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行为中的交通事故过度医疗疗

  3月6日,蒋秋桃代表、朱建军委员和雷冬竹代表(从左至右)做客本报两会民生七问会客室,就医院过度医疗谁来管等话题进行探讨交流。记者 罗新国 摄
  主持人:华声在线 李艳华 文字整理:湖南日报记者 田甜 张斌 统筹:夏似飞
  特邀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 蒋秋桃 雷冬竹
  全国政协委员 朱建军
  随着人们健康00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对医疗行为认知度的逐渐加深,过度医疗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问题。过度医疗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创伤、痛苦和经济负担,甚至引发新的医源性疾病,不但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造成医患关系紧张,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整个医疗体系的信任度。
  1 医院片面追求业绩利益,患者盲目追求疗效,都可能造成过度医疗
  主持人:过度医疗主要有哪些表现?为什么会出现过度医疗?
  朱建军:我理解的过度医疗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个病本来可以用便宜的药治好,医院要患者用更好的药来治;患者做一部分检查就行了,但最后医院要患者做了很多的检查;在小医院就能够治好的病,患者却选择到大医院治疗。
  蒋秋桃:过度医疗产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医院追求业绩利益外,也与人们盲目追求疗效快、追求高端医疗和住院治疗有关。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的滥用,许多患者不凭处方滥买滥用处方药,片面认为能立竿见影的就是好药,能迅速控制症状的就是好医生。许多患者认为只有三甲医院、大城市的医院、专家门诊才能看好病和治好病。即便是一些普通的、常见的病和慢性病,都倾向于选择高端的、昂贵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选择进口药、高价药进行治疗,既造成了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也使得一些大型医院人满为患、不堪重负。还有就是医保制度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老百姓生病了,住院可以报销更多的医药费,看门诊反而不能报销,导致许多患者选择住院治疗。
  雷冬竹:我是一名医务界的代表。我认为过度医疗的现象肯定是存在的。一方面,我觉得过度医疗有时候是由于医患沟通上的问题引起的误解。我举个简单的病例,糖尿病的患者认为只要吃糖尿病的药就行了,你怎么给开别的呢?其实因为糖尿病引起其他的并发症,有可能导致心脏、肾脏也出现问题,医生考虑到病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没及时告诉你。另一方面,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又太低。我举个例子,现在我是主任医生,挂号费是3元钱一个病人,我们医院的床位费执行的是2008年的标准,双标间是20元钱一天,这个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当然也还有一些是因为部分医生的医德不高所引起的。
  医生要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
  主持人:从医生道德的层面上来说,我们应该如何缓解过度医疗的问题呢?
  蒋秋桃:过度医疗百害无益,不仅造成公共医疗资源浪费,也导致新的社会分配不公。我们常说,医者父母心。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是医生应该具备的起码职业道德。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一切医务人员必须时刻自觉地以高尚的医德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教育医务工作者应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想象一下如果你自己带着亲人去看病,或者是你自己生了病,你希望医生怎样做。
  雷冬竹: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德教育是没错的。医生要对病人的生命负责,绝不允许对病人不讲诚信。我觉得可以建立医生档案,如果医生有严重不良行为进入档案,那么就永远不能再进入医生队伍。还有就是要强化医护的人文关怀,要让医生花更多的时间跟病人沟通交流,让病人心里更好受一些。
  朱建军:其实我们有许多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的医生。比如前一段时间,我看到新闻报道,在河南省郑州市有一家“国平义务诊所”,在这个诊所坐诊的医生不少都是公立医院退休的专家,病人在这里看病不用向医生支付一分钱诊费;还有开4分钱处方,为患儿治病的医生秦瑞娟,等等。我们应该在医院里多向医生宣传这样的先进典型,让患者“少花钱、治好病”的意识牢牢记在医生心中,体现在医生的治疗过程中。
  避免过度医疗,向患者普及健康知识至关重要
  主持人:你们觉得从患者本身来说,应该如何避免过度医疗呢?
