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仙桥法庭法官上有心脏病需要告知法官吗

每年的五月一日是五一国际劳动节
止汗剂在欧美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爱美人士已经习惯每天使用止汗剂来保持自身清新干爽和清爽体味。但在中国目前还未普及,跟着爽身香体专家——舒耐,一起探究夏日全天清新干爽的秘密吧!
你所不知道的止汗剂
夏季天气闷热,心情也容易烦躁,不少人都有腋下汗湿黏腻的困扰,止汗剂应运而生,让你保持时刻清爽,远离黏腻烦恼。
止汗剂香味更加私密,清淡,不同于香水的浓烈外放。更重要的是,止汗剂带来的干爽感觉,是香水不能比拟的。
如今,使用止汗剂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很多达人们每天都会使用止汗剂。那么,你适合使用止汗剂吗?
我们无法预测重要时刻会什么时候发生,建议每天使用止汗剂,保持全天清新干爽,一旦重要时刻到来,清爽为你加分!
小小止汗剂,挑选大学问
打造专属夏日清爽
止汗剂谣言粉碎机
因为其字面意思,被许多人误解为会堵塞毛孔,停止汗腺工作的奇葩产品,那么到底止汗剂是如何保持肌肤干爽的呢?
对于止汗剂,很多人都有一些想当然的误解,甚至被传成了一些世纪谣言。现在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误区吧!
很多人对止汗剂的工作原理并不了解,认为是因为堵住了毛孔,导致汗液不能顺畅排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区哦。
真相只有一个:止汗剂吸汗的物理作用仅存在于皮肤表面,而且面积十分小,正常的生理机能是不会受到影响的!广东高院49岁副庭长突发心脏病在家中去世_新浪广东_新浪网
  广东高院一副庭长去世 曾抗干预拒见前来拜访的律师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林晔晗报道:今天(3日)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梁聪的遗体告别会。梁聪生前是广东省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1月30日在家中因突发心脏 病去世,年仅49岁。梁聪颇为外人称道的是善啃“骨头案”,在读博士期间,一位律师为了接近他,专程拜访未料扑空,在抗案件干预方面,他曾受到一位“颇有 些来头的人”的威逼利诱,但他坚守原则坦然处之。
  梁聪法官家中辞世
  这几天,广东省高院法官梁聪的办公室的门口不时堆满了白菊。其中一张粉红色的心形卡片挂在了门把上:梁伯伯,我相信是上天让你去处理案子你才走的。因为老天爷不想放过任何一位人才……梁聪生前幽默,深受同事孩子的爱戴,这张卡片正是来自孩子之手。
  梁聪1967年出生,是广东廉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89年从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先后在广东高院原民庭(现民一庭)、审监庭、审监一庭工作,后担任审监一庭副庭长。
  今年1月29日,梁聪在旁听完省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后,回到办公室已是下班时间。17时许,梁聪在办公电脑上审批通过了一个案件的审结申请,此案却成为了他法官生涯的最后一案。19时10分,梁聪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简单吃了几口饭后,在书房里又忙开了。
  次日上午7时许,感觉蹊跷的妻子发现气若游丝的丈夫和来不及服下的救心丹……
  善断巧断“骨头案”
  日,羊城晚报以《法官梁聪:巧啃“骨头案”的学者型法官》为题,报道了广东省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梁聪的司法办案故事。
  梁聪所在的审监一庭所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经历的时间跨度大,很多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抗诉多个诉讼过程,症结深、各方矛盾纠缠不清。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时,梁聪发现另一起案件与此案件有直接关联,为了“一揽子”解决纠纷,他想将两个案件一并考虑。刚刚安排好开庭时间,他却去世了。
  “法官办案要力求打开‘死结’、不留遗憾”,这是梁聪从业27年的一贯秉持。
  善啃“骨头案”,还因为他有一身“硬骨头”。几年前,有一律师为了接近他,在他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期间,专程拜访,没有想到梁聪竟然拒不下楼; 在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时,一位“颇有些来头的人”公开放出狠话,如果不满足诉求就让他下岗……面对威逼利诱,梁聪总是泰然处之,甘守清贫。
  “读圣贤书、干国家事”
  “读圣贤书,干国家事”,这是梁聪个人微信的图片。他常说,这是自己作为一个读书人的人生信条。
  梁聪深受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熏陶,极为推荐“和”文化,著有《孔子的“无讼”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和《清代清水江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 序》、《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等论著。在攻读博士期间,梁聪深入黔东南清水江,访问了当地村寨的居民并收集了他们的各类文书1千多份,系统揭 示了古代“无讼”社会规范的法治基础,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导师张伟仁称赞,其著作在为中国法史学上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梁聪是个读书人,更是一个思考者和司法实践者,先后担任广东省法官协会理论研究部主任、广东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并获聘中山大学法学院任硕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民法领域应用法学和法律文化研究,参与过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学术课题研究。
  作为法学博士、高级法官,虽然每年要化解很多棘手的民事纠纷,但心中却常怀着一个很特别的梦想:愿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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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  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  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王芬,日在电话中说,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看的过来,如何辩护?  现在是日上午8时50分,已经开庭了,我丈夫作为上诉人却在赣州,由于家里穷,取消了低保,无法到南昌应诉,但法院应当送达答辩状,其未送达。  视频中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王芬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http://my./us/844712.shtml          省高院王芬说答辩状开庭时送达14年12月4日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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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是9时7分,正在开庭,急啊!!!!!!!!!!!!!!!!!
