范某某所留。
7、证人李某某证明,2009年10月20日,张某某说要给我过生日,当日18时许,我和张某某、范某某等人在鑫悦大酒店吃饭,范某某又叫来于某和脱某某,饭后便到建安酒城量贩店唱歌。次日1时许准备离开时,于某和脱某某向范某某要200元陪侍费,范某某不给,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过来五、六个小伙,其中一个说你们还打女人,就打了张某某。被劝开后不久,又从出租车上下来十来个小伙,其中七、八个和第一次打人的三个小伙合在一起将范某某围住一阵乱打。
经李某某辨认,确认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关军、任炳毅,他们二人第二次也参与殴打范某某。
8、证人肖某某证明,案发当日1时许,我和范某某、张某某以及张某某朋友李某某等人从建安酒城饮酒唱歌后出来,在酒城门口,范某某叫来的女子向他要钱,双方发生争吵。我便给她们二人200元,她们打车走了。后我看到范某某准备打车,我便坐车先走,在建安十字碰到红灯,回头发现酒城门口有十几个人将一个人围住拳打脚踢,就回到现场,看见范某某趴倒在地,地上有血。张某某就打110报警了。
经肖某某辨认,确认向范某某索要陪侍费的女子是于某和脱某某。
9、证人于某证明,2009年10月20日晚12点多,因范某某不给陪侍费,双方发生争吵。后任炳毅先冲上去抓住范某某打,关军打另一个男的。我过去把他们拉开。后我和脱某某就乘车回家了。路上关军通过电话让我们去看看被打的那个人怎么样了,我们就返回,见范某某趴在马路上,李某某一个人在马路台子上站着。
经于某辨认,确认被殴打致伤的人是范某某,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关军、任炳毅、周风友、韩学东。
10、证人脱某某证明,2009年10月20日关军安排我和于某诱骗客人,伺机勒索钱财。次日凌晨1时许,因范某某不给陪侍费,于某和他发生争吵。后关军领着周风友、韩学东、任炳毅过来了,任炳毅把范某某的衣领抓住了,关军、周风友、韩学东打张某某。
11、被告人关军供述,2009年10月20日晚,我听脱某某说五个外地人请她吃饭,便让脱某某和于某诱骗客人,以便敲诈钱财。次日凌晨零点多,在建安酒城门口,范某某等人因陪侍费与脱某某、于某发生争执,我便和事先叫来的周风友、任炳毅、韩学东先动手打高个男子(指张某某),我和周风友又转身在范某某的胸部和腿部拳打脚踢。后我又打电话让周亮过来帮着打架,周亮和两个小伙乘出租车赶来,我指认后,周亮和那两个小伙在范某某面部、上身、腿部拳打脚踢,随后又来了几个小伙参与殴打,他们把范某某拉倒在马路边,然后在范某某头部、上身、腿部乱踢、乱踏,周亮还骑在范某某身上用拳头殴打,范某某被打得趴在地上直喘气。
经关军辨认,确认第二次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周亮、程斌、马国东。
12、被告人周亮供述,案发当晚,我和高佑磊、马国东、程斌、刘哲等人在世纪之星酒城喝酒,关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朋友帮他打架。我便和高佑磊、马国东等人打车到建安酒城。经关军指认后,我走过去用右拳朝范某某脸上打了两拳,腿部踢了两脚,高佑磊、马国东也用拳脚打那男的。后范某某被我摔到地上,仰面躺着,我骑在他身上,在他头上打了几拳。
经周亮辨认,确认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关军、周风友、程斌、韩学东、马国东、高韵清(又名高佑磊)。
13、被告人周风友供述,案发时,关军先过去,我和韩学东跟着。后任炳毅来了,用手抓住范某某的衣领,关军先冲上去朝其中一个高个男的打了一拳,我朝范某某踹了一脚。这时,突然来了几辆出租车,车上下来周亮等人,这些人下车后就把范某某围住打起来。
经周风友辨认,确认第二次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周亮、马国东。
14、被告人任炳毅供述,案发时,我一把抓住范某某的上衣领往后推了一下,关军冲过来朝他脸上打了一拳,我朝他脸上捣了一拳,大腿上踢了一脚,周风友、韩学东也冲来朝头上、身上拳打脚踢,将范某某打倒在地。后周亮带着4、5个人坐出租车来,在关军指认后,周亮领着三四个小伙将范某某一顿拳打脚踢,范某某被打倒在地,然后他们在范某某头上身上一顿乱踢乱踏。
15、被告人程斌供述,2009年10月21日凌晨1点左右,周亮叫跟他去打架。去后经关军指认,周亮朝范某某脸上捣了两拳。后周亮、马国东、高佑磊、关军、关军一起的两个小伙和我围住那人一阵拳打脚踢。范某某被打倒后,仰面躺在地上,周亮、马国东、高佑磊、关军、关军一起的两个小伙和我在那人身上、头上一阵乱踢。周亮还骑在范某某身上找刀子。
经程斌辨认,确认被殴打致伤的人是范某某,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关军、任炳毅、周风友、周亮、高韵清、马国东。
16、被告人韩学东供述,2009年10月20日晚8点,周风友把我叫出来到建安酒城,关军对我和周风友说,去酒城就是为了找于某,然后等于某和男人去开房睡觉,我们就去讹钱。到了晚上12点左右,于某和两个女的、三个男的从酒城出来,于某和范某某撕扯起来,后任炳毅过来了,抓着范某某的衣领,关军朝范某某头部打了一拳,任炳毅朝范某某头部打了两拳,周风友一脚踢范某某胯部,我踢了范某某腿部。后周亮和三四个小伙跑过来把那个男的围起来拳打脚踢。
经韩学东辨认,确认第二次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周亮。
17、被告人马国东供述,案发时周亮先动手,朝范某某脸上捣了一拳,我朝范某某腰上踏了一脚,高佑磊朝范某某头上捣了两拳,周风友朝范某某头上捣了一拳。范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周亮骑在他身上,朝头上、脸上捣了几拳。我们打完后,程斌朝范某某头上踹了两三脚,后拉着他的头发往马路边上拉了一下。
经马国东辨认,确认殴打范某某的人有周亮、周风友、程斌、韩学东、高韵清。
18、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等人的前科犯罪、执行期限及释放时间等情况。
