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主要检查身体几部位痒竟是癌症的哪些部位

X光胸透 它主要检查什么疾病
  大家对于x光胸透检查是否了解呢,在我们生活中想必大家对于x光胸透还是熟知的吧,那么大家知道是什么吗,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x光胸透吧。
  ,全称荧光透视,为常用X线检查方法。它利用X线具有穿透性、荧光性和摄影效应的特性,使人体在荧屏上形成影像,从而为医生的诊断提供依据。下面一起来了解下X光胸透的原理吧。
  人体组织有密度和厚度的差别,当X线穿透人体不同组织时,X线被吸收的程度不同,到达荧屏上的X线量就有所差异,从而形成黑白对比不同的影像,为医生的诊断提供依据。
  目前,X光胸透主要用于检查诊断肺部疾病、心脏的大小、肋骨、胸膜、胸壁纵隔、支气管等。为减少X线的损害,患者做胸透检查不宜过多,也不宜在短期内做多次重复检查,特别是在胸透时不要一味地要求医生看久一点、看仔细一些。
  X光胸透能检查什么
  目前,X光胸透主要用于检查诊断肺部疾病、心脏的大小、肋骨、胸膜、胸壁纵隔、支气管等。下面一起来了解下X光胸透能检查什么吧。
  X光胸透可以看到胸部的软组织、骨骼(包括胸椎)、纵隔(心脏、大血管、气管、食管等)、气管和支气、胸膜、肺组织等。
  可以诊断肺和气管的先天性疾病,如发育异常、肺部的各种炎症、急慢性支气管炎、比较明显的支气管扩张症、肺气肿或肺水肿、各型肺结核、肺肿瘤、胸腔积液、气胸、纵隔肿瘤、心脏形态异常等。
  做胸透需要空腹吗
  做胸透不需要空腹,胸透是利用X射线来检查身体器官,而X射线会穿透人体内不同的组织,来荧屏上呈现一个立体的概念,吃没吃饭对它是没有影响的。
  人体的组织有密度和厚度的区别,而X射线可以穿透人体,让医生看到人体内的脏器状况,观察是否有异常,能够呈现一个黑白影像出来,因此,胃里面的食物对此是没有影响的。
  X光胸透需要注意什么
  对于大家而言,拍X光胸透并不陌生。去医院看病的时候拍过,平日体检的时候更拍过,从小学到大学再到工作,年年体检,年年拍!但是,超剂量接收X线曝光,会对健康产生持久的伤害。因此我们应尽可能避免做X光胸透检查。万不得已需要检查时,也要牢记以下几条准则。
  1、忌短时间内反复接收X线检查
  X线对人体损害具有累积性,如几天内多次作X检查,累积的损害会较大。有人认为普通胸透几天内总的曝光时间不应超过12分钟,胃肠检查不应超过1~10分钟。虽然目前很多医院的透视机都带有影像增强系统(电视),曝光量大大减少,但仍需减少检查次数,尤其在短时间内。
  2、忌婴、幼、儿童滥用X线检查
  婴、幼、儿童对X线较敏感,应尽可能避免、减少X线检查,避免随患病大人一起进入X线检查室,尽量不要进入放射科。
  3、孕妇慎作X线检查
  胎儿对X线非常敏感,尤其在妊娠早、中期的胎儿,接收X线照射后有可能引起或诱发畸形。孕妇的X线检查应限制在妊娠后期。必须作骨盆测量或胎儿照片时,曝光次数不得超过2&3次,以减小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4、作X线检查时应尽量遮盖非检查部位
  特别是婴、幼、儿童,最好仅将被检部位暴露,其余部分均用铅橡皮遮盖(尤其是生殖腺所在部位。)
  5、已婚未孕女青年,月经前半月慎作X线检查(主要是腹部)
  因为月经前14天左右为排卵期,如夫妻有夫妻生活,卵细胞就有可能受精,而受精卵对X线是非常敏感的。所以,宜在月经后10&14天内做腹部X线检查。
  6、忌主动请求作X线检查
  不少人因他伤、公伤、事故就诊时,常要求医生开单作有关的X线检查,这是不恰当的。因为X线检查并非万能,非所有疾病、损伤都能由X线检查作出诊断,要由医生掌握其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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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现已取消该条款。)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后发[2006 6号]文件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军队院校学员毕业考核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后卫〔2015〕904号)要求,《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在2015年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学员招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与选拔国防生工作中组织试行,现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暂缓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政治[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高校的招生工作,现将经过修改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8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88)公教字2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章)
  二年四月三日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1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 、高中毕业;
  3 、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 、未婚,年龄不超过 22 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 20 周岁);
  (二)招生条件
  1 、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200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 5 条、第 6 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2 、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 米,体重不低于50 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 米,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 4.9 ( 0.8 )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 4.8 ( 0.6 )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报考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 、考生填报公安院校志愿应填写在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具体办法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决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志愿的考生,仍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3 、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对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1 、面试与体能测试的区域和时间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与地方招办商定并予以公布,原则上在 5 月中旬之前结束。
  2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公安普通高等学校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由各省招办负责监督。
  3 、面试、体能测试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对考生的耐力、速度等身体素质进行全面检测,并当场公布结果。
  4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的路费和食宿费自理,并缴纳有关费用。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志愿而未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5 、对于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
  6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使用统一制式表格(见附件二)。
  (三)录取
  1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提前录取。
  2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按 120 %范围调档,择优录取。
  3 、女生比例不超过 15 %。
  4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其他高等学校的录取。如完不成计划,允许调剂到其他省、市、自治区。
  5 、为了做好录取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报考公安普通高等学校进入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名单(含姓名、住址、考分、年龄等情况)在录取前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三、学生管理和待遇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按本、专科毕业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机关工作。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四、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学生的办法招生。
  五、组织领导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与公安院校联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和处理招生遗留问题。经协商,招生院校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其代招学生。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其他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违反本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之外,还将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公安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附件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政审表
  附件一: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测 试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8&6以内(含8&6)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 秒内完成 5 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 1.6米)
  附件二: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电子档案)
  报考号: 准考证号: 科类: 外语语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生源学校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统考成绩
  物理(历史)
  化学(地理)
  面 试 内 容
  裸眼视力
  左: 右:
  是否色盲、色弱
  有无传染病、肝功能是否异常
  有无少白头及疤麻
  是否平足
  是否口吃
  五官体型
  体能测试内容及成绩
  测试成绩
  是否合格
  测试成绩
  是否合格
  1000米
  俯卧撑
  仰卧起坐
  立定跳远
  立定跳远
  政 审 内 容
  考生本人
  政治表现
  家庭成员
  政治表现
  派出所审
  查意见
  1.考生本人是否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分子?是否有流氓偷窃行为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2.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有否危害国家安全或被叛过死刑、徒刑、管制,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3.其他原因不适宜做人民警察的?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关注以上标准外,还需关注各院校招生简章对身体条件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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