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知道 注射用哌拉西林钠价格呱拉西林纳舒巴坦钠 这个药多少钱一支,是苏州二叶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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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和青霉素是不是一样
我有青霉素过敏可以用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吗
会引起过敏的
本人在做饭时,不小心被锅铲打了一下左手,当时非常疼痛,后来一直麻木,直到现在手上还痛、麻;并且手上搭不起力?请问:哪位医生可以为我这事上上心心,谢谢
回答:当时检查下X片没有,局部活动是否受限?
专家:我今年37岁,最近右侧后腰疼痛,有时候半夜痛醒,拍片腰部未发现异常,恰巧,前几天单位组织一年一度的妇科体检,做阴超突然发现右侧卵巢内见2.0*1.9cm回声区,壁薄,完整,内部透声差,后场回声增强.另外子宫直肠陷凹可见液性暗区,范围:4.1*2.4cm.诊断结论:卵巢非纯囊肿,盆腔积液.
我想问问:1.卵巢非纯囊肿怎么治疗?不手术可以痊愈吗?几个月后我再去医院做阴超随诊?以后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2.我的腰痛跟囊肿有关系吗?
3.盆腔积液打青霉素和甲硝唑可以治愈吗?有没有特效药?这种病能复发吗?
谢谢指点了!
回答:有无痛经、性交痛?囊肿注意内膜异位可能,需要检查CA125等,腰痛和盆腔炎有关,建议积极治疗,使用所开药物即可。建议1个月后复查B 超
医生你好。我妈伸上长满了痱子奇痒难忍。还经常发烧。这已经有一个多月了。在家乡的医院看了一个多月还是老样子,医生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想问问专家这是不皮肤过敏现象呢。谢谢
回答: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食物、花粉、添加剂、化学接触的物质等都可以引起过敏,可以通过百康2000进行检测,如果是过敏所致需要脱敏治疗,我院针对本病主要采用 :1.国内较先进的德国BICOM百康2000型生物共振过敏治疗系统帮助您检测过敏源,可以检测500种左右的过敏物质。有食物类,添加剂类,吸入类,花粉类,接触性物质和化学类。也可治疗一些有变态反应引起的皮肤病。无痛,无创,无副作用,治愈率和有效率高。通过生物共振波进行脱敏治疗,治疗时间短,每次40-60分钟,每周一.二次。2.中西结合方法3.抗过敏治疗或者进行脱敏针治疗。祝您及您的家人健康快乐!
医生你好:去年的七月份,我在沙发上座起的过程中,不经意右臀上侧拉了一下,当时有一种裂开的感觉,很痛一下,也没在意,第二天小腿就有麻痛的感觉,右腿臀骨关节处有三个疼点,其中靠骶骨有滑脱感,并向小腿外侧放射痛,睡觉时只能侧卧,每次都在睡中疼醒,并且醒后不能马上动,翻身很困难,腰腿不会用力。下床时候腿不能一下子伸直,不能直腰,不能马上行走,腿太痛了。去医院做CT。医生说是腰椎管狭窄,腰间盘突出,还有膨出,骨质增生,黄韧带增厚,硬膜囊受压。经过一段时间吃药治疗,更严重了,我的腿没有支撑力了,走路的时候,臀骨有别劲的感觉。两个月前我买了蒙古黑药服用,好了一点点,可是现在腰只能僵直,不能弯曲,否则腿会很痛。我一直困惑,能不能是我的大腿内的骨关节拉伤了?
