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方是重大疾病另一方有工作,请问低保做胃镜会不会传染疾病受到影响。

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当前位置: >
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 5
......... 7
............... 7
........ 15
................ 16
.............. 16
.............. 20
........... 22
........... 25
............... 27
十一、宁城民政网站....................... 29
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指导标准表(试行).... 33
.................................. 34
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一个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即:一是通过统一全县低保核查口径,核算出申请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公式换算成家庭收入得分;二是民主评议时,评议小组成员通过电脑打分器现场打分,得出申请低保家庭民主评议得分;三是家庭收入得分加民主评议得分即为申请低保家庭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拟定享受低保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相关信息比对符合要求的上报镇乡街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拥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自用农用车、摩托车除外);
2、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3、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资金数额较大的个体经营户;
4、虽然没有工商或合作社注册记录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5、拥有商厅、2套或2套以上城镇住房、近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新商品住房的家庭;
6、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收入超标的家庭;
7、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收入超标的家庭;
8、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9、符合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10、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镇乡街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的人员,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如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报销单、医保报销证明等);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5、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或同时有两名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均以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数额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7、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8、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参加低保民主评议会。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到场参加民主评议。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为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持近期报纸或日历的影像资料(能看清近期日期)。
除上述特殊情况,申请人无其他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本次低保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四、关于低保核查评定中几个重要口径的解释说明
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下列成员: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重病病种
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上年度以来)、重要器官移植(上年度以来)、急性心肌梗塞(上年度以来,一次住院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含)以上)、脑梗死(上年度以来,一次住院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含)以上)、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重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2、重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医药费在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单”或医保部门报销证明;
(2)未在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书(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
(3)近年来申请过民政医疗救助的,也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出具相关疾病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1、慢病病种
糖尿病(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2、慢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对于患慢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县新农合部门或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县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对于患慢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病的,需提供新农合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或医保报销证明;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车祸等原因除外);
(3)对于患慢病人员,未享受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慢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1、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2、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参照残疾认定标准,经低保民主评议会现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本次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的,可认定为残疾。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核算口径
(1)种植普通农作物的: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
说明: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 “经营性收入”下的“土地经营”栏内。
(2)经营蔬菜大棚(含食用菌)的:户年收入=大棚个数×5000元。
2、城镇务工收入核算口径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1)上述计算包括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2)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务工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工资性收入”下的“务工收入”栏内;
(3)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4月至10月份)。
3、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口径
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测算农村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2014年我县每头牛每年按5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只羊每年按1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牛羊核算标准核算);
(2)一般以上年度6月末牲畜普查数为准;
(3)各地可根据实际,统一牛、马、羊、猪、鸡、鸭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确保群众普遍认可;
(4)养殖业收入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收入,即:依据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牛(马、羊、猪、鸡、鸭)的数量测算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填在表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下的“养殖业经营”内,表中家庭成员后的“年收入”栏不再填写养殖业收入;
(5)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6、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7、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口径
(1)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
(2)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经营蔬菜大棚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3)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1万元(含)以下的,在农村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注册资金在1—3万元(含)、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4)子女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子女拥有大型农机具或拥有四轮以上机动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的四轮农用车除外),按目前价值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5)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 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18,000元。
