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他人有乙肝属于传染病吗侵权吗

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散布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吗?真实的话就不够成侵权吗?这是不是不合理啊?比如说甲曾经_百度知道
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散布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吗?真实的话就不够成侵权吗?这是不是不合理啊?比如说甲曾经
侵犯他人名誉权,必须散布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吗?真实的话就不够成侵权吗?这是不是不合理啊?比如说甲曾经犯罪入狱,乙散布这个事实,应该构成侵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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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 侮辱
3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保利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步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1 散步内容真实的事实。 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言辞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散步真实内容的事实,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散步的真实的事实系他人隐私的,认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因此该行为依旧属于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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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如果是事实,不属于。
有录音证据和第三人在可以告他
一个女的跟我男朋友,在公司,做过分的事,照片我发出去了,照片是背面,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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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叙述事实情况,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对法人来说:比如某公司故意搜集竞争对手的不利信息,然后散布给其磋商对象,从而破坏他们之间成立合同?比如某公司故意将竞争对手产品实际存在的缺点公之于众?对个人来说:比如某人故意搜集他人的丑事,然后散布出去以破坏其声誉?比如某人针对他人事实上存在的某种不道德行为而当众进行恶语谩骂? 针对事实存在的行为,将之公之于众是否侵犯名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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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一些个人信息是属于法律保护的私生活范畴的,即便属实,贸然披露这些导致个人声誉受到影响,也还是可以算名誉侵权的。比如说可能引起歧视的病历、非公众人物的可能与世俗观念不同的合法生活经历等
引用 的话:也有一些个人信息是属于法律保护的私生活范畴的,即便属实,贸然披露这些导致个人声誉受到影响,也还是可以算名誉侵权的。比如说可能引起歧视的病历、非公众人物的可能与世俗观念不同的合法生活经历等公众人物的生活经历也算名誉侵权。
引用 的话:也有一些个人信息是属于法律保护的私生活范畴的,即便属实,贸然披露这些导致个人声誉受到影响,也还是可以算名誉侵权的。比如说可能引起歧视的病历、非公众人物的可能与世俗观念不同的合法生活经历等那比如说:向某人的恋人说他有乙肝,导致恋人甩了她?这算怎么回事?
引用 的话:公众人物的生活经历也算名誉侵权。某人是个性自由者,觉得我没结婚随便多睡几个女人无所谓,结果其竞争对手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导致众人皆呼渣男,最后导致其演艺之路断绝。这个算侵犯名誉权不?
引用 的话:那比如说:向某人的恋人说他有乙肝,导致恋人甩了她?这算怎么回事? 乙肝属于症状比社会影响大的病,而且一般不会保密,所以不能算泄露的隐私。而且恋人甩他确实是因为担心疾病传染,而不是觉得因为乙肝带有其他负面社会效应。假如是艾滋病或者心理医生病历就不同了。
引用 的话: 乙肝属于症状比社会影响大的病,而且一般不会保密,所以不能算泄露的隐私。而且恋人甩他确实是因为担心疾病传染,而不是觉得因为乙肝带有其他负面社会效应。假如是艾滋病或者心理医生病历就不同了。某演艺明星是个性自由者,觉得没结婚随便多睡几个女人无所谓,结果其竞争对手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导致众人皆呼渣男,最后导致其演艺之路断绝。这个算侵犯名誉权不?
引用 的话:某演艺明星是个性自由者,觉得没结婚随便多睡几个女人无所谓,结果其竞争对手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导致众人皆呼渣男,最后导致其演艺之路断绝。这个算侵犯名誉权不?当然不算,看我之前的描述就知道了。别人不同意你不用问我多一遍,即便问,也不用艾特两次
生物物理博士生
记得肉唐僧在柴王庭审的文章里提到他以前骂陈岚然后被判侵犯名誉权,他说的陈岚那些破事是真的,所以陈岚不敢告诽谤,但他骂了陈岚,就被判侵犯名誉权了。
引用 的话:某人是个性自由者,觉得我没结婚随便多睡几个女人无所谓,结果其竞争对手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导致众人皆呼渣男,最后导致其演艺之路断绝。这个算侵犯名誉权不?当然算,这个和包二奶一样只是品德不好,属于公民隐私,最高法认定隐私权属于名誉权。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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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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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院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权诉讼立案 05:31: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本报讯(实习生王桂环)2月27日,由于医院未经体检者本人同意,擅自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邹扬(化名)将伊美尔幸福医院告上法院。据悉,这是我国首个因医院向用人单位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状告医院的案例。
  邹阳的代理人王爽介绍说,2007年8月,邹扬被北京某单位录用,并到单位的指定体检机构——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医院出具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有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体检结论,并且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连同乙肝五项的体检报告单,一并给了录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日,地坛医院乙肝病毒携带门诊的专家蔡皓东看过邹扬的体检报告后,出具了“乙肝非活动期病毒携带者,HBV-DNA阴性,不具有传染性,不用治疗,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医学证明。
  最终邹扬顺利留在了该单位。
  邹扬认为,伊美尔幸福医院的体检结论具有很大误导性,还导致体检报告的信息进一步扩大到其他部门(主要是领导层)。这种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邹扬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笔者就此联系了伊美尔幸福医院,院方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
乙肝携带者入职受阻 诉医院侵犯隐私 & 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随即将结果送到用人单位,并称当事人携带病毒有传染性。邹女士被拒绝录用后,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法院已立案。昨日医院方表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单,不便回复。
  入职体检查出携带乙肝病毒
  去年8月11日,邹女士到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做入职体检,体检项目为血检和胸透,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
  邹女士说,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导致自己被拒绝录用。事后,邹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
  隐私被泄露 应聘者告医院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称,由于经过地坛医院权威专家检查,认定邹女士携带的乙肝病毒没有传染性,因此伊美尔医院的体检报告有误导性;同时,医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造成当事人入职受阻,被录用后对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隐私权。
  律师称,按照规定如果肝功能正常,病毒只会通过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渠道传播,日常生活不会传播,相关法规也规定类似乙肝病毒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院有保护隐私的责任,“报告错误在前,侵犯隐私在后。”
  昨日,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法务部员工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单,因此不便对此事做出回复。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择日开庭。&&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 贾鹏  编辑:任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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