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一万多库存现金检查记录做矫正,只是检查了,可以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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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类案例及警示教育活动案例选编五十二例
发布时间: 19:00:24&&&&&访问量:4352
编辑:利津县司法局明集司法所 & 李洪三 张锦绣 案例1、江苏东海:立案查处连云港市首例社区矫正领域渎职案件&& & &日,东海县检察院反渎局坚持早谋划、早部署,在前期初查、以事立案的基础上,确定司法系统玩忽职守犯罪嫌疑人李友文,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是连云港市首例司法工作人员因监管不负责造成矫正人员缓刑期再犯罪而被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案件。  经查明:年,李友文任东海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其在领导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志愿者林某向其汇报辖区内大量矫正对象违反规定甚至脱管后,在明知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可能会引起再犯罪情况下,却放任不管,既不采取有效措施,带领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全面查找联系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也未向县司法局汇报情况、对脱管对象采取有效处罚措施,致使该所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双、李某理、李某开三人长期严重脱管,并于月期间在上海崇明县两次盗窃价值302000元的黄杨、青枫,造成三人因再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重刑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案例2、东海检察院立案查处一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发布时间:日2013年东海县人民院监所检察部门立案查处一起司法行政系统玩忽职守案件。此案为连云港市监所检察部门查处的首例社区矫正领域渎职案件。经查,2011年初至2012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担任东海县桃林镇司法所副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赵某多次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等方式应付上级检查,最终导致该镇上河村三名社区矫正对象长期脱管。并且该三名社区矫正对象于月份在上海崇明县盗窃绿化带树木,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例3、钟楼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发布日期:
日下午,南京市钟楼区司法局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区司法局局长王亚平、副局长左琦、社区矫正中心(清心驿站)工作人员、各街道司法所所长及专干参加了会议。会上,区司法局副局长左琦首先传达了6月25日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近期发生三起社区服刑人员重大重新犯罪情况的通报》的主要内容,并且通报了一起今年3月连云港市东海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案件。通报之后,会场气氛凝肃。左琦指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对我们的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恪尽职守,认真谨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从以下六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责任意识;二是严把入口关,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三是严格落实定位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四是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指导;五是提高社区矫正各环节工作质量;六是整改社区矫正台账,进一步将社区矫正工作做扎实。最后,区司法局局长王亚平做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今年上半年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指出了目前我区的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保障不力、人力不足四类问题,希望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得到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他说,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我们应时刻牢记“面对现实、立足本职、做好工作、上下同心”十六字,真抓实干,确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推敲,为钟楼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案例4、东海县司法局敲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廉政钟”发布时间:&& &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规范、廉洁执法,预防职务犯罪,东海县司法局专门召开县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廉政会议,敲响廉政警钟,要求管理人员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切实提高矫正工作能力。& & 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入正轨,各项监督管理措施逐步完善,这样就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脱漏管的机率大大降低。社区矫正人员为了达到放松监管、降低管理标准、脱管或其它不正当目的,就与管理人员打得火热、“交往过密”,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管理人员,从而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推到了“渎职”的风口浪尖。会上,该局将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司法所人员因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而受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案件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岗位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进行分类排查,从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环节查找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机制制度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认真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名誉帐、家庭帐、自由帐、健康帐、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过一个和谐廉洁的“中秋”,严禁发生有损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违纪违规行为。案例5、江苏省首例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案& & 发布时间:日 来源中国江苏网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陈广念利用担任句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缓刑、假释人员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以及适用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聘请其指定的法律顾问为名,先后48次要求缓刑、假释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向其儿子缴纳数额不等的法律顾问费,索取钱物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4年4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广念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案例6、灌云县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范某、霍某受贿罪被判刑& & & &发布时间: &灌云县人民法院 一审 (2013)灌刑初字第0493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因本案于日被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霍某。因本案于日被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审理经过&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霍某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至2013年8月,被告人范某、霍某在灌云县某司法所工作期间,利用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36462元,其中范某单独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贿送的财物1起,计人民币500元,与霍某共同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贿送的财物26起,共计人民币24862元,个人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4元;霍某单独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贿送的财物13起,共计人民币11100元,与范某共同收受社区矫正人员贿送的财物26起,共计人民币24862元,个人所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645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范某单独受贿部分2012年春节,被告人范某非法收受灌云县某乡的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甲朋友胡某贿送的人民币500元帮助朱某甲减刑及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过程中给予朱某甲照顾。二、霍某单独受贿部分1、年年底,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各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赵某人民币500元、700元。2、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甲人民币300元。3、2011年7月份、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以“赞助款”、“以资代劳”的名义各收取灌云县某乡健康南路社区矫正人员董某人民币900元、600元。4、2011年,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中大街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甲朋友董某代缴的人民币1000元。5、2011年,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甲人民币400元。2012年1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6、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茆庆根人民币500元。7、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人民币500元。8、2013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奶奶徐在花代缴人民币500元。9、2012年1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徐某甲人民币500元。10、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祝某人民币400元。11、2012年4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茆庆磊人民币700元。12、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时某人民币600元。13、2012年冬天,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中大街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三、范某、霍某共同受贿部分1、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赵某人民币6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400元。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范某非法收受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甲朋友胡某为能帮助朱某甲减刑及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过程中给予朱某甲照顾向其贿送的面值人民币500元购物卡2张,后二人均分。