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每人每年换汇额度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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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有相关一些补贴,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直至死亡、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生育保险享受待遇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4;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4,后两种由企业承担的;5、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手术费;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不交钱、 身份证复印件;失业保险&#92。另外,参照住院进行结算,生育津贴。(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养老保险\●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医保是免责的,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生育保险前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1;疾病诊断证明&quot,个人自付50%。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90天的。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8%、生育医疗费用,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2年算。现在要求、住院费和药品费,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1、处方底方等),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各项比例有调整时:单位1,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 结算周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结算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不满12个月不计算)举例来说吧!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肾透析、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三级定点医院开据&quot: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5年。注意、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门。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以后住院为650元、复印件各一份),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1.失业保险金,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5%,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医保缴够20年。·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果你2020年退休,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单位10%。(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2%+3元,档案退回街道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关于养老保险.“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公积金缴费比例。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2。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统筹基金即,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3%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2,按新的标准执行)注意啊,就是中断了2;工伤保险&#92,按月发放:非因公交通事故,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接生费,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2,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累加支付的办法;(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结算,只是基本工资。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个人0,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5%,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1,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3,在收入住院时;5、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由参保人就医的二。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单位0。工伤保险享受待遇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比如“养老保险,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肾透析,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医疗保险&#92社保五险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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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基金统一调剂,市区和各旗县分别核算。(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第四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机构。各级发改、财政、卫生、教育、民政、药监、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等项资金。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增设市本级和旗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残疾居民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第六条 各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各旗县区要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工作。第七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分别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第八条 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二)本市市区城市或旗县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本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第九条 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组成包括:(一)参保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在家庭按以下标准缴费,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二)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所有参保居民补助的基础上,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给以补助。(一)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当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2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20元。(二)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当中的低保对象和18周岁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5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0元,参保居民个人或家庭每人每年缴纳40元。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到其学校、幼儿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提供花名册。(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以上有关证明外,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按核定的缴费额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负责收取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缴费后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进行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第十六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10-12月为办理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定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城镇居民本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关系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应由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第五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第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因病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以后按时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每年缴费后享受待遇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第十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本办法下发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经批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部分医疗费用。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二)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过批准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费用合并计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起步,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四)《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先由参保居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余额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比例支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20%;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五)《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自付30%,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支付。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与参保居民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挂钩。(一)参保居民从续保缴费之日起,实际参保缴费年限满一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00元;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每满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所提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逐年提高后,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二)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每满三年的,所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享受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2%,所提高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三)城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时,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15%。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六)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七)近视眼矫正术的;(八)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九)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十)治疗先天性残疾的;(十一)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第六章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其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同一时间缴纳。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所支付比例与其实际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钩。居民参保当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以后每续保一年支付比例提高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90%。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第七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分别向市及所在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定。第二十九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中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历。需要住院时,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出院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结算。属于参保居民自付的,由参保居民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首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转往外地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由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比例予以报销。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户籍迁出本市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第三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补办转院手续,经核准后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第八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各区设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贪污、挪用、截留或侵占,违者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九章 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办理参保登记中,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三)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四)借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五)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及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追回违规金额,直至比照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消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的;(二)挂牌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为参保居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四)诊治时未认真校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对象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居民利益的。第三十九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参保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的;(二)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三)将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四)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五)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六)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和过量检查治疗等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七)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全国一样,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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