(6)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7)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8)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根据民政部《》“第二十八条 关于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生活困难人员救助水平” 的有关规定,对于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收入比其他正常家庭相对低,所以,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即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0.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0.2
1)本条(1)中的重病或重残与(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2)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然后再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根据民政部《》关于家庭保障性支出的精神,我县将下列情况的自付医药费和学费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收入中扣减。
(1)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
1)上年度以来,重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慢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3)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实际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的医药费。
需提供的材料:
已在新农合等部门报销住院医药费的,需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保障性支出数额。
车祸、吸毒、自残等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上年度以来只患病一次住院且已治愈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的条件: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计算家庭合理性支出。
家庭收入合计=核查表合计1+合计2+合计3+合计4。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村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优抚对象补助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因公(工)伤亡一次性抚恤金、高龄津贴、医疗救助金、救灾救济款物等一次性临时救助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收入项目范围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可由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视情况评估认定。
经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可进行分类施保。
(一)应纳入农村低保一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
3、建国前老党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及其配偶;
5、一至四级伤残军人。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如果家庭成员还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农村一类低保待遇:
1、家庭中其他患重病成员;
2、家庭中其他重度残疾成员;(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1、2级);
3、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农村二类低保条件的成员;
4、未成年子女;
5、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6、一方重度残疾(一、二级),另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7、一方患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度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另一方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二)应纳入农村低保二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1、患慢性疾病人员;
2、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人员)、多重残疾人员(残疾等级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享受一类低保);
3、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31日前)在村(居)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且目前未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金”待遇的人员;
4、五至六级伤残军人;
5、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家庭中如果还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成员,也应同时享受农村二类低保范围。
1、家庭中其他患慢性疾病成员;
2、家庭中其他残疾成员(残疾等级与目前实际残疾程度有明显不一致的除外);
3、配偶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三)应纳入农村低保三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各村目前低保总人数减去民主评议已通过的一二类低保人数,即为三类低保人数,再按每个家庭总得分(收入换算得分+民主评议得分)从高到低排列顺序,最后确定是否享受三类低保待遇。
三类低保排序后,如果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均在75周岁(含)以上的家庭应按户施保。
在确定三类低保人员时,如果按家庭总得分排序出现并列的家庭,再按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七级以上伤残军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因素排序。
(四)关于实施“农村三类低保末位淘汰制,打破低保终身制,全面实施低保动态管理”的解释说明
因突发疾病或致残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申请低保的,本着“救急难”的原则,由村(居)、镇乡街和县民政局三级逐级审核、负责人签字、公示,符合条件的先享受低保待遇,但需在下次低保民主评议时完善相关手续。
在各地低保指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上述新增家庭如果符合农村一二类低保条件,新增人数所需指标应从三类末位中扣减;如果符合农村三类低保条件,应按“家庭总得分”在所在村(居)三类低保家庭中进行排序。各地不得以“没有低保指标”为由,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拒之门外”。
对于已纳入低保的人员,家庭发生变化的,应按季度进行低保类别的动态调整,其中一二类低保家庭调整到三类保障范围的,应按“家庭总得分”在所在村(居)三类保障人员中重新排序;申请提高保障类别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注意事项:一是同一个家庭,享受低保的每一个成员的保障类别应相同;二是各地严格执行上述一二类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范围;三是各地可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农村三类施保条件,进一步合理地确定三类低保人员;四是根据各地分类施保开展情况,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县民政局将适时对分类施保条件统一作出书面调整。
经低保民主评议和三级联审同意享受低保待遇,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可进行分类施保。
(一)应纳入城镇低保一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因患重病或重残(即1人或1人以上劳动力系数为E1、E2、E3、E4、E5或F1、F2、F3、F4、F5任一代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0(或以下)的家庭,应纳入城镇一类保障范围。
(二)应纳入城镇低保二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2、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其中一人劳动力系数为0或0.1的家庭,应纳入城镇二类保障范围。
(三)应纳入城镇低保三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家庭可列为城镇三类保障范围。
1、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劳动力系数有一个为0.2或0.3的家庭;
2、有劳动力系数扣减项目的家庭(即:未成年丧偶家庭G2;60周岁以上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单身家庭G3;妇女哺乳期家庭G4);
3、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障性支出项目的家庭(即缴纳养老保险费、高中或本(专)科在校学生学费、慢病住院药费支出等);
4、其他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的,或生活临时困难的家庭。
低保民主评议是低保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四项措施保证低保民主评议工作规范进行。
(一)基层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街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居)书记、村(居)主任为成员的XX村(居)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指导本地区开展低保核查和申请受理工作;
二是对低保入户核查填表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三是依据低保分类施保条件,对所有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提出分类保障(包括每户保障人数)的初步意见,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四是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人数及产生过程进行审核监督;
