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安止血还是活血在医院止血没有搞好属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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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一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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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术后大出血身亡 家属质疑婴医院操作不当
核心提示:
赵伟伟说,妻子死亡之后,他想通过查看手术监控录像确定事故责任,但医院以手术室没有监控为由,拒绝提供监控录像。
7月4日,青岛双珠妇婴医院发生一起产妇死亡事件。产妇张爱伟到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因为术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应该对产妇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而院方表示手术整个过程中医院设备、操作等均没有问题。
事件&&&孩子出生后,母亲去世
5日下午,有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自己同事的爱人张爱伟在青岛双珠妇婴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时,因为医院手术器材缺乏、耽误抢救时机,导致产妇大出血死亡。记者随后赶往该医院,在医院四楼,记者见到了张爱伟的丈夫赵伟伟,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赵伟伟说,7月4日凌晨3点妻子破羊水,7点住进双珠医院,虽然他已提前预订产房,可是医院方直到8点上班才安排手术。而且原计划10点进行的手术,因为医院只有一个手术室且正在使用,妻子的手术又被拖延至11点进行。11点40分,妻子剖腹产下一名可爱女儿,孩子抱出来了,但是妻子还一直在手术室,他和家属又等了两个小时。
&这期间,我发现医生和护士频繁进出手术室,就感觉不对劲,于是就问了下医生。医生说是轻微出血,属于常见情况让我不要担心。然后我就继续在手术室外面等,过了一会医生出来说妻子出血量太大,需要切除子宫,否则影响生命安全,我一听很害怕,赶紧在手术单上签字。&赵伟伟告诉记者,下午4点半左右,医院把妻子转移到其他医院,但是当时已经基本没有生命体征了,当晚9点左右,产妇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手术被推迟耽误时间
从初为人父的狂喜,到坠入痛失爱妻的深渊,短短半天时间,赵伟伟经历了悲喜两重天。回忆全过程,赵伟伟对整个治疗过程提出了质疑:&产妇提前预订好剖腹产手术,到了之后为何还需要等待?号称专业的双珠医院,医疗资源如此匮乏,事后他们发现手术室里连呼吸机都没有,怎么敢接收病人?手术过程前后三次打开腹腔,单纯用棉球和纱布进行止血,这是科学的抢救方法吗?在抢救过程中,为什么没有及时将危急情况告知家属,家属在这方面没有知情权吗?&
赵伟伟说,妻子死亡之后,他想通过查看手术监控录像确定事故责任,但医院以手术室没有监控为由,拒绝提供监控录像。而且事后,院方一次也没有主动联系他们处理事故,只是以&不清楚&、&等待鉴定和调查&为由,拒绝正面回应。
院方&&&希望家属走法律程序
针对质疑,记者跟随赵伟伟找到了当时给产妇做手术的主治医生王医生。王医生表示,产妇前后共进行了两次剖腹手术,不是家属所说的三次,而且他们采用纱布填塞止血之后,也确实起到了止血效果。手术室里也有呼吸机,是跟其他仪器一体的。对于患者最质疑的耽误治疗时间问题,王医生表示,医院是根据病人的危急情况安排治疗先后的。&产妇羊水破裂之后会在24小时之内正常分娩,等待一小时没有太大问题。而且当时产妇只是羊水破损,没有临产的现象,没有进入产程,可以等待。&
王医生表示,张爱伟的死因是由于子宫收缩乏力导致的大出血。整个过程、医院设备、操作、药品和抢救的及时程度,包括请外院及时会诊,医院做得都及时到位,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对于家属质疑的医院手术室紧缺问题,王医生表示并不清楚。
记者还采访到了青岛双珠妇婴医院相关负责人卓经理。卓经理表示,他们已经跟受害者家属进行过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他们希望跟患者家属走法律程序,但是一切都要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才能下结论。
■律师说法 责任归属须依司法鉴定
7月5日,记者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张律师认为,该医疗纠纷应先通过尸检等方法判定患者的死亡原因,就是否为医疗事故及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达到相应的医疗事故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医疗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就医方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以判定医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案情综合确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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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阴道内遗留纱布 医院:医生有急事忘了