回答:非手术治疗之中包括  1、卧床休息 2、药物治疗 3、牵引疗法 4、物理治疗 5、推拿治疗 6、针灸治疗 7、封闭疗法 8、小针刀疗法  手术治疗中包括   1、常规开放性手术(包括:半椎板切除、全椎板切除、经腹椎间盘手术) 2、椎间盘镜微创手术 3、经皮穿刺切吸术 4、人工腰椎间盘置换  介入治疗中包括:   1、胶原酶化学溶解疗法 2、臭氧注射疗法 3、超低温消融治疗  (二)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中,包括治疗性药物和缓解症状类药物。由于腰椎间盘的特殊结构决定很多一般药物难有治疗作用,因此一般中西药物也只有止痛功能,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达不到根治腰突症的目的。“姚氏通络活血胶囊”是由科学的组方经现代先进提纯工艺制成的纯中药,独创的 “髓核中药溶解疗法”能轻易浸透过软骨终板,直达病灶,使椎间盘髓核脱水萎缩,溶解髓核而达到治疗作用,这是姚氏与其他一般缓解症状类药物的不同之处。由于腰椎间盘内血液供应先天不足,椎间盘纤维环更是基本无血液供应,椎间盘内营养以上下软骨板的渗透为主,所以一般药物对于腰椎间盘突出症无治疗作用,只能达到消炎止痛的暂时性效果。药物分为内服药和外用药两种,内服药常用中药,而一般的西药只用来止痛;外用药,即外用的膏药,敷剂、喷剂、擦剂等;外用药的作用一般用来止痛,并且常见过敏现象。  药物治疗之中,还包括了近年来盛行于欧美日等先进国家的代替疗法——纯天然锯峰齿鲛软骨粉。利用纯天然锯峰齿鲛软骨粉恢复人体腰椎的软骨纤维环再生,成为80年代之后,各先进国家针对腰椎间盘突出的全新的医学尝试。在欧洲,锯峰齿鲛的萃取物已经被认定为药品,在美国,OAM(替代医疗事务局)也把鲨鱼软骨当作代替医疗的一环进行研究和普及,而日本更是直接采用纯天然锯峰齿鲛软骨粉作为代替医疗的一环广泛运用于腰椎间盘突出的临床,并且因为天然无副作用而深得人心,而且7.5g/天的用量还是日本鲨鱼软骨普及协会的一个统计数据。十几年的临床结果,证实了锯峰齿鲛软骨粉的人体软骨再生的作用,为人类彻底攻克腰椎间盘突出带来了明亮的曙光。制法:纯天然锯峰齿鲛软骨粉经冷冻粉碎后使用。用法:每天3次,一次2.5g  (三)牵引治疗  我们都知道,腰椎间盘突出症以突出物的大小分为膨出、突出和脱出三种类型。以临床症状的轻重分急性期和缓解期,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患者,在第一次发病时,一般的医院均建议病人首先使用牵引治疗,牵引主要以机械的力度牵拉椎间隙,而减轻椎间盘的内压,使突出物对神经的压迫稍减轻,从理论来讲是比较正确的,但临床的治疗效果的确不太理想。这主要是由于牵引的力度因人而异,难以撑握;另一个是适应症的选择难以准确区分;再者是病人的配合问题。对于腰椎间盘膨出的患者,这时椎间盘内压力很高,通过牵引可以治愈,但牵引时应绝对卧床较为理想。如果牵引之后马上行走、坐车等又会恢复椎间盘内高压状态,造成牵引无效。牵引只适用于椎间盘膨出患者,如果椎间盘已造成突出和脱出,进行牵引完全无效,并且有可能加重病人症状。在急性期腰椎间盘突出者中,牵引为禁忌症。因为病人在急性期时,由于神经根的水肿和炎症刺激,会引起腰背肌肉紧张、痉挛,如果这时牵引就会拉伤腰肌纤维,造成腰痛而加重临床症状。综上所述,牵引只适合于单纯的腰椎间盘膨出患者,而且必须在症状不重时采用,以缓解临床症状为目的,禁用于腰椎间盘突出、脱出,伴随椎管狭窄的病人,和腰突症急性期的病人。  (四)物理治疗、推拿治疗、针灸治疗  物理治疗包括电疗、红外线照射、热疗等方法,和推拿、针灸等治疗目的基本相同。就是以缓解病人的临床症状为主,而非根治手段。由于腰突症的病人多数伴随慢性腰肌劳损,梨状肌肉紧张,腰椎间盘突出物压迫的神经随神经走过的部位肌肉痉挛造成腰腿痛,一般医院会用理疗、推拿、针灸等治疗手段来缓解肌肉的紧张和痉挛。