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2017年新农合异地报销门诊就医的规定?

网友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您留言时请遵守。
72小时热点新闻榜
京ICP证00000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苏ICP备1106486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9号(徐庄软件园)1栋 | 电话:025―582899 | 投稿信箱: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盐城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盐城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作计划范文】 池锝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篇一: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 ※ 发表时间
※ 点击数:2214 ※ 〗
http:///news_read.asp?id=609
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并抓好在基层单位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经费投入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投入到位。应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继续建立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救助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行政人员1至2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在职在编且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村民委员会一般应配备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享受村级副职待遇,不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实行村计划生育专干“县聘、乡管、村用”和村级干部年报酬三分之一以上与计划生育责任挂钩制度。 社区居委会应明确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小组应配备女性计划生育信息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二)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三)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 (八)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村(居)委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按照有关规定,逐年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六)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八)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九)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及时上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普及计划生育科学; (二)落实上级政府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三)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制章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五)组建村(居)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村(居)民依法生育,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明确计划生育办事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与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各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员知情选择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三)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五)负责对单位外来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向现居住地移交工作;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每年初,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及本辖区内的各法人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齐抓共管责任书。每半年检查、通报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落实情况;年终考核(评),奖惩兑现。 对考核积分列前3名的县(市、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对市直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由市予以表彰。市直获得表彰的齐抓共管部门,其机关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年终奖金比例,奖励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县(市、区)直获得表彰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凡当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本年度市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凡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本年度县级(含)以上综合性先进单位: 1、政策生育率低于县(市、区)下达的责任目标; 2、发生党员或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政策生育; 3、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4、计生经费投入不到位且不能保证计生工作正常开展。 凡当年发生违反政策生育或因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村(居)委会,不能评为本年度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出现违反政策生育的,不得评为本年度文明集体等综合先进单位,其主管部门也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在其违反政策怀孕直至生育期间调动工作或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其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由原单位和现单位分别承担。 凡本年度评比先进受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不能评为年度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凡评比先进、干部任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市重点管理的乡镇,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3年走不出市重点管理乡(镇)行列的,应对5个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生育瞒报、漏报的单位,应当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当时责任人员的责任,宣布取消已获得的奖励,并将瞒、漏报情况记入当年对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统一的《盐城市已婚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签订的重点对象是流出的已婚育龄夫妻。 签订合同时,不得预收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押金或违约金,对违约行为不得擅自提高违约金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城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社区管理与服务体系。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离开户籍地到县(市、区)外居住的育龄人员,均应携本人身份证、申请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并按期向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 流入人口(含外来施工队)中的育龄人员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现居住地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对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予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与服务。没有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各自的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与所属的公安、民政、财政、工商、建设、房产、卫生、广电、劳动保障和交通等部门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工商等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逐级签订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房产、文化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县(市、区)外流进人员《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车船《营运证》、《施工许可证》、《房产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应审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并在证照办理后30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县(市、区)内流动育龄人口办理相关证照时,可交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业主应当负责对聘(雇)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出租(借)房屋的房主,应当落实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具体要求,及时反馈居住本户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已婚未育和已生育一孩、生育二个孩子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季向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寄回经现居住地定点的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已按时寄回有效报告单的,户籍地不得要求其见面检查。逾期1个月仍未反馈报告单的,有义务接受见面服务。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夫妻有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和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产后6周至3个月内由一方落实一种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以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免费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县(市、区(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帆文摘:盐城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承担50%。所筹经费,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建立乡(镇)计生技术服务单位定期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帐制度和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制度。