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范某非法收受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甲朋友胡某为能帮助朱某甲减刑及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过程中给予朱某甲照顾向其贿送的人民币8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5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300元。3、2011年6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甲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200元。4、2012年年底,被告人霍某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甲邻居梁会青代缴的人民币1600元,分给范某人民币200元,剩余的款项用于为刘某甲外出请假方便请客吃饭。5、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吴某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200元。6、2012年,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奶奶徐在花代缴人民币5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300元。7、日,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乙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013年2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乙人民币800元,事后被告人霍某告知了被告人范某。8、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祝某人民币3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100元。9、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纪某母亲陈某甲代缴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10、2012年6月份,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邱某人民币1000元,事后被告人霍某告知了被告人范某。11、2012年7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海洋父亲孙红连代缴的人民币10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800元。12、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丙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13、2012年腊月十九,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丙母亲徐加花人民币9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700元。14、2012年年底,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茆学雁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15、2012年年底,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茆学何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16、2012年年底,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丁人民币6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400元。17、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戊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18、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杨某甲人民币600元,事后被告人霍某告知了被告人范某。19、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程某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0、2012年年初,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马某人民币7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500元。21、2013年1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的社区矫正人员孙某己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2、2013年3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河西村的社区矫正人员杨维朋人民币10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800元。23、日,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伊南村的社区矫正人员刘某丁人民币300元,其中范某分得人民币200元,霍某分得人民币100元。24、2012年5月份,被告人霍某、范某以“以资代劳”的名义收取灌云县某乡繁荣路的社区矫正人员徐某乙人民币4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200元。25、日,被告人霍某、范某到常州市武进区调查灌云县某乡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甲因赌博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事,非法收受李某甲近亲属王某丁为李某甲不被收监执行而向两人贿送的“苹果”4代手机2部、“七匹狼”牌夹克衫、衬衫各一件、皮包2只,财物合计人民币7962元。其中范某分得“苹果”4S手机一部、“七匹狼”牌夹克衫1件、皮包1只,价值人民币3904元。霍某分得“苹果”4代手机1部、“七匹狼”牌衬衫一件、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4058元。26、2013年8月,被告人霍某、范某在为盐城监狱服刑人员陈某乙填写假释评估表的过程中,非法收受陈某乙父亲陈某丙委托其朋友孙某庚贿送的人民币800元,其中范某、霍某各分得人民币400元。另查,被告人范某在侦查机关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霍某在侦查机关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赵某、朱某甲、胡某、孙某甲、董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茆某甲、茆某乙、吴某、林某、徐某甲、孙某乙、祝某、茆某丙、陈某甲、纪某、邱某、孙某丙、刘某丙、时某、王某乙、王某丙、茆某丁、茆某戊、孙某丁、孙某戊、杨某甲、程某、马某、孙某己、杨某乙、刘某丁、徐某乙、李某甲、王某丁、李某乙、朱某乙、陈某乙、孙某庚证言,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暂扣款收据,被告人范某、霍某职务证明及工作职责,受贿财物照片及收款收据,灌云县某乡社区矫正人员名单,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搜查笔录及被告人霍某的记录本复印件,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悔过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霍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中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霍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霍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霍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日起至日止)。三、对被告人范某的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现暂扣于赣榆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款专用账户)、被告人霍某的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现暂扣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款专用账户),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郭胜利审判员杨晓东人民陪审员孙千祝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书记员吴丹案例7、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院查办一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受贿案发布时间:2015年,赣榆区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坚持“早谋划、早部署”的工作思路,积极拓展案源,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深挖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近日,赣榆区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赣榆区某司法所社工秦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实现了2015年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开门红。经初步查明,2013年春节后,犯罪嫌疑人秦某利用担任赣榆区某司法所社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为他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外出请假提供便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案例8、云南个旧:社区矫正人员玩忽职守被判刑发布时间:2014年由云南省个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冷永忠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冷永忠免予刑事处罚。据悉,该案是云南省红河州首例社区矫正领域因玩忽职守而被查处的渎职案件。&  日,经群众举报,个旧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犯罪嫌疑人冷永忠涉嫌犯罪一案立案侦查。&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冷永忠在个旧市司法局城区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中。期间,他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雷翔、范南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未及时书面通知两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查找,也未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撤销缓刑,致脱离监管的雷翔、范南于日再次犯罪,并致一人死亡。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翔无期徒刑,范南有期徒刑十五年。&  同时,2008年2月,在明知另一罪犯何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既未书面通知派出所查找,也未通过个旧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向原关押监狱书面通报,致使何斌在暂以监外执行期间漏管,参加以马志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社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个旧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冷永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死亡一人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于日向个旧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例9、观宜宾市首例社区矫正失职案庭审的几点启示&& & 发布时间:& & 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宜宾市首例社区矫正失职案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笔者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邀参加了旁听,通过国家公诉人的指控,法庭调查,庭审辩护等法定程序,笔者深受启发,有几点启示,现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 一、正确把握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界限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刑事执法是指全部刑罚执行的管理活动,它包括监禁性执行和非监禁性执行,监禁性执行包括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非监禁性执行主要包括有期徒刑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判处管制的执行,也就是“两高”和“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管理对象,由此看出我们社区矫正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刑事执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必须按照程序办事,认真履职履责。