所以做过理疗的病人都知道,在做理疗时会舒服一点,不做后又会和从前一样。所以说,理疗、推拿、针灸等治疗方法,只用于腰突症的配合治疗。  (五)封闭疗法  封闭治疗分两种应用方法,一种为椎管内封闭,一种为神经根封闭。顾名思义,椎管内封闭是直接用药物注射到椎管内,神经根封闭是把药物注射在神经根周围。注射的药物以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加局部麻醉为主。在激素的作用下,可以减轻和消除神经根的无菌性炎症和水肿;麻醉药物则为止痛,麻醉神经使其敏感性降低。我们都知道,腰突症为什么会导致腰腿痛,主要是由于腰椎间盘髓核压迫神经后导致神经根发生水肿和无菌性炎症,所以封闭的效果就是止痛,突出物压迫无法解决,当封闭药效过后腰腿痛症状马上又恢复。  (六)针刀疗法  针刀疗法分为水针刀和小针刀。  水针刀是将清朝年间张仲景医圣祠“刀针”与现代医学水针相结合,并柔和其他针刀疗法的精华,从而发展形成的一种可注射针灸用具。水针刀疗法作为传统医学九针疗法与现代医学水针疗法中西医合壁的后裔,是介于针灸疗法与开放性手术间非直视下的新型注射性微型外科手术,以软组织局部解剖学、立体解剖、动静态三维解剖学、生物力学、生物信息学、经络学说、无菌炎症学及动静态平衡学及中西药药理学为其理论基础。对软伤科疾病、脊柱相关性疾病的治疗具有广阔的前景。  针刀疗法即为小针刀(其水针刀即为小针刀),小针刀疗法是在针灸和封闭疗法的基础上发展来的一种新的治疗方法,近年逐步“神化”了它治疗效果。小针刀是以针刀这种手术器械,在腰腿痛患者的痛点上进行广泛的剥离松解,再注射入局部麻醉药物加激素药物,起到消炎止痛作用,小针刀的目的就是为封闭范围扩大创造条件,因此,小针刀治疗其实就是一种封闭疗法的改良,其治疗效果等同封闭。由于在治疗过程中运用到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因此不可多用。激素的副作用会引起如骨质疏松、胃肠反应、痤疮多毛,向心性肥胖等,而且同时伴随糖尿病、高血压等患者禁用。  (七)手术治疗  1、常规开放手术:  常规开放手术包括:全椎板切除、半椎板切除、经腹椎间盘手术、椎体融合术等。手术的目的是直接切除病变腰椎间盘髓核,解除神经根压迫而达到治疗目的。由于腰椎的特殊生理位置的限制,因此手术破坏了正常的腰椎骨生理结构,造成手术损伤大,易造成腰椎术后失稳,术后瘢痕组织粘连,术中误伤神经根等一系列不良反应,所以多数病人惧怕手术,如何避免手术中造成的以上不良反应呢?这一直是医学界的一大难题。  2、椎间盘镜微创手术  为了避免常规开放性手术的大损伤问题,减少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的发生,在显微外科和关节内窥镜辅助腰椎间盘手术,虽然是减少了手术过程中对正常骨关节的破坏,但微创手术一样是手术,也有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另一个最主要问题在于手术视野变小之后,难以干净彻底摘除病变腰椎间盘髓核,增高了手术不成功的风险。  3、经皮穿刺的切吸术: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患者,多数由于椎间盘内压力增高而导致突出。经皮穿刺切吸可以显著降低椎间盘内压,减少突出的椎间盘内容,从而减轻或消除突出物对神经的压迫症状。该方法的优点在于手术过程中  损伤较小,但缺点是该手术以减压为主,对于椎间盘膨出有效,禁用于腰突症脱出、游离、合并钙化等类型,这样造成手术面太窄。
您真是太好了呢!茜芷胶囊的说明书上说其功能主治:活血止血,祛瘀生新,消肿止痛。  活血后是不是就是血量增大呢?(我感觉是吃药以后血量才大的。)而这个药又有止血的功能? 我有些糊涂了!它有止血的功能吗? 我还需要吃其他的止血的药吗?