  现在是9时十分,急啊.........
  有谁能想出什么好办法?谢谢了
  @很容易忘记-08 09:12:25  我能给您带来更多关注率,转发,新闻,曝光等,需要可以联系我qq:31零八600886  -----------------------------  我不知道玩qq,谢谢你了,急死人了
  法院早已超过了送达答辩状给上诉人的法定时限,还不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以下是上诉人 日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交的《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落款时间错写成了 日)  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  尊敬的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  上诉人因为生活极度困难,去不了南昌,故请求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行终字第35号到赣州巡回审案。  一、上诉人已主动还银行多给4万5千元中的3万5千元 还欠1万元  今年12月1日,上诉人主动还了2年多前,中国建设银行文清路支行多给上诉人的4万5千元中的3万5千元,还欠1万元。  以上款,上诉人是100%有能力,且心安理得地不还给其:  1、今年11月28日上午,章贡区解放派出所刘晓东、建国路片警吴海军、解放办事处刘跃华、建国路居董秀玉来上诉人家,两位警察明确多次表态,该款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的立案范围,他们不会参与追此款。(双方手中有他们表态的录像)。  上诉人当时拒还款的理由是,要求银行不能把此民事纠纷非法通过公安(按刑事犯罪案子)来追,而要求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但其2年后过了诉讼时效,还不起诉,反而让上诉人着急了。此时,公安明确表态,不会参与追此款,相当于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故而还该款。  2、2年前建行追了数十次,均未追到该款,早不追了,现已过了两年的向法院起诉时限,更无追到的可能了。  3、上诉人见过电视上客户因银行错误多给钱而还钱,银行不肯认错,拒收的情况,故上诉人在前去还款的路上,因想到其可能会拒收而发笑。银行果然拒收,上诉人不敢笑,只能发火,争吵……才给还上。  4、上诉人有银行拒收款的录像,如果上诉人不还款,即使有人谴责上诉人不还欠款,上诉人也心安理得。  (上诉人写这4条,是想“讨好”合议庭的法官们,“可怜可怜”上诉人,没有别的意思)  二、拒执行低保判决 取消低保1年半 车祸赔偿缴了水电费 仍被停电  日,赣州市章贡区政府越过法院非法强搬了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并同时取消了上诉人家3人的低保,赣州市中级法院(2013)赣中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章贡区民政局取消上诉人家3人低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30日内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未作出符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而一直处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状态。  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  上诉人家至今靠借贷和他人的施舍度日。  所以请江西省高级法院来赣州巡回审案。  此致。
  请求人(上诉人):  日
  以下是上诉人 日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交的《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落款时间错写成了 日)。其至今未书面答复......  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  因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合议庭法官陈雯雯在审理申请人的另一个案子期间,承认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且申请人妻子多次在互联网上给其曝光,因而得罪了其,故申请人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而申请其回避。  陈雯雯承认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是在日其与申请人下面的通话(括号里的内容是上诉人加进去的)中说的:  ……  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  申请人:“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这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把已经拆开的我家后天井处修复以及获得一点其他合法利益,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  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  上述对话的证据已经公布在互联网上,网址为:http://my./us/356462.shtml  申请人妻子给陈雯雯曝光的文章的网址为:  1、  2、  3.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88081  4、  5、.cn/thread--1.html  6、.cn/s/blog_3f58e3ec0101dz9h.html  7/data/thread/3/91/81/7_1.html  …………  如果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认为,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要说出理由,不能霸王地说“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所以“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提出本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此致。  申请人:  日
  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  其实,我家有钱,却因为不是我家的,不敢用啊!
  现在是10时20分,急啊!!!!!
