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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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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单主要内容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单声明事项
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
保险单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单除外事项
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条件事项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以及赔偿选择等。
保险单其他事项
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保险单保单分类
保险单S.G.保单
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日起被废止。
保险单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保险单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日制定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保险单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是最正式的保险单据形式,又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
保险单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保险单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保险单法律效力
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
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
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
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将保险单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截至2013年,我国法律对此类业务采取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示支持的隐晦态度,这种情况阻碍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都认为保险单质押仅限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而否定保险单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
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  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2。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
保险单注意事项
收到保险单后应注意:
保险单验收
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保险单核对
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保险单三思
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所以应抓紧时间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要格外关注。如撤保,投保人应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业务员或直接送达(邮寄),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单备案
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保险单保管
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保险单补办
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保险单变更
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如更改交费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更改身份证明文件,更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增加保险金额等)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保险单出险
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保险单退保
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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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考试批次《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导读:201512考试批次,《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一、学生必须预约才能在学生平台看见相关课程的“结课作业”按钮,点击该课程名称--点击“结课作业”--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档后点击“提交作业”即可,三、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日―12月21日,五、严格按照课程名称提交相应课程结课作业,提交错误的结课作业,一、请论述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01512考试批次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号0043105 年级层次1309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必须预约才能在学生平台看见相关课程的“结课作业”按钮;
二、提交路径:个人平台首页--学习中的课程,点击该课程名称--点击“结课作业”--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档后点击“提交作业”即可。
三、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日―12月21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四、提交的文档格式必须为word文档,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
五、严格按照课程名称提交相应课程结课作业,提交错误的结课作业,按0分处理。 论述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请同学们按照题目要求详细全面的回答,答案至少应当包含所有的要点,在答题过程中涉及其他题目的,也应当详细的解释。答题字数每题不少于150字。
一、 请论述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法定的保险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我国保险法只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具有书面协议形式,没有强制规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一般地说,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有: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在投保单中列明了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标的坐落地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
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尚未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以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上列有基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等。
3、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合同中列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赔偿处理、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义务等。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所缺各项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凭证广泛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关于更改保险单内容的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证。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某些内容作个别修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批改。保险人接受批改申请后,即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以资证明。凡经改过的保险单上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保险单出现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单为准。
二、 请论述财产保险的原则。
财产保险原则包括:
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三、 请论述人身保险不同分类方式下的具体分类。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四)按是否分红分类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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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的主要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体现形式和证明。此外,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在采用书面形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目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在的投保单中,还必须列入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受益人等,作为投保单的附件。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的险别、保险条件和等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除非有特别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采用暂保单的形式。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保险单的记载内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保险凭证。这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等业务中采用。
5.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都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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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引起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经常应用于团体人寿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
  4. 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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