回答:具有活血和止血的药物,如果用的恰当有止血作用,用的不恰当就有增加出血作用,可以换其它止血药。
上月工作忙,厂长不吃午饭,早晚饱食。今日天冷,饮食正常了,但午后常胃痛,胸椎骨末端内,隐痛。喝热水可暂缓。晚间4-5点时肚脐周围胀痛,夜不能寐。受冷胃痛,暖和时则不痛。请问,此主何兆?跪谢再拜。
回答:你好!有必要做胃镜和肝胆脾胰B超检查 。排除是溃疡病或是胃炎等。
几年前曾经因为拧毛巾得了网球肘病,后来用针灸疗法治过,虽然没好完全,但时间长了慢慢自己就好了,去年开始打乒乓球,网球肘又复发了,开始打了一个疗程的封闭,但是不见好,还是疼,就又做了针灸和电烤疗法,结果还是不见好转,后听人说用小针刀法可治疗,今年三月就去了医院做针刀,第一次是因为严重的无法手拎东西,无法提鞋等去做了小针刀,术后确实病灶减轻了,但是医生没说不能运动,所以我还是接着每天运动打球,结果每次疼了就去做针刀手术,5月份又做了第二次,做头两次还可以,疼痛减轻(但没痊愈),但后来看到肘部象有骨头突起的部分,有点肿胀,压它还疼,6月份就再去医院,医生还是说做针刀,做后医生拔针刀时,针刀口有黄色粘液体飚出来,做完针刀医生只是开了消炎药,这次感觉术后手有点直不了,到7月份网球肘还是疼,忍到8月份,想到其他方法治不好,还是针刀见效快,就还是去了那家医院,医生还是给做针刀,做了针刀这次感觉效果不大了,还是疼的厉害,不知道什么地方能治好,知道这种病治不了根,疼的厉害就再去做针刀,10月4日做了第 5次针刀,结果6号后手就肿胀的越来越厉害了,不得已去川医看了,血象化验是无菌性感染,里面估计有积水,拍片子骨头没问题,后来回到当地医院住院打针消炎,现在水肿消下去点了,但手臂伸不直了,现在一是吃药消炎,二是中药外敷,但骨关节处还是有个包块没消,请教医生: 我这种病是否彻底无法治好了 ?而且手臂伸不直,是否残废了 ? 会的 "功能性缺失"怔吗 ?如何治疗法 ? 急盼回复 . 谢谢!
回答:这个目前建议不要去治疗,主要以自已加强功能锻炼为好,同时可以适当的进行中药外用熏洗为好
我妈妈跨部骨骨劲骨折近20天了,现在在家贴膏药做牵引,保守治疗,可最近几天妈妈受伤的那侧的大腿时而麻木疼痛,感觉一阵阵的抽筋,请问您,像我妈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该吃哪些药好?怎样减轻妈妈的疼痛?
回答:局部血液循环不畅所致,到医院诊治一下再说!!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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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军,男,汉族,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胥路859号。法定代表人时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志,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08号9栋706室。被告湖南唯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350号。法定代表人阙定豪。原告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诉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叶公司)、湖南唯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楚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在起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禁令,本院于次日作出(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采取诉讼禁令措施,于日向二叶公司送达该裁定。二叶公司不服,于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二叶公司的复议申请。同时,考虑到关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本院于日裁定本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本院于日裁定恢复执行(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日被告二叶公司委托该司总经理张健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的王刃律师作为代理人。日被告二叶公司将委托代理人张健变更为该司副总经理陈学文。日,被告二叶公司委托邱志作为代理人,同时撤销对陈学文的委托授权。本院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威尔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浩、汪军,被告二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刃、陈学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唯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二叶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经合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即于日撤回该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尔曼公司诉称:“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系原告现合法所有并处于法律保护期内的药物发明专利,专利号。本发明保护的专利药物为:1、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配比为4:1-1:4;2、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配比为4:1-1:4。根据本发明专利,原告生产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以下简称“哌舒2:1”)和“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2:1)”现均已上市销售。强舒西林系被告二叶公司生产,其法定通用名称为: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配比为2:1,规格分别为1.5g/瓶、3.0g/瓶。其药品说明书载明: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哌拉西林钠和舒巴坦钠(哌拉西林和舒巴坦为2:1)。显然,二叶公司的“哌舒2:1”落入原告第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本发明专利的原持有人曾向二叶公司发出过侵权警告,二叶公司也曾要求授权其使用本专利生产、销售“哌舒2:1”,但最终未获得许可。因此,被告二叶公司明知其“哌舒2:1”属于第号发明专利保护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仍置专利权人侵权警告于不顾,执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该药品,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唯楚公司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应当知道强舒西林属侵权产品,其未经原告许可进行销售,也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销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二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号发明专利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二、被告二叶公司注销其侵权产品“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国药准字H)。三、被告二叶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四、被告唯楚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告二叶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叶公司负担。被告二叶公司辩称:1、本案诉争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而且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本案诉争专利应当自始无效。诉争专利涉及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早已在申请人之前公开并广泛应用的技术方案,原告申请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其不正当权利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2、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全部内容在其申请日之前已被我方提供的证据4完全公开。我方生产的药品对应的技术完全与证据4披露的内容吻合,我方是采用的公知技术生产。综上,我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该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本案所涉专利仍处于无效审查中,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出于慎重,中止本案的审理。