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图2010-2011医疗保险缴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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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锦州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养老、医疗保
寇宁 本报记者 常青
昨天,记者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全市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和基数已经确定,7月28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到锦州银行各网点办理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
今年养老、医疗保险缴多少?
2015社保年度我市个体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设定两个档次:60%档次月缴费基数为2072元,年缴费额为4972.8元;100%档次月缴费基数为3454元,年缴费额为8289.6元。2015社保年度我市个体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为5%和7%两个档次:5%档次年缴费额为2142.16元(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70元),只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7%档次年缴费额为2901元,既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又建立个人账户。
市本级不同参保人员缴费程序有说道
28日起灵活就业正常缴费人员可到锦州银行各网点办理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这里面提到的“正常缴费人员”是指不欠费、不变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档次并足额缴纳本社保年度社保费的人员。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欠费或变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的非正常缴费人员需持相关手续先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业务后,再到锦州银行各网点缴费。此外,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须于9月3日前到锦州银行各网点缴费,凭缴费收据到社区申报补贴。2015年正常办理退休和社保关系转移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先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再到锦州银行各网点缴费,缴费后办理相关业务。
超过法定年龄办理退休咋缴费?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退休的,其参保时间不同缴费也有说法的:参保时间在2003年以前的,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申请趸缴办理退休;在2004年1月至日之间参保、女年满60周岁且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申请趸缴办理退休;在日前参保,男满65周岁且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申请趸缴办理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但放弃趸缴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此外,新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一寸彩照8张(参加医疗保险的10张)、失业证、户籍证明。办理手续及缴费时间:日—日,其中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日。
特别提醒 缴费存折不可移作它用
特别提醒参保者:一定要及时足额缴费,以免产生等待期。按照规定,在日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可全年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和未缴费的,年度内将产生最少4个月的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人员若暂时不缴纳基本养老或基本医疗费用,须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停缴手续,否则将造成银行系统在缴费存折中自动划账扣款。养老保险缴费前,个人必须确认好缴费档次,已申报核定或到锦州银行各网点缴费后都不能更改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在锦州银行开具的缴费存折只能用作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不可移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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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生: 接上级通知,自2014年起,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题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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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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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1: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力争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统筹,属地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以下简称市辖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市级统筹;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和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统筹。
  1.市辖区
  (1)城镇户籍的市、区属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含户籍不在市辖区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少年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省、市属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按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规定参加。
  (2)城镇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重症残疾人员。
  (3)城镇户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人员。
  (4)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养老金待遇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单独统筹的县(市)区可参照市辖区执行。
  3.异地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符合1条(3)款的退休人员户籍新迁入市辖区的,不能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而失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且具备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留农村户籍的失地农民,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80号)精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障方式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问题。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和完善,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2.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构成。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
  (一)缴费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具体缴费标准为:
  (1)未成年居民(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2008年缴费额为每人80元。
  (2)成年居民(不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2008年缴费额为每人300元。
  2.城镇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5元。
  3.父母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持新生儿户口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可免缴新生儿出生年度的缴费额。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得减免,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辖区户口所在地予以适当补助,同时提高困难人员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2)低保对象、重症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5元。
  (3)低保对象、重症残疾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4)低保边缘户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
  (5)低保边缘户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
  2.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是指取得《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人员。重症残疾人员是指智力、精神障碍,肢体、视力和听力语言残疾等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
  3.凡户籍不在市辖区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除外)参保,政府不予补助;本方案实施后新迁入市辖区的城镇居民参保当年,政府不予补助。
  4.市财政部门根据单独统筹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和省补助标准下拨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辖区统筹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单独统筹县(市)区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市财政不予补助。
  5.政府补助资金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数据30日内,足额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划入财政基金专户,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区财政如不能及时划转,市财政补足并在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其财力。
  四.参保程序和缴费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由户籍所在社区组织办理。社区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手续办理等项工作;学校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学生的登记、申报、缴费和手续办理等项工作。
  (二)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
  1.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重症残疾人员应同时提供《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负责学生参保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电子信息文档、提供学籍证明等项工作,其工作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到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申报核定手续。转入转出学生由学校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与手续变更。
  3.学校根据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人数,统一收缴保险费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实收缴费到账后,为参保学生办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IC卡》,由学校工作人员将缴费凭据和证、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
  1.参保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其户籍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参保登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重症残疾人员应同时提供《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社区负责居民参保资格的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电子信息文档等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经办机构核准意见,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并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IC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四)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应统一收缴已参保学生本结算年度的保险费;其他已参保人员应持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本结算年度的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社保年度(以下简称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应缴费标准与政府补助标准的差额,年度内失去享受待遇条件的,缴纳额不予退还。
  (六)方案实施后户籍新迁入市辖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定等待期。新参保城镇居民在每年10月1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缴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时间外办理的,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已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外缴费的,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员缴纳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30年或连续缴费满25年的,不再缴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的政府补助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补缴增加的缴费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十一)参保人员中的新成长劳动力具备条件时,可单向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前的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1年。两个险种在转向当年的最高支付合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十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按照上一年统筹基金收入的5%提取,风险储备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不再提取。