五是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二)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的产生范围和产生方式。
1、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人数的确定:人数少于1000人的村,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21人;人数在1000人——2000人(含)的村,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25人;人数多于2000人的村,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31人。
2、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方式:各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总数如果不少于规定的该村民主评议小组人数2倍的,低保民主评议时,随机从中抽出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如果上述总人数少于该村民主评议小组人数2倍的,按2倍所缺数额、依人口比例分配到各组,以户代表的形式推选产生,低保民主评议时,随机从中抽出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人员。
(三)民主评议程序。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民主评议成员守则》方面的学习,同时确定民主评议标准分(标准分=现场评议的评议小组人数减4人后的人数×5分)。民主评议时,按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分类保障初步意见,先进行一类民主评议表决,得分超过(含)标准分的,可计入申请人家庭民主评议得分;评议得分未超过标准分的家庭,应放在二类民主评议中继续评议,二类民主评议得分超过(含)标准分的,可计入申请人家庭民主评议得分;对纳入二类低保评议得分未超过标准分的家庭,应放在三类民主评议中继续评议,三类民主评议得分无论是否超过标准分,都要将得分直接计入申请人家庭民主评议得分。
(四)民主评议计分方法。参加民主评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通过打分器打分,电脑即时汇总评议结果。打分计分方法:设置0—9共10个分值,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每个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可在0—9范围内的分值中选择,认为最困难的家庭可打9分,依次递减,认为不困难或不同意纳入低保的家庭可打0分。电脑程序自动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汇总申请人民主评议得分,现场公布申请家庭得分,经本人认可签字确认。
本次民主评议结束后,形成XX镇乡街XX村(居)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并由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加盖村委会公章。
七、依据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为避免家庭困难、但因“人缘不好”评不上低保,或者家庭不困难、但“人缘较好”反而能评上低保的人情评议、关系评议,我县建立申请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和“民主评议得分”相结合、最后通过总得分确定低保对象的机制。
即:申请低保家庭总得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其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是通过公式换算得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上年度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公式中的“上年度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相关数据确定,“100”为修正值。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换算过程中,换算结果最高分500分,超过500分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0或负数的均按最高分500分计算家庭收入得分,不足500分的,家庭收入得分按实际结果计算。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在经常居住地拥有自己住房的,到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镇乡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入户核查。新申请低保家庭,先进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核查,如实填写《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由申请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评定;
申请低保类别变动的家庭,需提供相关材料,书面说明低保类别变动的理由,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享受新类别低保待遇。
3、民主评议、公示。按低保民主评议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后,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上报镇乡街审核。
4、上报审批。每季度末10—20日,由镇乡街更新上报下季度的拟享受低保对象名单(电子版)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档案》(一户一档,一式二份)。
5、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低保动态调整的相关细则,但应确保不违背目前低保政策、群众普遍认可。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人户分离。
本县内人户分离家庭,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已拥有自己住房),到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需提供户籍地镇乡街出具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在经常居住地无固定住所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需提供常住地镇乡街出具的在常住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同时提供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自有、租住)等财产情况证明,由常住地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迁出本县居住的人户分离家庭,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一)低保家庭档案归档范围:
(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档案》(一户一档,一式二份);
(2)XX镇乡街XX村(居)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
(3)《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4)低保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如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一卡通录入明细单等收入证明材料;
(6)因病或因残享受低保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材料;
(7)在校学生享受低保的,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
(8)人户分离的家庭,常住地(户籍地)镇乡街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及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自有、租住)等财产情况证明;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镇乡街、县民政局三级应存档的低保材料:
1、村(居)委会应存档的材料:民主评议拟定的低保对象家庭的《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复印件;民主评议未通过的申请家庭的《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原件;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候选人登记表;XX镇乡街XX村(居)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复印件及会议记录。
2、镇乡街应存档的材料:《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档案》(一户一档),内含低保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在校学生享受低保的,学生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复印件;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复印件;镇乡街审核、民政局审批意见及低保动态调整记录。
3、县民政局应存档的材料:《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档案》(一户一档),内含低保对象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在校学生享受低保的,学生证复印件;《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原件;低保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原件;镇乡街审核、民政局审批意见及低保动态调整记录。
十一、宁城民政网站
http://ningcheng./
近年来,城乡低保评定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公平、公正受到普遍质疑。过去上级有关城乡低保认定大部分都是原则性标准,具体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衡量尺度。为此,民政部、民政厅、市民政局在克什克腾旗开展了“劳动力系数法”低保评定工作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要求逐步推广。本解释说明是在参照克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改编而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各地在低保核查评定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县民政局联系,以便随时补充完善,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低保救助作用。
本解释说明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相关报道】
网站管理:内蒙古赤峰市民政局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党政综合楼D座7、8楼
邮编:02400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大疾病低保一档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