被告唯楚公司未予答辩。原告威尔曼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ZL号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原告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属原告所有,专利的保护期至日止以及专利保护的是新药品种。证据2、专利年费收据。原告用以证明其已经依法缴纳涉案专利的2009年年费,专利目前处在合法有效状态。证据3、关于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的新药证书、说明书、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国家发改委文件。原告用以证明哌舒(2:1)系受原告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证据4、增值税发票、药品外包装盒、药品说明书。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唯楚公司销售了被告二叶公司生产的与原告专利药品完全相同的药品,两被告构成侵权。证据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页和长沙县公证处(2009)长证民字第2036号公证书。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二叶公司的侵权事实及身份信息。证据6、律师沟通函及邮寄回单。原告用以证明早在2004年被告二叶公司即收到过侵权警告函。证据7、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证明。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二叶公司明知其生产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的药品系原告专利保护品种却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证据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用以证明原告专利目前处在合法、有效状态以及经司法认定国内其他厂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已经对原告专利构成侵权。证据 9、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会(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16号裁决书。原告用以证明其专利目前处在合法、有效状态以及经司法认定国内其他厂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已经对原告专利构成侵权。并且证明了原告专利许可费的数额。证据10、二叶公司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书。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二叶公司承认原告目前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且专利权人是原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书,该证据也证明了专利目前是有效的状态的。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8113号决定书与原告无关,如果复审委认为与原告有关,就不会受理该无效申请,被告二叶公司也明知这一点。证据1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特字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用以证明其专利目前处在合法、有效状态以及经司法认定国内其他厂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已经对原告专利构成侵权。依原告威尔曼公司申请,本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以下证据,由原告作为其证据展示,原告将其列为证据12、13:证据12、二叶公司出具的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说明。该证据形成在原告证据7之后的一个月,原告用以证明在日,被告二叶公司就要求广州威尔曼公司对其授权,说明二叶公司也认为其药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在一个月之后二叶公司又说不构成侵权。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批准文号是欺骗取得的。证据13、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出具的药品GMP认证跟踪审核件。原告用以证明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二叶公司的审核意见,认为其生产的药品不符合标准。二叶公司在本次侵权中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青霉素类生产线包括了诉争药品,是由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只要GMP认证被收回,诉争的药品就不能生产。对原告威尔曼公司的上述证据,被告二叶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原告的专利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无关。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记载的确实是二叶公司的网站,二叶公司也确实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但是参照公知技术生产的,不构成侵权。关于证据6,我方确实收到该律师沟通函,但是我方认为该函所涉药品是按照公知技术生,不构成侵权。另外,该律师函没有附授权委托书,无法判定真实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只是一个意向而不是许可合同,广州威尔曼公司没有盖章,因为广州威尔曼公司知道自己的专利有问题,所以迟迟不敢答复,之后我方查实后才知道专利已经在宣告无效,因此合作没有继续。对证据8、9、10、1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他案件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无关。另外,原告解释证据10的观点是错误的。专利无效是针对专利权本身的,专利权人可能会变更,但是专利不变。我方在本案发生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知道有很多企业都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该证据中我公司就技术来源做了说明,并得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与批准,该证据与专利侵权判定无关。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件是内部文件,无对外法律效力,该文件与本案专利侵权无关。被告二叶公司向提交如下证据以支持其答辩意见:证据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被告二叶公司用该证据证明该决定否定了诉争专利的创造性,宣告的诉争专利无效。否定诉争专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充足且显而易见。证据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书。二叶公司用以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证据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专利无效案之法律研究报告。二叶公司用以证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作为权威单位对本案及原被告之间由于药品市场竞争引发的案件的背景情况的详细说明,原告只是拖延时间,企图以法律程序来获利。证据4、《舒巴坦钠分别与美洛西林、哌拉西林和头孢氨噻肟联合使用:在治疗严重细菌感染过程中临床和细菌学方面的研究发现》,K.Manncke,M.Springsklee,W.R.Herzmann,H.G.Sonntag著。二叶公司用以证明该文献的公开发表是在原告的专利申请前,这份文献公开了诉争专利要保护的全部技术内容,诉争专利是公知技术。原告威尔曼公司对被告二叶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两份证据没有生效。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尚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审理中,该两份证据不能实现二叶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3只是社会团体的单方意见,不是法定证据,不能起到法律要求的证明力,且该证据内容存在很多遗漏、自相矛盾、揣测之处。专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是法定用语,专利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状态,该份报告完全是臆断。