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跨市如何办理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工作保险?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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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顺府发〔2007〕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条件的村(居)民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小一寸近照一张到户籍所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加和缴费手续。第三条& 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参加单位”),统一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办理参加门诊医疗的相关业务。第四条& 首次办理参加门诊医疗业务的参加单位到属地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以下参加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填写一式三份的《参加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二)根据村(居)民提交的参加资料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分局”)提供的《确定参加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人员名册》(以下简称《确定参加人员名册》),核定本辖区内村(居)民的参加资格和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并按要求在区社保分局提供的《确定参加人员名册》电子版上整理参加人员名单,打印纸版并加盖公章确认。(三)提供本参加单位与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医疗机构”)签订的《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四)提供本参加单位的门诊医疗费扣费银行帐户原件和复印件。(五)与区社保分局、银行签订《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委托代扣费协议书》。第五条& 区社保分局审核参加单位首次提交的参加资料,为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建立门诊医疗的资料档案后,在一式三份的《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区社保分局、参加单位和承办医疗机构各留一份存档。第六条& 首个待遇年度(2007年7月至12月)的门诊医疗费按实际参加月数计收。区社保分局根据当年度7月份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中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准符合参加资格的人员名单和每一参加人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向参加单位提供《确定参加人员名册》电子版,以便参加单位核实辖区内每一户籍的可参加人数和应缴纳门诊医疗费。第七条& 从第二个待遇年度(2008年)起,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度计收的收费方式。具体收费办法如下:(一)参加人应按照户口簿内的参加人数,于每年年底前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向参加单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门诊医疗费。(二)区社保分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当年度11月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享受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的人员名单,向参加单位提供《确定参加人员名册》电子版,以便参加单位核实辖区内每一户籍下一年度的可参加人数和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第八条& 参加单位根据区社保分局核定的缴费标准,代收代缴参加人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集中存入扣费帐户,同时向参加人开具统一的收费收据;参加人个人应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由参加单位全额负担的,无须出具收费收据。区社保分局于每年1月初,通过银行托收参加单位缴纳当年度的门诊医疗费。参加单位缴纳门诊医疗费的缴费凭证,在参加单位开设扣费帐户的银行网点索取。镇(街道)财政所于每年7月前,将当年度对辖区内村(居)民参加门诊医疗的补助费用一次性存入与区社保分局签订的银行协议帐户。区财政局于每年7月前,将根据区社保分局核定区财政当年度负担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一次性存入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第九条& 参加单位每月发生参加人增减变动的,应在当月25日(含本日)前填报增(减)员申报表,到属地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第十条&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对于符合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途增员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按以下规定办理门诊医疗中途增员的手续:(一)由参加单位填写《参加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增员申报表》(以下简称《增员表》),连同新增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属地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属于人户分离人员的,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资料外,须同时提供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确认书》。(二)社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参加单位提交的增员资料,以及当月新增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新增人员参加资格和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并在《增员表》上注明,加盖公章后交还参加单位。(三)参加单位根据区社保分局核定新增人员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代收代缴参加人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集中存入扣费帐户。区社保分局于办理增员手续的次月,通过银行在参加单位的扣费帐户内一次性扣收。(四)镇(街道)财政所于每年12月初,将对当年度辖区内中途增加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一次性存入与区社保分局签订的银行协议帐户。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初,将对当年度全区中途增加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一次性存入财政专户。(五)门诊医疗待遇起始时间为办理参加手续的次月1日,其门诊医疗费按该待遇年度剩余有效参加月份收取。第十一条& 中途减员的,已缴纳的门诊医疗费不作退费处理。每年年底前,参加单位未为参加人办理减员手续的,视作参加人在下一待遇年度继续参加门诊医疗。区社保分局将于下一待遇年度的1月初,通过银行托收参加单位当年度应缴纳的门诊医疗费。第十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人户分离”,是指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非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情况。