  雷冬竹:我觉得应该对老百姓进一步普及健康知识,让老百姓知道,感冒一类小病不用到大医院来,不需要花那么多的钱。
  朱建军:没错。我们病人要遵循自然规律,不要急于求成。比如说感冒了,就要承担感冒的痛苦,不要去想两三天就好,尽量只吃感冒药不要去进行多余的治疗。要加大宣传,让患者认识到,过度医疗对我们身体的长远不良影响。
  蒋秋桃:对患者来说,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自己不是专家。第一不要乱买药,乱吃药,切忌家里有什么药就随便拿点对付了。第二生病了就要找专业人员咨询,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就医用药。第三是病情缓解了,就不要再多吃药。是药三分毒嘛。药物把你肌体的这个病灶治好了,再吃就可能会影响其他肌体的功能。老百姓要认识到人有一个产生耐药性的过程,能用第一代、第二代的药,就不要用第三代、第四代的药。
  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遏制过度医疗
  主持人:从制度层面来说,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缓解过度医疗的问题呢?
  蒋秋桃:要缓解过度医疗,我认为一是尽快的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比如说雷代表将来可以不只在郴州市人民医院这一个工作单位,还可能去其他的医疗机构上班,要实现医生不为医院所有但为医院所用。二是推进医院的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卫生立法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完善医务人员的薪酬制度。三是建立普通百姓的健康咨询体系。发达国家的居民大都有家庭医生,我们也应该要有自己的健康顾问。比如说我请雷代表做我的健康顾问,她就会对我的用药和病史都很熟悉,完全可以通过远程就能给我看病解决问题。四是以病种来确定报销医疗费用,如对于常见的一些病症,规定最高的报销金额,比如感冒了就只能报300-500元,超过了,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由第三方监督机构定期对医生的处方、手术治疗方案以及医院对病人的检查流程等,进行科学公正的监督、评审,对经监督评审认为不合理的处方、治疗方案和病案检查实施曝光,对出现问题频率较高的医院实施公开警告,对开具大处方、大检查的医生实施黑名单制度,医保费用管理机关在收到被警告医院的相关信息时,立即拒绝支付医保费。
  雷冬竹:我觉得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医生为病人作诊断,挂号费才几元钱,如果政府投入不足的话,医生的待遇上不去,不能安心工作,能好好为人民服务吗?如果能通过医改进行利益的平衡,把医疗服务的价格提高,医生的收入有医疗服务价格作保障,就不会开过度的药和做过度的检查。还可以在医保政策中作出规定,有些简单的疾病在乡镇、社区卫生院报销额度更高,在三甲医院报额度更低,让一些完全可以在乡镇、社区卫生院把病治好的患者,不来三甲医院看病。
  朱建军:医生给病人看病,也要有一定的技术规范。我赞同蒋代表的观点,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经常进行抽查检查,看医生到底有没有执行医疗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定要根据这个规范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明确责任划分。做医生的话,有一些病必须要做某些检查才能确诊,但是如果说确诊了患者的病症以后,就只能做某几个基本检查。如果万一今后出现了别的问题,医生是按规范执行,就不能让医生来承担全部责任。拿用药的规范来说,要规定医生先用普通的抗生素,确实对患者不起作用,才允许你用更高级别的抗生素。与此同时,医生要把看病和经济利益区分开,斩断药商和医生之间的利益链。(本报北京3月8日电)
  百姓愿景
  网友“爱就爱到死”:如今不怕生病,就怕检查。在医院住院时,各种各样的检查“琳琅满目”,这算不算过度医疗?是不是该“治治”了?
