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疗精神病后遗症症患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会担责任吗

摩托车借人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谁承担-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摩托车借人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谁承担
时间: 13:30:26
浏览:1714次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可能很多人在此之前都会觉得把自己的摩托车或者是机动车借给朋友开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假如说把摩托车借给了朋友,但当事人在骑行摩托车的过程当中撞到了过往的行人,并且肇事逃逸了的话,可能民事责任的这一部分是摩托车所有者自己要承担,但是单纯的肇事逃逸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是由借车人自己负责的。
一、摩托车借人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谁承担?摩托车借人出事故,借车人逃逸了,车主要负经济赔偿责任。1、驾驶员逃逸是肇事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方面不会牵连车主。2、经济赔偿问题,没有找到驾驶员,按照规定由车主负责赔偿,然后车主可以再向驾驶员追偿。如果找到驾驶员,驾驶员没有能力赔偿,车主有,要进行赔偿。3、作为车主,现在要做的是尽力找回驾驶员,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标准:主要包括八种情形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把摩托车借给了别人,但是肇事逃逸所产生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是不会连累到摩托车原来的所有者的。但实际生活当中,因为当事人骑着别人的摩托车并且选择了逃逸,所以很有可能是摩托车也不要但是找不到人的这种情况,因此,借车人逃逸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赔偿,首先由车主进行垫付,找到了借车人以后,摩托车所有者可以向其追偿。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无锡交通肇事律师推荐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交通事故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相关咨询
要看损失的情况,有严重后果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损失不大的话就只是民事责任,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你可以找前面的两车主,要他们承担责任
1、李某是精神病患者,如其无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br&2、李某父亲应当承担李某应当承担的份额。&br&3、李某及其监护人只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当由张某承担。
无锡交通肇事推荐律师
交通肇事相关百科
交通肇事相关专题
400-64365-60
400-64365-60
400-64365-60
交通肇事最新咨询
最新交通肇事知识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1062律师在线
2423今日解答
阅读本文耗时:
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我的位置: >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担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4786
原告张某强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故其监护人负有照顾好原告张某强日常行为的义务。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监护人疏于看护原告张某强有相应的关系,故本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被告吉安诚信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之外承担8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日22时许,在市南丰路景文屯村东处,被告秦某印驾驶“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RB57XX)与原告张某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强受伤。经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出具书,认定被告秦某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张某强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爆裂骨折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张某强因此次造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5%,伤后护理期限为120天。“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RB5702)登记车主系被告冀东广龙会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诚信公司。秦某印系被告吉安诚信公司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冀RB57XX)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强为一级精神病人,其法定为张克仁。【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强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故其监护人负有照顾好原告张某强日常行为的义务。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监护人疏于看护原告张某强有相应的关系,故本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被告吉安诚信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之外承担80%赔偿责任。现原告张某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强医疗费用类10000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80752元,总计90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北京吉安诚信运输赔偿原告张某强经济损失41530.&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某强其他诉讼请求。【后语】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秦某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张某强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认识能力、反应能力远低于正常人,当时为夜里,其在路上独自行走本身对于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隐患。根据我国《》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张某强之父张克仁对其有保护的责任。但事故发生之时为晚22时10分,张克仁放任张某强一人在路上行走,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保护责任。近年来,被监护人在其监护人未在场,或监护人虽在场但监护疏忽的情况下遭他人侵害致伤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在北京,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成本增加致使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有所忽视。且目前人口密度增大,都市发展迅速,车辆、高层建筑日益增多,被监护入更易遭到他人的侵权而致伤。而对于此类危险具有最佳控制能力的就是监护人,把此责任归于其他人都会增加过多社会成本。故监护人更应认真履行其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因此对于张克仁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行为,法律应给予消极评价,以督促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对于张硗强因事故受到的损失,其监护入张克仁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375积分 | 帮助92421人 | 3063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8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精神病患者交通事故责任在与谁_百度知道
精神病患者交通事故责任在与谁
神智不清的病人在公路上捡东西捡到过后不看来往车辆造成事故监护人有责任吗驾车人责任有多少...