  “生双胞胎本来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可是一想起发生在我妻子身上的事情,我就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今日,市民江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称:一个月前,其妻子小朋在中山市博爱医院做了剖腹产手术,在此过程中曾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好在经过治疗母女平安。
  令江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在小朋出院的第二天。小朋在上厕所期间,发现阴道口有异物,后用手慢慢扯出来,竟然发现是一团纱布。随后,江先生开始多方面和博爱医院进行沟通,并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至今也没能有个结果。
  今日,博爱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医院确实存在过错,但江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医院做不了主。
  事发:出院后妻子阴道内惊现纱布
  11月27日下午4时21分,江先生在自己的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多谢大家的祝福,母女平安。俩招商银行。欢迎预约。”江先生的这条消息引来的很多朋友的点赞和祝福。
  12月26日,江先生再次发了一条朋友圈消息。消息晒出了双胞胎女儿的满月照片,并附言:“我们满月了”。这条消息同样引来众多好友的祝福。
  而就在大家以为江先生过着幸福美满的日子的时候,却突然起了变化。12月28日下午5时31分,江先生发了这样一条朋友圈信息:"TMD,博爱医院太恶劣。我要坚决死磕。连家人都不能保护,还算男人?……"原本幸福满满的江先生为何突然如此暴怒?
  今日下午,南都记者在博爱医院门口见到了江先生。江先生告诉南都记者,自己的妻子小朋在出院后的第二天(12月2日)竟然发现阴道内有一块纱布。这一情况的出现,顿时让江先生一家慌了手脚,“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对我妻子造成身体伤害?”
  随后,江先生紧急与博爱医院取得联系。12月3日上午,江先生陪着妻子小朋来到博爱医院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后,医院给出的答复是小朋体内已经没有纱布遗留。
  探因:纱布遗留因医生疏忽
  据江先生称,妇产科主任何艳君曾向他解释了纱布遗留的原因。据何艳君称,之所以有纱布遗留,是管床医生(手术后所住病房的负责医生)黄某(女)因为心情的问题导致。据何艳君称,此前黄医生的家人在菜市场摔倒,导致黄医生在工作中不够集中精神,才会发生这样的失误。
  今日,南都记者也拨通了博爱医院院长王莹的电话。王莹告诉南都记者,她对孕妇的事情表示遗憾。
  "孕妇在医院生了双胞胎,但分娩时发生了大出血。医院当时安排了产科主任去抢救,为给孕妇止血,其在孕妇阴道内放了纱块。"王莹说,后医院调查了解到,管床医生在办理出院交接班时,其妈妈晕倒在菜市场,当该管床医生赶去照顾完妈妈后,孕妇已经出院了。
  王莹承认,医院在上述事件中是存在过错的。她表示,管床医生本人是知道孕妇体内留有沙块的,但忘了与其他工作人员交代。
  维权:提出赔偿遭拒
  “由于这件事给我妻子带来了极大困扰,事后她经常心情不好和莫名流泪,并怀疑自己体内还有纱布,影响了产后休息。”江先生说,整件事情对小朋的影响非常大,他希望医院能够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江先生说,考虑到其工作单位和博爱医院有合作关系,他便与该医院宣传科负责人进行联系,并反映了遇到的情况。当天下午,包括当事医生在内的4名博爱医院人员来到江先生家进行慰问,并带来了一筐水果和1000元慰问金。
  “医院也承认存在失误,但我主要是担心今后小朋的健康问题,如何才能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此,江先生要求医院写“承诺书”,承诺负责今后小朋可能因纱布遗留体内带来的疾病,但是医院表示以前没有先例,未予以答应。
  12月4日,江先生向博爱医院提出了三点解决方案。第一点是要求医院定一个近期、中期和远期的检查、治疗方案,落实到具体执行时间、执行人,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治疗手段。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小朋能从精神上减少担忧,通过实质性的检查帮助她走出阴影,同时也能及早及时发现风险,最大程度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第二点则是要求医院出具一份带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第三点则是提出金额补偿。
  江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博爱医院产科后来也出具了一份说明书,但在该说明里,没有提到一个"博爱医院"的词语,也没有医院甚至是科室的盖章,或者是科室负责人的签名。对于医院的这种做法,江先生感到非常不满。