& & 二、认真履责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神圣使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执法中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他不同于一般行政工作,责任重大。南溪区某乡司法所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发现监管对象脱管的情况后,一是未及时向司法局报告;二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查,以致造成监管对象私自外出并造成严重后果,检察院就是以玩忽职守罪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起诉。因此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从接收监管对象开始直至解除矫正,我们每一项工作都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社会调查评估是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客观公证地进行评估,在接收时,法院或监狱提供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如监狱送达的保外就医人员是否有指定医院提供的鉴定证明书,假释人员是否有裁定书,缓刑人员是否有执行通知书,所有这些我们都要进行认真审核,在监管中,“日定位、周听音、月见面、季评议、年考核”是我们的基本工作方法,千万不要松懈和马虎,必须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把工作做好,方能完成我们的神圣使命。& & 三、注重证据收集是搞好工作的重要措施& & 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十分注重日常工作证据的收集,南溪案子说明一个问题,法庭判定日常工作是否渎职主要依据平时工作记录,就是说管理措施办法要有文件依据,谈话要有谈话对象签字的谈话记录,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要有当事人的签字记载等等所有工作都要有纸质记载,必要时辅以图片佐证,采取一人一档的方法全部装入档案,长期保管,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形成良好工作习惯。& & 四、完善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必要前提& &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日常管理靠的是完善建全的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及其中队、乡镇司法所要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要有明确的分工,使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人以上的司法所必须明确个人分工及职责,一人所司法助理员就是负责人。无论是一人所还是多人所都必须建章立制,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促进工作落到实处。& & 五、注重工作细节是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 & 思维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我们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刑法执行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必须做好做细,所有证据都要经得住检验,连怕是微小的细节都要引起注意,如社区矫正人员每月的思想汇报除本人签字外还必须按手模,发现脱管人员除口头报告外必须要书面报告,通知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或参加社区服务除电话通知外,还要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还要接收通知的人签字,不签字的,在场人要签字证明。总之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十分注意细节,确保工作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宜宾县司法局:魏明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的司法助理员社矫工作被判无罪案例获评四川省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一等奖& & &发布时间: 19:32:49 &&来源:华西都市报 郑梅,是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的司法助理员,工作一直积极主动。& 2012年初,未成年人冯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尚未正式接手社区矫正工作的郑梅,主动接手了冯睿。冯睿按期汇报行踪的同时,私下却违反规定,时常离开常住地。期间,冯睿还曾入室盗窃。当年11月,冯睿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社区矫正期间再次犯罪、致使他人死亡,南溪区人民检察院遂以玩忽职守罪对郑梅提起公诉。此时,怀孕临产的郑梅,找到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古兴富律师、龙罡律师随即为她展开辩护。律师认为,在社区矫正期间,冯睿再次盗窃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机关向司法所通报;郑梅热心分担他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主观玩忽职守的心态。2014年,经过近两年诉讼,人民法院最终二审判定郑梅无罪。案例10、一人所”司法所长贪污获刑 矫正对象变其摇钱树&发布时间:日“社区矫正保证金”、“假释调查费”这些收费项目乍听起来合规合理,但实际这些收费都是司法所长丁某的“发明”。&  “交了3000元调查费”&  听到走访对象家属说出这句话,姚红武检察官很惊讶,因为按照规定,社区矫正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姚红武是湖北潜江市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检察官,2013年5月,在收到一份从山东某监狱发来的李某的假释通知书后,他并没有让它在案头沉睡,迅速对李某的家属进行了走访。走访中,李某的家属谈到曾经向司法所交了3000元的“假释调查费”。得到这一情况后,姚检察官立即又走访了几名社区矫正对象,有些人反映曾被收取过一些费用,名目不一。&  潜江市检察院经过初查后发现,潜江市某司法所长丁某涉嫌巧立名目非法收取矫正对象款项据为己有,随即决定对丁某立案侦查。&  经查,丁某,男,1968年生,大学学历。自2012年6月司法所从派出所接过社区矫正工作起,丁某即开始以“社区矫正保证金含劳动公益金”、“保证金”“交钱免除公益劳动”“假释调查费”等名义向社区矫正对象等收取费用,并出具了收条,前后共计35300元。&  “全部用于公务支出”&  对于这些钱款的去向,丁某一口咬定是用于公务支出,并在审判时向法院提交了公务支出的收据和发票,有房租费2400元、维修费980元,办公费1205元,并辩称司法所财务支出实施报账制,费用包干,所收的钱用于公务支出,但超出部分无法报账。&  法院经质证认为,丁某所提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其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所提证据能够证明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司法所名义非法收取社区矫正人员12人次353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就一名工作人员”&  丁某的作案手法可谓很普通,巧立名目,收取费用,还打收条,可为什么会屡屡得逞?&  在收取费用时,丁某往往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要挟手段。本案中,在收到山东监狱调查李某社会情况委托后,丁某即到李某家中要求收取10000元调查费,并声称如不交就没有审前调查表,李某就不能假释。李某家中困难,李某父母只有借了3000元交给丁某。矫正对象何某已交过“保证金”,向其提出外出打工,丁某要其再交7000元,否则免谈,何某只有作罢。&  “主要的还是监督缺失”,本案侦查负责人孟发明检察官道出了另一关键。据丁某所述,“从2008年到现在,司法所就我一名工作人员,司法所的日常工作都是由我来负责”,其所在司法所的财务收支、所有工作基本都由丁某一人说了算,而其辖区管有8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  此案发生后,潜江市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建立健全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局做出了回复,将吸取本案教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案例11、向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10万司法分局局长被起诉发布日期: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 2013年广东检察机关查处了新《刑诉法》实施后,首宗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2件3人。此案发生在樟木头镇,经东莞检察部门查明,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串通社会人员张某向一名港籍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已起诉至人民法院。& & 港籍社区矫正人员涉嫌行贿被立案& & 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该案的成功查办,在东莞司法行政机关引起强烈反响,也实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手段的新突破。据悉目前,该名港籍社区矫正人员也因涉嫌行贿被立案侦查。& & 东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称,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也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等在社区服刑人员。东莞自2009年7月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因法规限制等因素,在东莞接受社区矫正人员中,非莞籍服刑人员非常少。东莞是全省港澳台籍罪犯的集中关押地,近两年,也开始有个别港籍人员在东莞接受社区矫正。& & 在莞司法矫正港台人员将继续增加& & 去年东莞中院被定为全省唯一“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随后一名香港籍和一名台湾籍服刑人员获准假释,进去东莞镇街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机关预计,今后在东莞接受司法矫正的港台籍人员数量会继续增加。东莞一镇街司法分局负责人称,司法分局在镇街是社区矫正的主要负责机关。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期间,不得出境,定期到矫正中心报到等等。“对本地户籍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起来方便,但对港台籍人员的监管相对要难一些。”据悉,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索贿受贿案已进入起诉阶段,但具体案情检察院和法院昨日暂未透露。广东查处首宗社区矫正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 发布时间: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3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纠正监外服刑人员脱管、漏管515人次,监外服刑人员重新犯罪37人,还查处了该省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宗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该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随着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改革,社区矫正成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易发环节。&  截至2013年12月,广东省共有在册列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外服刑人员29045人。去年,该省检察机关共发现监外执行违法或不当1950件(次),均提出检察纠正意见。其中漏管234人,脱管281人,发现监外服刑人员违法犯罪123人。该省检察院对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进行考核发现,有的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通知不及时或未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有的因未按规定建立档案或未及时核查请假外出的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按时返回等原因造成脱管;有的因没有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有的对脱管漏管罪犯存在未及时收监现象。&  随着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改革,社区矫正领域也出现了职务犯罪。广东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金伟丰介绍,去年广东检察机关查处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首宗社区矫正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2件3人。经东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明,该市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串通社会人员张某向一名香港籍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案已起诉至法院;这名港籍社区矫正人员也因涉嫌行贿被立案侦查。