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医疗保险怎么上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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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吗?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现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 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也专指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相对应的是拥有农村户口、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种植业或养殖业、渔业等为主的劳动者,故也被称为“农民”、“村民”、“乡民”、“渔民”等。若到城镇或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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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解答问题: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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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网上看到“从今年1月30日起,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本人患有乳腺癌,想咨询一下是否符合此政策。本人医保卡号G.
您好,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的全体参保人员。根据您提供的号码查询,您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待遇,不在政策规定的适用人群范围之内。
您好,我在网上看到“从今年1月30日起,参加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我父亲是大城镇,医保卡号是“S”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号码查询,您父亲享受本市城保人员待遇。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的全体参保人员,本市城保人员不在政策规定的适用人群范围之内。
您好!我是退休回沪知青,今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困补助手续也已办理过,请问明年想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还需要提供原户籍迁出证明吗?谢谢
您好,根据目前本市政策规定,若需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需属于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持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职)手续,享受外省市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可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每年市民帮困计划登记缴费期为10月8日至12月20日(含)),携带《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户口簿、退休证、领取证明(《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退休(职)费核对表》及《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分档帮困补助复核表》可视为养老金领取证明)、原户籍迁出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至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申请手续。另外,目前本市市民帮困参保办法仍按现行政策实施。若有重大政策变化,医保部门将会在各大媒体及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上公布,敬请关注以便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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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今日解答外地户口医保怎么办理
[导读]:城镇居民医保不限户籍,以陕西洛阳为例,你可带身份证在8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到居住地社区申请参保,5日后到洛阳银行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带缴费单到居住地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医保卡。在洛阳参保后,不能再在原籍缴纳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费。
  城镇居民不限户籍,以陕西洛阳为例,你可带身份证在8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到居住地社区申请参保,5日后到洛阳银行缴纳城镇居民费,带缴费单到居住地区中心办理。在洛阳参保后,不能再在原籍缴纳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费。
  办理异地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指南
  参保人因工出差、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急病需住院的,职工医保参保人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须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或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后,在异地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应在2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如参保人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为我省异地就医平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其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即时结算。
  相关问题咨询:
  1、新卡激活和使用
  请问新社保卡在什么地方激活?是不是现在市区的药店都可以用新社保卡刷卡?
  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后,请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就近的定点药店进行医保功能激活,初始密码为123456,需强制修改为六位数字密码即为激活。激活金融功能请按照相应银行规定修改金融帐户初始密码。
  新社保卡在药店或医院成功使用一次后,老社保卡会自动停用。
  2、社保转移流程咨询
  3年前在涧西单位工作,辞职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参加社保。最近刚新单位上班,在西工区。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转移的时候是否可以不补交费用?需要什么手续?
  2、去哪里领表格?先谁盖章?后谁盖章?到社保的哪个部门办?
  你在西工区的新单位,为你填写《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带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申报表》到新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中断期间无欠费可以不补缴。表格可以到西工区社保中心、市社保局领取,也可在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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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 个人购买医疗保险指南个人购买医疗保险指南来源:成都医疗保险时间:成都医疗保险个人需要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保险之一,在参保人需要的时候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你知道成都市医疗保险要怎么办理参保手续吗?
成都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承办机构】:或医保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28-33
【在线查询】:
成都市户籍参保
参保条件:
1、本市户籍;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
3、个体人员接续参保。
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已在成都建立社保关系的需提供社保卡;
3、户口簿;
4、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参保流程: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成都市社保局或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一般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成功。
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参保
参保条件:
1、非本市户籍;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
已建立社保关系:
1、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有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均需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2、未办理《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有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初次参保:
1、已取得成都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人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到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需提供我市就业部门或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身份证,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3、外地户籍人员可向长期居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通过后可办理个体参保手续;
4、外地户籍人员在成都初次参保,是否可以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向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咨询专区】
一、我是在成都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外地户籍,请问我能买成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吗?
【回复】:你好,非成都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我市就业部门或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身份证,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
二、我是成都市户籍的,请问我要怎么参加成都市居民医疗保险呢?
【回复】:你好,成都市户籍参加成都市医疗保险需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个体人员接续参保,并携带身份证、已在成都建立社保关系的需提供社保卡、户口簿,银行卡(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即可)前往成都市社保局或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一般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成功。
三、外地人口在成都已建立社保关系,请问要怎么参加成都市医疗保险呢?
【回复】:你好,非成都市户籍人员在成都已建立社保关系可持本市《居住证》人员,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有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均需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未办理《居住证》人员需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所需资料有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并按参保社保局要求提供银行账号用于扣款缴费。“个人购买医疗保险指南”由成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成都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
  一、适用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参保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并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为其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  ※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缴费标准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26%的标准,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如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0.5%的标准,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缴费办法  外来从业人员医保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与其他险种一起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由社保部门当月核定次月缴费金额,次月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从单位的开户银行账户中自动划扣。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四)办理手续  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及市属的用人单位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区属的用人单位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变动手续。  原已为外来从业人员整体选择职工医保或住院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为该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住院保险,也可为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选择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保。若选择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保,需向参保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首先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单位参加外来工医保登记手续;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后,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表》办理个人险种变更。  三、统筹待遇  (一)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起按相应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标准分类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250元500元1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统筹金支付比例72%68%64%  ※起付标准:指医保统筹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指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即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总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1)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  (2)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包括乙类先自付费用、自费项目费用及超标准的床位费用;  (4)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三)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2.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为1000元。每一社会保险年度计算一次。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中,按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  (2)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90天为一个审批周期,在一个审批周期内计算起付标准一次。  (3)其它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  3.门诊特定项目统筹金支付比例  (1)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由统筹金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2)血友病患者,在本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费用,由统筹金按68.8%的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600元,不滚存、不累计。  (3)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丙肝门特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元,不滚存、不累计。  (4)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基金对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的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800元和4400元,不滚存、不累计。  (5)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医疗待遇一致。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1.指定慢性病的病种范围  符合规定准入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可按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2.医疗待遇标准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和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64%的比例支付;在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48%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3)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五)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2倍(2009年度约为14.5万元)。  (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1.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的标准支付。  (2)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  2.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四、就医管理  (一)领取医疗保险卡  1.医疗保险卡的用途:用于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仅限于参保人个人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仿造。  2.申领医疗保险卡手续  在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19日后,由单位经办人持有关资料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制卡银行办理点领取医疗保险卡,并及时将医疗保险卡发给参保人员。  领卡时请带齐以下资料:单位当月社保费缴费凭证、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人)可在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查询领卡事宜。  3.参保人原已领医疗保险卡的,不需重新申领,继续使用原医保卡。  (二)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参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门诊选定医院”)。在门诊选定医院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需办理选点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指定专科医院名单可在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查询。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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