二、2009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关军与任某、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曾家岔聚众赌博时,任某向杨某某索要赌债并欲将杨某某带走,遭到被害人雒成达劝阻,任某指使关军、樊某某等人殴打雒成达,关军、樊某某等人持刀将雒成达头、腹部等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雒成达伤情为轻伤,程度偏重。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雒成达证明,2009年4月29日晚,其到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曾家岔社看别人赌博,次日1时许准备走时,因同行的杨某某欠他人赌债,有几个人要将杨某某带走,其劝说了一下,任某叫来的关军、杨国忠等十余人手持匕首、砍刀将其头部砍三刀、左臂砍一刀、腹部砍两刀。经其辨认,确认当天持刀将其砍伤的人是关军。
2、证人雒某某报案并证明,2009年4月30日2时许,其子雒成达头部、腹部等处被人砍伤,正在住院治疗,请求查处。
3、证人杨某某证明,2009年4月29日晚,其和雒成达到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赌博。次日1时许准备走时,因其以前欠任某赌债,有几个人要将其带走,雒成达说不要把人带走,任某便说把雒成达往死里打,参与打人的人有关军、杨国忠等人。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雒成达全身多处损伤分别评定为轻伤,程度偏重。
6、任某证明,2009年4月29日晚,其到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曾家岔赌博,发现杨某某也在,就向他索要赌债。次日2时许赌博结束,杨仍未还钱,其便和杨某某发生争执,雒成达也和其争吵,其非常生气,就喊往死里打,关军、樊某某、杨国忠都下车殴打雒成达,事后听说雒成达住院。
7、樊某某证明,案发当晚,任某组织人到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曾家岔赌博,任某发现杨某某也在,就向他索要赌债,他说有钱就还,任某就让人把他押上车,雒成达挡住不让把杨某某拉走,任某和雒成达为此发生争吵,任某就叫大家下去往死里打,其和关军、杨国忠都下车殴打雒成达,关军持刀在雒成达腹部捅了一下,其用关军的刀子在雒成达头部捅刺两下,杨国忠也持刀捅了雒成达。
8、被告人关军供述,案发时任某让大家下去往死里打,其和樊某某、杨国忠都下车殴打雒成达,樊某某持刀在雒成达头部砍了两下,杨国忠持刀捅了雒成达腹部和臂部,其在雒成达身上捣了几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关军又持刀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关军在伤害范某某这起共同犯罪中,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殴打范某某,且用拳击打范某某头部等处,最终导致范某某死亡这一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伤害雒成达的共同犯罪中,伙同他人持刀致雒成达轻伤,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军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先后两次纠集他人殴打并致被害人范某某死亡,又持刀致被害人雒成达轻伤,且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先后用拳脚程度不同地殴打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周风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任炳毅、程斌、韩学东亲属主动给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马国东亲属主动交纳赔偿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酌情从轻处罚。周亮、程斌、马国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周亮从轻处罚,对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关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周风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任炳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五、被告人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六、被告人韩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七、被告人马国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八、被告人周亮、周风友、马国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小梅、汤国娣、范睿敏直接经济损失15696.66元,其中每人赔偿5232.22元。九、被告人关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雒成达直接经济损失9635.77元。
