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医保在安医一附院先天性心脏病报销可以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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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文件
皖卫农[2012]3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省级定点救治医院:
现将《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抄报:卫生部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
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的精神,按照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医院继续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今年新增20组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服务能力,择优选择确定各新增重大疾病的定点救治医院,保证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按病种付费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患者须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4、患者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所发生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出院标准出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支出)。
(二)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等治疗再次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疾病诊断同治疗方法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补偿政策(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按病种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1、依据《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试行)》(另文下发)及近年医药费用水平,确定各重
4、新农合基金对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5、新农合基金对特殊病例的补偿规定。本规定同时适用省级医院2010年儿童两类重大疾病、2011年20组重大疾病以及2012年度新增20组重大疾病。
特殊病例之一。重大疾病患者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各种原因,当次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的,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按普通住院,执行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
特殊病例之二。重大疾病患者,对当次住院医药费用超过定额2倍以上(不含2倍)的,其超过定额2倍以上部分的费用,新农合基金按照50%的比例追补给定点救治医院(儿童白血病移植治疗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殊病例之三。重大疾病患者在一次住院过程中同时实施并完成2个以上重大疾病病种诊疗的,按照最高定额标准的重大疾病病种,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费用。对超过最高定额标准的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新农合基金按照50%的比例追补给定点救治医院(特殊病例之三在网络即时结报不能实现情况下,可以通过手工即时结报的方式办理结算)。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等到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重大疾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与年龄的证明(本规定同时适用2011年省级医院20组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根据身份证、参合与年龄证明等审查患者参合身份与实际年龄,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患者,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标准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以及规定的自付比例,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试行)》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两份《安徽省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3),一份留存,一份在非网上结算时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已经开展网上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按照网上即时结报相关规定,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网上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①②③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一)省卫生厅制定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高值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制定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和医疗服务协议,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三)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实际年龄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以及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确保特殊重大疾病(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及重型再障)治疗必须药品的采购与库存并建立单列药品使用考核指标,保证重大疾病政策实施与落实。建立内部强效激励约束机制,按病种付费结余部分的费用可用于奖励规范诊疗、控制费用的诊疗组及医务人员。
(四)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通过降低入院标准、放宽手术指证等各种方法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以年龄、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对符合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患者不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降低患者受益水平;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打包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五)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按病种分别累计,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依据规定给予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即:2012年7月1日前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或者原有规定执行)。
: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重大疾病平均费用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及患者自付比例
注:1.本单由定点救治医院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定点救治医院医保办留存,另一份交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结算;2.患者实际年龄按照出生日期与入院日期的间距计算;3.顺加定额以及申请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仅限儿童两类重大疾病;4.追补费用是指本方案特殊病例之二、之三规定的费用,但不能重复计算;5.申请新农合基金支付金额=某病种基金支付定额+(顺加费用+追补费用)*50%;6.申请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金额=儿童先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顺加费用*20%;7.网上即时结报生成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可替代本结算单。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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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附院重症监护室费用医保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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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合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调研
&&&合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调研
合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调研
稿源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稿时间: 0:10:26&&|&&稿件编辑:小竹&&
9月17日上午,市人社局方卫青副局长、市医保中心程光胜主任等一行8人来院进行医保情况调研。会议由贾长辉处长主持,余永强院长,医保办、医务处、护理部、物资设备处、经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会。
会上,余永强院长对方局长一行的到来表示了欢迎,对市人社局、医保中心一直以来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表示感谢。
&市医保中心程主任说,此次调研是为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就2014年总额预付预算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2014年总额预算指标挂钩、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改革等情况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
医保办汇报了1-8月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医保运行情况,并对上述调研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随后贾长辉处长就目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医保运行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法,重点强调了如何完成医保核心指标。
&方卫青局长指出,安医一附院作为省内龙头医院,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是医保病人首选的就诊医院。同时也要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年度内完成市医保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市医保中心程光胜主任以及规划、审核、稽查科室的同志结合具体工作,详细说明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今年医保工作开展的情况。
最后余永强院长做了会议总结,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今年1-8月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医保工作,他要求,在今年剩下来的时间内,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医保的要求,加强管理,齐心协力,务必在年终完成各项指标,向政府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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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华人提供健康养身及疾病治疗方案的公益网站合肥城区2013年居民医保7项待遇报销办法
居民医保7类报销办法。
本地住院就医报销
参保人员应在本地69家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见附表)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住院就医报销
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电话(33)备案。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政务环路88号市社保服务中心3楼)报销。
普通门诊直接报销
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享受此待遇)。普通门诊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特殊病门诊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在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中心”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金寨路360号原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市医保中心组织医保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发《门诊特殊病治疗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
生育费用补助报销
生孩子出院后一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到市医保中心(电话)报销。
新生儿先天疾病报销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报销。
二次报销和大病保险
在日至日享受待遇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金额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在日至日享受待遇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电话536208。
&&&&&&&&&&&&&&&&&&&&&&&&&&&&
&&&朱晓宁&
合肥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庐江路17号
安医大一附院
绩溪路218号
安医大二附院
芙蓉路678号
安中医一附院
梅山路117号
第一○五医院
长江西路424号
武警总队医院
长丰路78号
淮河路390号
市滨湖医院
徽州大道和紫云路交口
安中医针灸医院
六安路205号
和平路246号
省立儿童医院
望江东路39号
安医大四附院
屯溪路372号
安医专附院
黄山路199号
省胸科医院
绩溪路397号
省肿瘤医院
环湖东路107号
省立友谊医院(车站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砀山路1866号/临淮路1号
望江中路社区卫生中心(铁四局医院)
望江东路96号
望江东路204号
黄山路316号
市妇幼保健院
益民街15号
市传染病医院
宿松路218号
市口腔医院
长江中路265号
和平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和平路174号
逍遥津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寿春路33号
市一院蜀山分院
长江西路974号
合裕路中段
七里站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市中医肛肠医院)
长江东路441号
合肥中铁精神病医院
张洼路90号
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井岗镇科学岛社区卫生中心
蜀山湖路350号/井岗路218号
中铁四局一院
阜阳北路369号
胜利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滁州路288号
亳州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亳州路205号
包公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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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光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合裕路幸福路交口
杏花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砀山路288号
江汽集团医院
东流路176号
双岗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阜阳北路308号
芜湖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芜湖路329号
淝河镇社区卫生中心
包河花园小区北商业街
望湖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望湖西路合巢路交口
骆岗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包河苑北大门
大兴镇社区卫生中心
合裕路276号
城东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合裕路1093号
杏林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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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塘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新蚌埠路1178号
稻香村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望江西路9号
葛淝路97号
三里街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长江东路855号
江河社区卫生中心
玉兰大道3号
西园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合作化南路77号
铜陵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长江东路721号
义城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姥山路78号
海棠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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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岭路瑶东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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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路372号晨欣园商办楼
临湖社区卫生中心
锦绣社区卫生中心
紫云路200号
烟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滨湖家园西区
南岗镇卫生院
南岗镇街道
大杨镇社区卫生中心
四里河路与合淮路交口
三十岗卫生院
古城路130号
大圩社区卫生中心
南淝河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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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园路32号
龙岗开发区
常青街道社区卫生中心
祁门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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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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