人户分离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申请在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择的承办医疗机构就诊,但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不能变更:(一)人户分离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定其人户分离情况属实的,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接收其在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选择的承办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其出具《同意接收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该类人员的分类登记,并做好与承办医疗机构的衔接工作。(二)人户分离人员凭《同意接收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理参加缴费手续。(三)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人户分离人员提供的参加资料,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手续,代收代缴门诊医疗费,按统一格式制成《参加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的人户分离人员名册》(以下简称《人户分离人员名册》),打印纸版并加盖公章确认,连同电子版送区社保分局审核、建档。(四)人户分离参加人的门诊医疗费由区社保分局通过银行在其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扣费帐户扣收,连同财政补助费用定期划入其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承办医疗机构帐户。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统一为辖区内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参加手续,此类人员参照人户分离人员的参加办法在民政部门参加门诊医疗。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设立,用于:(一)接收上解的门诊医疗费收入;(二)存放该帐户的利息;(三)根据门诊医疗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专项金额。第十五条& 区社保分局设立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收入待解帐户(以下简称“待解帐户”)和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帐户”)。待解帐户用于:(一)暂存向参加单位收取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向镇(街道)财政收取的补助金额;(二)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三)将收取的门诊医疗费及利息上解到财政专户。支出帐户用于:(一)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专项金额;(二)暂存该帐户的利息;(三)将门诊医疗费划付至各承办医疗机构帐户。第十六条& 区社保分局将通过银行托收的门诊医疗费和镇(街道)财政负担的补助费用分别存入待解帐户后,定期存入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区社保分局根据承办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实际服务人数,于每年的1月和7月将门诊医疗费划付到承办医疗机构的帐户。中途增员的,由区社保分局于每年的12月底将当年度中途增加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一次性划付给相应的承办医疗机构。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具体办法:(一)填写《顺德区医疗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申请表》),连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交区卫生局医政科作承办资格审定。(二)经核准具有承办资格的,由区卫生局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在具备承办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承办本参加单位门诊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确定医疗机构后,参加单位应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第二十条& 经参加单位确定的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机构申请表》、与参加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送属地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建档手续,同时与区社保分局签订《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费划拨协议书》。第二十一条& 每一参加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承办医疗机构。确定承办医疗机构后,原则上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不得变更。参加单位需重新选择承办医疗机构的,应于每年年底前到属地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下一待遇年度承办医疗机构的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作下一待遇年度继续选择原承办医疗机构。第二十二条& 参加单位和承办医疗机构每月根据区社保分局提供的参加人员名单,按规定格式为首次参加和中途新增的人员,制作和发放《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其费用不得向参加人收取。中途新增人员的《门诊医疗证》必须于办理增员手续的次月1日前完成制作和发放工作。下一待遇年度参加单位重新选择承办医疗机构的,必须换发《门诊医疗证》。人户分离参加人的《门诊医疗证》,统一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承办医疗机构制作和发放。第二十三条& 《门诊医疗证》是参加人到承办医疗机构就诊的凭证。承办医疗机构应对参加人提供的《门诊医疗证》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做好登记工作,对参加人就诊的医疗费用进行记帐核算。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就诊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支付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以下简称“诊金”)。使用《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由参加人个人负担。第二十五条& 持《佛山市顺德区医疗优惠证》的参加人,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原相关优惠政策处理。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的20%医疗费用,不能享受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承办医疗机构为参加人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给药。每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每诊次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中、西药处方各1张(如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另开处方,但不另计诊次),中、西药处方由不同医生开具的按2诊次计。