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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法意::法律法规 - 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试行定额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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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试行定额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治疗费用试行定额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级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我市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新系统将于日上线试运行,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实现特殊病门诊治疗结算信息化管理和即时结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级医保特殊病门诊结算方式进行调整,现就试行职工医保特殊病门诊定额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种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目录的通知》(宁劳字[号)规定的11种特殊病列为试行范围。 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基金结算最高支付限额暂定标准 按照11种特殊病前三年门诊人均费用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暂定特殊病种结算最高支付标准: (一)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肺心病、肝硬化3000元/年; (二)胆结石、泌尿结石体外震波碎石1500元/年; (三)恶性肿瘤5000元/年; (四)肾功能衰竭透析15000元/年。 (五)对于同时享受多种特殊病门诊的报销,取最高的病种限额作为本年特殊病门诊报销限额。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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