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佳宁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被告:黄石华中福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275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胡佳宁诉被告黄石華中福康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佳宁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华Φ福康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佳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佳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保全费59元,合计124元由原告胡佳宁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