案例12、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发检察建议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发布时间:  6月7日,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针对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灵山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监管不力的问题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促成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问题得到整改。海口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海口市灵山司法所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有3人涉嫌重新犯罪,其矫正人员再犯罪率居全市之首的问题,及时向美兰区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抄送海口市司法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切实做好监管工作,防范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海口市司法局对存在问题高度重视,向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力度防止罪犯再犯罪的通知》,从七方面细化措施,对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力度、防止罪犯再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促进作用。美兰区司法局也及时召开13个司法所所长会议,通报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责成相关司法所着手整改,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执法水平。案例13、台州温岭一司法所所长为犯罪分子出假证明发布时间:日2011年 11月15日,温岭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所长周临淼涉嫌帮助犯罪分子蒋云初逃避处罚一案在温岭法院开庭审理。& & 2007年1月,蒋云初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蒋是温岭城东街道人,所以其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便由温岭市司法局城东司法所依法执行。但从去年开始,司法所就和蒋失去了联系。同年7月22日,该所工作人员从公安部门获得消息,去年4月27日,蒋云初在缓刑期内,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安徽黄山市屯溪区公安分局网上追逃。工作人员随即向周临淼汇报了此事。& & 2011年6月,蒋云初亲属通过他人找到周临淼,希望能以城东司法所名义向屯溪区法院出具蒋在户籍地表现良好,愿意为蒋云初提供社区帮扶以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证明。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蒋因重新犯罪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便不能再被判处缓刑,但周临淼仍为他出具了证明。6月24日,屯溪区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明,并据此认定蒋云初具备帮教条件,遂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蒋云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温岭检察机关认为,周临淼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周临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案例14、缓刑犯社区矫正遭遇乱收费河南籍女子赵丽(化名)去年因诈骗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赵丽按照要求回到河南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在向当地司法所报到并缴纳了千余元手机定位费后,赵丽拒绝向司法所的上级单位“二次缴费”,没过多久一封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就从河南发到了丰台法院,理由是赵丽拒绝报到。撤销缓刑意味着收监,丰台法院经过核实发现赵丽已经报到,最终没有采纳这份建议。去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文明确指出,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用等都纳入财政支出范畴。而目前不少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都存在高收费、重复收费或者要求矫正人员购买手机的情况,甚至会因矫正人员不缴纳费用而建议撤销缓刑。两份截然不同的公函1988年出生的赵丽今年刚刚25岁,来自河南的她因为参与诈骗集团被警方抓获。去年12月20日,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丽在诈骗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当庭认罪,遂判决赵丽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判决后,赵丽并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丰台法院向赵丽发了一份《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她携带判决书回原籍司法所报到,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按照规定如果赵丽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司法机关将给予警告处罚,甚至撤销缓刑。今年年初,赵丽回到河南老家的司法所报到后,按照规定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然而一个多月之后,丰台法院却收到了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这份名为《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公函显示,赵丽“经多次联系,至今拒绝到我处报到,为其办理登记接受手续,并且未经批准长期在外地未回来,在当地影响较大”。这份公函建议丰台法院撤销赵丽的缓刑。撤销缓刑就意味着收监,丰台法院随即进行了核实。承办此案的法官胡海说,联系到赵丽后,赵丽称已经在法定时间内到当地司法所报到,为此当地司法所还专门为赵丽出具了证明函。记者看到,这份于今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书上表明,赵丽已经于1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且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来自司法所的公函显示赵丽已经报到,而司法所上级单位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书》中却说赵丽“拒绝报到”。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公函让法院工作人员慎重起来,经过再三核实最终确认赵丽已经在当地司法所报到。法院也没有采纳撤销缓刑的建议。& &“冤案”引出收费问题司法所和上级“对着干”的证明函帮赵丽洗清了“冤屈”,事情也似乎有了了结,不过赵丽的遭遇并非那么简单。赵丽说,今年1月她回到河南老家的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要求她缴纳一千多元的费用。赵丽交了钱,司法所也没有给她出具任何收据,对于这个费用属于何种名目,司法所也未作说明。“因为自己是缓刑犯,当时也没敢多问。”赵丽说。在司法所正式报到之后,赵丽按照法律规定在司法所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赵丽说,这期间,司法所的上级部门,也就是县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几次通知她,要求她再交纳一千多元的费用。赵丽认为自己已经向司法所交纳了费用,因此拒绝重复交钱。没过多久,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这份以“拒绝报到”为由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便发到了丰台法院。目前,赵丽仍在原籍接受社区矫正,当地司法部门也没有解释《建议书》是否和赵丽拒绝交费有关,不过收费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记者致电接收赵丽的司法所,当问及缓刑犯报到需要交纳什么费用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毫不避讳地称,是要缴纳费用的,收取的是手机定位费,费用多少要看缓刑的时间长短。这位工作人员还称,收费不是针对来自北京法院判决的缓刑犯,其他省市判决的缓刑犯回原籍社区矫正也要收取相应费用。而当地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缴费的解释也是手机定位费。& &“针对矫正人员反映的收费现象,我们已经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丰台法院刑二庭庭长云强说,他们已经按照程序就此事建议检察院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函,要求纠正这种乱收费的违规行为。& &“犯人所戴手铐还要犯人花钱买吗?犯人在监狱吃饭还要犯人买单吗?”丰台法院法官胡海说,矫正缓刑犯是司法所执行公务行为,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和支出应由政府财政承担,而不是由缓刑犯买单。矫正到底谁来“买单”按照目前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司法机关是不能向缓刑犯收取任何费用的。然而,记者在本市多家法院采访了解到,多名刑庭法官均称曾接到非京籍缓刑犯反映,部分外地省市的司法所要求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他们缴纳一千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费用,且不出具任何收据。记者了解到,去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经费的承担情况。该文明确指出,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用,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等,都是纳入财政支出范畴的。那么缓刑犯接受社区矫正是否要承担手机定位的费用?& &“目前司法部正在推广手机定位系统。”昨天,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金勇告诉本报记者,全国各地积极探索运用手机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手机定位,监管人员可以观察缓刑犯的动向,是否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是否越界,以避免缓刑犯脱管漏管。金勇说,手机定位费用是不应由缓刑犯承担的,司法所是不能收取这项费用的,即便是代理收费也是不允许的。针对司法所的收费问题,丰台法院刑二庭专门对此类现象作了司法调研。调研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一年多来,刑二庭共对237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了社区矫正。而有部分被告人或罪犯反映有部分省市的司法局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名义,要求缴纳高额费用,甚至是重复交纳,或者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购买手机现象,且不出具任何票据及依据。调研报告称,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以服刑人员不交纳相关费用为由建议撤销缓刑,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各部门工作的衔接。案例15、深有体会啊,2012年我连着两个矫正人员收监,监所科直接到所里跟我谈了一次话,过了一段时间,渎职局的一个伙计给局里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把我给吓得腿都软了,没敢给老婆打电话,赶紧给一个律师伙计和纪委的几个兄弟打个招呼,万一回不来,赶紧捞人。到了检察院,没敢去渎职局,直接到一个相熟的副检屋里不出来,然后把渎职局叫过去的。他娘的一问,才知道是另外一件事,当时把那个副检弄得非常无语。然后赚了检察院一场酒回来了。案例16、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基层处原副处长张某某失职案例发布时间:日 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经查明,张某某在任西关司法所临时负责人期间,对矫正对象王某某未尽监管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王某某不按时报到和有两次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并提出收监建议,在办理王某某转回户籍地司法所矫正手续时,未将王某某两次被行政拘留的矫正表现如实登记入档,导致王某某矫正期满后,又返回金华,多次实施盗窃,合计价值人民币453830元。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先后收受王某某及其家属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部分土特产。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张某某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2013年2月,市司法局党委决定给予张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案例17、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查处社区矫正领域渎职犯罪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向辖区梨洲街道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梨洲街道司法所所长陈某作出党政纪处分。