  上诉人未到南昌开庭,江西省高级法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是:  1、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  2、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  3、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  4、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该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我家刚取消低保时,其经我家的申请,也到了赣州审案)  5、上诉人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该院还没有做出是否批准其回避的决定(同时上诉人也无法对其决定申请复查)。  6、被上诉人(章贡区政府)非法强搬我家的九华阁5号房事实太清楚了!!太清楚了!!!因为其强搬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未申请法院强拆,同时还是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的。  所以该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法律依据: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此为老的《行政诉讼法》,现在还有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诉人坚决不撤诉!
  @lhl-08 10:09:21  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  其实,我家有钱,却因为不是我家的,不敢用啊!  -----------------------------  不是我家的钱,即使在我家,也不是我家的!!!!!!!!电费都不敢用人家(银行的)钱缴纳,而被强行停了3个多月的电,敢用这种钱去南昌打官司吗?不敢!不敢!!
  @lhl-08 11:15:14  上诉人未到南昌开庭,江西省高级法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是:  1、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  2、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  3、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  4、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该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我家刚取消低保时,其经我家的......  -----------------------------  再加一条:  8:法院未依法给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上诉人无法在庭审中正常辩护。
  今年12月1日我丈夫主动还银行多给的3万5千元,被银行职员“骗”进了个人的腰包,这样的话等于我家一分钱未还,仍然欠其4万5千元。天啊!银行一旦又追款怎么办?我家现在更是内外交困,天会塌下来......
  其实,即使章贡区政府向法院申请了强搬我家,其强搬我家也是违法的,因为我起诉了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是不是有什么原因啊
  @吉不提斯
15:22:51  是不是有什么原因啊  -----------------------------  最主要是要违法判决,其次,他们到赣州开庭,是受到过以下“为难”,怕来了——  法庭上江西法警凶眼死盯原告数小时
凶神恶煞与群众长时间对峙  今天上午8时45分,江西省高级法院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第17法庭公开重审审理我丈夫(一审原告)日起诉章贡区政府,要求法院确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将其撤销;要求章贡区政府(为了恐吓百姓,迫使其搬迁)指使警察街头非法抓原告, 以及非法强迁、强拆九华阁5号一案。法庭上法警锁着法庭大门,使后到的旁听群众无法进来,或者当法庭挤满人后,无法到法庭外的过道上旁听,里面的旁听群众也不方便出去,涉嫌违反公开审案制度。我丈夫要求其开门,其不肯开,审判长支持其,我丈夫便说,现在审案刚开始,法庭就开始违法了,该法警便胆大包天......向我丈夫方向冲,欲打我丈夫,遭到旁听群众(有16人旁听)的严厉指责,并和在场的群众长时间厉声争吵、对峙。我丈夫对审判长说,《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审判长自知“理亏”,便转而厉声叫:“法警!!”,法警不得不打开门,但却继续和旁听群众争吵,审判长难以控制。我丈夫为了维持法庭秩序,向争吵双方举起双手,示意停止争吵与对峙,事态才平息。之后法庭庭审中,当着合议庭法官和众旁听群众的面,该法警用极其凶狠的双眼,狠毒地,目不转睛地长期时间盯着我丈夫,我丈夫善意地向其摇摇手,示意其不能这样,其不予理会,并一直这样盯着我丈夫数小时。法官对此不管,如此法庭的审案,能合法地进行判决令人难以置信!!!(庭审时有专人用三角架支起摄像机 摄像,可为证据)
  包括上述法庭的原审一、二审,现审一、二审法庭(法院)都没有应我丈夫的申请依法调取日解放派出所非法口头传唤上诉人(刘鸿龙)一案的询问笔录。......。我丈夫从本案原审二审时期,我丈夫和江西省高级法院合议庭法官陈雯雯的电话通话可知,法院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是“惯例”,该电话通话(括号里的内容是上诉人加进去的,不是通话内容。有录音)如下:  ……  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  上诉人:“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设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把已经拆开的我家后天井处修复以及获得一点其他合法利益,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  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春江花月30栋103房  (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  李燕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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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立案欲夜不关门 已10多官司难维权 》  《群众路线教育先要解决县级政府公然违法犯罪、宣传违法犯罪》  《应对&…章贡区欲制造厦门惨案&:欺上犯下 制造恐怖 欲向7岁童下手》  《强拆后取消低保 往死里逼 章贡区欲制造厦门惨案》  《法院“强装不知”维持无效回避决定 让加害人继续审理被害人案》子  《请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不再拖延 及时作出回避决定》  《纵容被告对原告犯罪的法官们竟然不肯回避 继续审案》  《法院纵容被告犯罪 原告以死抗争 咬动脉断牙》  《章贡区“安置后可以强制搬迁”荒唐!要求律师团发出律师函》  《章贡区和全天下开玩笑 公房承租户不是被拆迁人 政府可强拆》  《赣州公房管理处欲越过法院 非法行使强制迁出房屋权》  《协警威胁不要乱发帖 警察街头抓人不承认且做伪证 又要故伎重演?》  