城镇免费服务所需经费,按《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属于民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没收用于非法鉴定等违法行为的仪器设备。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实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或县(市、区)查处单位按照每例2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扎口把关,并出具相关证明。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对领取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在查清情况前暂缓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可凭节育手术证明,分别享有下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1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的,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的,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依照本实施办法享受节育手术假期的,休假期间单位应视同出勤。 生育后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擅自终止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妊娠的,可以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手术假期,但不享受假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学专家建立病残儿鉴定专家库,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年组织1至2次,具体的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做好鉴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及时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结婚、怀孕、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和村(居)、组干部及时访视审核制度。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应在怀孕3个月内将怀孕情况报告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并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卡》,凭卡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生育保健服务卡》格式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民政、卫生和公安部门每月底向当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结婚、生育和新生儿入户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以及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的《生育保健服务卡》或《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现无服务卡或生育证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本机构所在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 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应按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其审批程序及时限按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原则上每月审批1次(不含独生子女病残照顾生育),并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篇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苏人口计生委[号 关于表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和荣誉奖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鼓励先进,推动全省信息化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29个单位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张义明等286位同志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授予在《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及《江苏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2个单位“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荣誉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接再厉,为我省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再立新功。全省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作出更大的成绩。 附: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荣誉奖名单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日 (共印150份)附: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玄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浦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金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赣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扬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南京市 张义明 李
群 薛淇匀 邹德勇 庞玉梅 胡跃春 刘玉芳 张
娟 裘 希 蒋云娣 端木勤 张海霞 王余红 赵如新 李慧贤 何旭明 王
英 赵美琴 田辉进 谢晓红 孙宏亮 毕宗平 孙
威 谢孝林 刘晓晨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处长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副处长 玄武区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副主任 白下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白下区人口计生局主任科员 秦淮区人口计生局主任科员 秦淮区秦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建邺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建邺区南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 鼓楼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办事处副科长 下关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下关区热河南路街道计生办主任 浦口区人口计生局统计员 浦口区乌江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副主任 栖霞区尧化街道计生办办事员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计生办科员 雨花台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计生办统计员 江宁区人口计生局统计员 江宁区东山街道计生办统计员 六合区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六合区西厂门街道办事处统计员 溧水县人口计生局科长 溧水县和凤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统计员 高淳县人口计生局科员 无锡市
宁 杨如年 李冬梅 薛铁梅 冯硕苗 杨梦洁 顾晓龙 华咏梅 陆秋萍 唐
雯 陆燕华 茹坚英 张
珂 周红琴 浦咏贤 陈建壮 缪惠芳 童黛英 盛建明 史彩萍 朱玉琴 李
梅 宋曙光 单美兰 高淳县淳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长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崇安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南长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北塘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锡山区人口计生局办事员 锡山区东港镇计生办助理 锡山区锡北镇政府计生办助理 惠山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惠山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惠山区洛社镇政府计生办统计员 滨湖区计生局科长 滨湖区河埒街道计生办科员 新区鸿山街道计生助理 新区旺庄街道计生办主任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江阴市利港镇计生服务站统计员 江阴市澄江街道计生服务站统计员 宜兴市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宜兴周铁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主任 宜兴徐舍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计生专干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云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计生办副科长 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篇三: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 2014年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资金分配 1、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人口每人108元建立,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偿。其中村级门诊按规定比例实行包干使用、按实结算、超支不补。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人口每人252元建立,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3、风险基金:按参合人口每人40元建立,用于调整补偿风险和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传染病暴发流行等医药费补偿。 二、补偿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费,其中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目录),村级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区级定点以上医疗机构实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和《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2011修订版)》,普通病房床位费、诊疗费、常规检查费、治疗费、注射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吸氧费。 2、自身不慎导致跌伤、溺水、烫伤、电击、中毒等治疗费用。 3、CT、磁共振、血管造影、X刀、超声刀、伽玛刀、小针刀、癫痫刀、人工肝、脑深部电极置入、射频消融治疗和手术、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光动力、介入治疗、腹腔镜及其它内窥镜手术费,住院手术材料费。 4、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符合规定部分的康复项目按苏人社 ― 1 ―发[号《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三、补偿标准 1、门诊 ①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诊,单日处方限额为30元,规定范围内门诊的药品费按50%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就诊,门诊单日处方限额40元,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按45%的比例补偿; 参合农民一般门诊补偿每人年限补700元。