  五、医疗待遇和管理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
  (一)医疗待遇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担,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有医疗等级的社区按等级标准执行,下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55%;经批准市外转院和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起付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50%;经批准市外转院和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起付标准为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4.患者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办理特病门诊审批手续的患者,在一个年度按照未成年、成年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扣除后,分别按照为其治疗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年度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5.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普通住院治疗,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6.非市辖区城镇户籍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40%,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7.市外转院转出方向顺序:首选为省内沈阳市、大连市中具有更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其次为国内其他城市具有更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8.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最高不超过70%;间断缴费5年以上的,间断一次补缴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就降低3%,最低不低于40%。
  9.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60%,个人承担40%,赔付最高限额为7万元。
  10.参加城市医疗救助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市特困居民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普通住院、特病门诊治疗、市外转院、家庭病床、异地医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2.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二)医疗管理
  1.统筹基金管理
  (1)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统筹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建立统筹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3)财政、审计部门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监督、审计。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统筹基金安全。
  (4)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a.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就医治疗或旅游、探亲期间发生的;
  b.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发生的;
  c.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戒毒、戒烟等发生的;
  d.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各种不育不孕症和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发生的;
  e.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发生的;
  f.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发生的;
  g.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发生的费用及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h.未到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市外转院治疗的;
  i.在医疗机构挂床住院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j.住院病人经医疗保险专家组鉴定符合出院的,从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k.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l.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一切费用。
  2.医疗服务管理
  (1)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考核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常检查、年终考核,检查、考核中查出的不合理医疗费用,按抽查比例放大后,在拨付款中扣减。
  (2)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收治住院,或者将不符合转院、出院标准的办理转院、提前出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因同种疾病在非急诊抢救情况下15日内重复住院(过敏性、发作性除外),属定点医疗机构分解住院的,由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处理;属患者个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
  (3)提倡参保人员首诊进社区,探索建立双向转诊转院就医治疗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急救除外),否则,经办机构或患者拒付相关费用。
  (4)参保人员持IC卡、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患者有效证件,发现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经办机构。
  (5)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经办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少年儿童用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适应症需要给予用药,首选“甲类”药品,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须向患者说明病情需要及付费规定,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8)患者使用药品目录之外药品发生的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急诊、抢救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9)医疗费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暂实行总量控制下服务单元(单病种)与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月核拨、年结算,逐步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过渡。三级、二级医疗机构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劳发〔2001〕61号)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70%执行,社区医疗机构按一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80%执行。
  (10)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有关情况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准后于10日前将应支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给医疗机构,10%留作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下年一季度内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全年考核结果兑付。
  (11)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六、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一)各统筹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纳入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经办管理。
  (二)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增加经办机构必须的人员和经费,保证经办机构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学校及相关社团组织的作用。
  七、责任追究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委托的经办机构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或不予结算的医疗费,视情节不同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服务定点资格:
  1.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人员,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2.加重病情描述,将不在《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基金支付以及检查、治疗、用药与患者病情不符的;
  3.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收费或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4.办理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假住院套取基金的;
  5.具备诊治条件而推诿病人或不提供必须的检查和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工作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
  (二)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取消本人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将本人的IC卡转借他人或用他人的IC卡冒名就医的;
  2.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3.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
  (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2.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擅自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擅自提高、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
  八、实施步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是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采集、摸底调查及测算等基础工作,积极筹措基金,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二是制定《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三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办理手续和操作程序。
  (二)宣传发动阶段。在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和街道、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应用软件,做好计算机网络连接工作的同时,组织经办机构及学校、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借助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介,通过发放文件、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各种宣传资料,发动媒体、经办机构、学校、街道、社区、社团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各种宣传。
  (三)实施阶段。通过学校和街道、社区组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重症残疾人员和成年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总结阶段。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向上级汇报。各县(市)区要接受市里的检查验收。
  九、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伟国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桂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富春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宣传部、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残疾人联合会和凌河区政府、古塔区政府、太和区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参保居民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统筹基金及时、足额拨付。
  宣传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辟专栏,为宣传发动提供免费服务。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人事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城镇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和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
  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确认。
  物价、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价格及质量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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