《最绝拆迁:取消低保断口粮 不小心会触电》  《紧急请求制止章贡区政府实施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  《高级法院不顶用 非拆迁户 昨遭偷拆 五天后再强拆3户》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  《春节抱头痛哭与大家诀别 滑轮老人之子 赣州发明家一家》  《官员一箭三雕阴招 破坏赣州历史文化街改造》  《章贡区派出所里签拆迁合同 贪天之功据为己有自食其果 我已做好被暗杀》  《章贡区拆开民宅强制百姓等待强盗光临 警察不管 百姓苦啊!!!》  《武力与恐慌使赣州六七百户25天内完成签合同与拆迁 警察抓人 四天前强拆 今又偷拆》  《章贡区藐视法院 出动50人偷拆 抢地皮 破坏古建筑》  《赣州瞒党中央组成4个非法法庭公开审案 公安带走父子三 强拆房》  《赣州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区改造中的人为破坏》  《关于赣州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的建议》  《关于赣州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改造的建议二》  《章贡区假棚改将公民分等级》  《章贡区军门楼、四贤坊未批开工》
  下图为我丈夫(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辩护词,该辩护词于日寄给江西省高级法院,图下方左边的邮政挂号信收据便是寄该辩护词的。图下方右边的邮政挂号信收据是日寄《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和《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给江西省高级法院的。  
  刘鸿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  上诉人因为生活极度困难,去不了南昌,无法参加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进行的(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庭审,因本案案情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故你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且应无条件判决上诉人胜诉,否者请你院到赣州市来巡回审案,理由是:  一、本案事实清楚 二审可以书面审理 判上诉人胜诉 确认被上诉人违法  一审已确认被上诉人(委托解放办事处)强搬了上诉人家的九华阁5号房,本案事实清楚,因被上诉人违反了: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申请法院强拆。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使被上诉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违法的,因为上诉人起诉了。  b、《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所以,你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本案,且无条件判决上诉人胜诉。否者,请你院起码也要到赣州市来巡回审案,但也必须依法审案!  二、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  三、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银行的钱,即使在上诉人处,也是银行的,上诉人也无权使用,所以才造成了上诉人家被停电三个月)  四、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  五、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市章贡区巡回审案,你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上诉人家刚取消低保时,经上诉人申请,你院也到了赣州审理案子)  六、上诉人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你院没有做出是否批准其回避的决定(同时上诉人也无法对此决定申请复查)。  七、法院未依法定时限给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至现在也未送达,上诉人无法在庭审中正常辩护。  审判长王芬日给上诉人刘鸿龙打电话称:“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上的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  法律依据:  A、《行政诉讼法》(老的《行政诉讼法》现在还有效)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此致。  上诉人:  日
  江西高院违法正进行时 民告官胜诉率2%成国家毒瘤   我家为所谓“公益”维权,耗费巨大精力、物力打了约40个官司,法院都违法判决,江西省高级法院有一案正在违法审理进行时。我家的维权,引起国家立法机关注意,被“纳入”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民告官案违法登峰造极至普遍现象,使国家和社会的道德与法治水平陷入极低,成了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毒瘤”!《大河报》“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应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了给国家法治改革提供依据或动力……约从2008起,我家打了约40个行政官司(含行政复议以及被告为政府的民事官司),除2个立案程序性案子是依法判决的,其他案子都是违法判决我家败诉,其中两个实体案子赢了,却都是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让你重复提起循环诉讼,一个判了一年了,还未执行。  我家的维权行为,有很多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注意而被“吸收”,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体现”:如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威胁原告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再如,判决给付金钱的案子,要明确数量,再再如,重复提起循环诉讼问题……(凭记忆记大约如此)。这里我要提醒国家,新的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将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加入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可操作性仍然很小,必须有新的手段,方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改变法院普遍违法的现象。  因维权我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年多前,某银行多给了4万5千元给我家,因不是自己的钱,不敢用,即使贫困的交不起水电费,今年我家被强行停电3个多月时也是如此!我家未将钱及时还回银行,是因维权之事(差点把我的孩子丢失)。