镇、村门诊医药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 ②镇、村两级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补偿80%。 ③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肺结核、肺心病、精神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类风湿病、帕金森病、癫痫门诊医药费按60%比例补偿。其中,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医药费年限补3000元。肺结核、肺心病、精神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类风湿病、帕金森病门诊医药费年限补5000元。 ④体外震波碎石发生的医药费按45%的比例补偿。 ⑤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肿瘤病人放疗、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计算。 2、住院 ①起付线设定:镇级定点医疗200元/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三院,下同。)500元/次,市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次。区人民医院及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400元/次,年度内住院达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住院起取消起付线。 ②参合农民年度住院医药费补偿实行分次单独结算补偿。
― ― 2③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补偿标准为: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8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万元以内60%、3万元以上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3万元以内55%、3万元以上60%;区人民医院及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70%;确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就医的,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合管办出具,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进行补偿。农村20类重大疾病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筛查、审核后按70%补偿; 患者未经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同级补偿标准的60%补偿;因自主需要在区合管办办理备案到市外公立医院就医的,按可报费用的30%补偿(不享受保底补偿),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私自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 ④对部分常见病实行定额结算(计划内正常分娩、剖宫产另由财政补助500元,计算补偿时在医药费总额中扣除),按病种付费病种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在镇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病人按实际发生额的15%与医院进行结算,在区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病人按实际发生额的30%与医院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病种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病人实际发生医药费用高于定额的,参合病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和定补金额与医院结算,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 ⑤住院分娩产妇合并并发症(子痫、胎盘早剥、产后大出血)发生的医药费,按普通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⑥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v含中成药w费用补偿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提高15%进行补偿。 ⑦X刀、超声刀、伽玛刀、直线加速、小针刀、癫痫刀、人工肝、脑深部电极置入、射频消融治疗和手术、高压氧、光动力等大型诊疗费用,介入治疗、腹腔镜及其它内窥镜手术费,一般材料费、手术材料费、500元以上的检查费等按60%折算列入补偿范围。 ⑧特殊医用材料费用(补片、人工股骨头、心脏瓣膜、心脏起 ― 3 ―搏器、人工晶体、钢板、钢钉、克氏针、心脑血管支架等)按60%折算后列入可报基数按规定补偿。特殊材料年限补25000元。 ⑨因外伤等引起的系列费用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补偿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参报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补偿45%,1-2万元补偿40%,2万元以上补偿35%;在镇卫生院就诊的外伤住院病人按55%比例进行补偿。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自身不慎引起的外伤,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伤病人全年限补30000元。 ⑩经转诊的参合患者(外伤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次住院的补偿金额与其总医药费用相比,如达不到35%,按35%结算,即实行保底补偿。 3、未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按家庭参合人口比例折算。 4、跨年度住院患者必须连续参保方可享受分段连续补偿。 四、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累计补偿限额为15万元,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最高封顶线的限制。 五、费用补偿方法 1、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村(居)卫生服务站(点)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就诊,门诊医药费经患者签名并留联系方式后实行网上实时补偿。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医药费,凭新农合卡、身份证、网络转诊单实行网上实时结报。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凭新农合卡、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医药费发票由镇合管办负责办理结报。 4、外出打工(长外人员)需按《条例》的要求预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凭就诊医院的出院小结、费用 ― ― 4清单、正规发票(原件)和暂住证(打工证明)交由镇合管办办理补偿。 5、参加商业保险而不能提供原始票据的,提供下列手续方可结报:①原始票据和复印件交镇合管办审验后,由镇合管办签字盖章;②参加商业保险的相关证明;③保险部门理赔的相关证明。 6、外伤等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甄别,符合条件的予以现场结报,因病情在非现场结报医院就诊的,凭原始票据等交镇合管办办理外伤调查以判别补偿。符合转诊指征的,需进行转诊备案管理。各镇合管办负责对现场结报对象的回顾性调查。 7、农村20类重大疾病患者由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方案进行筛查,患者或家属按告知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结报。符合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结报时进行医疗救助。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盐城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及区合管委规定以外的药品费、挂号费、自购药品、健(研)字药品、滋补品、预防性用药、血液制品、护工费、家庭巡诊费、传染病访视费、镶牙、义眼、义肢(苏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内容除外)、义齿、近视眼矫正、正畸治疗、整容美容、减肥、增肥、增高、健康检查、特需服务、各种咨询、心理护理、保健保偿、会诊、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或降温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等。 2、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工伤、打架斗殴、吸毒、医疗事故、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医疗鉴定、司法鉴定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各种牵引带、矫形鞋、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颈托、护膝带、提睾带、药枕、药垫、气垫床、保健性磁热 ― 5 ―篇四:2015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 2015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 2015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ufyV4 资格复审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专业人才分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人才分中心”)于4月3日―4月4日对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于4月8日-10日登录朝阳区卫生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笔试 1、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 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心理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只作为聘用参考。时间:4月11日上午。 综合能力测试内容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试行)》(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知识园地栏目下载)。 2、社区专业笔试 报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者除参加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外,还须参加社区专业笔试,时间:4月11日下午。 心理测试、综合能力测试、社区专业笔试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招聘工作步骤 (一)网上报名 报考者于3月16日9:00―3月25日16:00登录朝阳区卫生信息网,通过“人事招聘”栏招聘公告中的“公开招聘报名入口”,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根据系统提示,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本人二寸免冠证件近照,按照招聘单位公布的职位进行报名,每人限报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详细内容参见应聘须知) (二)现场确认 3月17日起报考者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初审结果(注:考生完善信息或改报岗位须在报名时限内),初审通过者打印报名表,于4月2日9:00―15:00持以下材料到朝阳人才市场大厅(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普天实业创新园内)进行资格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者不得参加公开招聘考试: 1、报名表(报考者本人须在“个人诚信声明”栏签字); 2、本人户口本(或户口卡)和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原件及复印件,若考生为集体户口,还需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还需持全部课程成绩单、英语四(六)级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复审 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专业人才分中心(以下简称“卫生人才分中心”)于4月3日―4月4日对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于4月8日-10日登录朝阳区卫生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1、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 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心理测试不计入笔试成绩,只作为聘用参考。