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医疗辩护律师 非法行医罪辩护词延误救治致人死亡,该赔偿多少,会获刑几

非法行医延误病情致患者死亡
孝昌一“黑”诊所医生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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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2004年5月某日下午16点左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符某对张某说:&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符某随后将王某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诊所将王某分尸后抛弃。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符某为王某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30分钟。根据120急救电话记录,接到张某求救电话为下午16点28分,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诊所路口约用了20分钟。对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 本案中的符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符某懂得一些医术,并自己经营诊所一段时间,其间也救治了多名病人。从主观方面来讲,在王某生命垂危期间符某根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对其进行了抢救,之后王某的生理反应消失,才使得符某认为其已经死亡。在这个过程中,符某不但始终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结果发生,反而是极力挽救他的生命。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  符某在为王某诊治并作静脉注射时,并没有充分做好过敏检查,才导致之后的一系列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是其过失。其次,符某在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时,并没有达到一般医学上规定该种药物过敏情况下应实施的至少30分钟的抢救时间,这也是其过失。再次,由于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在并未做进一步认真检查抢救的情况下,符某又令张某骗走了救护车,从而延误了王某若未死有可能得到的最后救治机会,这也是其的过失。对符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并且是在非法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这就似乎符合了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符某的行为过失恰恰造成了王某的死亡,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符某的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符某又在之后有为逃避罪责而实施分尸行为的恶劣情节,因而定其为非法行医罪并酌情从重处罚。分类: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来源:生活时报 林靖
本报北京9月7日讯(记者 林靖) 北京市丰台法院今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为产妇接生致人死亡的案件。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指控,嫌疑人孔梅,现年38岁,河南人,于日,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丰台区马家楼联村高场4号为产妇刘淑芬接生。由于不具备应有的接生条件,引起刘产后感染、高烧。产妇家属多次要求治疗,但孔仍未采取应有的治疗措施,并发生误诊,造成刘产褥感染引起败血症,导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控方认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已构成了过失杀人罪。但孔梅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孔犯有过失杀人罪证据不足。首先在刘淑芬的死亡原因上,友谊医院病理专家与市公安局法医做出的结论不一致。在尸检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尸体保存不当,致该产妇死亡原因难以判断,友谊医院病理专家并未做出其死亡与孔接生有直接关系的结论。因尸体后被火化,法医鉴定仅根据现存病理切片、病人医疗手册及友谊医院病理报告得出结论。由此请求对产妇死因重新鉴定。辩护律师还说,刘淑芬是由于经济困难,怕医院费用太高而执意要孔梅为其接生的。由于时值7月,天气炎热,产妇体质弱,护理条件差等原因,刘产后染病,其家属为省钱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直至其处于昏迷休克状态时还送往孔梅那里救治,由此延误了抢救时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法律医学专家告诫广大市民,切勿因省钱而求助那些非法行医者,有病须到正规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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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关系发展的战略重点,是统筹国内、国际,打造经济增长新动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大力发展地方公共外交也是当前公共外交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  全球治理体系是随着全球化而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而全球化实际上又是我们对现阶段世界格局及其发展趋势的概括。换句话说,世界主要国家的相互关系发展成为世界格局;在这一格局中,主要“主体”博弈形成或默认的“规则”即是国际治理体系。而当国际体系发展到全球化阶段,这种规则即成为全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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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治疗时间致患者疾病赔偿案例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致患者疾病赔偿案例 医院不能提供患者门诊病历记录,且对患者严重病情未能及时判断,待患者出现抽搐昏迷症状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7月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某卫生院自愿赔偿方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2.6万
医院延误治疗时间致患者疾病赔偿案例医院不能提供患者门诊记录,且对患者严重病情未能及时判断,待患者出现抽搐昏迷症状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7月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赔偿纠纷案。某卫生院自愿赔偿方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2.6万元。   幼儿卫生院救治无效 转大医院确诊患智障  日,5岁的方某因发热、呕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处就诊,医生初诊后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用药、输液以降体温。次日,卫生院医生复诊方某仍有高热,体查后给予双黄连输液治疗。第三日下午,医生给方某治疗后出现高热伴嗜睡、抽搐,意识障碍。医生怀疑是脑炎,便转送方某去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危重方某再转送省儿童医院治疗,8月1日,经省儿童医院确诊方某为病毒性脑炎,并有中度智力障碍后遗症。  以延误治疗时间为由患者家属索赔偿  今年1月,方某父母认为卫生院、延误治疗等过错,致方某严重后遗症且生活不能自理,以方某为原告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审理中,经市医学会鉴定,该例医疗行为属于三级丙等,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调解 医患双方达共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卫生院不能提供患者门诊病历记录,其业务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对患者严重性病情未能及时判断、留院观察,复诊时体格检查不规范、详细,待患者出抽搐昏迷才转送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同时,治疗用药不尽合理。某卫生院的过失与原告病毒性脑炎后遗症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卫生院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方某父母、某卫生院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2.6万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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