  网友“不想说话”:现在随随便便治个感冒就是上千块钱,门诊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住院治疗,用几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非得用一堆进口药。都说医患关系差,可老是这样,我们还能相信谁?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衡阳患者小曾:现在实行新农合,我们基层老百姓有病不出乡就能看好了。但是现在乡镇卫生院也出了一些现象,例如,我们以前经常吃的那种药,既便宜又有效,但因为没有纳入医保药品范围,我们在乡镇卫生院就再也买不到了。政府部门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网友“道德vs利益”:过度医疗,说穿了就是过分追逐利益惹的祸。现在有些医院、有些医生只讲医院效益而不顾病人的感受和负担,让很多人对医院望而却步,我们一个月收入也就一两千块钱,辛苦一年进几次医院就全没了。
  数据链接
  ·根据我国卫生计生委数据显示,我国医疗费用近几年快速增长,2012年全国医疗费用达到了2.9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近20%。业内人士认为过度医疗直接导致我国医疗费用猛涨。
  ·有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大输液市场容量在100亿瓶(袋)以上,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输了8瓶液,远高于国际上人均2.5至3.3瓶的水平。
责任编辑: 高飞廖新波:过度医疗须综合治理
来源:搜狐健康
访谈嘉宾廖新波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超越治疗价值和范围的多余方式就是过度医疗,与此次疾病无关的、治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确定的,甚至使用了不是治疗这种病的检查和药品也都属于过度医疗。从医疗服务的本质上讲,这些行为是有违医学道德规范的。但是,过度医疗的责任不仅仅在于医院与医生,还在于政府,在于患者及其家属等等,它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上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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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媒体的报道以及民众对医疗费用的真切感受,大家对“过度医疗”这四个字早已不再陌生。那么,具体而言,什么才是过度医疗呢?我认为,超越治疗价值和范围的多余方式就是过度医疗,与此次疾病无关的、治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确定的,甚至使用了不是治疗这种病的检查和药品也都属于过度医疗。从医疗服务的本质上讲,这些行为是有违医学道德规范的。但是,过度医疗的责任不仅仅在于医院与医生,还在于政府,在于患者及其家属等等,它是多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滥用输液或许是过度医疗中最为“亲民”的方式。有时会听到“发烧了,输液会好得快些”,果真如此吗?殊不知,“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是世卫也是我国卫计委所确定的合理用药原则,更重要的是这是我国所有医生在学医时就已熟烂于心的用药原则,并且是医生在诊疗中所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尽管输液对一些疾病治疗效果明显,但是输液相比于口服会有更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几乎存在于输液过程的所有环节:除了可能带来诸多药品不良反应和配伍禁忌外,医务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盐水和输液器具的质量等等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像普通感冒发烧这类,医与患应当根据身体状况,尽量少输液。
  2009年,我国医疗输液104亿瓶,滥用输液由此可见一斑。动辄输液已经成为中国医疗领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成因既复杂也简单。“复杂”就是顶层设计复杂,而且是由来已久。我们的政策设计者一直没有认识到医疗卫生的基本规律,应该由政府投入的,现在却不投入了,把整个公立医院体系置于市场中。在医改新方案出台后,我们一边说将基本医疗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社会提供,一边将那“8500亿”的“投入”当成是“投资”,试图通过这一“投资”拉动内需,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而“简单”则是将支付制度作为杠杆。目前,按服务收费的制度并没有通过服务定价充分体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更没有体现对医生诊疗经验价值的重视。虽然现在挂号费有所提高,但相比于香港和国外,差距依然非常大。与此同时,支付制度反倒有一种变相的引导,迫使医院不得不通过“创造”服务获得支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不足,取消药品加成“迫使”医院、医生通过输液这丁点儿收费来弥补药品“零加成”所造成的总收入下降。类似的林林总总的内外因素促使我国成为了世界首屈一指的“输液大国”。其实,很简单的两个思考:假如药品、卫生材料和机器的投入是一种成本,那么通过单病种总额支付的话,过度医疗可能就不会成为普遍现象;假如医生的劳动报酬是通过合理的服务来体现,那么过度医疗的行为就会减少。
  而在医生层面,过度医疗的产生首先是医生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不足,进而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这需要医生个人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医术来加以避免。其次,受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影响,医生会考虑到将来可能打官司的问题。为了“免责”,医生只有把能做的检查都做了,能开的药都开了。一旦患者对治疗效果不尽满意或者家属对治疗方式有不同意见,则医生通过过度医疗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考虑不周”、“漏治”等责任的承担。再次,一些医生的用药习惯难以纠正,尤其是保护性预防用药的过度使用。比如,为了预防医院内的交叉感染,可能会提前或加大剂量地使用抗菌素,但这不但增加了患者的耐药性风险,也严重浪费了医疗资源。最后,医生队伍中也确实存在唯利是图、贪图回扣、同行恶性竞争等不良医德的医生。