时间:4月11日上午。 综合能力测试内容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试行)》(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知识园地栏目下载)。 2、社区专业笔试 报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者除参加心理测试与综合能力测试外,还须参加社区专业笔试,时间:4月11日下午。 心理测试、综合能力测试、社区专业笔试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五)划定合格线和入围人选 根据考试整体情况划定笔试合格线,成绩通过者,各招聘岗位分数按从高到低顺序的前5名进入面试,通过合格线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各招聘单位也要按实际通过合格线人数组织面试。 (六)成绩查询 报考者可登录朝阳区卫生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及合格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面试 报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笔试合格者,须参加卫生人才分中心统一组织的面试。报考其他单位笔试合格者,须参加招聘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或)面试。考试内容、形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以及考试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报考者。 (八)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招聘单位根据本单位聘用考评规则,确定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 (九)体检 统一组织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者,应聘人员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十)考察 卫生人才分中心及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报考者进行考察,审查人事档案。(十一)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关于朝阳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朝卫人字[2007]40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实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具有与所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符合进京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外省市引进人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等人员);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专业对口; (五)具有药(护、技)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日以后出生);具有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日以后出生); (六)志愿到偏远薄弱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黑庄户、常营、孙河、金盏、金盏第二、豆各庄、平房、小红门、来广营、管庄第二、王四营、高碑店、三间房、十八里店、将台、东风1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偏远薄弱农村机构; (七)具体招聘条件详见朝阳区卫生信息网公布的职位。 注意事项 (一)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事业单位的一个岗位。 (二)报考者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即时通报并退回原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朝阳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的相关考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三)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篇五:(街道)候选名单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北京市(共8个): 东城区天坛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东升乡 丰台区丰台街道办事处 昌平区阳坊镇 大兴区西红门镇 顺义区北石槽镇 平谷区山东庄镇 延庆县沈家营镇 天津市(共6个): 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 津南区辛庄镇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 蓟县渔阳镇 河北省(共36个):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 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 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 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 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 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 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 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廊坊市香河县刘宋镇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 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 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 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 保定市易县桥头乡 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 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 衡水市冀州市小寨乡 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 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 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 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 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 邯郸市涉县更乐镇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 山西省(共17个):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 大同市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 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 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 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 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 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 阳泉市盂县秀水镇 阳泉市郊区荫营镇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镇 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 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临汾市侯马市新田乡 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 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 运城市绛县安峪镇 内蒙古自治区(共12个):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 通辽市开鲁县开鲁街道办事处 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广益隆镇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南环街道办事处 辽宁省(共18个): 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 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金州新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道办事处 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 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 丹东市东港市长山镇 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 营口市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 辽阳市辽阳县唐马寨镇 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 朝阳市北票市台吉镇 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办事处 绥中县西甸子镇 吉林省(共11个): 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长春市农安县龙王乡 吉林市桦甸市常山镇 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 四平市公主岭市秦家屯镇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 通化市通化县大安镇 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 松原市扶余县弓棚子镇 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头道镇 黑龙江省(共16个): 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镇 哈尔滨市南岗区燎原街道办事处 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中兴乡 牡丹江市穆棱市河西镇 佳木斯市桦南县孟家岗镇 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街道办事处 鸡西市密山市杨木乡 双鸭山市宝清县七星泡镇 伊春市铁力市桃山镇 鹤岗市萝北县名山镇 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 绥化市绥棱县四海店镇 黑河市嫩江县海江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道办事处 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 绥芬河市绥芬河镇相关热词搜索:
[盐城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的文章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工作计划范文】图文推荐
Copyright & 2006 - 2016 cdfd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池锝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农合异地报销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