2013年以来,该院通过“点、线、面”三维度加大查处社区矫正领域渎职犯罪力度,“点”:即利用该院开发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中的手机定位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并对手机信号位置长时间停留在区域范围外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重点监控,从中固定证据线索;“线”:即以渎职线索为起点,回溯重点审查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无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行为;“面”即定期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并就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案例18、浙江省假释罪犯李增良抢劫致人死亡,司法所干部被追刑事责任李增良,1997年因多次盗窃、脱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至日)。2012年9月后,李增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于日在永康县实施抢劫时致一人死亡。日,金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增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叶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19、福建安溪县一司法所长因社区矫正工作受贿被查发布时间: &&2014年3月份起,泉州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同时开展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专项清理活动。安溪县检察院在检察过程中注意到,个别司法所对“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管理未到位现象,在随后组织的一次突击抽查活动中,发现安溪凤城司法所“三类罪犯”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贪污罪被泉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未到现场接受检察。经电话联系,陈某谎称其在蓬莱镇有事需要请假,下午才能报到。经调查核实,陈某已于日未请假就乘动车到河南郑州走亲戚。市检察院责成安溪县司法局依法对陈某进行处理,并针对该事件要求安溪县检察院调查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行为。经过科学缜密布控和周密的外围取证,安溪县检察院发现了凤城司法所所长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查,张某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间,利用担任司法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请假、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等15人送的现金3.25万元、购物卡4000元及价值4100元的硬盒中华香烟、联想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为社区矫正对象谋取非法利益。经立案侦查后,安溪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安溪县法院以张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案例20、河北省假释罪犯朱峻峰又犯罪,司法所长玩忽职守被追刑事责任朱峻峰,因犯盗窃罪于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在石家庄监狱服刑。日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至日)。魏县司法局泊口乡司法所所长昝某负责对罪犯朱峻峰进行监管。期间,由于昝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朱犯脱管。在脱管期间,朱峻峰于日、6月13日实施两次盗窃,6月14日实施绑架。日,朱峻峰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司法所所长昝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1、河南省缓刑罪犯武威故意杀人,法院书记员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武威,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2月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张某受该案件审判员的指派,持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到唐河县看守所将罪犯武威释放。张某未向武威告知其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将武威的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导致武威在缓刑期间漏管。日晚,武威伙同他人持刀将唐河县实验高中学生崔某刺死。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武威死刑。法院书记员张某因渎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2、福建莆田一司法所长因滥用职权被追责发布时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对城厢区司法局常太司法所原所长蔡寿源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经查明,蔡寿源在担任城厢区常太司法所所长期间,罪犯蔡某表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被判处缓刑,并由常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在监管期间,蔡寿源无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没有要求蔡某表配备定位手机,也未对其日常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致使蔡某表在实际脱管状态下前往外省市,并在当地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0月,蔡某表因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开设赌场罪,法院撤销之前所判的缓刑,将蔡某表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案例23、江西丰城查办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发布时间:&2014年以来,江西省丰城市检察院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以办案促监督的工作理念,先后立案查处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件4人,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了刑罚依法正确执行。据介绍,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新领域,群众认知度低,加之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执法活动具有空间上的分散性、时间上的滞后性、过程上的封闭性等特点,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相对困难。为此,丰城市检察院通过研究分析社区矫正监管执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加强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排摸和审查,努力拓宽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针对社区矫正领域贿赂类犯罪手段更隐蔽,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更困难、办案阻力更大的特点,该院在查处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注重初查、收集和获取必要的证据材料,为立案侦查做好充分准备。此外,该院结合查处的个案,深入剖析犯罪成因和社区矫正工作普遍存在的制度漏洞,向发案单位通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促使司法行政机关改进执法监管活动。案例24、湖南检察机关整治减刑假释 142名罪犯重新收监发布时间:日 & & 来源:三湘都市报&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司法所长郑某某利用社区矫正监管职务之便,违法索取和收受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调查评估费”、“电话费”、“建档费”、“管理费”。怀化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对其进行了查处,郑某某最终被免职。案例25、云南盈江:查办德宏州首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发布时间: 新闻来源:正义网日前,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盈江县司法局新城乡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刀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刀某某在盈江县司法局新城乡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职责,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脱离监管,杨某某在脱管期间对未成年女学生实施强奸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刀某某一案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该案是盈江县检察院2015年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发现并依法查办的德宏州首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例26、福建福州连江县一司法所原所长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被判刑发布时间: &来源:新华网连江县琯头司法所原所长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下他人7540元。日前,连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个月。& & 原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间,两次送茶叶并宴请林某,并通过熟人打招呼,要林某“多关照”。于是,林某擅自允许原某在缓刑期间多次出境美国,让他的弟弟顶替进行社区矫正活动,还授意工作人员在原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上造假。后来,司法机关发现了原某的脱管事实,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此外,林某还接受了罪犯陈某的月饼、购物卡等礼品,两次要求陈某为自己在酒店的个人消费买单。为此,林某对陈某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义务劳动等视若无睹,还授意工作人员进行虚假记录,应付上级检查。连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负责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期间,林某不按规定对在矫人员进行矫正监管,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矫正工作管理混乱,致使两名在矫人员因违法行为应当建议收监而未及时发现与建议,5名在矫人员处于脱管状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7540元。该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鉴于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受贿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连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林某甲社区矫正工作滥用职权、受贿被判刑判决书发布时间:&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连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所长,住连江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立新、严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敏、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罪犯原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期间,原某甲出境美国时间累计达九个多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得知原某甲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仍擅自允许原某甲的胞弟原某乙代替原某甲签到或补签到,还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原某甲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原某甲正常参加社区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原某甲缓刑,收监执行,但原某甲仍处于脱管状态,至今未能收监执行。