关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安排脱某某诱骗客人、伺机勒索钱财的事实错误;其没有参与第二次伤害范某某,没有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原判将上诉人一人确定为主犯,将其他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上诉人处以死刑,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并非因关军敲诈引起,而是由脱某某、于某二人与被害人因陪待费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被告人关军没有实施第二次伤害范某某的行为,致命伤不是关军造成的,关军不是主犯;在故意伤害雒成达案中关军作用不明,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对关军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等人故意伤害致范某某死亡,关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雒成达轻伤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已在一、二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关军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关军安排脱某某、于某诱骗客人、伺机勒索钱财的事实有证人脱某某、于某的证言和被告人韩学东的供述证实,关军在侦查机关也予以供认,足以认定;现场目击证人李某某、被告人程斌均证明关军参与第二次殴打范某某,该事实清楚;关军组织、纠集他人并对被害人实施两次殴打,在故意伤害致死范某某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正确;在伤害雒成达一案中,关军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亦正确;关军系累犯,199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又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偏重,之后又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关军及被告人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诉人关军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
&& 审& 判& 长&&& 侯& 磊
&&&&&&&&&&&&&&&&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洲“当时客气点,不就没事了”
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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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鉴定为轻微伤,对方则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治安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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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d个r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第一f个y成绩优秀;第二p个r成绩良好;第三z个z勉强混了o一z张文7凭。毕业典礼结束后,三r个q人f跑到夜总会恣意妄为7,不v慎卷入k了v一f宗犯罪活动,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要在断头台处死。刽子z手7把第一e个m学生带到刑场,问道: “要不n要蒙上c双3眼”? “不l”! “脸朝上n还是朝下t”? “朝上c”!刽子s手8把它捆绑起来,放上s断头台,一e揿按钮。。。。。。铡刀c没有落下k来。 “奇迹啊,这是上v帝的旨意,连断头台都失灵了q”。刽子o手4说,“祝贺你,你自由了x,走吧”。第二b个i毕业生被带到刑场,情形和第一t个p一x模一d样,他也t自由了j。轮到第三r个v学生上y刑场了q,刽子d手0问: “要不r要蒙上t双7眼”? “不m”! “脸朝上q还是朝下b”? “朝上o”!他被捆绑起来放在断头台上m,刽子b手0刚要揿动按钮,该学生突然惊叫起来: “等一w等,你们的铡刀i有问题,我已c经发现它的毛3病在哪儿k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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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打了他两拳,你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方不报案,而是找人将你打伤,你就是受害人,如果你鉴定为轻伤,对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
你鉴定为轻微伤,对方则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治安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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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这一拳,打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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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名为温岭骨伤科医生与一男青年起冲突厮打,手里还拿着一把剪刀的视频,在网络快速传播引发各方热议。有人说是医患互殴,有人说是医生自卫;有人在声讨医生,有人为医生喊冤......看视频好像是医生先动手,那事实真相是如何?这段视频的事发医院台州骨伤医院在官方声明中是这样说的:一月十日凌晨两点左右,医院接到一名因车祸,被救护车送至我院急诊室的酒后病人。急诊医生随即接诊。