维权事项消除后的第3天,即日,我家主动把钱还回银行,银行以我家拿不出证据,证明不了其多给钱我家为由拒收。我丈夫为还钱,在银行强行“吵闹”后,绝大部分钱又被银行职员“骗”了。  我家现在可谓内外交困。其中我家九华阁5号房被非法强搬一案,事实和法律清楚的不能再清楚,但依照江西省高级法院的惯例和其现在的行为,又在违法审案以及将违法判决了,我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违法!  法院最常用的违法手段是,对你提出的法律和事实视而不见,即在审理和判决案子时,“‘眯起’眼,看不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告的辩护词”,“‘堵塞’耳,听不到原告的辩护”,然后再“‘睁’开眼,看的到被告(政府)的违法文件、答辩状”,“‘掏清’耳,听得到被告违法的辩护”。  我丈夫为了堵住被告的“违法”辩护和法院的“违法”审案与判决,有些简单的再不能简单的案子,也不得不用洋洋数十万字,对他们进行“围剿”,但判决书最终出来时,法院对我丈夫的洋洋数十万字视而不见,判决书上法院“为其所用”地将洋洋数十万字“变成了”几百字!  法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徇私情,即:讨好政府!涉嫌犯枉法裁判罪,但无奈这种犯罪,几乎从未有人重视,更未有人被追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六)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正是法官这种涉嫌犯枉法裁判罪,未有人被追究,他们对自己的这种犯罪行为便越来越无所谓,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成为一种普遍习惯。  这使政府的违法不光得不到制止,反而被法院肯定为合法,久而久之——至现在,法院的行政审判可能远不是“多次一举”了,而是维护和支持政府违法的行为了,其成了国家的一个毒瘤!  如果没有法院的违法行政审判,道德还可以调节政府的违法行为,但经法院的行政审判后,道德调节的功能都丧失了。  最典型的一例是,我婆婆累计缴纳了18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仅仅是中断了缴纳养老金,在20年前其就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但赣州市中级法院硬是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个违法文件,违法判决其不能办理退休证。且章贡区社保局也不退回其缴纳的养老金。  包括我丈夫在内的大量群众,以前或未来都经历或将面临以上社保的类似违法情况!  赣州市章贡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见到我丈夫,竟然还主动地以法院判决了其可以不给我婆婆办理退休证合法,振振有词地说,我家违法!这是多么地缺德与违法!其得到了这类职工缴纳的大量养老金,退休后,不发养老金,又不退回缴纳的养老金,白白地占有人家缴纳的养老金数十年,还说人家违法!!!  上述违法判决,本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申诉、再审,予以纠正,但该程序几乎是“死路”,我丈夫对不少案子向江西高级法院和国家最高法院寄了再审申请书,但无一例外地都是“石沉大海”,而不予理睬,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一条。  我国整个国家的法治和道德水平,正是以此为核心“源头”,而大幅降低的。(这里不详细分析)!!!  在这里,我提醒国家,新的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将最高法院原有的早已经实施的司法解释,加入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其可操作性仍然很小,必须有新的手段,方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改变法院普遍违法的现象。  据悉,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大河报》11月5日报道)。这绝对是真实的,我家打的官司就可以证实!同时这也证明,我说的事实!
  下面,具体地说一下我家正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审理的案子:  日,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发布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景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第9号》(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之后的日,我家承租了春江花月房屋。  我家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章贡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违法并将其撤销,赣州市中级法院经重审两次判决其征收行为合法(维持其征收行为),但均被江西省高级法院撤销。  撤销上述判决的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终审判决,同时还罔顾我丈夫从出生时至强搬前,一直居住在拆迁区等事实!罔顾我丈夫和章贡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事实!!强行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这种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等,驳回了我丈夫的诉讼请求!  我家九华阁5号于日被章贡区政府(委托解放办事处)实施了强搬,我家又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九华阁5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与损坏违法;2、勒令被告修复九华阁5号房屋,并交与原告。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后一起诉和前一起诉,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起诉,但章贡区政府将其混为一谈,说:我丈夫和我婆婆再次提出了与前一次起诉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驳回,应再次驳回。还说:《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等,并未因房屋被强搬受到(实体)伤害等!  赣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章贡区政府的意见,并学习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做法,也强行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等上述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判决我家败诉。  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与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违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问题!  