后该案经多家新闻媒体刊登、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罪犯张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被告人林某甲放任张某甲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200余天,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还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张某甲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张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对张某甲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三、罪犯赵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赵某甲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013年度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200余天。被告人林某甲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赵某甲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赵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赵某甲缓刑,收监执行。四、罪犯黄某某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期间,黄某某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于2014年2月至8月间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100余天。被告人林某甲却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黄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黄某某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对黄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五、罪犯杨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期间,杨某甲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70余天。2014年3月,被告人林某甲要求杨某甲为其在连江县晓澳渔村饭店的个人消费付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林某甲授意社矫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杨某甲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杨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杨某甲缓刑,收监执行。六、罪犯林某己自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日,林某己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日,公安机关于同日告知某司法所。林某己妻子张某丙通过赵某丙找被告人林某甲,希望不要对林某己收监执行。被告人林某甲在未查清林某己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情况下,即以林某己在社区表现良好为由上报连江县司法局给予林某己警告处理。后经连江县司法局决定于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林某己缓刑的建议,连江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30日裁定撤销林某己缓刑,收监执行。七、罪犯陈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日,陈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林某甲及社区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未能掌握该情况,并在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陈某甲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仍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陈某甲缓刑,收监执行。八、罪犯李某某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日,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林某甲及社区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未能掌握该情况,并在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李某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仍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九、罪犯陈某乙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后陈某乙通过陈某丙找被告人林某甲,希望被告人林某甲在陈某乙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给予关照,被告人林某甲予以答应。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的关照,陈某乙于2012年、2013年中秋节分别送月饼给被告人林某甲,于2014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连江县的家楼下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购物卡1张,被告人林某甲均予以收受。日及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两次要求陈某乙为其在酒店的个人消费分别付款人民币1729元、1540元。期间,陈某乙未按规定按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林某甲却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陈某乙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陈某乙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十、罪犯郑某某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的关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连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1张,被告人林某甲予以收受。2014年4月及8月,被告人林某甲两次要求郑某某为其在饭店吃饭的个人消费分别付款人民币1050元、1021元。期间,郑某某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等,被告人林某甲却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郑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郑某某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十一、罪犯杨某乙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后杨某乙通过连某某找被告人林某甲,并通过连某某宴请被告人林某甲,希望被告人林某甲在杨某乙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给予关照,被告人林某甲予以答应。期间,杨某乙未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林某甲却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杨某乙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杨某乙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日,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754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连江县某镇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按规定对在矫人员进行矫正监管,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矫正工作管理混乱,致使三名在矫人员应当建议收监而未建议,五名在矫人员处于脱管状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达人民币75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某甲辩称:1、他没有答应对原某甲在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关照。原某甲没有按规定定期汇报时,他事后进行了批评。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对原某甲脱管现象及时进行处理,事后他已上报收监意见。林某乙送给他茶叶,不是原某甲送的。他和林某乙等人一起吃饭,不是原某甲请客。2、他没有收张某甲的茶叶,都是按规定批准张某甲外出,不清楚张某甲脱管的事。3、赵某甲的胞兄在赵某甲审前调查时有交待他尽快办理,没有交待社矫期间予以关照。4、他对黄某某于2014年2月至8月间离开连江一事不知情,没有向他汇报。5、他对杨某甲离开连江一事不知情,没有向他汇报。6、某司法所得知林某己被行政拘留后,就向司法局上报情况。司法局研究后认为应当处理,他们就立即进行处理。他没有授意社工做林某己表现良好的虚假记录。7、陈某甲被行政拘留期间,他没有授意社工做虚假记录,并立即告知对其进行收监。他没有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8、公安机关没有告知李某某被等拘留一事,他没有授意社工做虚假记录。9、他没有对陈某乙在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关照,也没要陈某乙为他买单。陈某乙没有进行周汇报一事他不知情。综上,他在负责对社矫人员的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不认真负责,平常没有督促落实社工做好工作,为应付上级检查,指示社工将材料补全,表示认罪,愿接受法院的处理。对于受贿部分,他收郑某某购物卡应为500元。他没有叫陈某乙替他买单,只是叫陈某丙替他买单,他与陈某丙经常互相请客,陈某乙的二次买单不应认定为受贿。他有受贿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1、被告人林某甲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仅是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被告人林某甲虽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是其数额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7540元,而仅有餐费和购物卡折合3771元,依法可以免予处罚。3、被告人林某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且在追诉前如数退出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一)罪犯原某甲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连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原某甲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后原某甲通过林某乙找时任某司法所所长的被告人林某甲,希望被告人林某甲在原某甲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给予关照。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的关照,2013年国庆节期间,原某甲通过林某乙在被告人林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一盒花茶。2014年5月,原某甲通过林某乙在连江县凤城镇晓澳渔村宴请被告人林某甲。原某甲于日出境美国,日回国。日原某甲出境美国,在被告人林某甲劝说下,原某甲于同年9月2日回国。出境时间累计达十个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得知原某甲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及社区劳动,擅自允许原某甲的胞弟原某乙代替原某甲签到或补签到,还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原某甲甲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原某甲甲正常参加社区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原某甲脱管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日某司法所上报连江县司法局拟对原某甲收监执行。连江县司法局于同月25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某甲缓刑建议。连江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4日裁定撤销原某甲缓刑,收监执行。后连江县司法局委托连江县公安局协助对原某甲收监执行,但原某甲仍处于脱管状态,至今未能收监执行。后该案经人民网、新华网、《东南快报》、《法制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刊登、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罪犯张某甲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张某甲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后被告人林某甲因领导交代对张某甲在社区矫正期间给予关照,遂放宽对张某甲的监管。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收受张某甲送的茶叶。2013年度,被告人林某甲6次批准张某甲分别请假7次共计42天,同时上报连江县司法局批准张某甲请假1个月,放任张某甲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121天并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等。