每天超过1诊次或规定的处方数,或处方中对同一药品重复使用天数超过常用量的,不得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由参加人自负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七条&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一)承办医疗机构要组织、督促医务人员学习《药品目录》和药品使用要求;制订有效措施,引导医务人员正确处理使用《药品目录》与用药习惯的关系。(二)承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在同等治疗效果的医疗服务中,应为就诊人员优先选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要严格控制《药品目录》外药品的使用率,使用自费项目的患者不得超过就诊患者的25%,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三)承办医疗机构的药品品种常备率必须占《药品目录》规定品种的90%以上。(四)病情较重或复杂的患者,需要选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或输液治疗的,承办医疗机构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说明药品的治疗效果,在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另开具普通处方,请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确认后方可使用。(五)使用《药品目录》内肌肉注射药品时所发生的注射费、材料费均由个人负担20%。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必须成立门诊医疗业务管理小组,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详细公布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门诊医疗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名称;(二)门诊医疗接诊点详细地址;(三)门诊医疗年收费标准及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标准;(四)《药品目录》及开药规则;(五)办理门诊医疗业务的有关工作程序;(六)参加门诊医疗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承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 承办医疗机构应增加以下设施,以配合做好门诊医疗工作:(一)根据就诊人次设置一定数量的“门诊医疗专用诊室”和“门诊医疗收费专用窗口”,以便参加人就医就诊;(二)设置门诊医疗就医咨询服务台、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及补充服务项目。第三十一条& 承办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广东省医疗诊疗规范,落实各项医疗制度,确保医疗质量。承办医疗机构要为就诊人员建立门诊病历,规范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门诊处方应至少保存二年。第三十二条& 承办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诊疗服务。在诊疗过程中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就诊人员服务,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耐心解答就诊者的问题。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病人。第三十三条& 承办医疗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教育参加人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承办医疗机构应接受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和区卫生局、社保分局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每月向参加单位和区社保分局提供收支情况及参加人就诊次数、费用开支情况等资料,并将参加人的就诊情况、医疗费用收支情况制成月报表报送区社保分局。第三十四条& 参加单位和承办医疗机构应配合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保分局对其门诊医疗有关费用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应每月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内张榜公布办理门诊医疗业务的具体信息,主要包括:(一)就诊人员名单及就诊次数,费用支出情况;(二)需要公布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区社保分局每半年公布一次全区门诊医疗费收支情况。第三十六条& 区卫生局对承办医疗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考核。第三十七条& 建立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工作奖惩制度。对在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 承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服务协议书》的规定处理外,由区卫生局追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机构下一年度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资格:(一)推诿或拒绝参加人就诊;(二)利用各种手段向参加人收取《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收取的费用;(三)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四)其他违反《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参加人有下列违反门诊医疗规定行为之一的,追回其已获减免的医疗费用,并视其情节轻重,除向社会通告外,暂停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门诊医疗的资格;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一)私自伪造、涂改门诊医疗证件;(二)欺骗或冒名顶替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三)其他违反门诊医疗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承办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二)其他违反门诊医疗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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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5.5以上版本浏览&&&&&  顺德区北u镇碧心村心的麦女士,4个月前知患有糖尿病,心情很糟糕。“一想到自己以后*药物生活,每天都要吃药,药费负担就像一块石头压在心头。”  到医院,医生告诉她:“您已经参加了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每次只需交2元钱的挂号费就可以开药了。&”现在,麦女士乐观了许多,病情也有所好转。“每次,花两元钱开3天药,经济上顶得住。”麦女士高兴地说。  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一个创举,最早在北u镇做试点,现在已扩大到全区所有的乡镇。据卫生局副局长欧阳雪乔介绍,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是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配套制度,目的是降低市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其实早在2001年,顺德就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但那时范围仅局限于城镇职工,城镇内没有工作的“自由人”和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至2004年,顺德将城镇职工合作医疗保险改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覆盖了顺德所有户籍人口。