  12月22日上午江先生在博爱医院医患关系科再次提出3点要求:一是希望医院能出一个正规的书面说明;二是希望医院可以将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全部退还;另外考虑到这次事件给小朋带来了精神困扰,希望医院能给予适当的精神慰问金。
  "因为我妻子生产时花了20000元左右,扣除掉社保报销的4000多元,还有16000左右。"但该提议并未得到博爱医院的认可,"商谈了很多次,医院目前说赔偿金要在1万元以内"。
  医院回应
  医患科长:对孕妇身体上的伤害不大
  今日下午,博爱医院医患关系科负责人李怀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孕妇阴道内取出的纱布是手术过程中常规要放的。放置纱布并不是意外情况,而是因为产妇分娩时出血凶险,用于止血的,这也是医疗方面的规定。
  “对于产妇家属提出的要求,我们是办不到的,因为违法了广东省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李怀仁称,根据广东省关于医疗机构纠纷应急处理的相关文件,凡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院是没有权利处理的。鉴于这种原因,建议产妇家属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针对上述事件,李怀仁表示医院是存在过错的,其过错就是告知不到位。"这个过错并未给产妇造成多大的伤害。"
  李怀仁说,通过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暂时未发现其有任何并发症。另外,纱布遗留对产妇身体上的伤害不大。"医院已经承诺会对其进行一对一的跟踪处理"。
  医院院长:忘取纱布可能造成感染
  博爱医院院长王莹告诉南都记者,医院的产科主任已经给病人家属出示了书面承诺书,承诺半年之后会对孕妇进行随访和心理辅导。目前医院还在对孕妇进行跟踪检查。
  王莹说,医院在赔偿费用上面要求比较严,但在法律规定内,会对孕妇给与相应的补偿。另外,王莹还表示,忘记取出纱布的结果可能会造成病人感染。不过,南都记者在产科提供的情况说明上看到,小朋并未发生感染。
  家属:担心妻子产后抑郁
  “突然说让我去走法律途径。”江先生说,从12月2日到28日,他一直主动和医院沟通,希望可以圆满解决此事,但是医院突然态度转变。“如果认为一早可以让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为何不能早早告知,而是在等将近1个月后,才突然告知可以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江先生认为,医院的这种态度和转变让他难过和无法接受。
  “原本生孩子是一件让人幸福激动的事情,但是这次经历却让我们一家觉得,这是一次冒着生命危险去生育新生命的高风险经历。如果我们不是及早发现遗留在体内的纱布,未来小朋的身体状况会如何,我们根本无法得知。”江先生说,妻子小朋的精神状态十分不好,经常会哭,还一直问我会不会以后会有什么问题。
  江先生说,小朋整夜辗转反侧彻夜难眠,说她老是感觉肚子不舒服,像还有东西在里面。“这让我十分担心,只能整夜安慰她。”江先生说,他很担心小朋会因为此事,造成发生产后抑郁症的可能。
文|南都记者王卫 实习生马孟男
图|南都记者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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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留纱布在产妇体内 护士发现避免医疗事故
长江网-武汉晚报胡伟鸣
昨天,王凤华在手术现场认真清点止血纱布和手术器械。最后一次清点完所有的手术器械、物料,昨天下午5点,55岁的王凤华脱下绿色的手术护士服,默默地走出医院手术室。从此,她正式退休。在手术室出口,同事推着物料车经过,跟她打招呼:“王老师,常来看看我们啊。”泪水忍不住地在眼眶里打转,离开这个岗位,离开这群伙伴,王凤华有些舍不得。但令她有一丝满足的是,在医院,没有比她干得更久的手术护士,她在手术室整整干了35年。说来令人难以置信,35年间,王凤华做得最多的一件事就是在手术室清点手术器械、物料。这项看似不起眼的工作,她却做得十分精道,因为,“一块纱布都不能少,一个器械都不能错,否则,就可能酿成大错。”35年来她做得最多的事是点数昨天凌晨4点半,王凤华就醒了。梳洗整理,吃完早餐,给丈夫准备好午饭,6点钟,她象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离开了位于汉西三路的家。半小时后,王凤华来到古田三路医院西院。五楼手术室静悄悄的,值夜班的医生和护士还在休息。她换好手术服,开始一天的工作。当天,计划有3台耳鼻喉手术,每台手术需要使用的仪器、器械和物料,被王凤华分门别类地摆放在手术间。鼻窦包、鼻中隔包、乳突根治包,仅这3个基本手术包,就涉及器械153件,还有各种敷料包,消毒碗、药杯、弯盘、棉球、纱条、纱布、棉垫……王凤华如数家珍,全部清点无误。8点48分,5号手术室的第一台手术病人到位,王凤华为他核对住院腕带,盖上被单,打留置针,绑好腿部,每个步骤都轻声解释,让患者不要害怕。9点20分,手术开始,王凤华在一旁填写手术清点记录单。这是王凤华护士生涯的最后一天,但和平常似乎没有两样。1979年,20岁的王凤华成为一名手术室护士。1986年起,她开始自觉地每天提前到岗,一直坚持了28年。王凤华说:“我是急性子,早到半个小时,可以把所有的手术器材准备好,而且避免在工作中拖别人的后腿。”手术过程中万一缺少某件器材,护士可以马上去无菌物品室取,虽然相距不过10米,却仍要耽误几分钟,医生要等,麻醉师也要等,手术节奏难免被打乱。但耳鼻喉科主任李艳妮证实,只要是王凤华准备手术器材,医生需要什么,她马上就能递到手边,从来不会出现等待的状况。因为点数她避免了一起医疗事故手术进行中,医生从物料架上取走5把钳子,并特地举起来给王凤华看一眼:“王老师,你看一下。”这是手术操作规范。打开一个手术包,里面的手术器械种类繁多,手术时,医生不一定每个都用,要用的,才拿上手术台。