被告人林某甲还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张某甲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张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张某甲脱管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对张某甲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三)罪犯赵某甲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赵某甲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后赵某甲通过其胞兄找被告人林某甲,希望被告人林某甲在赵某甲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给予关照。期间,赵某甲长期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等,并于2013年度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200余天。被告人林某甲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赵某甲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赵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赵某甲脱管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连江县司法局于同月18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赵某甲缓刑建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赵某甲缓刑,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四)罪犯黄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黄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期间,黄某某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等,并于2014年2月至8月间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3个月。被告人林某甲却授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黄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黄某某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黄某某脱管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对黄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五)罪犯杨某甲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杨某甲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期间,杨某甲未按规定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等。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连江县域到外省经商达70余天。被告人林某甲授意社矫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等人在杨某甲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杨某甲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杨某甲脱管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连江县司法局于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杨某甲缓刑的建议,连江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杨某甲缓刑,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六)罪犯陈某甲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陈某甲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日,陈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林某甲及社区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未能掌握该情况,并在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陈某甲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仍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上述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日某司法所向连江县司法局上报撤销陈某甲缓刑的意见,次日连江县司法局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撤销陈某甲缓刑的建议,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月19日裁定撤销陈某甲缓刑,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七)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日起至日止,由某司法所负责对李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日,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林某甲及社区工作人员林某戊、林某丁未能掌握该情况,并在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以形成李某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仍正常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假象,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上述事实后,于日向连江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连江县司法局于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李某某缓刑的建议,连江县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二、受贿(一)罪犯杨某甲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年3月要求杨某甲为其在连江县晓澳渔村饭店的个人消费付款人民币700元。(二)罪犯陈某乙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在陈某乙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关照,陈某乙于2014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连江县的家楼下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购物卡1张,被告人林某甲予以收受。日及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两次要求陈某乙为其在酒店的个人消费分别付款人民币1729元、1540元。(三)罪犯郑某某自日起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在郑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关照,郑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林某甲位于连江县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1张,被告人林某甲予以收受。2014年4月及8月,被告人林某甲两次要求郑某某为其在饭店吃饭的个人消费分别付款人民币1050元、1021元。日,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754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6月到2012年6月间,他在东岸边防派出所先后任副所长、所长。期间,公安部实行清网专项行动,他通过境外朋友找到原某甲甲,动员原某甲回国投案。后原某甲被连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2013年6月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原某甲接收社区矫正之后,打电话说请某司法所所长林某甲吃饭,让他也去。他和林某戊及原某甲的朋友在某边城大酒店吃饭,他叫林某戊在以后社区矫正过程中给原某甲提供方便。2014年一天,原某甲约林某戊在晓澳渔村吃饭,林某戊带四、五个朋友和他、原某甲及原某甲的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原某甲社矫期间没有通过他送钱、物给林某戊。2013年6月,原某甲送他两盒茶叶,他没要,让原某甲送给林某戊。原某甲将茶叶送到林某戊办公室。因林某戊不在,他打电话给林某戊说原某甲拿两盒茶叶送给林某戊,林某戊有收下。月,林某戊打电话给他说原某甲私自出国,叫他帮忙叫原某甲回来。他联系到原某甲,动员原某甲回国。后原某甲跟林某戊直接联系,原某甲于2014年9月回国。2、证人原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原某甲的胞弟。原某甲于2013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原某甲有到某司法所报到。原某甲让他父亲去某司法所签字。因他父亲年纪大,听不懂某司法所的人说什么,叫他一起去某司法所。原某甲接受社矫时发的专用定位手机原放在他父亲那里,叫他父亲打电话到司法所汇报,但他父亲说不清楚。他父亲又把定位手机放在他这里,叫他每周打电话到司法所进行周汇报,后这部手机都放在他这里。他如果记得,就打电话到某司法所进行汇报。如果不记得,就没有打电话进行汇报。周汇报时大多是一个女孩子接电话,他就说原某甲向你们报到。原某甲这次回国后来后,他将这部手机交给他父亲保管。因原某甲去美国,原某甲在接受社矫期间都没有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劳动等。某司法所集中教育签到表上的原某甲签字都是他代签的,从月一直签到2014年7月。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有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时,就会电话通知学习和社区劳动的时间。如他记得,当天就到某司法所签原某甲的名字。有时忘记了,就在下次去某司法所报到时,连续补签几次。某司法所从2014年1月到7月集中教育签到表共7张,上面7次原某甲的签名都是他签的,他都没有代替原某甲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劳动。他第一次与他父亲去某司法所时,所长林某甲让他再到司法所来一下。后他找林某戊问什么事情。林某戊说,原某甲不在,让他帮原某甲来签字。林某戊带他去社工办公室,叫他在签到表上签上原某甲的名字。林某戊知道原某甲没来参加集中学习、劳动,所以叫他来签字。3、证人柳某某证言,证实他从2011年10月起担任某司法所司法调解员。2014年国庆节前,检察院工作人员找原某甲,社工林某戊把原某甲照片给他看,他才知道原某甲是某村人,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工林某戊说原某甲出国很久而没有接受社区矫正。他就问原某甲签到手续是怎么做的。社工林某戊说原某甲有时有进来签到,日还有进来签到过。后经他了解,原某甲已经出国,留在国内的是原某甲的弟弟。后他与社工林某戊、林某丁聊天时,讲原某甲已出国,会不会是原某甲的弟弟来替原某甲签到接受社区矫正。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他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裁定假释,假释时间从日至日。他于日起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入矫时,某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向他宣布社区矫正相关纪律,每周要进行电话周汇报,每月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不得擅自离开县域,请假超过7天要经县局批准,并分配一个定位手机给他。年度他都按时进行电话周汇报,偶尔忘记一两次。2014年度,周汇报缺的比较多。集中学习基本都有参加,如没参加都有向林某甲所长请假,没办理请假书面手续,事后一、两天到司法所补签到。他知道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都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他请假有十几次,除请假一个月要呈报县局,其他都向所长林某甲请假,偶尔用电话口头请假。向县局呈报请假一个月共2次,2012年1次,2013年1次。根据航空港记录,他于日至日多次往返福州和大连,外出都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超出时间事后有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有时打电话给所长林某甲帮他书面请假,但没办理书面请假手续。2012年至2014年他共三次送给所长林某甲茶叶,感谢林某甲在他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给予关照,林某甲每次都收下。他希望林某甲在他接受矫正期间对他照顾,放宽一点,不要对他约束那么严格,请假时给予关照,所以送林某甲茶叶。他接受矫正期间,有时没有及时汇报或者集中学习林某甲允许他事后补签。另外,他每次违规请假所长林某甲也知道,但是林某甲会关照他,所以他好几次违规请假。5、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他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日起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解矫日期是日。入矫时,他有签一份《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承诺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2013年1月底他去河南禹州,2013年前3月底回到某。2013年清明过后几天,他哥赵某乙通知他到司法所。他到司法所后,社工林某戊让他签了八份有走访内容的走访笔录,但没记载走访时间。2013年5月他去河南禹州,于8月15日到司法所补签每月集中学习的签到表。