神智不清的病人在公路上捡东西捡到过后不看来往车辆造成事故监护人有责任吗驾车人责任有多少
答题抽奖
首次认真答题后
即可获得3次抽奖机会,100%中奖。
监护人与驾车人都应负一定的责任!对于一个精神病患者,他(她)没有自控能力,但对于这样一个患者,监护人应该将其送至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不是任其在外四处漂泊,这是件很危险的事,谁也不知道这个患者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或者出什么问题!但是,驾车人也是有责任的,之所以会造成事故多是因为超速,那是一个人又不是一根针,怎么可能说撞就撞能,除非他超速来不及停下!所以,监护人与驾车人都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应该是驾驶人的责任,精神病患者本来就没有自控的能力,即使他看见了车子过来,他也不会知道怎么办的,可是开车的人他会看见前面有人,而且开车的也不应该是个精神病吧,你说呢?只要有这种事故发生一般肇事者的责任大一些
主要责任是在驾车人
其他1条回答
为你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曾经患有精神病的驾车出了交通事故是否负责任
曾经患有精神病的驾车出了交通事故是否负责任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甘肃-武威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525 次
点赞人数:30 人
以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你好我是帮老板打工开车出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老板没买商业险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我负刑事责任后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吗驾照会不会吊销
地区:甘肃-武威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361 次
点赞人数:0 人
如果您与单位是雇佣关系,您是在履行雇佣的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您在事故中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因此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您并不是在履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您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话会被吊销驾照,您可以到车管所等部门咨询。
酒后开车出交通事故至人死亡负什么责任责任如何化定
地区:甘肃-武威
咨询电话:1399350****
帮助网友:310 次
点赞人数:0 人
有没有及时报警处理?一般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办?听听专家怎么说
编者按 日中午12:37,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冲向正在等红灯的行人,致1人死亡9人受伤。目前,事故还在调查当中,涉事嫌疑人被警方控制,肇事司机的动机尚不清楚。据人民网和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中原的消息称,肇事嫌疑人张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有既往精神病史。 联系不久之前发生的武汉火车站砍头事件,引起了社会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的广泛关注。 本期,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对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评价分析,以供各位看官参考。 案情回顾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日《河南郑州一面包车闯红灯撞向行人 致1死9伤》文: 据郑州警方通报,日中午12:37,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冲向正在等红灯的行人,致1人死亡9人受伤。目前,涉事嫌疑人被警方控制,路面交通已恢复,受伤人员均送医院进行救治,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央视记者 王冰 赵磊) 专家说法 蔡军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河南省公安厅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中原发布的消息,2月25日中午发生在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口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是张某有既往的精神病史。 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事故发生是由于张某精神病发作导致时 (一)张某对于精神病复发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时 若事故发生是张某由于精神病发作导致,即行为时张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时,张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人对其看管或医疗。 (二)张某对于精神病复发具有预见可能性时 鉴于张某具有精神病史,张某及家人对于其驾车期间可能因疾病发作而发生事故的情形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故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至少具有过失心理状态。很显然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之规定,同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且主观上具备过失之责任要件,成立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时张某精神正常 (一)1.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精神正常,《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若张某在驾车时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即发生时处于故意的状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细节过于粗略,难以详细叙述) 2.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张某心存疏忽或者侥幸,即张某存在过失,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若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根据以上分析,张某仍构成相应犯罪,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关应当对张某进行鉴定,具体结果以鉴定结论进行判断。 姜保忠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法学博士、博士后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2月25日发生在郑州市花园路与黄河路口的面包车冲撞人群的交通事故,共造成1死9伤的严重后果。目前事故还在调查当中,肇事司机的动机尚不清楚。据人民网和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平安中原的消息称,肇事嫌疑人张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但有既往精神病史。假设张某经鉴定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接下来如何处理,既要防止继续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 国家卫计委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4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到429.7万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约占全部精神病患者的10%。近年来,严重精神病患者在公共场所肇事肇祸、采用暴力手段导致无辜群众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发展为公共事件。一直以来,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通过行政程序决定,但由于强制医疗关涉公民的人身权利,该种做法的程序公正性不足,也不利于保障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利,实践中甚至发生“被精神病”的情况。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医疗,同时体现程序的公正性,我国2012年续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具体程序为: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七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一个月以内,区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马斌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针对该事件笔者从不同的法律层面对此事展开分析。 一、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1、张某如没有酒驾、毒驾、精神病史 张某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明知前方有人群等待仍然驾车前行,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张某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 2、张某如有酒驾、毒驾 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也是我国对酒驾行为严厉打击的表现。张某如果饮酒造成1死9伤的后果,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一个行为触犯三个罪名,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张某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 3、张某有精神病史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郑州警方报道张某有精神病史但未报到在案发时张某的精神状态,笔者就不再详细分析。 二、张某的民事责任 1、张某案发时无精神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等,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因本案结果1死9伤,具体伤者的伤残等级不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20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死亡(100%)、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张某案发时有精神病 张某案发时如有精神病虽然可不负刑事责任,但对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张某如果有财产从张某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以上资料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愿逝者安息,生者平安,社会和谐,世界和平 图文 | 武文浩、付翔宇 审编 |武文浩、付翔宇
正在载入...
暂时没有数据
打开凤凰新闻观看更流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治疗中风后遗症特效药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