比如说被原告砍被告一刀,如果原告躲开了,而未被砍到,被告的砍人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法院绝不能以原告未被砍到,“实体权利未受侵害”,认定被告砍人的行为未违法,并以此认定被告砍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这和犯罪与犯罪未遂很相似,这两种情况都是犯罪,都要受到惩罚!但法院硬是“不知道”!!!  章贡区政府强搬我家的行为违反了: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申请法院强拆。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使章贡区政府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违法的,因为我家起诉了。  b、《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所以其违法是十分明确而无可驳斥的,但赣州市中级法院“眯起眼”来,胡乱判决我家败诉!是多么的可恶!!!  日我家又向江西省高级法院上诉。  由于我家九华阁5号被强搬时,我家3人的低保被同时取消,生活陷入极度的贫困,所以上述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案是经我家申请后,在赣州巡回审理的。该案在赣州审理时,合议庭法官在庭审中因其未及时作为等,引起了旁听群众和法警的对峙(见《法庭上江西法警凶眼死盯原告数小时 凶神恶煞与群众长时间对峙》网址:),所以其可能因此不肯来赣州巡回审判了。  我丈夫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第26条、第22条,向其申请了来赣州巡回审案,并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  但江西省高级法院对此,以及对我丈夫申请的回避,违反法律,均不予理睬。  日,审判长王芬给我丈夫打电话称:“(章贡区政府的)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上的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  王芬的上述行为遭到我丈夫在电话中的“抨击”,并在日在互联网上曝光(见《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网址:),但其拒不改正。  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该院在我丈夫和我婆婆缺席时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后的第4天,即日,赣州市中级法院才将章贡区政府的答辩状送达了一份给我丈夫,应当送达给我婆婆的那份,至今未送达。  日,我丈夫和我婆婆同时还收到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将于日上午8时45分,再次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  昨天(日)上午,我婆婆魏春香委托我丈夫代为诉讼的委托书、我婆婆和我丈夫再次申请江西省高级法院来赣州巡回审案申请书、再次申请法官陈雯雯回避的申请书,用挂号信XA寄给了江西省高级法院。  昨天(日)下午,我婆婆魏春香委托我丈夫代为诉讼的委托书、我婆婆和我丈夫的《刘鸿龙魏春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第二次庭审辩护词》,用挂号信XA寄给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前者为重复寄)。  由于我丈夫和我婆婆是二审的上诉人,已经不是一审的原告,即:不是原告身份了等,所以该院无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视他们申请撤诉,更无权依照违反该法条的司法解释,视他们申请撤诉。但我认为其目的很可能就是想以此“强行”违法,视我丈夫和我婆婆申请撤诉,判我家败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
.8时  本文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
  刘鸿龙魏春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第二次庭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  上诉人因为生活极度困难,特别是第2上诉人魏春香是70岁的老人,言、行不便,去不了南昌,无法参加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进行的(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庭审,所以用此书面辩护词,代替参加庭审,进行辩护:  一、你院多次藐视法律 阻止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答辩状
  日,审判长王芬给第1上诉人刘鸿龙打电话称:“(被上诉人)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上的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  王芬的上述行为遭到刘鸿龙在电话中的“抨击”,并在日在互联网上曝光(见《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网址:),但其不知悔改,至日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后的第4天,即日,一审法院才将被上诉人的答辩状送达了一份给第1上诉人刘鸿龙,应当送达给第2上诉人魏春香的,至今未送达。  二、你院不依照最高法院规定实施巡回办案  上诉人刘鸿龙于日用挂号信XA向你院提交了《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并在上文中的《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跟帖中全文曝光,但你院不依照下面的规定,来赣州市巡回办案,而是置之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  第26条:“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  第22条:“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  三、你院藐视法律 对回避申请置之不理  上诉人刘鸿龙用上述第二条中同一挂号信向你院提交了《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并在同一《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跟帖中全文曝光,但你院藐视法律,至今置之不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下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2、3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四、下面针对《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状(案号:(2014)赣行终字第35号),进行辩护:  A、答辩状第一条 编造“上诉人再次提出与生效判决相同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鸿龙提起诉讼的赣州市中级法院(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和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案,诉讼请求是:  1、确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第9号》违法,并将其撤销。  