通过影像片检查,初步判断病人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建议病人留院观察或回家休息,遭病人拒绝。随后因急诊室等待病人较多,且有一位头部外伤病人急需进行清创缝合,待其他四名病人诊断完毕后,医生再次为病人详细地解释病情,并建议其留院观察或回家休息。该病人均不接受,急速从推车上起身咒骂医生,随后正常行走离开急诊室。约一分钟后,病人冲入急诊室同医生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来有网友爆料,该视频是闹事男子的朋友所拍,有意上传到微信中传播,该闹事男子醉酒后被车辆碰上,借着酒劲儿在医院大脑。医生检查后认为只是擦伤,但是他执意要医生继续治疗,并且言语辱骂医生要害死他,医生忍无可忍便激动起来。据可靠消息,警方对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当事医生和患者当天在派出所坐下来调解,最终调解结果为医生赔偿患者四千元人民币,患者不再追究医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件事情,网上引起了热议, 说:凭什么要医务人员赔偿?明明是醉酒者无理在先,扰乱秩序。不过这个医生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至少应该先向科主任请个假,脱掉白大褂再动手。 说:我也碰到过这种情况,病人对医生进行极端辱骂,有人在一旁录像,截头去尾的拍摄不利于医生的录像片段,夸大其词,居心叵测! 说:保安都是老人,能不能请一些身强力壮的人来保护一下医生的安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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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绝对相信: 医生不会主动武力攻击患者!!!急诊医生见的流氓“患者”无数,要是见流氓就打,手早就起茧了!作为医生其脑子不会如此生锈、不会、不会、不会!绝对相信: 本“患者”正暴力攻击(至少是恶意接近!)该医生,只是医生反应够快、未及让**击中自己、却已反制成功,并因患者极度辱骂被激怒,反制时用力稍大、由推挡变为掌推、**猝不及防(想不到该医生会正当防卫、竟然有正当防卫的法制精神,全国的医生敢于防卫的还没见过!),故而摔倒!但旋即起身,欲行第二波次攻击,该医生来不及思考、再次本能还击。**这种行为在美帝、甚至印度朝鲜的医院一定会被police当场制服、受审、坐牢,并会被存档!但本例中、**当着安保人员们的面当面攻击医生,谁该羞耻?谁在藐视法制!?想问:就算医生处置有错,患者可以闹吗?该医生处置没错,患者可以闹吗?暴力或企图暴力攻击都是要治罪的!该**大闹、辱骂并试图攻击,该当何罪?治罪没有?再问录相者: 你朋友要施暴、你不制止反而录相是几个意思?你录的像还掐头去尾歪曲真相是几个意思?歪曲的视频被采用是否构成伪证罪?你随意上传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是啥意思?医生把你劣行曝光你会怎样?如录像不利于你朋友,你会上传吗?反对暴力人人有责、正当防卫人人有权,医生作为行业精英反而无权?!难道要让这个年轻医生被打伤、打倒、打残、打死都不能防卫(象其他被打被杀的诸多同行一样)?然后让他的家人痛苦一辈子?在任何场合、酒后攻击一定会被暴揍、这医生只是反击防卫!因为他是医生、凡急诊医生耐性很好、语言暴力不会让他动粗的!这就是医生高于其他行业的地方!医生两次受攻击、两次防卫动作,并未主动攻击,并无伤人企图、动作和结果,有错?有错?有错?!FK!医生不能防卫是哪条、哪条、哪条法律规定?凭什么赔?凭什么被追究?请找出法律依据!!坚决反对医院毫无原则、没人底限、没有法律依据和稀泥!该医生为什么不起诉医院和对方?这样赔4000块,比碰车瓷安全、稳妥多了!????这不是对酒后攻击的变相奖励吗?恶人已可恨、为恶作伥更无情!类似事件广大医护人员出奇一致的声音,并非因为我们矫情、我们出离愤怒、我们憋屈。然后我们戴着各种枷锁仍然勤勉尽责履职!一次一次擦干眼泪、舔舐伤口全力救治一些与我们为敌的病人!然而,当你受到伤害,你的周围除了亲人、素不相识的同仁(不含卖你的领导们)会理解、心疼。其他看客基本都是奇怪的如鲁迅笔下的国人!作恶无成本、耍横不受惩、防卫不伸张、恶行反得利……如此开先例、坏人争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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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独狼 编辑于
YISHI1003 把保安开除了吧关保安什么事?生活在社会底层,他们敢惹谁?惹得起谁?难道为了一两千块钱去拼命吗?真出事了有保障吗?老婆孩子怎么办?还是看院领导怎么办事,实习的时候,那个医院有20个职业保安,全部退伍军人,180以上大个,每天都要训练,待遇也远远超过一般保安,院长讲话时直接说:我们这的医务人员都是国家培养多年的人才,一定要把我们医务人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你们不用怕事,出了事还有我有医院承担!所以一个山区地级市医院居然经常上央视,居然有很多顶尖医学院的博士,居然员工幸福指数全国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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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病人就是为了讹钱的,根本就不是为了治病。不给住院或者重一些的诊断讹不到钱,自然就认为是医生的错。医生重事实不重市情,双方都不能偏依,碰到好的病人还可以,不行的垃圾人就是倒霉了。两狗打架,伤及无辜这是大部分这类问题的实情。妥协、将就,最后牺牲的是绝大部分医生。我为医生点赞,但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少激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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