手术器械不能乱拿乱放,作为巡回护士,王凤华要全程监控器械去向,大到组织钳、手术刀,小到一块纱布、一个棉团、一根针。不少医生、护士领教过王凤华的“厉害”。2003年,一台剖宫产手术即将结束,医生正准备缝合刀口,王凤华和另一个护士清点器械物料时,却发现少了一块止血纱布!主刀医生查找无果,反问王凤华:“你是不是一开始就数错了?”王凤华的回答斩钉截铁:“绝对没错,一定是少了一块!”在王凤华的坚持下,数名医生一起寻找,终于在产妇腹腔一个狭小的角落里,找到了那块纱布。还有一次,术后清点锐器盒,发现少了一根缝合针,王凤华急得跳脚。当值医生、护士被逼得趴在地上找,终于在手术台下找到了这根针。后来,跟王凤华合作的医生们养成了一个习惯,每次用完缝针、刀片,都会特地举到她眼前示意一下,再放回锐器盒。在王凤华看来,手术无小事,医生做手术精神紧张、很辛苦,护士就要做好器械的把关工作,特别是开腹手术,连小小的棉球都要点清楚。她告诉年轻的同行们,反复数器械虽然麻烦,但能保证患者安全,自己晚上睡觉也安稳。留下5个便笺本她喜欢被人需要的感觉昨天中午12点,王凤华来到就餐室,匆匆吃完中饭,又赶紧返回手术室,为下一台手术做准备工作。早上出门时,丈夫说了一句话:“你今天去好好再‘韵韵味’,这是最后一天‘韵味’了。”这让她又想笑又想哭。手术室的护士工作很辛苦,关在封闭的环境里,一呆就是一整天。目前,普爱医院西院手术室护士的平均年龄31岁,很多人到了一定年龄就调到二线、三线岗位,只有王凤华坚持干到了退休。护士长穆桂玲说,大家心疼王老师年纪大了,想给她少安排一点工作,但她不乐意,临近退休,更是连积存下来的15天公休都放弃了。一天的时间,很快在忙碌中流逝了,干了半辈子的工作,也就此结束了。临走时,王凤华把她随身带的5个小便笺本交给了年轻护士,上面记录着耳鼻喉科手术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都是她平时陆陆续续记下的。虽然进手术室的病人只能看到她的眼睛,但王凤华说,她爱这份工作,爱那种被人需要的感觉,她更爱这个集体带来的温暖和快乐。她情不自禁地抚摸着脖子上的项链,上面有一串英文“I miss u!”(我想你),这是同事们送给她的纪念物。“真想在手术室多呆一会。明天,我就没有资格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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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产后大出血死亡不申请鉴定败诉医疗事故判决书医院不给复印主观病历
三原告诉称:原告李某甲与受害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个子女,长女李某乙(12周岁),次女李某丙(未满1周岁)。日凌晨,周某某因足月怀孕到被告*集团总医院就诊,入住妇产科,李某丙于早上7时16分出生,但周某某却于当日9时出现危机,中午12时被书面告知病危,期间由于被告医护人员工作上的原因,周某某于第二日凌晨死亡。周某某的死亡,不仅使得原告李某甲失去了妻子,更使得李某乙、李某丙失去了母亲,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在受害人死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与原告私下调解,仅仅向原告支付了死亡赔偿金25万元,并未向原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被抚养人李某乙、李某丙的生活费175644元(当庭将数额变更为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李某甲妻子周某某系因产后羊水栓塞导致凝血功能障碍,引起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的死亡属于自然分娩过程中出现的医疗风险,对于这种风险,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经李某甲签字确认,对于周某某的死亡,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其次,事情发生后,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患者亲属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和救济。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系周某某丈夫,原告李某乙、李某丙系周某某女儿。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因怀孕到被告*集团总医院处就诊,并于当日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1、急性胎儿宫内窘迫?2、胎膜早破;3、先兆临产;4、宫内孕38
6周G2P1LOA。当日7时16分,周某某经阴道分娩一女婴(系原告李某丙),产后出血严重,11时20分,被告对周某某行宫腔填塞止血,12时行髂内动脉造影
子宫动脉栓塞术,术后转入ICU监护治疗。后因阴道持续活动性出血,于15时行剖腹探查 子宫切除