2、被告要拆原告的房屋,必须按私房处置。  3、确认被告在诉讼期间,非法强制执行《公告第9号》,即对原告九华阁5号实施强搬、强拆违法,并勒令其将九华阁5号修复与归还原告。  4、被告给原告发放精神伤害赔偿50万元。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九华阁5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与损坏违法。  2、勒令被告修复九华阁5号房屋,并交与原告。  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从上以及赣州市中级法院(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和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案两案的判决书可知:  a、上述两案的第1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前者是要求确认“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将其撤销。后者仅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九华阁5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与损坏违法”。  b、前者的第2和第3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要求上诉人另行主张,这才有了本案的诉讼。  c、前者的第4诉讼请求和后者的第3诉讼都是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万元”,但内容不同,前者是指章贡区政府指使解放派出所违反公安部等规定,非法介入拆迁,暴力抓刘鸿龙到该所审讯,恐吓众拆迁户的精神赔偿,后者则主要是指被上诉人暴力强搬九华阁5号房,致刘鸿龙咬开自己右手腕动脉,把牙咬断了自杀的精神赔偿。  综上,被上诉人编造了“上诉人再次提出与生效判决相同的诉讼请求!”  B、答辩状第二条 编造“房屋管理人对九华阁5号进行了搬迁”  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证据5、章贡区解放办事处《关于刘鸿龙同志信访问题的回复》,已经证明了是被上诉人(委托解放办事处)搬迁了九华阁5号房,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第4页第7行也确认了“被告主体适格”,但被上诉人答辩状第二条之第6条,还编造“房屋管理人(指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对九华阁5号进行了搬迁”,实在是“无聊”、“无耻”!!!  C、答辩状第二条 “实施搬迁存在财产损失 是另一法律关系”无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答辩状第二条的“如上诉人认为实施搬迁过程中存在财产损失,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这种认断无法律依据,且肤浅,原因是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伤害,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法律规定的,也是常识!  E、答辩状第二条其他部分和一审答辩状、庭审辩护相同或类似 已被驳斥   答辩状第二条其他部分和其一审答辩状、庭审辩护相同或类似,上诉人的《行政诉讼起诉状》、《(2014)赣中行初字第1号辩护词》、《刘鸿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辩护词》,以及一审庭审辩护,已一一对其驳斥,这里不详述。  五、九华阁5号房被强制搬迁与损坏违法 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房被被上诉人强搬与损坏系违法,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因其未申请法院强拆,未告知上诉人诉权,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据是,一方面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提交了,其也违反了:  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使被上诉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违法的,因为上诉人起诉了。)  b、《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六、编造“实体权利未受侵害”和“实体权利未受侵害”属于其他应当驳回的情形  上诉人家的房屋遭到非法强搬,损失巨大(含精神损失),连爷爷买给第1上诉人儿子的一双500元滑轮鞋也被被上诉人搞掉了。上诉人家3人低保同时被被上诉人非法强搬时取消,现已1年多了……上诉人家长期陷入生存危机,现在是日日做恶梦!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怎么会没有受到侵害!?  一审判决书第11页,以其编造的上诉人“实体权利未受侵害”,而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搬的行为违法,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也是一审法院编造的。按其逻辑,其也完全可以编造:“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属于“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七、上诉人实体权利是否受侵害与被上诉人的侵害行为是否违法 风马牛不相及  上诉人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与被上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违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问题!  比如说被上诉人砍上诉人一刀,如果上诉人躲开了,而未被砍到,被上诉人的砍人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法院绝不能以上诉人未被砍到,“实体权利未受侵害”,认定被上诉人砍人的行为未违法,并以此认定被上诉人砍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这和犯罪与犯罪未遂很相像,这两种情况都是犯罪,都要受到惩罚!  此致。  上诉人:  日  附件:上诉人魏春香委托刘鸿龙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1页1份
  日,我丈夫用挂号信向江西省高级法院寄了《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该院院长未在3天内做出回避的决定书,或作出了未及时依法向我丈夫送达,12天之后的日下午我丈夫才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2014)赣行终字第36号》。今天我丈夫和我婆婆用XA挂号信向以及通过赣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交了《关于(2014)赣行终字第36号案陈雯雯回避的决定复议申请书》、《申请王芬回避申请书》,同时还收到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其对我家申请其到赣州来巡回审案,当着根本就没有申请地不理不睬!!!