  现在一些医院之所以热衷于给患者输液,热衷于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原因还在于患者对输液的作用、对检查的作用以及药品的作用等有不正确的认识,甚至会主动要求医生给予这些方面的医疗服务。所以,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认知、民众的健康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是,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少数医生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比如在输液过程中并不是单纯地给患者输盐水、葡萄糖,而是联合用药,大量使用抗菌素,以便收取更高的提成,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说到底,过度医疗不是单纯的经济学、医学伦理学问题,它的产生多方都有责任。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和过度用药这三个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滥用“三无”药品,即无明确适应症,无明确疗效以及无明确毒副作用的药品;二是滥用抗生素,升级使用抗生素;三是故意增加大型检查和化验次数;四是故意延长住院日,增加非必要的住院开支;五是不必要的住院治疗。但是,如何判断过度医疗,这个尺度却是比较难拿捏的。在国外,是否过度医疗完全由行业学会去判断,尤其在排除性诊断上,更没有行政手段去干预。一项阴性的检查检验结果是不是有用呢?一定是有用的!不过,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如果一位医生所开的检查中,阴性结果比率很大,那么他就存在过度检查的嫌疑了。
  基于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自治与自律情况,过度医疗的判断任重而道远。目前,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尽量避免过度医疗。第一,政府要明白医疗服务的属性,尤其是政府办的医院如何更好地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从政府管理层面来说,过度医疗的根源就是政府实际投入不足,把公立医院推向市场,使得公立医院在市场上奔跑。公立医院要体现公益属性,政府部门就必须在财政投入上给予公立医院足够的支持,尤其是在基本建设与维修、大型设备购置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公立医院没有了经济上的后顾之忧才能“轻装上阵”,才不用老想着从老百姓身上捞钱,也才不会出现医生开“大处方”、拿回扣、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等等一系列过度医疗的问题。第二,完善监管体制和医疗服务体系。目前我们的监管体系非常无力,行业组织的自律与自治体系基本空白,行业并没有建立绝对的专业自治的权威,不足以维护自身的专业话语权,而且也不足以惩罚业内的恶劣行为。因此,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放开诸多管制,让行业和专业自理、自制、自足、自律,从而规范医疗行为。第三,改革医生薪酬体系。目前,我们责怪医院和医生的方式过于偏激和表面化,仅仅强调加强医德建设是远远不够的。“签订红包协议”不仅很伤害行业自尊,而且根本就是一种懒政。为什么不从根源上和法律上去加强呢?为什么不实实在在地保障医生的权益,真真切切地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呢?目前正在推行的医生多点执业是一个很好的时机,我们可以通过改革支付方式来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使医疗下沉、医生下沉,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第四,加强医学科普教育,增强全民健康素养,形成尊重生命和尊重医生的社会风气。第五,规范媒体广告宣传,尤其是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医疗广告,甚至效仿国外的做法,严禁公共媒体的医疗和医药广告,禁止那些“坑爹”的养生栏目。
  过度医疗,多方都有责任,不仅在于医院与医生、患者与家属,更在于政府;不仅在于观念,还在于行动。避免过度医疗,你我他都有责任!
(责任编辑:冯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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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中哪些行为属于过度维权?
  (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三)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四)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医疗机构、聚集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五)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六)抢夺尸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七)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堵门闹事;
  (八)抢夺、窃取或者故意毁损医疗文书、医疗物证;
  (九)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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