阴道填塞止血术,术后周某某病情仍持续恶化。日凌晨3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事发后,被告向原告李某甲共计支付了25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及释明,原告李某甲表示不申请对被告*集团总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集团总医院对周某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损失有何依据?费用应如何计算?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死亡后,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要求复制病历,但被告一直予以拒绝,最后为原告复制的病历(共计119页)比被告当庭提供的病历(共计180页)明显要少,故被告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的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推定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并且产后的治疗措施明显违反诊疗常规,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综上,被告对患者周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了周某某的病历复印件一份(共计119页),第八版妇产科学第211页到218页,《周某某病情诊治经过》。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妇产科学只是一种学术论著,并不是强制性规范,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应对周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提供了周某某的病历复印件一份(共计180页),主张根据病历管理规范,原告复印的只是客观病历,没有主观病历,而被告提供的是全案病历,主观病历只能向鉴定机构和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病历记录了被告对周某某提供诊疗服务及抢救的全过程,可充分证明被告对患者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和抢救,自然分娩告知书明确告知了周某某及家属自然分娩存在的风险,并经原告李某甲签字确认,该告知书明确记载了产后羊水栓塞属正常的医疗风险,原告李某甲对此是知情的,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病历只是诊疗行为的记录,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过错,被告是否有过错应通过诊疗常规来衡量。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周某某死亡后,被告赔偿了李某甲死亡赔偿金25万元,对于李某乙、李某丙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进行赔偿。李某乙出生于日,李某丙出生于日,按照2015年山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819元的标准,15819&(7
1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要求50000元。原告提供了李某乙、李某丙的户口本复印件,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一张。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某丙的户籍于2015年4月才迁至*市城区北石店镇,之前是农业家庭户口,如果赔偿的话,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照2014年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患者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本院询问并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于2002年施行,而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施行,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病历较原告多出的部分主要为病程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内容,该部分病历为主观资料,不影响原告对于被告诊疗行为的认识,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将全部病历资料在庭审中提交,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知情权,但从病历中可以看出,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单、介入诊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病人病情告知书等告知书中均有原告李某甲签字,证明被告已就相关事项对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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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作用不大。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但这些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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