9月初,他又去禹州,于11月8日到司法所补签每月集中学习的签到表。日,他因病住院3个月19天,7月6日回到某。7月25日,林某甲所长通知他到司法所。他到司法所后,社工林某戊拿一张请假条叫他签字,同时还让他补签之前的每月集中教育签到表。8月15日,他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这是他唯一一次正式的集中学习,平时到司法所只是签个到就完了。到2014年8月止,他只进行三次周汇报,都是用上坪村委会的电话26264进行汇报。定位手机一直都放在赵某乙处,可以应付县局抽查,司法所打电话由赵某乙摆平。他都没参加司法所的社区劳动。他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中盖有某司法所公章的7张考察表是2013年底,司法所所长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去。他到司法所后,社工林某丁叫他写了七张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未盖章的12张考察表是日所长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社工林某戊让他写的。这些考察表本来要每月填写一次,因所长林某甲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社工就叫他一次性全签了。这些是赵某乙和林某甲所长事先说好的,所以他能一次性补签好。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没到他家走访。他的社区矫正档案里写好的8张走访笔录是在2013年4月,所长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社工林某戊让他签字,另外12张空白的走访笔录是日,也是所长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社工林某戊叫他签的。他外出经商没向司法所报告,也没办理请假手续,有事都是林某甲所长打赵某乙电话,赵某乙再通知他。几次签字都是所长林某甲通知赵某乙叫他到司法所签字就可以。赵某乙、陈可胜已和林某甲所长打点好关系了,林某甲所长不会盯着他不放。他嫌请假手续很繁琐,就没有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不会进行监管,所以他也不在意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找他有事时,让赵某乙帮他处理。赵某乙和林某甲所长很熟。6、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约在2012年底,他弟弟赵某甲因组织他人偷渡罪被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赵某甲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让他跟林某甲所长讲一下,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要对他管得太严。后他和赵某甲找林某甲所长,让林某甲所长照顾一下赵某甲。林某甲所长说:“以后有通知你下来学习、劳动时,你要进来学习、劳动,有事要请假。”赵某甲经常不在连江,有在外地做生意,就把定位手机放在他这里。他只打一、两次电话进行周汇报。每月的集中学习、劳动,都是所长林某甲通知他,他通知赵某甲到某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赵某甲有时有回来有时没有回来。有一次是赵某甲自己去办理请假手续。2014年3月份和7月份,他和赵某甲到某司法所去请假两次,林某甲所长都不在,后他不知道具体有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因林某甲所长是上坪村包村副片长,他和林某甲所长平常工作都在一起,玩得比较好。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他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六年六个月,2013年假释后到连江县进行社区矫正。连江县司法局向他发了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定位的手机卡等,叫他去某司法所报到。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他宣布社区矫正的纪律等。后他每周向某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到,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同时按要求到司法所进行学习教育和社区劳动。他用自己私人的手机号进行周汇报,没用定位手机进行汇报。因他经常出差,无法将定位手机带出福州市范围,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一怕麻烦,二可能会被察觉,他便将定位手机放在他妈妈处。司法所人员也没说什么。日经连江县司法局批准,他的定位手机可以在福州市区内使用。入矫至2014年8月,他只参加过三次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劳动,没有请假,司法所对此没采取措施。社工林某戊说林某甲所长发现他没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劳动,很生气,叫他以后要注意。接受矫正期间,某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到他家或其他地方对他进行走访谈话。2014年8月,他到司法所,社工林某戊一次性拿出走访笔录和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让他签名、写小结,将未填写完成的一次性补签到位。2014年2月至8月,除7月份外他每月都有出去1次,每次约20天,最长一次30多天,两次去深圳,其余均是去云南,都是乘坐飞机来回,以航空记录为准,都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某司法所没处理他。社工林某戊可能知道他经常到外地,有时还说他没有请假外出不行。每一次都是他外地回来后,就到某司法所进行人脸签到,并到社工林某戊处对没有参加的学习教育活动和社区劳动的签到表进行补签。他接受社矫期间,某司法所没有成立社矫小组负责监督管理他接受社矫期间的事宜。经辨认他的2014年航空记录,确是他每次去外地的航空记录,历经的时间段,他都在外地,不在连江。4月28日他在深圳,5月30日他在云南,某司法所脸部签到上显示他4月28日有签到,是他每次去签到有看到社工林某戊对签到机进行调整后,他过去扫描。他听社工林某戊讲过,林某甲所长有问他没来参加集中学习的原因,林某甲所长应该知道他没来参加集中学习,可能知道他多次长时间去外地。林某甲所长没有惩罚他,没有打过他电话、抽查他的定位位置。8、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他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连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日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解矫时间是日。他都是用私人手机打社工林某丁手机进行周汇报,林某丁没要求他要用定位手机进行周汇报。因他经常到外地进货没时间,外出时定位手机都放在家里,2012年和2013年基本没参加月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社工林某丁有打过一、两次电话,他说在做事,没时间,但没说在外地。所长林某甲在入矫前期有打过一、两次电话查询,后都没再打他电话。他没按时进行周汇报、没参加月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司法所没处理他。2012年到2014年他经常到广州等地进货,共计74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不知道。他私自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抽查他。没参加月集中学习,都是事后有来司法所补签到,有时没周汇报。2013年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到他家走访一次,其他走访笔录都是事后他到司法所时叫他一次性补签。他入矫后一、两个月,在某福兴花园附近一家小吃店宴请林某甲所长,过一段时间送给林某甲所长一瓶干红。2013年11月一天晚上,林某甲所长打电话说其在闽运酒店请客吃饭,有一个餐单叫他买单,过几天他就去闽运酒店把单买了,单费1000元多一点。2014年3月一天,林某甲所长又打电话叫他将其在连江晓澳渔家村饭店的单买了,过几天他将这张700元的单买了。这两次买单的单据上都有林某甲所长的签字,票据他没拿回来。因为他受林某甲所长监管,想跟其搞好关系,希望其在社矫期间给他方便和照顾。林某甲所长在他没进行周汇报和参加月集中学习,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时,没对他进行处罚。9、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他是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己于日因赌博被抓获,被治安拘留十五日。当天林某己妻子张某丙找他,说林某己身体不好,让他跟林某甲所长讲下不要把林某己收监。他与赵某丁前往某司法所去找所长林某甲。他对林某甲所长讲,林某己的身体不好,能否不要把林某己收监,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理。林某甲所长听后,表示会尽力帮忙。叫他和张某丙到社工办公室做了份笔录,笔录中反映林某己表现挺好不属实。过几天,林某甲所长告诉他林某己已被决定建议收监。某司法所为在材料上体现有成立社区矫正小组,有把他们村委会的主干人员列入小组成员中,实际上他们并未参与矫正小组,也没有与相关人员签订矫正协议。某司法所没对上坪村矫正人员走访,并对他们的表现情况走访村委会。1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他接受社矫期间基本都很遵守相关规定,偶尔有一、两次忘记电话周汇报。日至7月4日他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没有电话周汇报及参加集中学习,被释放回来后就到司法所报到,后在月集中学习签到表上补签,社矫档案完整记录可能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自己补的。他没有告诉林某甲所长、社工林某戊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事。因他在接受社矫中,林某甲所长对他比较关心、照顾,为表感谢便于2014年5月一天,买了一条硬壳中华香烟及二袋铁观音茶叶约1500元送给林某甲所长。主要是为了在社矫期间与林某甲所长搞好关系,不要为难他,能让他顺利完成社区矫正。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至日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他基本都按规定用他的私人手机进行周汇报。有时因会忘记或跟人出海捕蛏没有进行周汇报,所以每年都有一段时间没按规定进行周汇报。集中教育学习、劳动有两、三次没参加。2013年上半年,社工林某戊有到他家走访一次,后没对他走访过。走访笔录签名是他事后补签。26份考察表是社工林某戊和林某丁让他分几次填写的。他在社矫期间和林某甲所长接触过四、五次,都是因他没及时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学习、劳动及因吸毒被治安拘留这些事对他进行批评。日他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日。5月7日上午,他到某司法所找林某甲所长。林某甲所长知道他吸毒被拘留的事,批评他不应在社矫期间去吸毒,让他以后要注意。某司法所没对他作处分。1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他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5月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他于日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解矫日期是日。他通过陈某丙找林某甲所长,让林某甲所长对他有所照顾。刚开始他都正常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按时进行周汇报,参加集中学习。2013年春节后,他基本不去周汇报了,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基本上是两个月才去一次。他的社矫活动进行得很松散,基本没有受到监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他进行任何处罚,可能是林某甲所长对他提供帮助。某司法所没有对他进行走访。他到司法所时,工作人员把空白的走访笔录拿给他签名,一次性签了很多张,笔录上的时间、内容都是空白的。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上记载的2013年2月之后他的周汇报情况应该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自己填写。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没主动打电话叫他进行周汇报,只有在检查时才会提前通知他来参加集中学习。他从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起,每逢春节和中秋,都给林某甲所长送点东西。2012年中秋节送林某甲所长六盒礼饼。月,林某甲所长让他去仙塔酒店给其买单,金额是1800元左右,签单上是林某甲所长的名字。他叫酒店出具的票据单位写的是福建海峡银行连江支行。2013年中秋节他送给林某甲所长礼饼三盒。2014年春节前,他送给林某甲所长500元的兴福兴超市购物卡和价值500元的海鲜礼包。2014年5月,林某甲所长叫他到闽运酒店给其买单,金额是1540元,这次没叫酒店开发票。2012年刚入矫时,送给林某甲所长一斤茶叶。他送东西就是想和林某甲所长搞好关系,在社区矫正过程可以给他方便,不找他麻烦。因陈某丙有拜托过林某甲所长,且他也有送礼品给林某甲所长,所以林某戊所长才会对他这么照顾,才会允许他长时间不进行周汇报,不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每年中秋送月饼给林某甲所长,他父亲也知道。过年送礼物给林某甲所长,他父亲只知道有这一情况。第一次替林某甲所长在仙塔酒店买单情况他有告诉他父亲,他父亲知道的比较清楚。手机取证报告中的短信内容是他与林某甲所长的短信往来。其中日所提的要去拜访林某甲所长就是指2014年春节前,他送给林某甲500元的兴福兴超市购物卡和价值500元的海鲜礼包。13、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陈某乙在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跟林某甲所长私下讲过希望对陈某乙接受社矫的事给予关照。某司法所联系不到陈某乙时,林某甲所长有找他帮忙找陈某乙,让陈某乙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相关活动。14、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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