证据4是涉外证据,不符合程序规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查清,关联性方面,没有看到与权利书相同或者向近似的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的专利是公知技术。被告所谓的公知技术不是针对我方的专利,否则完全应该分别装而不是混装。被告唯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对原告威尔曼公司和被告二叶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综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经审查证据,本院对原告威尔曼公司和被告二叶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关于原告威尔曼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系原告的权利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及专利的有效状态,本院作为定案证据。证据3系哌舒(2:1)药品的新药证书、说明书、湖南省物价局文件、国家发改委文件,本院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该专利是否是新药及关于药品价格的文件与本案之诉争无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5系证明二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证据,二叶公司对其生产被控侵权药品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证据6、7、10系就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和无效宣告等情况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作为定案证据。证据8系其他案件的判决,与本案当事人不同,不具关联性。证据9、11系原告与案外人就涉案专利的仲裁裁决及法院对上述仲裁裁决所作的裁定书,原告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费,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证据。证据12、13系本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证据,二叶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证据。关于被告二叶公司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的判断,该两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证据3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就涉案专利无效案的法律研究报告,本院认为一项发明专利是否有效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出判断,该证据不具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系被告二叶公司作为公知技术抗辩的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上述定案证据能否实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由本院结合各方其他证据判断。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特定事实进行谈话,原告威尔曼公司和被告二叶公司按通知至本院进行谈话,被告唯楚公司未到。在谈话过程中,原告威尔曼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14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2、华招招标网上的招投标资料,作为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提高至5000万元的依据。另外,还说明被告仍然在全国各地中标,违反了法院的禁令。被告二叶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第一,对(2007)高行终字第146号行政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涉案专利状态回复到专利行政诉讼之前,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再确定其有效性。第二,禁令的目的在于禁止我方的销售行为,而招投标行为只是一种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发生了实际销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唯楚公司未对该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以上两份证据,本院认为第一份是关系涉案专利的行政判决书,与原告第号专利有效性相关,该专利的有效性正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基本事实。且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其认定的事实可直接采用。第二份是华招招标网上的招投标资料,经本院核实,华招招标网(网址:www.emed.cc)确有关于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就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的招投标信息,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记载一致,该证据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根据以上定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涉案发明专利“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号为,专利申请日为日,日授权,专利权人是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其特征在于它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该专利有效期为日至日,目前有效。日,原告在被告唯楚公司处购买了“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该药品由被告二叶公司生产。在药品说明书中记载了该药品的成分为: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哌拉西林钠和舒巴坦钠(哌拉西林和舒巴坦为2:1),处方中无辅料。根据长沙县公证处(2009)长证民字第2036号公证书记载,被告二叶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的产品展示中包括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产品。日,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向二叶公司发出律师函,就二叶公司申报注册、生产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一事进行沟通。日,二叶公司与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曾就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06年4月,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是第 号发明专利“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即涉案专利。使用费采用保底+提成的方式,若合同全部履行累计金额将达人民币8000万元。该合同于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因履行合同纠纷,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16号裁决,该裁决第一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二年度专利使用费人民币470万元。”后仲裁被申请人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二中民特字第920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的申请。日,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于日作出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第号专利权全部无效。当时的专利权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146号行政判决,内容是: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第号“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另查明,《舒巴坦分别与美洛西林、哌拉西林和头孢氨噻肟联合使用:在治疗细菌感染过程中临床和细菌学方面的研究发现》(K.Manncke等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ntimicrobial Agents,1996年第6期,第47-54页)一文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美洛西林和哌拉西林给药量为4g,一天给药三次;头孢氨噻肟给药量为2g,一天给药三次。