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工资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2016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完整全文)
2016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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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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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劳部发[号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根据《》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劳部发[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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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问题分析
申诉人曾某自日至被诉人某砖厂从事打坯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申诉人曾某乘自行车上班,不慎摔倒,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右侧颞极及顶叶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颅内积气、脑肿胀。日,申诉人至县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申诉人两次住院共计54天,花费医疗费97315.41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了医疗费,申诉人领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14000元。申诉人住院期间,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生活费等费用共1000元。
当事人请求: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其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工资、残疾救济费等共计10万元
处理结果:
1、申诉人曾某医疗补助费12577.5元,经济补偿698.75元,病假工资2268元,共计人民币15544.25元,抵扣被诉人原已支付的1000元生活费等费用,被诉人某砖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14544.25元。
2、驳回申诉人其他请求。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合已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否可视为劳动者医疗待遇已享受?
2、劳动者自行缴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医疗费,以追索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损失?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客观现象,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与单位无关,所以往往不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动者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统一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待遇中的工资计算标准。职工的连续医疗期长短决定了职工享受的待遇项目,连续医疗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连续医疗期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中的工资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诉人曾某提出的要求被诉人支付其病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驳回了曾某要求被诉人支付疾病救济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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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医疗保险 来源: 浏览次数:0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分类细目】&医疗保险治理&【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4〕47
【内容分类】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治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号
【主题词】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
病休息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
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
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
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
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
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
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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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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