  关于(2014)赣行终字第36号案陈雯雯回避的决定复议申请书  日,申请人用挂号信向你院寄了《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12天之后的日,申请人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2014)赣行终字第36号》(下称《决定书》),现依法申请复议:  一、院长张忠厚霸王强上弓地违法  申请人在《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中,对法官陈雯雯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提出了证据、依据,且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忠厚院长像申请人以前申请法官回避时一样,眯起眼来说“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所以“没有利害关系”等,故而此次提出的证据,全都是上传至互联网,向公众公开了的证据!但张忠厚院长,还是像以前一样,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依据视而不见,霸王强上弓地用一句“本院院长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属于法定的回避情形,依法不成立。”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二、请依照法定的回避情形作出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法定的回避情形,并应适用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这些回避的情形既有力度,又有广度。其力度是,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其广度是,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论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所不问,均必须回避;至于是否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在所不问,只要存在其可能性,就必须回避。  请依照上述前一“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5)项等,对本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三、应给予法官陈雯雯与院长张忠厚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决定书错字应改正  陈雯雯知道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特别是上诉人申请了其回避后仍然不回避;张忠厚院长在收到了回避申请书的3日法定时限内,即日作出了《决定书》,却不依法向上诉人送达,直至作出《决定书》后的第7天,才向申请人送达!或日根本就未作出《决定书》,陈雯雯是在无权参与审案时,参与了庭审。你们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应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依据是: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决定书》第6行中的“陈鸿龙”应为“刘鸿龙”,请裁定修正。  此致。  申请人:  日
  申请王芬回避申请书  由于(2014)赣行终字第36号案审判长王芬审理本案时明显违法,并在互联网上被曝光,申请人已得罪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故申请其回避。  一、申请人得罪了王芬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1、王芬多次藐视法律 阻止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答辩状  日,审判长王芬给申请人刘鸿龙打电话称:“(被上诉人)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  王芬的上述行为遭到刘鸿龙在电话中的“抨击”,并在日在互联网上曝光(见《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网址:),但其不改正,至日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后的第4天,即日,一审法院才将被上诉人的答辩状送达了一份给第1上诉人刘鸿龙,应当送达给第2上诉人魏春香的,至今未送达。  2、你院不依规实施巡回办案 跟王芬被抨击和曝光有关  上文审判长王芬给申请人刘鸿龙打电话被曝光的视频中,王芬还称其不会来赣州巡回审案,受到了申请人用上世纪80年代中学英语课本一篇题为《金喇叭》故事的抨击和“讽刺”——申请人因为穷,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参加庭审,就像《金喇叭》中英国的穷人没有(金)喇叭,无法吹响喇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表达民意权)一样,行使诉讼权……  申请巡回审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第26条:“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等便民利民举措。”第22条:“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协商决定。……”  二、请依照法定的回避情形作出复议决定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法定的回避情形,并应适用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这些回避的情形既有力度,又有广度。其力度是,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其广度是,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论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所不问,均必须回避;至于是否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在所不问,只要存在其可能性,就必须回避。  请依照上述前一“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第(5)项等,对本申请作出决定!  此致。  申请人:  日
  王琳:为何众人追思法官邹碧华?  王琳作者:王琳  /a/54410_0.shtml  向邹碧华表达追思的,不仅有他的法官同行,更有大批律师。处于“死嗑”状态的两个法律阵营,在这一刻似乎有了共同致敬的默契。  12月10日晚,很多法律人的朋友圈,被“邹碧华”这个名字刷屏了。这一天,时任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的邹碧华因突发心脏病逝世,生命定格在47岁。12月14日上午,邹碧华遗体告别仪式在龙华殡仪馆举行,上海高院四任院长来向他告别,上千人从全国各地自发前来为邹碧华送行。  逝者身后,极尽哀荣。这有见诸各类媒体上的各种悼念文章可兹为证。借助于自媒体的传播,悲伤迅速笼罩法律圈。耐人寻味的是,向邹碧华表达追思的,不仅有他的法官同行,更有大批律师。原本处于“死嗑”状态的两个法律阵营,在这一刻似乎有了共同致敬的默契。有媒体甚至评价,邹碧华让人们看到了整个法律圈的共同价值观和最大公约数。  法官与律师本不应是两个阵营。法治发达国家,法官多为律师转任,许多律师也将当法官视为职业追求。律师与法官在职业来源上天然亲密,在程序上,法官超然于诉讼两造居中裁判,律师也犯不着“死嗑”法官。以最为普通公众所熟知的刑事法庭为例,法庭辩论程序实为控辩所设,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才是对垒双方。  而现实却并非如此。法律界曾流传一则段子,“法官一思考,律师就发笑”。这明显是律师对法官的戏谑,潜台词大概是律师对法官专业素质的嘲弄。与此相映照的是,也有法官回敬段子称,“律师一发言,法官就发笑”。这潜台词大致是说,律师空有法律技能而不懂得“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中国国情,有些时候,律师在法庭上的滔滔不绝往往只是庭审的点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探讨过律师与法官对抗的成因,他以法官的身份警醒同行,“法官是否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沈德咏大法官进而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邹碧华也是法官群体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清醒认识的一员,他不但这么想,还在这么做。在他担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期间,就出台规范明令“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并要求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他生前留下最后一句寄语“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更是显得意味深长。  “一人逝去而众人哀,不唯哀斯人之早逝,亦哀法治之多艰。”这是一位律师对“邹碧华现象”的解读。邹碧华曾言,“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程度。”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对邹碧华的最好追思,莫过于承继逝者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上的这份清醒与实践。“做法官当如邹碧华”,这在一个崇尚批判和解构的时代尤显珍贵。逝者走好。
  今天晚上,我丈夫出发到南昌去(已经告知政府),花了钱,是天大的事,安全回来也是大事!
  今天日晚上,我丈夫将到南昌去,江西省高级法院第6法庭,明天早上8时45分开庭。穷人家花了钱是天大的事。能平安回来,也是大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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