在每次给予上述抗生素的同时,给予舒巴坦1g,给药途径为快速静脉输注,20分钟给药完毕。混合方法为舒巴坦溶于大约10ml无菌水中,然后与准备好的抗生素输液混合。由于舒巴坦与本研究中的抗生素可以配伍使用,不会降低它们的疗效,所以,这种混合方法是可行的。再查明,根据华招招标网(网址:www.emed.cc)记载,按开标时间,从日至日,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就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药品分别在山东、青海、海南、江苏、甘肃、内蒙古、广州、重庆、北京、广西等省、市、自治区中标。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二叶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另外,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二叶公司对诉讼禁令裁定提出的复议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二叶公司认为诉争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诉争专利的权利已极不稳定;二叶公司就涉案药品的研发和销售投入了巨资,原告提供的担保远不能弥补二叶公司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提交了涉案药品的研究费用和相关发票,说明该公司就涉案药品的研究费用达1494.2万元。该公司还书面陈述其在2009年下半年的销售计划和利润分析,在第三季度预计销售80万支,利润560万元;第四季度预计销售120万支,利润840万元。经将原告第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的药品是一种复方制剂,其组份为哌拉西林钠和舒巴坦钠(哌拉西林和舒巴坦为2:1),处方中无辅料。该药品的成分和比例均与原告第号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致。被告二叶公司对此没有异议。鉴于各方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药品是否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即被告二叶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被告二叶公司认为其证据4《舒巴坦分别与美洛西林、哌拉西林和头孢氨噻肟联合使用:在治疗细菌感染过程中临床和细菌学方面的研究发现》一文(以下简称《舒》文)已经公开了舒巴坦与哌拉西林联合使用的技术,被控侵权药品是按照该技术生产,不构成侵权。威尔曼公司则认为,《舒》文中公开的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被控侵权药品是按涉案专利技术生产的,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舒》文中公开了舒巴坦与哌拉西林联合使用的内容,通过计算可知,舒巴坦与哌拉西林的比例为0.5:2,该两种成份混合使用的方式为先将舒巴坦溶于大约10ml无菌水中,然后与抗生素溶液混合后快速输注。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由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所组成,舒巴坦与氧哌嗪青霉素或头孢氨噻肟以0.5-2:0.5-2的比例混合制成复方制剂。《舒》文中公开的是输注前舒巴坦与哌拉西林溶液混合后的联合用药,而被控侵权物和涉案专利均指的是舒巴坦与哌拉西林混合制成的固体混合物。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被控侵权物中舒巴坦与哌拉西林的比例为1:2,与《舒》文中公开的比例不同,二者在使用方式,尤其是存在形式上亦有明显差异。就本案原告第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舒》文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认为:“二者区别在于前者是舒巴坦与哌拉西林或头孢氨噻肟混合制成复方制剂,后者为输注前舒巴坦与哌拉西林或头孢氨噻肟配制为混合液。第号专利所保护的“复方制剂”与《舒》文中公开的“联合用药”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对被告二叶公司认为其被控侵权药品系按《舒》文中的现有技术生产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二叶公司还认为,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但该专利仍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无效宣告审查,涉案专利不稳定,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案。原告威尔曼公司则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确认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有效的专利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对此,本院认为:1、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是一项有效专利,至本案判决时,该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2、涉案的第号专利是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具有相对较高的稳定性。3、申请宣告发明专利无效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的情形。因此,对被告二叶公司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威尔曼公司系涉案第号“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二叶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叶公司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威尔曼公司认为被告二叶公司自陈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药品将导致2亿元的损失,且其就侵权药品在全国各地投标、中标,非法获利巨大,在起诉时提出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还远不能弥补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被告二叶公司则认为其所称的2亿元损失包括研发、广告、预期销售的损失,而不是侵权损失。另外,招投标行为只是一种市场准入,并未形成实际的销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日以前且持续到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的费用为每年度最低470万元最高680万元人民币,该许可费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16号裁决书确认。在本案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是本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另外,还考虑到:1、从日至日被告二叶公司就侵权药品分别在山东、青海、海南等10个地区中标,中标价共计1500余万元;2、按照被告二叶公司提供的其“注射用哌拉西林舒巴坦(2:1)”产品的销售计划和利润额,该公司2009年下半年预计销售该产品200万支,利润14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5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唯楚公司销售上述侵权药品,亦构成侵权,应当依原告的诉请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唯楚公司有许诺销售侵权药品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唯楚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上述药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还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二叶公司注销其“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批准文号,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二、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三、被告湖南唯楚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2:1)”药品;四、驳回原告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00元,申请费500元,共计48100元,由被告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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