按照规定,人均年筹资250元,其中个人负担120元,区镇两级财政补贴130元,每年报销封顶线达6万元。这一政策深受居民欢迎,参保率达到100%。从2004年至今,赔付率在52%左右,居民看大病的负担大大减轻。  今年3月1日,顺德区在北u镇进行基本门诊合作医疗试点,按照“政府出一点,村居出一点,个人出一点,企业捐助一点,医院让利一点”的原则,解决居民的基本门诊需求。具体办法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80元,其中,镇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参合个人每年缴纳年费20元,村(居)缴纳2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个人缴纳部分可由村(居)全部承担。低保家庭和五保户全部由政府交纳。  同时,根据北u镇居民常见病、多发病情形,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蓝本,筛选出350种西药,401种中药作为门诊基本用药范筹。参保人员在缴纳年费年度内,不限就诊次数,每次在支付2元挂号费后,便可享受免费口服药、肌肉注射等基本门诊医疗服务。  北u医院副院长李海全介绍说,今年3月至7月,对总院、7个分院和1个门诊部的统计表明,医院收入虽然“赔了一点”,但门诊病人增加了43%,每次门诊处方费用平均为10.1元。他分析了门诊量的增加的3条原因:原来去外地看病的人,现在回来看了;原来买药不上医院的,现在来医院了;原来小病大看的,现在看门诊了。  试点成功后,今年7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在全区推开,西药用药目录也扩大到520种。略有不同的是,参保人就诊时,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的诊金外,个人要承担药费的20%。据介绍,此举是为了减少浪费,增加药品的利用率。  欧阳雪乔认为,城镇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的配套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居民花小钱看门诊,同时也助于引导医生回归理性医疗行为,“能用常用药的就不开高价药,能吃药的就不打针,能打针的就不输液。”  据了解,基本门诊合作医疗,是由居民自主选择医院。而医院为了吸引居民就诊,也将分院开到各地,平均1.5平方公里以内就有一家医院门诊部,医生配备都在6人以上。居民在自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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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顺德区30万外来职工将与38万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享受与顺德现行居民门诊基本医保缴费标准,保费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
&&&& 顺德区68万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将不分户籍,由社保局统一组织参保,单位及个人都不需办理参保手续,仅凭个人身份证即可就近就医。
&&&& 外来工零缴费参保
&&&& &顺德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的人数为68万人,其中只有17万职工参加了居民门诊保险制度,还有50多万职工还没有参加门诊医疗。&顺德区社保分局副局长欧阳伯洪表示,&首次大范围的职工门诊弥补了医疗保障体系中的这个缺口,形成职工住院和门诊的全面保障。&
&&&& 据悉,顺德区于去年7月份成功实施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向社保人员反映要求纳入门诊保障范围。
&&&& 通过多方努力,这一状况在今年得到了改变:从10月1日起,凡在2008年8月份参加了顺德区职工基本医疗的参保人,都可以免交保险费参加居民门诊医疗制度,享受居民门诊范围内的所有待遇,这当中包括了3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
&&&& 职工基本医疗保费标准为80元/人。年,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及个人不需另外缴费。首个保险年度参保对象为今年8月份在保的单位在职参保人、个体工商户参保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延后缴费人员;8月份享受失业待遇人员及正在享受工伤1-4级伤残津贴人员;正在享受长期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区离退休人员和行业统筹退休人员。
&&&& 职工门诊与顺德区社会保险的保险年度一致,首个保险年度为日至日,以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 14家医院就近安排
&&&& 据悉,参保手续由社保局统一组织参保。社保局按照&小病在社区门诊&的原则首先为职工默认一间就医的定点医院,若参保人对默认的医疗机构无异议,则不用申报,从10月1日起本人凭身份证到默认的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职工门诊待遇。
&&&& 若参保人对默认医疗机构有异议,可在申报期内在全区符合条件的14家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就医的医院,一经申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再变更。具体的申报办法是,单位在职职工向单位申报,由单位统一向社保局申报;以个人名义参保的人员,需要本人填好《申报表》到当地社保办事处进行申报。首个保险年度内,单位申报期为9月1日&25日,个人申报期为9月1日&20日。
&&&& 近期,社保局会向参保单位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参保人(如离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寄一封信告知参加职工门诊和默认定点就医医院情况,对单位在职职工则不再另外寄信,单位职工可向单位经办人或当地社保机构咨询有关情况。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对默认定点医院有异议、需要进行申报的职工应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 凭身份证标识就医
&&&& 职工门诊待遇与顺德区居民门诊待遇一样,&唯一的不同就是,就医时不需携带医保卡,仅需凭个人身份证就可以看病抓药。&欧阳伯洪介绍。
&&&& 参保人每次就诊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外,属于《顺德区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目录,包括西药品及中成药品、肌肉注射剂(共520种药品)的费用,以及由医疗机构自行公布的药品及项目的费用,个人不用负担。中草药方剂每剂封顶5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 参保人就诊时按一天一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5&7天量的原则开药。每处方最多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最多3剂。每诊次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具中、西药处方各一张。
&&&& 另外,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普通门诊疾病就诊时享受居民门诊待遇;因特定病种疾病就诊时享受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两者同时发生时,须在医院就诊挂号时说明,处方及医药费发票须分开出具。
&&&& 相关人员提醒市民注意,需了解门诊医疗待遇的具体内容,可登陆或在当地社保办事处查询。
&&&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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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数量增加百余种 报销限额提至十万元顺德出台医保新政策,7月1日起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顺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5年多, 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实施2年多来,惠及全区近80万城镇居民。/本报记者邹忠辉摄
 & 本报讯 记者黄文静  梁杨开 通讯员潘俊D报道:住院累计报销限额从6万元/年提高到10万元/年,药品目录药品数量从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50种,市内跨区住院不再受转诊限制……今年7月1日起,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有了新调整,涉及整合住院和门诊制度、调整筹资水平、调整待遇水平和完善管理四方面内容。 & 近日,继市政府下发了《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后,顺德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顺德区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
 & 住院门诊两种保险合二为一 &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佛府办〔号文的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必须同时参加住院和门诊两部分,不能单独选择。顺德将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基本门诊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住院和门诊两部分。从2009保险年度起,顺德城镇居民参保时必须同时参加住院和门诊两部分,不允许单独选择其中之一,以保证全区居民医保制度的完整性。
 & 个人缴纳保险费提高到450元 & 在筹资水平方面,住院部分的保险费从每人每年2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财政补助170元,个人缴纳160元。门诊部分的保险费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采用区、镇(街道)两级分担办法,低保人员等特殊对象的保险费按原规定执行。
 & 住院最高支付额度升至10万元 & 群众最关心的要数筹资水平提高后,待遇标准提高了哪些?在住院部分,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到10万元。门诊部分,按照安全、有效、实用、价格适宜的原则,药品目录从原来的520种增加至650种,目录内的药品及其使用时连带产生的注册费、材料费全额免费。此外,还增加了血常规、小便常规、大便常规(加潜血、找虫卵)、胸(腹)透检查、心电图检查、血糖监测等六个免费检查项目。
 & 市内跨区住院不再受转诊限制 & 按照目前居民医保的制度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参保人到市内非本区医院住院,必须由区内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报销有关住院费用。住院部分的居民医保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市内跨区住院将不再受转诊限制,过去乐从、陈村等镇的参保人经常反映到禅城区内的区级和市级医院住院不方便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 另外,为使广大群众在就诊时更便利,体现居民医保政策的人性化,允许个人自由选择一间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取消以往区外迁入两年内不能参保的限制。
――领导访谈――
 & 完善医保制度与市民幸福息息相关
 & 完善居民医保制度是区委、区政府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解决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 顺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5年多, 城乡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实施2年多来,惠及全区近80万城镇居民。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顺德实际情况,从日起对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基本门诊合作医疗制度作相应调整。 & 居民医保制度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此次调整完善,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投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通过调整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将从调整后的医保制度得到更大实惠,获得更好的服务。如:住院报销限额大幅升高,参保人每年只需多缴纳40元,住院累计报销限额就从6万元/年提高到10万元/年,大病和长期病患者的住院更有保障;又如,市内跨区住院不再受转诊限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尤其是乐从、陈村等镇的参保人,可直接到就近的禅城区内的区级和市级医院住院,不需像以前先到区内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办理转院手续,大大方便了群众。 & 政府部门将把居民医保制度的调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务求取得实效。
――副区长周爱群
――部门行动――
 & 社保局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
 & 昨日,在位于大良北区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大良办事处,关于7月1日起调整的新政策,服务大厅的前台已摆上了宣传单张,供市民取阅。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副局长欧阳伯洪表示,面对医保政策新调整,目前,社保部门正与卫生部门一起,加紧制定具体的措施、细则以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 记者了解到,尽管新政策出台的时间紧,调整幅度也比往年大,社保部门已制定了全面的宣传方案,通过派发宣传单张、召开政策宣传会、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新政策及时、有效地传播出去。
 & 卫生局正加紧遴选药品目录
 & 在这次调整中,门诊药品目录由原来的520种扩大到650种。记者昨日从区卫生局获悉,为科学合理调整药品目录,使其更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近日区卫生局组织了区内药学、医学专家,按照“有效、安全、常用、价格适宜、必须买得到”的标准进行遴选药品。 & 区卫生局副局长欧阳雪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次调整中,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院和承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其中,包括根据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医院管理、诊疗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使他们的服务更能满足群众需求,另一方面为确保门诊资金的有效、科学使用,不定期组织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院资金使用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审计,确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
――反响――
 & 将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 这是一项民心工程,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实施基本门诊医疗保险以来,大良医院的门诊量有所增加。去年年底的数据显示,医院的门诊量增加了30%,说明群众对基本门诊的认可度逐步提升。这次新调整,提高了筹资水平,也提高了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让群众得到更大的保障。作为医院,很支持这一调整,我们正积极采购药品,调配好人员,尽可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让他们在就医方面能得到实惠。(责任编辑:白开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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